严禁耕地抛荒9篇
篇一:严禁耕地抛荒
乡镇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等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稻田抛荒(本通知所指稻田抛荒是指1年以上常年抛荒稻田,下同)专项治理各项具体工作,杜绝稻田抛荒,强化乡镇承担国家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担当,经杨桥镇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稻田抛荒治理第一责任人,驻点村的乡镇干部,村支部书记、包片包组村干部为遏制耕地抛荒以及抛荒治理保障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粮食生任务,坚决消灭常年性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季节性抛荒,双季稻适宜区要努力实现“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第二条
加强农业生产台账管理。建立从乡镇到村、组、户的农业生产台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做实台账作为落实生产计划、据实发放种粮补贴、进行粮食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各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第四条
依法制止耕地抛荒。
把遏制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遏制抛荒长效机制,采取以下抛荒治理措施:
(一)加大抛荒治理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村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惠民工程来抓。通过横幅,宣传标语、流动宣传车、喇叭广播、微信群、乡村干部下组到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做好群众思想解释和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以及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等,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恢复抛荒地耕种是义务和责任。
(二)摸清抛荒情况杜绝新增面积
3月15-25日,各村要对常年抛荒稻田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抛荒地块的承包关系、位置、面积、土地现状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实行销号制台账管理,根据抛荒性质和原因提出复耕计划和具体措施,在3月25日前将纸质版台账签字盖章报送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消除现有稻田抛荒面积
根据抛荒台账,全面开展稻田抛荒整治,做好复垦复种工作。
1、对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人耕种造成长期抛荒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在合理限期内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通过合法程序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2、依照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由村组集体组
织流转给种植农户,恢复耕种,不支付流转费。
3、大户已流转的稻田不能弃耕抛荒,如无法种植水稻的稻田必须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一年生经济作物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4、对水源条件有限的高岸田和滂泥田等不宜种水稻的弃耕抛荒农田,指导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安排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经济作物(如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5、严禁在“两区"划定的范围内挖鱼塘、栽树、非法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除稻虾-稻渔模式种了一季水稻的耕地)、已作为林地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当年抛荒的耕地和常年抛荒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以及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耕地地力补贴。
6、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经营主体及时复耕复种,或者通过合法程序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7、对因污染或耕种条件较差而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或改善耕种条件的抛荒耕地,要因地制宜,按照“宜粮则粮、宜特则特”的原则,指导农户或经营方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植。
8、对于因工程项目建设造成农田基础设施损毁的,按照“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督促建设单位限时恢复农田基础设施,满足农作物生产条件。
第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乡镇对抛荒稻田实行台账管理,据实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一季农作物补贴105元/亩,种双季稻补贴175元/亩。对当年抛荒未恢复耕种的以及二年以上常年性抛荒稻田,由镇村核实上报名单到县财政局,统一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在适合水稻种植区域,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抵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情况对责任村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村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相关处罚。
1.村辖区内主要公路沿线可视线范围出现集中连片抛荒2亩以上5亩以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复耕复种或拒不整改的,扣村转移支付1000元/亩,扣包片村干部500元/亩,办点干部500元/亩;
2、各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面积误差率超1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村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农业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责任人当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各村辖区内集中连片抛荒稻田面积在5亩以上,没有采取措施复耕复种或拒不整改的,镇纪委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2、不扎实抓好粮食生产,在落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早稻种植面积、稻田抛荒工作中,被省、市、县粮食生产督查组约谈或通报批评的,影响全镇粮食生产工作在县排名站位的,对该村绩效考核评先
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3、各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误差率超30%。
篇二:严禁耕地抛荒
进一步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部署,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耕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及《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农〔2020〕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粮食生产紧迫感
粮食安全事关生存,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坚持藏粮于地,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制度创新,推动政策落实,充分调动起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复耕复种。
二、明确目标任务,分阶段推动耕地抛荒治理
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我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登记造册
开展时限:4月17日至4月30日
具体要求:坚持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抛荒整治要求,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全面发动乡(镇)村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已抛荒时间、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及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在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摸排,并于4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将对摸排结果开展抽查。
第二阶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施策
开展时限:5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抛荒耕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生产活动。要紧盯完成时限,尽快对水田翻耕种植水稻,对旱地翻耕种植旱粮,确保2020年6月底辖区内水稻生产功能区复种率达50%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验收,落实优惠政策
开展时限: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县耕地抛荒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此期间组织督导组到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查看相关落实情况,对抛荒耕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由县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及时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及时汇总上报补种面积、发放奖补资金、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或产生新的抛荒耕地。
三、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统一发布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通告等政策文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复耕复种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主动参与防止耕地抛荒。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代耕代种。研究出台《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加大耕种、禁止抛荒。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村集体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承包经营耕地抛荒撂荒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由乡镇组织村集体组建代耕专业队代为耕种,对代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复耕抛荒耕地。各乡镇要充分发动辖区内拥有机械化耕作设备的种粮大户,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机械化代耕服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础设施。一要提升耕地质量。各乡镇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根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抛荒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土地平整,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升耕地质量等别。二要完善水利设施。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三要整修机耕道路。各乡镇要根据受益人口数量和群众出行、农业机械操作和转移、中小型农用机动车运输等实用情况,整修机耕道路。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村道、机耕路修建政策及资金扶持倾斜,以便农业生产运输。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资备供。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指导农户备齐备足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等相关生产资料。组建县乡农技专家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时刻关注农资市场动向,强化监管并确保农
业生产所需物资不断供、不涨价、质量优、服务不断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五)促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种植效应。
(责任单位: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奖励政策,激发耕地抛荒整治内生动力
(一)鼓励早稻扩大种植面积。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的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鼓励工厂化育秧。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规模超过5000盘的育秧经营主体,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六)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七)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五、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耕地抛荒整治动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撂荒整治责任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抛荒耕地复耕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抛荒耕地复耕的组织领导、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面积核实、整治整改等工作。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推动落实。成立6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详见附件5),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赴20个涉农乡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督导,对照工作台账,逐一排查,到田间地头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各督导组于每周五上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工作情况。各乡镇实行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每周定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行绩效考评。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乡镇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四)强化责任监管。县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抛荒治理进度慢、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诫勉、效能告诫等。10月1日起,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乡(镇)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红牌警告,并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乡(镇)将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拔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县耕地抛荒监督举报电话(略))。
附件:1.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2.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3.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4.永泰县耕地抛荒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汇总表)
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一、第一、二督导组
组长:汪文波
县交通局四级主任科员(借用县政府办)
组员:县政府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林宜茂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塘前乡、葛岭镇、城峰镇、白云乡、丹云乡、清凉镇、岭路乡
二、第三、四督导组
组长:冯勇菲
县委督查室主任
组员:县委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谊林
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
督导乡镇:赤锡乡、梧桐镇、嵩口镇、洑口乡、长庆镇、盖洋乡
三、第五、六督导组
组长:张信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
组员:县效能办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兆銮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同安镇、大洋镇、霞拔乡、东洋乡、富泉乡、红星乡、盘谷乡
附件2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二、严格按照“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发给国家政策性补贴。耕地抛荒的农户,不得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等各项政策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
四、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五、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将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六、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或村集体托管经营,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六、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乱占耕地的生产活动,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七、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建设违规违法设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单位:亩
序号
村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承包人姓名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所属村民小组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承包人
联系方式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面积(亩)
抛荒耕地
详细所在地
耕地已抛荒
时间及具体面积(请在对应的时间框格填写抛荒耕地面积)
抛荒原因
(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原因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类型
(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类型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拟种植作物品种(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品种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复耕所需基础设施(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需求框格内画“√”)
是否同意集中流转抛荒耕地
整改完成期限
整改责任人
合计
抛荒耕地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
蔬菜种植面积
茶叶、水果、林木、油茶种植面积
一年
两年
三年及以上
效益低
举家外迁
缺劳力
基础设施差
立地条件差
野生动物多
烂泥田
山垅田(边远地块)
其他
水稻
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
蔬菜
其他
机耕路
水利设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
耕地地力提升
是,同意流转面积(亩)
否,不同意流转面积(亩)
6月底前
9月底前
12月底前
乡(镇)
村
村合计
填写说明:
1.本次抛荒耕地摸底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摸底范围。
2.合计栏中,需要统计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各个抛荒情况总面积。
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实施时间
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补助措施申报、公示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
二、实施程序
(一)各乡镇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奖补资金,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验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乡镇的申请材料,审定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发放到各乡镇,由乡镇在一个月内发放给村集体或农业经营主体。
(三)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拔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追回上缴,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随时可查、内容完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査。
(三)本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本措施第二至五条补助不能叠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5-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2.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3.流转土地种植水稻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4.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5.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6.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7.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8.承诺书
附件5-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
二、申报条件
在2020年4月30日前插秧的水稻。
三、奖励标准
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2.植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5-3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流转土地超过50亩;
(二)流转土地用于种植水稻。
三、奖补标准
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经乡镇确认上报,县农业服务组核实后,由县财政下拨资金到乡镇,由乡镇发放补助资金。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村集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所在地
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面积(亩)
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面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三:严禁耕地抛荒
农村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方案3篇
农村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方案第1篇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部分农民在城镇定居并从事非农工作,各村均出现不同程度耕地抛荒撂荒现象,农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为进一步抓好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业增产增收增效,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农村耕地撂荒进行集中整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现弃耕撂荒、毁损耕地等现象和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经营,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情况
全镇农业人口2.9万人,耕地面积1.1万亩,人均耕地0.37亩。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常年弃耕撂荒耕地面积将近1000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若加上改变用途和损毁耕地,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对农业生产经营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耕地承包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镇范围内抛荒撂荒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三是发放《致全镇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充分利1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农村耕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要想法设法将政策送达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将宣传启动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农户和田间地头,对土地弃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9月10日前将撂荒摸清的情况汇报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20日)。镇整治工作组、各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进行梳理,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由各村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复耕,限期未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并对该撂荒耕地的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违规改变耕地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耕地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对弃耕但愿意流转出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涉农补贴照常发放;对损毁耕地的农户,限期恢复原貌,恢复前停发涉农补贴,拒不恢复的,由村集体收回并恢复,涉农补贴归集体所有。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0日)。镇整治工作组、各村委会在农村耕地承包管理集中整治撂荒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本辖区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县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耕地承包管理集中整治撂荒工作进行验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耕地撂荒现象依然存在的,将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终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耕地撂荒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村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方案第2篇
6月1日,湘乡市委书记彭瑞林督查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时指出,主体责任必须抓落实,分块责任必须抓落实,督查督办必须抓落实,责任追究必须抓落实,坚决抓实抛荒撂荒整治工作。
当天,彭瑞林先后来到栗山镇洪芙村、九峰村,山枣镇莲花桥村,实地查看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情况,了解抛荒撂荒原因、治理方案以及治理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彭瑞林指出,必须理清工作思路,以改革的思想、切实的手段,建立治荒长效机制,通过加大奖补、服务力度等方式,把培育种粮大户作为遏制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
调研结束后,在山枣镇召开座谈会。彭瑞林强调,主体责任必须抓落实。各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督办,选派有经验、懂农业的分管同志抓粮食生产,层层压实责任,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耕地抛荒撂荒治理工作。分块责任必须抓落实。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要根据抛荒地实情,因地制宜,分块包干。督查督办必须抓落实。要加强调度,详细摸排抛荒情况,实事求是进行摸底登记。责任追究必须抓落实。要实行干部责任追究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整改落实到位,坚决抓实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工作,确保不出现抛荒水田。
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陈星辉,副市长赵造时参加督查。
农村耕地抛荒撂荒整治方案第3篇
近日,记者在连江县东湖镇东塘村一处抛荒地复垦现场看到,挖掘机来回穿梭挖泥修坎。没多久,原本光秃秃的抛荒地,变成一畦畦镜面般的水田。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今年春耕生产中,福州市多措并举,全力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力促复垦复种,打出治理耕地抛荒的"组合拳",让昔日"望天收"的土地重披绿装。截至目前,全市各相关县(市)区水稻生产功能区抛荒撂荒复耕率均已超过50%,提前完成阶段整治目标任务。
政策激励服务先行
农民复耕积极主动
前天,连江县东湖镇东湖村的种田大户卢建华早早来到复耕的水田。和往常不同,他既没开拖拉机,也没用插秧机,而是拉来一头耕田的水牛。
"这里原来种的是莲藕,抛荒了五六年,地里的淤泥太深,机器容易陷进去,还是请老牛来"帮忙’。"说话间,卢建华熟练地将牛赶进水田。
卢建华之前就种了300多亩稻田,今年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开始后,他在种好自家稻田的同时,还把村里130多亩荒田流转过来,帮助缺少劳力的农户耕种。
"这次市、县两级政府分别给出每亩400元、500元的补助,镇、村还帮忙做好配套服务,我们种粮的积极性更高了。"卢建华说,由于之前的藕塘淤泥多,村里不仅帮忙清淤、挖沟,还重修了田埂、清除了杂草,让他既省了费用,又省
了功夫,可以全身心投入种粮生产。
眼下,卢建华复耕的130多亩荒田已基本耕好,预计月底前全部插上秧苗。
为了帮助村里做好复耕复种,东湖村村主任郑后赛一直奔走在一线。"要想整治好抛荒撂荒,首先要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宣传好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发挥种粮大户的带动作用,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郑后赛对记者说。
因地制宜灵活流转
农民复种增产增收
当天,在东塘村抛荒整治现场,数台大型农用机械设备忙个不停,有的对大棚进行拆除,有的对耕田进行翻耕。"这些地抛荒多年,土地板结,需要采取一系列"盘活’措施,才适宜种植。"现场农技人员说。
前些年,东塘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村里缺乏劳动力,不少耕地都承包给一家外来企业种植大棚蔬菜。几年前,这家企业放弃经营,农田因此荒废。
抛荒撂荒整治开始后,村里鼓励村民进行多种形式的复种生产。"我们一边摸底,一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种、代种,或者流转给种植大户。根据摸底情况,将零星分散的土地根据功能进行整合划分,水田种植水稻,旱地则种植大豆、红薯等粮食作物。"东塘村村主任吴传云说。
经过科学整合和规划,东塘村120多亩荒地现在全部"有主",村民每亩获得的收益比之前增加近三成。
积极整治抛荒撂荒
稻田又现勃勃生机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年初以来,连江县全面加强耕地抛荒撂荒整治,及早动员部署,出台多项惠农政策,有效推动全县粮食生产和制止耕地抛荒撂荒。
"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既要重视种粮大户,也要兼顾一般农户,还要保证粮食收购价和对加工企业的适当补助,做到系统性、综合性全盘考虑。"连江县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6月18日,全县水稻生产功能区抛荒撂荒复耕率达79.2%、复种率达50.3%。
防止耕地抛荒撂荒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本要求,对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月以来,福州市相继出台《坚决制
止耕地抛荒撂荒工作实施细则》《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等政策,从整治范围、工作目标、整治措施、奖惩机制、督导落实、鼓励办法等方面着手,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
通过整治,一批昔日"望天收"的抛荒地,如今重现生机,田间地头随处可见农人劳作的身影。截至6月19日,全市已完成水稻生产功能区抛荒撂荒复耕面积13439.92亩,复耕率64.37%,复种面积8347.89亩,其中水稻和甘薯等粮食作物面积7141.07亩,占已复种面积的85.54%。
篇四:严禁耕地抛荒
北流市?民政府关于禁?耕地撂荒和防?耕地“?粮化”的通告50万+会员,10万+微信粉丝,知北流事,上铜州?
!为全?加强耕地保护和?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耕地“?粮化”,稳定粮??产,保障粮?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和《基本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严格禁?耕地撂荒。禁?任何单位和个?闲置、撂荒耕地。(?)对农村?地承包?撂荒其承包耕地1年以上的,由发包?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治理撂荒耕地,在期限内未复耕复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撂荒耕地进?代管代种,并取消该地块耕地地?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补贴发放范围;撂荒其承包耕地2年及以上的,由发包?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治理撂荒耕地,在期限内未复耕复种的,在镇、村?部的指导下召开村民?组会议,形成收回决议并公?后,停?发放该撂荒耕地的涉农补贴,并收回该撂荒耕地的经营权。收回经营权的耕地,由镇?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代耕收益及该耕地上的国家相关补贴均归代耕者所有。(?)对已流转?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承包?可单?解除?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依法组织耕种。(三)对已经办理审批?续的?农业建设占?耕地,1年内不???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或使?权,并组织流转或恢复耕种。?、严格规范?地流转。在不改变?地农业?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愿、有偿进?流转。对长期??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可采取转包、出租或?股等?式流转承包?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撂荒。三、严格耕地?途管制。全?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上农业?产经营活动。永久基本农?重点?于粮??产,?标准农?原则上全部?于粮??产。严禁占?永久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永久基本农?种植苗?、草?等?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永久基本农?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永久基本农?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在永久基本农?和?标准农?种植林果、苗?、草?和挖塘养鱼等“?粮化”的,要逐步恢复种粮。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为。禁?任何单位和个??法占?耕地。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临时?地等占?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耕地造成环境破坏、影响粮?作物?长的单位和个?,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之?起?效。北流市?民政府2022年2?14?铜州?公众号每天为?家推荐北流最新最精资讯/信息更多北流信息请登陆铜州?或关注铜州?公众号免费看知北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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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严禁耕地抛荒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及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及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
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耕地抛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耕地撂荒
各镇人民政府对弃耕撂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弃耕撂荒1年及以上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农业补贴;土地承包方将土地流转至他人耕作的,若流转期内出现弃耕撂荒连续2年以上且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及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权利,承包方应尽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
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耕地撂荒整治,对具备耕种条件的,立即组织复耕复种,对暂时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和建立工作台账,积极通过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及不时补充耕地整改等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复耕。
二、坚决整治清退耕地“非粮化”
对占用耕地种植槟榔、果树、挖池塘等从事非粮食生产的行为一律进行整治清退,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基本农田、环岛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田洋、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稻谷、薯类、玉米等粮食生产和南繁作物育制种。
三、积极开展复种工作
对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撂荒土地、耕地“非粮化”,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推动撂荒土地、耕地“非粮化”复垦复种,对因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撂荒的耕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方式引导土地流转,并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全程托管、主要生产环节托管等方式加强撂荒耕地种植管理。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镇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摸排和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
地。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篇六:严禁耕地抛荒
安仁县制止耕地抛荒
提高耕地效益
责
任
书
安仁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2008年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一)领导重视。成立“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
(二)措施有力。
1、制定“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层层落实责任制。
3、定期组织乡镇干部深入村组,逐村逐户摸清底子,逐丘逐块提出解决办法。
(三)控制抛荒
1、确保面积:全乡镇现有耕地面积
万亩(其中水田
万亩),确保完成粮食种植面积
万亩。其中早稻
万亩,中稻
万亩,晚稻
万亩,旱粮
万亩。
2、指标控制:
(1)、全年性抛荒面积控制在水稻总面积的2%(烤烟等经济作物视同水稻播种面积)。
(2)、季节性抛荒面积控制在应种季节面积的3%以内。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年末考核与季节考核、乡村自查与县组织专门班子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专门班子抽查主要以听、查、访、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抛荒界定。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自己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属全年抛荒;自然条件一年内适宜种植两季作物只种植一季,属季节性抛荒。
2、定期检查。早、晚稻种植结束后,被考核乡镇,必须将本乡镇制止耕地抛荒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县制止耕地抛荒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按抽查20%的村、每个村抽1-2个组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统计汇总。
3、年终考评。以抽查情况为准,结合平时“两办”督查的实际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评。凡乡(镇)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在2%以内和季节性抛荒面积在3%以内视为达标;全年抛荒面积超过2%和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3%则视为不达标乡镇。
三、结果运用
1、对达标的乡镇按考核(见考核办法)的得分,由高到低取前六名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一名,奖金300元;二等奖二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各1000元。
2、对考核不达标的乡镇,在县全年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中酌情扣分,并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安仁县人民政府县长:(盖章)
乡(镇)政府党委书记或乡(镇)长:
年
月
3(签字)
篇七:严禁耕地抛荒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
号】芷政函〔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稳定全县粮食生产面积,保障粮食安全,现就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农户承包土地零星抛荒丘块,具备耕作条件的由村组集体落实代耕代种;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弃耕抛荒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责成承包方(流出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基本农田并负责落实复耕。
二、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粮,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种植草皮、花卉苗木等非粮用途。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依法推进耕地流转。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土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抛荒。
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确保全县粮食面积稳定,今年凡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都要种粮,设立荒芜耕地复耕复种奖,对流转抛荒耕地连片10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每亩奖补200元。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对抛荒的耕地,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六、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各乡镇、村(社区)是禁止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篇八:严禁耕地抛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19?
【字
号】温政办[2004]47号
【施行日期】2004.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温政办〔200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出现了耕地抛荒现象,个别地方呈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切实提高耕地利用意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认真分析耕地抛荒的原因,积极探索解决耕地抛荒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增强农民利用耕地增加收入的意识。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由乡镇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相当于当地同类土地种植业年产值3倍的抛荒费;无故造成季节性抛荒的,由乡镇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每亩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抛荒费,并足额收取农业税。
三、禁止任何非农业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或者交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坚持“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在保证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协助转产转业的农户将承包的土地依法流转给农业生产专业户经营。
五、增强耕地产出能力,为种地农民增加收入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加强耕地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并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为种地农民做好科技服务;要鼓励农民实施“沃土工程”,培肥地力,并保护好耕地的耕种环境。
六、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市政府将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巡查,督促各级政府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发现耕地抛荒问题严重,又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县(市、区)、乡镇,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政府设立耕地抛荒问题举报电话(88271100),以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篇九:严禁耕地抛荒
制?耕地抛荒!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将依法收回安源区?民政府关于制?耕地抛荒的通告耕地是农业?产的基础,是国家粮?安全的保障。为制?耕地抛荒、提?耕地效益,稳定粮?种植?积和产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制?耕地抛荒、提?耕地效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要管护好承包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连续?年弃耕拋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按照该规定,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村集体或村?组应当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对劳动?转移到第?、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股等耕地流转利?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实?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实?托管经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管护好流转耕地,不断提升地?,不种植、不安装违反法律及规定要求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设施。?、村集体或村?组要履?管护耕地的第?职责。村集体或村?组是耕地的发包?,是管护耕地的第?责任?,对辖区内管护耕地要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年以上撂荒耕地的村民发放警?单,针对两年以上抛荒耕地坚决依法依规流转。对已经办理审批?续的?农业建设占?耕地,?年内不???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村集体或个?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建设的,按照《江西省实施办法》第???条之规定由?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每平??五??元的标准收取?地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区?民政府?偿收回该地块的?地使?权。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政策性补贴管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政策性补贴监管,规范补贴发放操作流程。稻?补贴按照“谁种粮,补贴谁”的原则进?,即“对在我区范围内耕种稻?的农户发放稻?补贴,按实际种植?积发放给直接从事?稻?产的农户”;耕地地?保护补贴直接发放给管护好承包耕地的农户,对承包耕地进?抛荒的农户,不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耕地地?保护补贴。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将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不得在耕地上以农业开发和?棚房名义建设占?耕地的违规违法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长的单位和个?,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特此通告。安源区?民政府◆来源:区农业农村局◆编辑:张丽?◆监审:李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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