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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规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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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代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

  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

  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

  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

  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

  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

  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

  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

  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

  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

  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篇三: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管理制度

  治理制度汇编

  JSTI一万交科一

  (初稿)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2、第二章场容场貌治理制度/23、第三章安全生产治理制度/55、第五章环境爱护和卫生防疫治理制度/97、第七章民工工资治理制度/12第二部分项目质量治理方法/132、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治理/143、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治理/155、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治理/19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方法/231、第二章目标/243、第三章

  项目安全治理组织架构/255、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2、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29第五部分设备材料/312、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畴/313、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治理方法/342、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3、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5、第五章附则/46第八部分

  工程资料治理/48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4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治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爱护环境、保

  证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证,依照《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贵州

  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治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

  法。

  1.2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

  1.3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方

  法,同时自觉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都市治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服从项

  目代建单位的统一指挥。

  L4施工承包单位是执行本方法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监理

  单位和谐各参建单位实施本方法;代建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实

  施。

  第二章场容场貌治理制度

  2.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治理办公室指导下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负责执行。

  2.2施_L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

  料器具定位治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本项目治理的具体要

  求,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治理和现场物料、器具治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场

  貌治理、策划等支持。

  2.3应结合施工条件,依照代建单位批准使用的施工场地范畴,按照施工方

  案和施工进度打算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总平面的规划、设计、布置、实施和治

  理,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并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定后报代建单位备案。

  2.3.1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依照不同施工时期的需要,分不设计成时期性

  施工平面图,并在时期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审定,并报代建单位

  备案后实施。

  2.4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

  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进行布局、治理等工作。

  2.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文明形象治理的总体策

  划和部署,指导和和谐所属班组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治理。

  2.6宣传教育:

  2.6.1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

  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广州市

  建委规定。

  2.6.2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质量监督

  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图。

  263必须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相关的宣传园地。

  264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横幅等。

  2.6.52.6.6不得存在乱张贴、乱写乱画、涂鸦等阻碍市容市貌的现象。

  上墙牌及制度等必须整齐统一。

  2.6.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如需作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宣传,应

  报监理批准,按代建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做到简洁、整齐、和谐、实效。

  2.室内外施工现场

  2.7.1出入、办公室、厨房、厕所、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工地

  内外通道要作混凝上地坪硬化处理。

  272道路要保持通畅。

  273出入口处应设洗车槽、沉淀池,并用高压冲洗水枪冲洗车辆,确保驶

  出车辆冲洗洁净,不得污染场区外路面。

  2.7.4要有连续的排水设施,并保持排水畅通和其他应急设施配置完备。

  275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污泥必须使

  用封

  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7.6工地现场不能有积水。

  277场区内外设置适当的绿化,按规定设置吸烟区。

  2.7.2.重要和危险部位必须完善安全标志警示环境。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堆放

  2.8.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用不同的颜色线

  划定,标识清晰就位布置外,尚应依照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治理标准。

  2.8.22.8.32.8.4材料、杂物未经批准严禁堆放在围墙外。

  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并设置垃圾池集中堆放。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设置危险品仓。

  2.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要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

  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治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制度和组织架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GB/T19001—2000质量治理体

  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匚程有关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

  2.1环境卫生治理

  2.10.1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

  用房、仓库)统一采纳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

  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

  利排水。

  2.10.2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只可设置一个集体厨房,远离厕所30m以上,远离建筑物外脚手架、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m以上。厨房设施应

  满足卫生要求,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有明显的标识。厨房内应设有食品原料粗

  加工间、售卖间(含预进间)、消洗间、原料仓库、燃料仓库等区间,并设浸菜、洗菜、洗肉、洗水产品池以及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配套设施。厨房内应经常保

  持清洁,内墙要铺贴高2m以上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切配匚作台、售饭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售饭间顶棚必须吊天花,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厨房证照

  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齐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件上岗。

  2.10.3厕所内墙裙铺贴高度不低于L5m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铺贴

  白瓷片,地面、蹲台铺防滑砖。厕所内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

  粪池,厕所必须有排水沟沙井与下水道相通,禁止将粪便直截了当排入下水道。

  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2.10.4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人均床铺占有面积

  不小于1.7m2,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截了当出入口,要紧通道

  宽许多于1.2m: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许多于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

  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

  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治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治理责

  任人。

  2.1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完工后半个

  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一匚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洁净。

  第三章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3.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治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负责执行。项目经理部应按GB/T28OOO-2OOO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治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证体系,充分识不危险源,并实施治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

  险源予以操纵,做到防患于未然。

  3.2施工单位现场治理人员和工人,着装宜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戴

  标有个人彩色照片、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标卡(尺寸为90X60mm)。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

  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所设的安全网应

  采纳100cm2许多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要求围设平坦、绷紧、密

  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180mm高,面

  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挡脚板

  厚18mm,宜推广轻槽型钢挡脚板)。安全帽应分

  色标识使用者,治理人员戴红色帽,工人戴蓝色帽;安全帽前端必须标识施工单

  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必须使帽带系紧下颗,帽衬应与帽壳留有20—25mm间隙。

  3.3施工现场的楼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等一切容易坠落的临

  边临口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危险仓库邻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

  设施。

  3.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治理

  341施工现场的用电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3.4.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o34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代建单位备

  案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3.4.4项目内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三级爱护”,即总漏电爱护、分配电箱漏

  电爱护和开关箱(单台设备)漏电爱护。

  3.4.5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电器修理、电工值班等,须由持有地市级以上

  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并按规定时刻年审合格的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并严格

  遵守《建筑安装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3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体会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4.施工现场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小于一次的临电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电工进行检查且每日检查。

  3.5施工机械治理

  3.5.1施工机械治理执行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33-2OO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以及贵州省相关治理方法。

  3.5.2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

  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3.5.3安装、修理和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和司索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3.5.5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治理制度

  3.5.5.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相关政府行

  政

  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55.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讲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移装的旧塔机必

  须通过修理、保养,重要部分、部件进行检测、探伤。

  3.5.5.3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

  使用。

  355.4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司机随时检查和爱护钢丝绳、电缆,随时注意起

  吊物绑扎情形,每班工作前进行空载试车,检查制动器、限位开关、安全装置是

  否正常等,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转。

  355.5对尺寸小于1.2米的物体必须用专用货笼装吊。吊运气瓶、燃油等易

  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5.6物料提升机治理制度

  3.5.6.1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56.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讲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3.563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

  使用。

  3.5.76.4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工作中进行任何调整和修理。

  3.5.7中小型施工机具治理制度

  3.5.7.1施工机具进场前应办理托付,通过安全检查,进场机具应具有检验合

  格证。

  357.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治理、使用、检查和修理

  安全技术规范》。

  357.3施工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做好爱护接(零)地,装拆、修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7.4机械不得带病运转,严禁违章操作。

  357.5露天作业的施工机具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露天场所、潮湿场所严禁

  使用1类手持电动工具。

  357.6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

  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

  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块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

  必须封闭

  隔离。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温顺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357.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

  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

  查。

  357.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

  第四章消防治理制度

  4.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治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

  责执行,参建本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治理。搞好与当

  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

  管部门要求,依照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自身经理部的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参建本项目各施匚单位针对自身施工范畴特点编制消防措施呈报施工总承包单

  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4.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

  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区域施

  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专门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4.4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要有明显标志或指

  示牌。

  4.5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有落实完善的消防水源,应满足灭火要求(设置启

  动开关,水枪、水带要到位)。

  4.6参建单位动焊前必须办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

  4.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参建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检查员,不准在施工现场

  流淌吸烟,地上不能有烟头。

  4.对消防隐患参建单位要限时落实整改,要遵守其他消防治理规定。

  第五章环境爱护和卫生防疫治理制度

  5.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治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依照IS014000—1996环境治理系列标

  准建立和保持治理体系,在充分识不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

  施“绿色生产”。

  5.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

  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

  回填。

  5.3污泥、渣土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

  弃物应采纳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尘土匕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要依照需要设置机动

  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余泥排放要办理许可证手续,不得雇请

  无牌证车辆运输。

  5.4参建单位在进行桩岩爆破施工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

  按规定申请批准,还要将作业打算、阻碍范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形,向受阻

  碍范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讲明,张贴安民告示,取得明白得和配合;对施工机械

  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操纵。

  5.5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作好防噪音、灯光等扰民

  措施)。

  5.6施_L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代建单位在施_L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

  以爱护。施工时发觉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地下线管等,应当停止施工,爱

  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连续施工。

  5.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阻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

  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5.5.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厨房治理制度

  5.9.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

  求的规定,领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防疫站核发

  的有效健康证和岗位培训证,设“卫生治理制度牌”,以上证件和制度牌用相架

  镶贴并张挂在当眼位置。

  5.9.2炊事员上班时刻必须穿戴口罩、帽、白色工作服。

  5.9.3防止生、熟交叉污染,必须设置生、熟食品专用砧板、刀具、容器。

  生熟食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盆盛装,同时有生熟用具的明显标志。要严格分开使

  用。成品、半成品、原料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5.9.4必须做好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用冰箱24小时保留食堂供餐饭菜样品

  (每种不小于50克并分隔存放)及登记工作。

  5.9.5厨房外必须设置三级隔油池,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水渠。

  5.1施工现场必须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

  施工必须有防普降温措施。

  5.11卫生防疫

  5.1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卫生治理制度,设立医疗室。发觉疫情必须及时向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5.11.2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和落实急救措施。

  5.11.3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操纵“四害”孳生,无

  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托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5.11.45.11.5生活区必须设生活垃圾箱,严禁乱丢、乱吐。

  及时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第六章治安综合治理

  6.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治理部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安全治理工

  作。

  6.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各参建单位需依照自身情形

  设置警卫,负责自我区域的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6.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胸卡的制作、发放治理工作,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

  由其所属单位统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办卡工本

  费。胸卡办理后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岗。

  6.46.56.6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外来工、义务治安应急队进行培训教育。

  各参建单位必须健全产品爱护制度和落实爱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沿线配备充足照明,按要求安排值班巡逻。

  6.各参建单位须歇止失窃和工人斗殴事件发生,歇止扰民、纠纷投诉的发

  生。

  6.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其他治安治理规定。

  第七章民工工资治理制度

  7.1为更好地保证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作业人员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咨询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

  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方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方法

  (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治理的意见》(黔建建发(2019)

  503号)等一系列清欠长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7.2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酬劳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7.3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各单位薪酬支付治理制度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

  借口或工程款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7.4对各参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代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

  外还将对其进行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金。

  7.5如参建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造成工地斗殴、闹事的,其工人工

  资将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并从工程款内扣除,同时代建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金。如因民工工资咨询题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或媒体曝光等不良阻

  碍的,代建单位有权视情节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部分项目质量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1.1凡参与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必须按本方法加强质量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实

  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L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治理体系,明确治理岗位责任制,采纳科学的治理方法严格操纵

  阻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积极推广应用可提高,程质量水平的新技术,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操纵,确保工程质量。

  1.3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治理工

  作。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操纵

  和监督治理。

  1.4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所制定的质量治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

  有关质量治理等文件必须报监理审批后,交代建单位备案。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治理

  2.1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

  前办妥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监督手续,做好施工前各项预备工作,为

  顺利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制造有利条件。

  2.2建立完善的质量治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的作用,强化质量治理。

  2.3在质量治理上,要紧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新技术的应用;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负责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的日常质量治理工作。

  2.4坚持公布招标择优选定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要紧材料供应单位;坚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坚持样板先行的措施。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治理

  3.1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

  规及代建单位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形,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内容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目标,确定与之匹配的监理」二作制度、程序、方

  法和措施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3.2监理单位必须协助代建单位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本项目

  的质量治理。

  3.3在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与所监理项目及标书相对

  应的项目监理架构,且必须保证满足工程质量治理需要。

  3.4依照质量治理体系文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把质量治理责任落实到人。

  3.5施工预备时期的监理质量治理工作。

  3.5.1熟识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咨询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5.2协助代建单位分发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整

  理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文件。

  35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5.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对承建单位报送测量放线操纵成果及爱护

  措施进行复测检查,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

  书。

  3.5.5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情形进行检查:施_L现场质量治理是否有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治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

  水平评审考核制度,并做出检查结论。

  3.6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治理工作

  3.6.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

  或变动时,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方可实施。

  3.6.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经审核同意后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

  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全程旁站。

  363当施工单位采纳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

  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

  后方可实施。

  36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3.6.5依照相关规定对材料送检试验室进行检核,确保试验室达到等级要求。

  3.6.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

  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施工监理合同

  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治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纳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验。对体会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签

  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

  备撤显现场,并旁站监督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离场工作。

  3.6.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368总监理工程师须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藏工

  程的隐藏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

  进行旁站。

  3.6.依照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藏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严格的现场

  检查。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严禁施

  工

  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6.1对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和现场

  检查。

  3611对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

  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3.6.12监理人员发觉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

  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执行,跟踪处理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和签

  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必须向代建单位报告。

  3.6.1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

  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材料、设备的监理质量治理工作

  3.7.1依照材料设备的进场时刻,成立材料、设备监理组织。监理人员的专

  业、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3.7.2熟悉和把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讲明和有

  关的标准。

  3.7.3依照工程进度打算审核材料设备供应打算,报代建单位审批。

  3.7.4当采纳招标方式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时,监理单位必须积极协助代建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7.5对材料设备运输、到场、查验、移交、仓储等供应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材料设备安全供应、保证质量。

  3.竣工验收时期的监理质量治理工作

  3.8.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

  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咨询题,应及时督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评估报告。

  3.8.2参加由代建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

  出的整改咨询题,必须监督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3.保修期的监理质量治理工作

  3.9.1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

  陷进行检查、记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3.9.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缘故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治理

  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

  4.2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治理责任制,投入本项目勘察工作的质

  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治理人员和设备应兑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岗位责任应明

  确。

  4.3勘察必须按勘察时期要求进行,勘察成果真实,数据可靠,能正确反映

  工程地质、地势、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判准确,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4.4勘察工作及其成果资料的质量,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确保其

  质量。勘察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制、核对、整理,不得

  遗失或任意涂改。

  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治理

  5.1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各项设计预备工作,熟悉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

  评估报告及选址报告;把握设计规划大纲、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搜集有关工

  程建设标准和各种资料。

  5.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5.3依照本项目的特点,设计单位认真编制设计工作进度打算,必须确保设

  计图提供满足施工需要。

  5.4保证设计质量的差不多措施

  5.4.1及时征询施工过程对设计质量的意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档案,进行

  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5.4.2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校审制度。

  5.4.3鼓舞设计创新。鼓舞设计人员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吸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

  5.5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交底

  5.5.1设计图纸应完成自我的审核流程方可提交代建单位。

  5.5.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

  553设计单位必须向业主、代建、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治理

  6.1参建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养及数量必须兑现或

  高于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项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判方法。项目经

  理要对项目工程质量操纵负责。

  6.3严格操纵工程质量,明确项目质量目标。

  6.4满足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自觉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同意代建、监理单位的治理。

  6.5实行样板制。隐藏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差不多检验定

  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6.6制定施工技术和质量操纵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质量治理制度,编制项

  目质量打算并报代建单位备案。

  6.施工预备时期的质量操纵

  6.7.1参建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操纵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爱护。当发觉咨询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

  6.7.2参建单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储存培训记

  录。

  6.7.3积极做好开工前的各项预备工作,检查机具设备,保证机具设备处于好状态,相关的作业人员具备应有的资质。

  良

  6.施工时期的质量操纵

  6.8.1施工技术交底必须符合列规定:

  6.8.1.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承

  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

  档。

  6.8.1.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技术

  措施及设计变更,在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6.8.2工程测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8.2.1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测量操纵方案,负责对测量操纵点做好爱护,及向相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6.8.3材料的质量操纵应符合下列规定

  6.8.3.1参建单位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人中按打算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

  件。

  6.83.2未经检验和差不多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

  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6.83.3械设备的质量操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83.3.1须按设备进场打算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执行设备的修理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约定完好率不得低于95%)。

  6.83.3.2建单位必须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6.83.4量人员按规定操纵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修理和检验,计量器具

  必须定期标定。

  6.83.5序操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83.5.1工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6.83.5.2序的检验和试验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的施工

  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操纵程序处置。

  6.83.5.3工治理人员记录工序施工情形。

  6.83.6门过程操纵应符合下列规定:

  6.83.6.1在项目质量打算中界定的专门过程,事前制定作业指导书,规定

  操纵的技术系数进行连续监控并记录应设置工序质量操纵点进行操纵。

  6.83.6.2专门过程的操纵,除要执行一样过程操纵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

  技

  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关键过程设置工序操纵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批后执行。

  6.83.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代建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6.83.建单位对建筑产品或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爱护,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83.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83.9.1参建单位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咨询题,要分析成因,制定纠正措施。

  6.83.9.26.83.9.36.83.1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要分析并记录结果。

  纠正措施的结果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

  防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83.10.1目经理部要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阻碍工程质量潜在缘故,采取

  预防措施。

  6.83.10.2可能显现的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

  质量通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严峻不合格,必须实施预防措施操纵程序。

  6.10竣_E验收时期的质量操纵

  6.10.1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项目成品采取防护措施。

  6.10.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及代建单位做好项目移交的各项

  工作。

  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更有效地贯切省市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表达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现代化治理水平,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

  本方法。

  1.3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贵阳市相关部门安全治理工作方

  法、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整治活动要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等

  定时进行自查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

  2.1依照现场实际情形和有关贵阳市施工现场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参

  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治理一匚作进行全面的综

  合检查,建立和健全项目内部机制,促进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治理水平。

  2.2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工伤死亡、无交通死

  亡、无火灾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等严峻

  违章现象,实现杜绝死亡,重伤事故,事故频率为零。

  第三章

  项目安全治理组织架构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代建代表

  领导小组组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安全科主管参建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各层次职责

  4.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省市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

  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参建单位开展工作,审核

  检查考核事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2监理单位职责:

  4.2.1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2.2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423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形严峻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4对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监

  督检查责任。

  4.3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4.3.1组织架构:

  4.3.2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建立

  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治理条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的实现。

  4.3.3负责统一和谐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治理工作,对进入

  本项目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参建单位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治理工作进

  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

  4.3.4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目标,积极推进安全及文明施工治理活动,制定

  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负责检查各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治理

  体系、组织架构、文明施工治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3.5负责加强自身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治理工作,检查自身的新工人进场时

  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形及岗前培训工作,检查落实各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

  证,确保各员持证上岗,对全员进行实名登记,做好进出场记录。

  4.3.6负责组织每月的自查自纠,主持或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

  专题会议。按时编写检查月报、周报以及专项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和下发至有关

  科室。

  4.3.负责组织落实自身执行法律法规情形的检查,制定专人落实及时纠正

  和处理各类安全和文明施工治理上存在的咨询题,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4.3.负责防火措施的落实。消防器材配置要充足并确保使用状态正常,落

  实消防器材的平面布置按施工方案执行,现场须储备充足的消防用水。

  4.3.参与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安监等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

  的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事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4.3.1负责检查自身的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是否在岗及其工作情形,对工程安

  全文明施工的操尽情形及按安全生产要求所必要配置的合格劳动爱护用品的落

  实情形,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劳动爱护工作。

  4.3.11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的治理制度。

  4.3.12负责检查和督促各施工队做好易燃杂物的清理工作。

  4.3.13负责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现

  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形,对发觉的咨询题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

  施,制定专人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1安全检查制度

  5.1.1不定期安全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领导小组临时检查):政府主

  管部

  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的预备及接待工作,当政府主

  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整改通知时,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刻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

  出停工通知时,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领

  导小组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可依照现场的实施情形提出意见,当现场存在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等较大隐患时,由领导小组赶忙组织专题会议提出整改要求,并

  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监理单位缘故导致较大隐患

  不能及时发觉或者较大隐患产生后果,给予监理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5.1.2定期检查:领导小组依照施工实际进展情形,确定每月一次的安全检

  查活动(每月月底,检查前会下发检查通知,每月质量检查与安全检查一并进行)。

  检查中发觉的咨询题如:5.1.1处罚条例进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

  一并同意检查)

  5.1.3目代建治理部每季度对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考核内容

  及结果附件讲明。

  附表:XXX(-)《小湾河整治项目工程综合治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适用于小湾河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二)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治理考核,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综合治理等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平、公平地做好考核工作,项目代建单位成

  立综合治理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二)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组长:代建单位代表

  考核小组成员: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主代表、政府监

  督部门(不定期)

  (三)考核时刻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25日左右对当季度被考核单位的综合治理的情形进行

  一次季度考核。每位考核小组的成员应严格按照考评方法进行评定,并填写考评

  评分表。

  (四)考核奖惩方法

  考核得分:在考核过程中分专业考核,考核后汇总成绩(满分100)o1、当考核得分N90分,评定等级为优,工95分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兀。

  2、当80分W考核得分V90分时,评定等级为良,不奖不罚,对存在咨询

  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考核

  等级改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

  3、当70分W考评得分V80分时,评定等级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存在咨询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

  改的,考核等级改为差,再追加5000元罚款。

  4、当考评得分〈70分时,评定等级为差,一次性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

  存在咨询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再追加10000元罚款。

  5、凡按本方法进行考核的,一年内显现2次等级中或中以下等级的,小湾

  河生态环境公司约谈被考核单位公司负责人。

  (五)考核内容

  1、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考核、施工进度考核、施工安全

  考核;

  2、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操纵、进度操纵、安全监理考核。

  (六)考核用表及考核评分方法

  X表

  X表

  X表

  安全考核表:参照《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

  第五部分设备材料

  1、为加强对小湾河整治项目材料使用治理,保证各施工单位选购材料满足

  设计需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特制订本治理方法。

  2、本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

  件、施工合同文件以及《项目质量治理方法》等文件制订。

  3、项目治理部依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形,对看样定板材料进行分类治理,并

  依照需要设立不同情形下的材料看样定板审批程序。各施工单位的乙供材料必须

  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治理。

  4、材料设备样板材料确定后,统一由监理单位封存,作为验收依据。

  5、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30天内,依照总体施工打算的安排,按类编制

  材料设备采购、定板打算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依审定

  的打算,按时组织项目材料设备定板工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满足施工进度

  要求。

  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畴

  需看样定板的乙供材料范畴见项目初始时期制定的材料名目表。同时质量监

  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控,有必要时报请技术监督局。未列入名目表中的材料,需报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视具体情形另行决定。

  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

  标书内已定价格品牌只需进行确定;

  流程

  (-)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将需确定样板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书或合同内已

  确定的品牌提供不小于3种材料,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提供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单位收齐有关资料

  后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交代建单位审批确定。

  (二)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需重新定板定价的、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

  价格(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包括暂定价)包括暂定价),需重新定板定价

  的,需重新定板定价的;

  1、资料申报: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

  标准要求,结合投标报价情形,按一样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

  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并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

  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交监理公司初审。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IS09001-2000(复EM牛);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8)使用讲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

  (9)供货保证措施;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

  (11)样品;

  (12)报价;2、实施流程

  A、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举荐为候评审

  产品;

  B、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代建单位审批,审批

  定后返回监理单位定板封样后实施,并按此标准验收。

  C、当施工单位对代建单位审定的价格不同意,且审定价格切实可行时,则

  代建单位可将此材料改为甲控,按甲控材料治理方法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三)标书内已约定材料价格的相关处理方法,则价格按约定方法执行,,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

  对材料供应商的审定:

  A、资料申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一样

  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IS09001-2000(复印件):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8)使用讲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

  (9)供货保证措施;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

  (11)样品;(⑵报价;

  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举荐为候评审产

  品。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代建单位审定。

  (四)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审定的的材料每月进行汇总一次。

  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定板打算(定板打算(施工单位填写)施工

  单位填写)

  编号:

  序号专业材料使用需求规格品牌进场定板备注(投标书)

  类不设备部位数量时刻或定中相关价格品

  名称价牌情形)

  监理审核意见:

  以下设计文件必须由代建方确认并盖相应的确认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

  第二章施工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治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图

  纸专用章”;

  第三章设计变更图纸和文件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治理有限公司公司

  (代建单位)图纸变更专用章”。

  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治理方法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治理和投资操纵治理是建设治理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达

  到项目的投资操纵目标,按规范按程序地完成建设任务,江苏科建设项目治理有

  限公司(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为规范代建工程的工程计量与支付治理,操纵工

  程投资,明确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工程变更分类、审批及费用治理,特制定本

  方法。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工程前

  期涉及的采购合同(奠基、各项设计、招标、评估、服务、咨询等)计量支付治

  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依照合司原则并按本方法进行治理。

  工程所有土建工程承包商、机电采购项目供应商、各设计勘察单位、驻地监

  理单位均应按本方法进行计量支付和变更治理,一切变更均应按本方法规定的程

  序进行,否则江苏科建设项目治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有权不予认可。

  在代建单位业务范畴内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方法》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治理模式处理,各级批准必须严格按各级的权限执行。目前规定如下:一类

  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按相关治理流程签认,二类变更由代建

  单位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治理与造价合同部共同审核意见签认;三类变更由代建

  单位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治理部投资治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签认。若本项目中的任

  何一项专业合同变更,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总值的10%,则需由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列表),报监理公司和代建单位核查,待有关

  部门审批后执行。

  1.1词语定义

  在本治理规定中,除非依照上下文应另作讲明,下列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

  一定义:

  1.1.1合同内

  指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及其费用,包括各项目的单价、合

  价及其按施工图重新运算并经监理、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若属于招标的清单

  项目缺漏而施工图有的项目,一样只需附上相关支持材料及新增项目的单价分析

  表。

  1.1.2合同外

  指在上述合同内定义项目以外的项目工程量和相应的费用。

  1.1.3签证

  指因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签证是监

  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方

  法》的规定办理。

  1.1.4工程项目

  指地质勘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机电安装项目、奠基、各项设计、评

  估、服务类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和管线迁改项目等。

  1.1.5机电项目

  指机电采购项目(含包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

  1.1.6计量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并按合

  同中的有关进度付款条件,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未

  经计量确认的工程费用代建单位不予支付。

  1.1.6.1计量

  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

  关合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

  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代建单位能够拒付。

  1.1.6.2支付

  承包商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形象进度表,造价工程师

  依照合同对进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代建单位参考监理工

  程师的审核报告,复核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

  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50万人民币时(施工前期费用除外),结转下月支付。

  1.1.7变更

  1.1.7.1变更的缘故

  (1)前期及预备工作:前期及预备工作引起的变更要紧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

  行,经代建单位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

  (2)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

  单、图纸会审的有效书面文件。

  (3)项目实施:a.经批准的设计勘察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打算变化;

  b.经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纳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

  c.机电安装工程中代建单位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变更;

  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无法

  预见而引起的变更。

  1.172变更的定义

  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

  时相关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LL7.1条所述缘故引起的包

  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以下简称为“变更”。

  1.1.7.3变更的分类

  变更分为I、II、III类,各类定义如下:

  (1)1类变更

  a.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设计风

  格、设备制造标准、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b.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

  元以上(含100万元)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者。

  (2)

  H类变更

  凡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但改变已确

  定的要紧技术方案,改变工程一样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

  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打算;或虽不属于上述范畴而一次

  变更费用范畴为如下者:

  a.土建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项目

  b.机电安装工程

  (3)

  HI类变更

  要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

  商工程量的变化。

  b.变更未造成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的改变,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确定的要紧技术方案,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

  则、方案。

  C.凡改变机电项目的非要紧部件。

  d.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达到100——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

  的变更达到30——5万元(含30万和5万)的变更。

  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

  2.1合同变更由代建单位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署。

  2.2紧急情形下(特指抢险、特急情形、危及运营安全情形)的合同及合同

  变更事项(含重大变更事项),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主持现场会议决定,事后由代建单位在45天内补办合同会签手续或变更手续(须详细讲明危险情形

  及解决方法)。

  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

  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原则。

  本治理方法规定范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

  料,这些材料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变更报告

  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变化的情形,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

  量及费用。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代建单位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缺失的权力。

  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确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

  的处理时刻,不得无故拖延。若非合同规定的专门情形,承包商不得因工期或工

  序等缘故擅自进行变更处理。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缺失由承包

  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对此类情形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

  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关心。代建单位将对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

  3.1职责与分工

  3.1.1承包商的职责

  3.1.1.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代建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

  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方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形下,对已

  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3.1.L2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方法》的规定,代建单位批准的各类变更,及依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

  外的新增项目(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

  及单项预算表;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

  3.1.L3若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

  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阻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

  负责。

  3.2.1.4承包商必须按本《方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

  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a.工程量: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勘察通知等资料每月

  分不运算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量运算要有详细运算过程,并按附表格式进行运

  算。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运算单,否则不予办理。经确认的项目工程

  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

  b.单价: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连续沿

  用于

  变更中相同的项目,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计费标准编

  制。关于合同外承包商自购的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材料、设备之价高量多者,应事先按“设计变更报审表”填报,经驻地监理审核,代建单位批复后方可订货,否则不予认可。

  c.工程现场签证:关于隐藏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承

  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按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格式填写,专门要注明发生

  签证的数量、时刻和缘故。隐藏工程必须赶忙签证,其它事发7日内办理签证有

  效,逾期补签或签证内容不实者,不予办理,造成的经济缺失由承包商自负。

  d.台帐:承包商应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台帐,并每季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在每季度末,承包商应附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运算单;完成量的运算应采

  纳总算总扣的方法。月验工虽不要求附上运算单,但承包商应实事求是,不得有

  意加大验工量,幸免月累计验工超季验的情形。对承包商有意加大验工量的现象,代建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禁止。

  £计量支付表,各变更申请表应按合同原则及本方法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刻内申报,不得无故拖延。如拖延阻碍支付,造成资金紧张,由承包商自负。

  1.2.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

  按本《方法》规定,设备供应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

  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价格清单及本《方法》的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1.3.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原则,按本《方法》的规定,及时审核、签认承

  包商报送的计量支付资料。

  3.132负责审核承包商报送的新增工程的数量、单价分析、对变更单项预算

  表提出审核意见。或按合同条款规定,指定新增项目的选用单价。

  3.133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防止显现超验、超计,并对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承担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负责对技术、经济

  进行分析,供代建单位参考审批。

  3.134按本《方法》规定及时指示变更工作,督促承包商按本《方法》规定

  报告变更情形,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相应报告,提出意见。按监理合

  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幸免因变更引起的缺失或延误。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b.单价: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和新编制的单价分析进行审核,对合同外自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依照需要参与

  材料、设备选厂定价工作。

  c.签证: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杜

  绝事隔数日后补签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d.台帐:监理工程师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J05)

  ”、“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J07)

  ”台帐,每季与承包商、代建单位进行各种计量

  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督促承包商按本《方法》规定及时申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

  会议,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防止“少做多报”冒支的现象发生。

  £严格遵守本《方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刻,不得无故延误。

  g.在每季度末,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表格填写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

  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代行以上职责。

  1.4.4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的要紧任务是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方案深化设计、组织可

  行性报告的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招标及设备采购治

  理、工程造价及进度治理、质量安全治理、合同治理、施工治理、信息治理直到

  验收手续的办理、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保修完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

  治理服务工作。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控资和谐治理及具体督促合同执

  行的责任人,负责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然后按相关治理流程送代建

  单位有关部门审查,从技术经济上把关。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现场综合和

  谐治理和监督工作。a.负责项目和谐、治理、监督。

  b.负责对变更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督

  查。

  c.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上,进行必要性和适时性方面把关,对变更

  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核实把关。

  3.142代建单位项目部副经理

  作为工程进度和谐治理、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治理的副

  经理,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3.143.3代建单位项目部投资治理工程师

  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变更)的归口治理的责任人,有权督促检查计量支

  付和合同(变更)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依照实际情形修改、完

  善治理方法。负责综合审查各种变更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在投资操纵上把关。

  a.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的承包商计量支付报表实施工程项目的工

  程量。

  b.负责每季一次对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操纵方面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奖罚条

  例。

  c.严格遵守本《方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刻,不得无故延误。

  d.审查各种变更的合同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确

  性与准确性。

  e.在变更的咨询题上配合业主把关。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工程量:审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了解现场工程进度及要紧在施部位,发觉工

  程量有疑咨询,及时退回总监进行澄清或更正。

  单价:依照合同原则,审核承包商计量支付和变更中每一个单价的准确性和

  合理性,视情形需要参与乙供材科的选厂定价,在价格确定上把关,并负责有关

  材料价格的行文公布。

  签证:依照合同原则,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运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144代建单位项目资料员

  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综合信息治理责任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资料、文件,按本《方法》的程序及时送发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变更的处理进行登记和督办。

  3.145代建单位设计主管

  3.146代建单位工程部主管

  3.14.7代建单位打算合同部主管

  其职责是对本项目工程合同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治

  理、监控。依照合同原则,审查付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

  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运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2代建单位造价主管

  造价是公司的财务治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形,全

  面负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治理和预算与分析等财务治理工作。

  负责对包括建设在内的各项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治理,对计量支付进行最后

  审核。审核完毕后登记审批付款数据。

  3.3治理程序

  331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刻要求

  3.3.1.1计量支付流程表

  图例

  时间要求

  工作项目流程及要求

  每月20日前

  承包商将本月的进度款通过填写“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

  请报告”一式6份送监理工程师。

  3天内

  5天内

  现场监理工程师详细审核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并经代建单位现场项目

  经理认可后送监理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审核◎

  造价工岩师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和其他计价文件进行计量,编写工程款支

  付审核报告,经总监审批后送代建单位项目经理签收,代建单位项目经理

  2日送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审查。

  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主管完成审查,并填资金拨付审批表0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主管一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审查一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

  经理审查一代建单位领导审查.填写省财政厅专用“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向省代建局发“清款函”。

  代建单位将“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资金拨付

  审批表,“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二“请款函”送省代建局审批.省代建局审批完成后,“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送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批完成后拨付T程款.完成工程进度用款划拨后,相关表格返还(监理单位、承包商)存档。

  5天内

  5天内

  注:计量支付单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3.3.L2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工作

  完成、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填写“竣

  工款申请审批表”,承包商与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对清往来帐目与款项,按合同

  规定扣留保留金(质量保修金)后,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后,由代建单位造价合

  同部送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刻内或合理时刻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业主或代建单位有权雇用其他人和支付给其他人合理费用来完成这项工

  作,该

  费用将在原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机电项目初步验收结算按机电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

  3.3.1.3结清

  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承包商应提交最终

  付款申请,按季计量支付流程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送给代建单位造

  价合同部一份最终付款证书,并交给承包商一份副本,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与承

  包商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

  3.3.2变更治理的程序

  变更处理按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具体变更治理程序规定

  如下:建变更

  时间

  时间待定

  责任单位(人)

  承包商

  工作内容与方式

  1.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S04)”及建议解次

  方5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6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案送监理单位

  2.同时填写“变更工程量清单(S06>”及“单

  价分析表(S07)"送相关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提出申在意见,将以上表格报代建单位项目笄

  理签收.代建单位项目专业负

  责代建单位项FI专业负贡人加具审查意见后,送

  设计单位。

  人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搜集有关资料,提出评估意见,送代

  建单位设计部.代理单位设计匕管

  设计1:管提出审杳意见,送代建单位总工空审

  核。

  代建单值总工空

  总工提出审批意见,送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申

  核.造价合同

  部经代理单位造价合同部

  造选价上管在造价方面提出审杳意见,理提出申在意见后,送代建单位领导中在。

  价主管

  代建单位领导

  代建6位领导充分/解情况,提出巾笆意见,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

  提出审批意见.送同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

  ii.ni类变更

  时间

  时间待定

  责任单位(人)

  承包商

  工作内容与方式

  1.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SQ4)”及建议解

  决方案送监理单位

  3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日内

  1工作U内

  5T作日内

  监埋单位

  2.同时填写”变更工程量清单(S06)

  ”及“单

  价分析表(S07)”送相关的监理工程师。

  提出审查意见,将以上表格报代建单位项目

  经理塞收。

  代建单位项目专业

  负责代建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加具审查意见,送

  设计单位.人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搜集有关资料,提出评估意见,送

  代建单位设计部.代建单位设计主管

  设计上管提出审查意见,送代建单位总工空

  审核,代建单位总工室

  总工提出审批意见,送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

  审核,代建单位造价合同

  部造造价主管在造价方面提出审查意见.造价合

  同部经价主管

  理审查后,II类变更送代建单位领

  导审查,III类变更送代建单位领导授权代

  理人审查。

  代建单位领导

  代建单位领导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审行意

  见,送(适用于11类变更)

  回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1工作日内

  4.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

  合同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相应的合同所规定的计量支付原则进行,机电项目按

  合同规定的操纵节点及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按以下原则计

  量和

  支付:

  4.1.1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4.1.1.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

  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

  付款额。

  4.1.1.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以承

  包商提供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按合同原则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4.1.2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

  4.1.2.1合同中以单价承包的项目,由于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变更增加的工

  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本《方法》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套用工程量清单

  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运算。

  4.1.2.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运算。

  4.123合同中以综合单价(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

  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月度进行总量调差支付。

  4.124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进行

  计量支付的运算,并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申请表。

  4.125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

  4.1.3.1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时期。

  4.1.3.2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的时段完成的工程数

  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0日作为截止日。

  4.1.3.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查批

  准支付。

  4.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

  计量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下列情形不予计量支付

  4.1.4.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4.1.4.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4.1.4.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4.14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

  4.1.4.5隐藏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4.146各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4.1.4.7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

  4.1.4.8未按有关质量检查治理方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

  4.149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

  4.1.4.10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

  4.1.4.11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

  4.2变更的费用运算

  变更的费用运算,应同各个合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的各项原则,报价时的运

  算原则相统一。即费用总构成和各单项费用构成,单价构成的费率和构成应有连

  续性,延伸性,并不能超越或违反合同原则。

  第五章附则

  5.1施工图设计勘察数量实施的变更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勘察的工程数量实施时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内工程数量

  有变化,也应按本《方法》办理工程变更,但应由监理工程师核查其数量以便合

  同执行备查。其支付按本《方法》4.1.2条“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规定处理。

  5.2适用范畴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上建工程施工合同、各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

  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的计量支付治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

  本方法进行治理。

  5.3讲明权和修订权

  本治理方法的讲明权和修订权在江苏苏科建设项目治理有限公司(代建单

  位)。

  6.1计量支付报表

  6.L1代建单位用表

  a.资金拨付审批表

  b.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意见表

  c.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表

  d.材料、设备报价审核表

  6.1.2施工单位用表

  a.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b.总承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专业分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

  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表

  d.设计变更报申表

  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

  f.变更工程量清单

  g.综合单价分析表

  h.设计变更造价审核表

  i.工程签证项目汇总表

  j.施工现场签证表

  k.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

  1.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使用检查表

  m.承包商选材变更申报表

  n.预付款支付申请表

  o.竣工付款申请表

  p.划拨表

  6.1.3监理用表

  a.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

  b.计量支付汇总审核表

  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审核表

  d.设计变更报审表

  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审核表

  f.变更工程量清单审核表

  g.工程签证项目汇总审核表

  6.1.4材料(设备)供应商用表

  a.机电设备合同款支付申请书

  b.设备到货汇总表

  c.设备到货清单一览表(G03)d.设备开箱检查记录(G04)6.1.5服务类表格

  a.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

  第八部分工程资料治理

  1.1施工过程资料的治理

  1.1.1资料上报程序:

  XXXXX1.1.2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资料下发程序:

  XXXX1.2总包单位有义务对总包施工及总包治理工程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都市

  建设档案治理规定》、《广州市都市建设档案治理方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

  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治理。

  1.3分包单位对其施工的分包工程负有具体收集、整理、编制、汇总档案资

  料的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是齐全完备和有效的。

  1.4分包单位在完成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汇

  总,并上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对该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分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总包单位。

  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

  1.5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属于贵阳市行业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属隐藏验收的,在隐藏验收前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时刻和地点,验收合格,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

  行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或施工监理单位限

  定的时刻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属中间验收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

  请,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篇四:代建管理规定

  

  ##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X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X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X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WORD.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WORD.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WORD.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中随机抽取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X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X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X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WORD.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WORD.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交通局

  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WORD.

  1总则

  1.1根据《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建设管理

  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WORD.

  3招标投标

  3.1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X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X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

  4质量和安全

  4.1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

  5进度

  5.1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WORD.

  6建设资金

  6.1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7设计和变更

  7.1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验收

  8.1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WORD.

  8.2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市路政局

  2005年6月27日

  WORD.

篇五: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

  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

  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

  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六:代建管理规定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工作任务

  委托人

  一

  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

  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方案设计批复

  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

  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

  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

  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二

  政府许可类办理

  1行业类许可

  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

  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三

  财务管理

  1资金预算

  2专项业务活动费

  3代理服务费支付

  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

  5结算管理

  四

  合同管理

  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

  3工艺设备招标

  4合同签字、盖章

  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

  备案

  办理

  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

  办理、批准

  参与

  申请

  呈报

  批准

  批准、执行

  办理

  办理

  备案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办理

  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

  办理

  办理

  办理、审核、批准

  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

  参与

  参与审核

  参与

  编制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

  代建单位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备注

  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五

  项目进度管理

  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2月度计划

  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

  4周计划

  六

  现场施工管理

  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

  开工及验收管理

  1开工组织

  2分部验收

  3竣工验收

  4项目移交

  八

  运营管理

  1运营监测

  2质量整改

  3合同收尾

  办理

  参与

  办理接收

  参与

  办理

  办理移交

  参与

  参与

  参与、办理

  办理接收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移交

  检查

  办理

  参与、批准、检查

  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

  参与、批准

  呈报

  呈报

  参与、检查

  呈报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按财务管理要求

  附件2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篇七:代建管理规定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

  (1)项目管理经理

  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

  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

  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

  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⑥参加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⑦协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建议。

  ⑧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

  (2)土建工程师职责

  ①对项目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悉合同条件。

  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工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及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④参加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及时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

  ⑤搜集好工程的所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

  ⑥参加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

  ⑦完成项目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2、项目办公会议制度

  (1)设计技术交底会

  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

  (2)工程例会

  开工后两个星期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

  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

  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

  ⑤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

  参加。工程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校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协商的有关事项。

  ⑥

  会议议程:

  决定工程过程中招标、材料采购等有关方案。

  一、施工方汇报:

  (1)上期完成工作情况,下一期工作计划。

  (2)施工中所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3)需要业主、代建协调解决问题。

  二、监理单位汇报:(1)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工期及安全问题。

  (2)要求施工方执行整改的内容。

  三、代建方汇报:(1)对上期工作的评价。

  (2)下星期总体工作计划部署。

  (3)具体问题答复。

  四、业主方总结

  五、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2)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说明,并向项目管理(代建)工程师请假。

  (3)无故不到或迟到早退,不到一次罚1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

  (4)遇到特殊情况,取消或延迟召开事先予以通知。

  (5)每次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3、付款制度

  施工方按合同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到监理处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监理方出示工程款支付证书,到代建单位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到业主处审批办理工程款支付。

  一、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组成: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已完成工程质量清单明细表。

  二、代建方工程款支付标准表式。

  4、签证制度

  一、当发生签证项目时,由施工方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设计联系单等提出合理的报价及准确的工程量。要求附件齐全

  (附件如蓝图、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

  二、必须在监理方初审(一周内完成)并给出结果后,报代建审核(三天内完成)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后进行会签。

  三、所有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设计变更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矛盾、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施工方不得私自要求设计部门擅自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越级处理(设计施工安全等紧急情况除外)。

  6、工程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各种资料和格式、内容和数据结构。

  (2)由土建工程师按要求搜集及归档。

  (3)工程文件的归档收集、组卷要求,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5)工程文件中文本材料幅面尺寸A4幅画,画纸为国家标准画幅,竣工图为标准新蓝图。

  (6)所有竣工图均为盖竣工章、签字手续齐备。

  (7)收集套数为三套,业主一套、代建一套、城建档案一套(原件)。

篇八: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

  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

  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

  下为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的全部内容。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

  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

  定本制度.第2条

  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

  案。

  第2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

  第3条

  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

  理。

  第4条

  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

  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

  负责。

  第5条

  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

  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

  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6条

  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

  格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

  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

  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

  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

  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

  相关报批程序。

  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

  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

  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

  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

  记录。

  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

  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

  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

  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

  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

  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

  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

  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

  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

  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

  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

  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

  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

  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

  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

  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

  代建项目管理简报

  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

  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

  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

  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

  第11条

  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

  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12条

  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

  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

  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

  位落实处理意见。

  第13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

  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

  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

  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

  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

  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

  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

  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

  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

  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15条

  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

  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

  第16条

  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

  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

  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17条

  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吐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

  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

  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

  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

  第18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

  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19条

  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

  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

  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

  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

  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

  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

  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

  行合同备案。

  第7章

  代建项目档案管理

  第22条

  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

  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

  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23条

  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

  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24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

  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

  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25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

  与完整。

  第26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

  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

  第27条

  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九: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合同的签订、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代建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具体来说,代建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2.代建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等方面的内容。3.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4.代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和风险。总之,代建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篇十: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部门组织管理办法

  前言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建设监理公司分别作为代建管理项目的主体,参与了代建项目管理投标和管理工作;并积累了近十八年的代建项目管理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管理上面的问题,其中,在招投标以及项目投资控制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项目管理过程的信息传递出现盲点,领导层面无法及时了解和纠正项目管理偏差,是出现差距的原因之一;对此,从规划院到公司层面都有深刻的认识;院领导及公司领导通过对代建资源整合,制定代建项目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指导和规范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本办法以规划院及公司整合后的代建部为载体,通过对过去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总结,综合目前代建市场的各种因素、代建业务特征、部门组织架构形式、管理功能、项目管理的责任制、管理平台及重要节点等方面进行编制;通过管理硬件和软件的结合形成标准化管理模块,实现代建管理工作在规划院范围内的透明、监督、指令、响应;以管理工作目录指导和规范代建项目管理行为,以管理工作流程实现责任分工,各尽其责,以管理工作考核强化项目管理的执行力,以管理工作风险节点及应对措施约束项目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安全进行;本办法在信息管理、资料管理上设置了较为科学的信息库,并与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随时可以掌握各代建项目的管理动态,同时支持代建项目管理资料原件的保存、电子资料的共享、管理资料整理与项目管理进度步距保持在两周内,实现项目竣工验收后肆周内具备代建资料提交的目标;

  目录

  一、代建部组织管理架构

  二、代建部岗位责任制

  三、项目管理工作指导下目录

  四、代建部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1、前期报建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2、技术方案、设计协调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3、投资控制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4、招投标、合同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5、部门成本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6、行政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7、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

  8、项目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

  五、项目管理考核制度

  六、项目管理风险节点及应对措施

  七、代建部承包责任制及二次分配方案

  八、项目管理财务制度及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1、报销制度

  2、报销办法

  九、廉政制度

  第一部分

  代建部组织管理架构

  一、管理架构背景

  总结过去代建管理的经验,代建项目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由代建部统一管理模式,规划、技术、造价、招投标等专业给予支持,避免一个项目一套班子各自为政的管理格局,避免由于各一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不同而导致的业务能力强的项目会做的好,反之,项目就会问题很多的现象,同时,在人员的配置方面相对精简,遇到新项目开工,人员调配相对灵活,避免了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链条容易出现断裂,项目的后期将留下较多问题的情况;因此,制定新的项目管理模式非常必要,它将为今后做好代建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代建部组织架构依照矩阵原理设置,精简项目管理人员,强化部门职能管理功能,有效节省项目人力资源和体现对项目管理的支持,各个项目的项目管理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同时,更规范地统筹各个项目的报建、设计协调、投资控制、招投标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本架构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管理职能,以求项目管理信息能快捷、有效地进行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上传并达到信息共享,管理层可以随时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各代建项目的情况;二、架构设计模式

  本架构管理模式以线性和矩阵结合的模式构成,在代建部以上的工作属于线性管理模式工作,进入部门的管理工作属于矩阵管理模式工作;线性管理主要体现在部长以上的管理工作;1、规划院管理

  (1)、分管领导

  作为规划院分管领导人主管代建项目工作,负责制定规划院代建工作的远期规划,制定代建工作的方针,负责规划院代建业务经营管理的最终

  审批;负责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特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院领导出面的内外部总协调,负责各类涉及合同责任文件的最终审批;(2)、岩土工程管理部

  作为规划院对代建项目管理的第一窗口,负责从专业上对代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落实规划院有关代建项目经营、管理等工作,从专业上审核代建项目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参加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处理施工管理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协助技术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代建项目管理人员研讨代建项目管理课题,组织召开规划院代建专业分会的经营会议;指导、督促代建项目按照规划院有关代建项目管理及各项管理规定进行代建项目管理活动;2、监理公司管理

  (1)、公司总经理

  作为公司代建项目生产、经营的最高领导统筹规划院、监理公司及总承包公司的代建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代建项目业务的开拓;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负责代建部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代建部部门制度、项目管理方案、呈批文件、人员调整等审核工作,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协调工作,组织代建部参加相关的业务、技术学习;

  4、部门管理

  部门管理是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主体,管理办法在第二部分至第十部分中概况

  三、代建部组织管理架构

  规划院领导

  部长助理

  部门总工

  信息档案

  公司总经理

  公司分管领导

  代建部长

  职能组长

  报建组

  技术组

  造价组

  经营组

  行政组

  项目1项目2项目3项目4项目5代建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二部分

  代建部岗位责任制

  一、管理目标

  部门管理采用矩阵式管理,部门设置六个职能小组见管理架构图,分别服务于各个代建项目组并完成报建、技术、造价、招投标、行政、信息资料等工作,从而精简项目组常驻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后台支持的功能目标;代建部总体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不突破投资、不延误工期、依法依规、廉政奉公”为根本工作目标;

  2、创建一支“服从指挥、工作认真、业务扎实、办事高效”的工作团队;

  3、形成代建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市场,核心竞争力,争取成为代建项目管理的标杆;

  4、在高标准完成规划院及公司任务的基础上,以规划院及公司为平台,以素质过硬的工作团队为动力,以新生的代建业务市场为契机,开拓代建业务,并力争为规划院及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二、代建部部门职责

  1、代表规划院及监理公司行使代建项目管理职责;

  2、搭建部门组织管理架构,制定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3、设立部门职能小组,确保各职能对代建项目的支持;

  4、统筹、全面负责规划院及公司所承接的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配备、考核及培训;对代建项目组进行定期的指导、检查、考核和支持;规划代建工作方向和业务培训;5、参加项目部必要的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6、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划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组织招投标工作,修改并签订补充合同;

  7、代表规划院及公司参加代建局、业主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并按要求贯彻落实;

  8、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代建项目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了解各代建项目的管理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下发会议纪要;

  9、完成各代建项目发文、工程款的审核并报领导审批;

  10、会同规划院及公司制定代建工作的有关制度、规章、表格;11、建立代建业务委托单位的信誉考核,并择优建立信息库,创建科学、快捷的内部招标程序;

  12、编制项目风险源节点计划,制定触及节点的应对措施,围绕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两大主线,通过制度化、标准化文件指引,通过检查、考核等手段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13、建立规划院、公司已完代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库,建立专人负责向对应固定的报建业务组如规划报建、用地规划办理、建设许可证办理、勘测设计联系、施工图报建及各类工程报建办理,招标前期工作等等;建立和收集相关的文件信息、造价、规范等资料库专人负责,形成平台共享文件,及时沟通为项目组做好后勤服务;指定专人建立公司代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台账和代建管理费用开支台账,以适应工作需要,专人管理各代建项目原始资料严格按照资料目录进行整理存档并实现资料电子共享化;14、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院专责部门和有关业主的工作联系和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互动关系;15、建立与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的良好关系,有效发挥公司资源整合策略优势;

  三、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架构

  代建部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薪酬考核制,设部长、副部长或部长助理、职能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职位;代建部为实现精简项目管理配置和加大后台支持,设立了报建、技术、造价、经营、行政、信息六个职能小组;部门实行项目组、职能组、个人业绩考核、考勤制度,优化管理,评先树优,为部门全体员工提供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平等的竞争考核环境;(一)

  代建部部长职责

  1、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代建部及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要求,主持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加强部门建设,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部门目标和计划,组织、指导部门职员根据目标和计划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2、分管行政职能组、猎德涌项目、二沙岛项目管理工作;3、负责考核、任免部门各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4、代表部门签订部门承包责任书,对公司负责,管理部门成本账目,制定二级分配制度,确保落实;5、负责组织部门的经营工作,组织代建项目招投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预评估,对符合要求且有意向投标的项目到行政人事及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组织招投标人间的评审,并投标、议标工作;6、负责组织代建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负责合同洽谈、合同签署及合同变更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台账;7、负责管理项目组织的运行协调,必要时,可对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领导全体项目部人员,按照岗位责任,最终完成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8、负责制定和颁发各种项目管理制度,组织编写管理方案,审核各专业工程师编写的管理方案;负责组织设计和实施代建项目标准化体系工作;9、负责任命代建项目负责人,组织和督导项目管理工作;10、负责签发所有工程的对外文件,对项目管理行为承担责任;11、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及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12、负责组织部门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提升部门的业务能力,培养代建管理人才;13、负责部门成本经营及核算工作;

  14、提高本部门代建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开拓代建管理业务;15、负责代建部门内部廉政建设和监督工作;(二)

  、副部长或部长助理,陈夏洋职责:

  1、分管工作

  1、协助部长完成部门管理工作,指导、协助、督办分管职能小组及项目部工作;

  2、分管经营组、投资控制组两个职能小组,负责小组建设及业务指导、督办、落实工作,组织小组制定相关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流程,确保经营组工作保质、高效进行;

  3、分管花都劳教三所、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广州市质量技术中心、广州市教育城、花都档案馆等项目,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督办、落实工作,引导项目部开展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实现管理目标;4、部门与公司相关部门工作联系;

  2、职能小组的管理工作

  、经营组管理工作

  1、对经营组的工作依照部门标准化要求、按照部门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制定经营小组的职能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报部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2、组织经营组的规范化文件的起草、上报,并在审批后督促落实,其中,包括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各类合同范本;组织经营组工作流程中各种表格的制定;

  3、组织经营组拟定信息化文件内容,上报部长审批通过,参加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信息化试行阶段及时跟踪、调整,保证信息化运行畅通;

  4、组织并考核经营组建立及运行招投标信息台账情况,并建立每月上报制度,上报部长审阅通过后上报公司;

  5、组织或参加部门和公司的经营会议,编制经营开拓所需的经营方案、经营计划、项目跟踪情况及投标中标情况等纸质及电子文件,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公司;

  6、监督经营组组建院、公司投标人员资质库和企业资质库,并监督随时更新;

  7、随时掌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招投标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并监督传阅、下发;

  8、负责组建投标小组,负责组织代建项目投标相关工作;

  9、负责经营组各项办事流程及时效要求文件的编制,报审批后下发并监督落实、考核,按月每月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10、负责经营组以规划院名义建立年度小型企业库、专家库;并完善相关的申请报批、采购、建库手续;

  11、负责经营组建立同行业企业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质情况、代建业绩情况档案,并固定在每个季度末进行调查、更新;

  12、负责与代建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由于项目变更所产生的需发改委审批相关工作的协调;

  13、负责代建部关于招投标相关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试等资料编制、讲授、评分工作每年1-2次,并安排做好培训、考试的相关统计、记录、存档等工作;、投资控制组管理工作

  1、对投资控制组的工作依照部门标准化要求、按照部门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制定投资控制组的职能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报部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2、组织投资控制组的规范化文件的起草、上报,并在审批后督促落实,其中,包括各类初步设计审核阶段、投资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分析表、投资控制台账;组织投资控制组工作流程中各种表格的制定;

  3、组织投资控制组拟定信息化文件内容,上报部长审批通过,参加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信息化试行阶段及时跟踪、调整,保证信息化运行畅通;

  4、组织并考核投资控制组建立及运行投资控制台账情况,并建立每月上报制度,上报部长审阅通过后上报公司;

  5、组织或参加部门和项目的投资控制会议,编制投资控制方案、投资控制计划、项目跟踪情况及投资控制情况等纸质及电子文件,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公司;

  6、协调投资控制组与公司概预算部的业务运行、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7、随时掌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与项目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情况,并监督传阅、下发;

  8、负责投资控制组各项办事流程及时效要求文件的编制,报审批后下发并监督落实、考核,按月每月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9、负责投资控制组建立建筑工程材料、服务费等市场信息库,为经营组的招标工作提供造价信息;

  10、负责组织投资控制组开展项目的招标清单评审工作,确保项目投资可控;

  11、负责项目支付、结算、调概等与财局有关工作的协调工作;

  12、负责代建部相关投资控制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试等资料编制、讲授、评分工作每年1-2次,并安排做好培训、考试的相关统计、记录、存档等工作;、项目组的管理工作

  1、督导项目部开展项目招投标和投资控制工作,编制对招投标和投资控制工作的相关规程、流程,经上报审批后下发项目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时的检查、考核;

  2、参加项目组在招投标阶段和投资控制节点工作的各项会议,协助项目组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

  3、参加项目专题会议,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4、督导项目组根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

  5、基本熟悉项目技术文件要求,熟悉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并按照文件要求督促、检查项目组严格执行,负责编制相关考核制度并按时进行考核,考核资料纳入部门;6、负责与报建、招投标、造价方面文件的解释、指导、落实,并对相关文件执行情况负责考核;

  7、负责组织职能组高效率、高质量服务项目组管理;

  、对接公司管理部门工作

  1、负责与公司经营部对接相关经营工作;

  2、负责与公司预算部对接相关造价工作;

  (三)

  、副部长或部长助理,马晓威职责:

  1、分管工作

  1、协助部长完成部门管理工作,指导、协助、督办分管职能小组及项目部工作;

  2)

  、分管技术组、报建组、资料信息组叁个职能小组,负责职能小组建设及业务组织、指导、督办、落实工作,组织小组制定相关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流程,确保经营组工作保质、高效进行;

  3)

  、省社会福利中心、广州市档案馆、消防训练基地、派潭扶贫等项目,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督办、落实工作,引导项目部开展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实现管理目标;

  4)

  、部门与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四)

  职能小组的管理工作

  、技术组管理工作

  1、对技术组的工作依照部门标准化要求、按照部门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制定技术组的职能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报部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2、组织技术组的规范化文件的起草、上报,并在审批后督促落实,其中,包括各类技术文件范本;组织技术组工作流程中各种表格的制定;

  3、组织技术组拟定信息化文件内容,上报部长审批通过,主持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信息化试行阶段及时跟踪、调整,保证信息化运行畅通;

  4、组织并考核技术组建立每月上报制度,上报部长审阅通过后上报公司;

  5、组织或参加部门和公司的技术及项目管理会议,编制投资控制方面的技术方案、控制计划,负责组织投标文件中技术标部分的编制包括纸质及电子文件,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公司;

  6、组织根据使用单位要求编制设计招标任务书,组织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直至满足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要求;

  7、随时掌握国家颁布的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更新情况,并监督传阅、下发,组织学习;

  8、参与组建投标小组,参与组织代建项目投标相关工作;

  9、负责技术组各项办事流程及时效要求文件的编制,报审批后下发并监督落实、考核,按月每月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10、负责组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评审工作,并获得相关评审结论;

  11、负责项目专项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工作;

  12、负责代建部关于技术相关知识的培训及考试等资料编制、讲授、评分工作每年1-2次,并安排做好培训、考试的相关统计、记录、存档等工作;、报建组管理工作

  1、对报建组的工作依照部门标准化要求、按照部门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制定报建组的职能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报部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2、组织报建组的规范化文件的起草、上报,并在审批后督促落实,其中,包括各类报建及验收工作流程中各种表格的制定;

  3、组织报建组拟定信息化文件内容,上报部长审批通过,主持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在信息化试行阶段及时跟踪、调整,保证信息化运行畅通;

  4、组织并考核报建组建立及运行报建进度台账情况,并建立每月上报制度,上报部长审阅通过后上报公司;

  5、组织或参加部门和项目的报建和验收等会议,编制报建和验收计划,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公司;

  6、协调报建组与使用单位、代建局及相关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7、随时掌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与项目报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情况,并监督传阅、执行;

  8、负责报建组各项办事流程及时效要求文件的编制,报审批后下发并监督落实、考核,按月每月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9、负责报建组建立业务进度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监督;

  10、负责组织报建组编制各项报建及验收清单工作,确保项目根据清单要求完整提供基础资料;

  11、负责报建组与项目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12、负责代建部相关报建和验收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试等资料编制、讲授、评分工作每年1-2次,并安排做好培训、考试的相关统计、记录、存档等工作;、项目组的管理工作

  1、督导项目部开展项目招投标和投资控制工作,编制对招投标和投资控制工作的相关规程、流程,经上报审批后下发项目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时的检查、考核;

  2、参加项目组在招投标阶段和投资控制节点工作的各项会议,协助项目组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

  3、参加项目专题会议,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4、督导项目组根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

  5、基本熟悉项目技术文件要求,熟悉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并按照文件要求督促、检查项目组严格执行,负责编制相关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资料纳入部门;6、负责与报建、招投标、造价方面文件的解释、指导、落实,并对相关文件执行情况负责考核;

  7、负责组织职能组高效率、高质量服务项目组管理;、对接公司管理工作

  1、负责对接公司信息化工作;

  2、负责对接公司项目管理工作;

  效性、符合性和持续改进;9完成代建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3、专业工程师:根据代建工作需要,公司代建部设置报建报批、资料管理、专业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等、造价咨询、行政助理等专业岗位,负责协助部长开展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现场代建项目开张相应专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范围的文件初步审核,为部长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3、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项目管理的工作任务;2作为代建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全面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行使代建部门授予其授权范围内的权利;

  3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紧密与造价职能组配合,全面布置和调整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严格实现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并随时向代建部副部长汇报投资控制工作;4作为项目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分析项目风险,针对性分析项目存在风险,严格按照部门设定的风险节点评估风险,启动风险响应措施;5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工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有效的进行;6负责项目部代建日记编写、日常考勤等工作,负责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发文、会议、协调、工程量审核

  、催收代建服务费;7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和相关流程要求配合经营组开展招投标工作;8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管理流程办理合同签订工作;9严格按照代建部有关代建项目管理检查、考核评分办法的各项要求布置、检查、落实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10负责安排完成代建项目的周报、月报、财务报表编制及上报;11负责项目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及协调推进工作,做好项目与合同委托方、使用方以及参建各方的沟通并及时向代建部长汇报,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严格管理,确保投资控制、工期、质量及安全生产等代建目标满足合同要求;12负责代建组织的组建、管理以及运行协调,必要时可对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并按照代建部门有关规定对组织架构成员进行考核,发挥其岗位作用,并按合同要求完成各项管理目标;13负责在授权范围内代建代建项目对外各类文件的签发,授权范围以外的文件报部门、公司及规划院领导审批,对项目管理行为承担责任;14负责执行代建项目各项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组织编写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审核各专业工程师编写的专业管理方案;

  15定期组织编写并呈报项目资金拨付计划表、投资控制分析表、工程进度计划及实际进度表,并负责编写工程进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的情况表;16严格按照代建部资料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管理资料归档、借用、归还等工作;17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流程要求配合报建组完成前期报建工作;18负责建立代建项目台账,掌握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19负责完成代建部安排其他的工作;4、职能组长岗位职责

  1对代建部长负责,全面管理代建部各职能小组的工作;2根据各职能小组的工作量情况,调配各职能小组之间的资源利用,最大程度实现职能组的资源共享;5、报建组岗位职责

  1对职能组长及部门领导负责,全面负责部门内所有代建项目的报建工作;2负责制定报建业务的相关目录、业务流程、报建工作制度,上报部长审批后执行;3负责制定新开项目的报建计划和各项目间的报建工作平衡调度计划;4负责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开展报建工作的培训、交底工作;5报建工作计划达到可控性的要求;6根据项目需求,参加项目协调会议,随时了解和解决项目存在的报建方面问题;7负责按照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成的报建资料原件移交信息组归档保存;8完成职能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6、技术组岗位职责

  1对职能组长及部门领导负责,全面负责部门内所有代建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技术业务的相关目录、业务流程、技术工作制度,上报部长审批后执行;3负责各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技术方案审核、设计变更审核;4负责组织技术文件的专家评审工作;5负责配合造价组对项目投资造价分析,把好技术文件的投资控制关;6负责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开展技术工作的培训、交底工作;7负责代建项目的ISO贯标工作;8根据项目需求,参加项目协调会议,随时了解和解决项目存在的技术方面问题;9负责按照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成的技术资料原件移交信息组归档保存;10完成职能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1②、报建协调工程师张智滔

  a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代建各项目的报建工作任务;b负责综合平衡各代建项目业主及各项目建设的要求,全面编制各代建项目的报建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C根据各项目情况的需要,配合各项目代建项目负责人,完成各项报建工作;D会同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E代合同业主组织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勘察设计等工作,并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F代合同业主办理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交通等验收文件和权属文件;G建立与报建工作有关的行政报批部门的深层关系,要求对报建工作具备把控能力和重要节点工作的执行能力;H严格按照代建部资料管理要求完成报建资料归档、借用、归还等工作;I负责其他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③、投资控制工程师

  a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代建各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任务;b参加项目招标工作,跟踪、配合财局完成招标限价的审核工作;C负责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及分析计划,报项目负责人审核;D配合技术管理工程师完成项目投资前期控制工作;E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F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经部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向业主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G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负责

  人审核,并根据经审核的投资增减情况向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经过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H工程施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核实完成工程量,审核月完成工程量报表;I编制项目动态投资分析表,并随时汇报项目负责人;J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并与公司财务部门对接,完项目投资决算编制及移交;K项目的进度款需填写工程/经营项目申请用款审批表办理,并应列明合同和协议规定支付的条文及计算公式,同时提供支付依据、结算发票、分包单位书面申请等,经由项目负责人、代建部、预算部、财务部、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从各自职责范围对该请款相关的工程项目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最后经总经理审批;L经审批的工程和经营项目用款在支付时由经办人填写一式二联的请领款单上签章,出纳按请领款单金额付款后签章;M报账时限为7天,即付款后7天内必须办妥相关手续到财务部报账,分包工程用款报账必须为付款当天即没有收款方开具发票原则上不予办理付款;N负责工程阶段审核工作;O严格按照代建部资料管理要求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资料归档、借用、归还等工作;P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④、技术管理工程师张世鸿

  A)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待见各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B)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C)负责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组织活动,确保施工图预算控制在投资概算内;D)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E)负责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F)若在建设中需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项目负责人,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评审,向业主单位上报评审结果,并根据业主批复意见组织实施;G)全面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家评审会,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组织专家评审会工作;H)组则组织代建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的组织落实工作;I)严格按照代建部资料管理要求完成项目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借用、归还等工作;J)负责组织设计部门标准化管理文件,负责代建部关于项目管理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

  ⑤、招标管理工程师林飞燕

  A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代建部部长安排的经营工作;B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相关合同的起草、会同业主对合同进行谈判、签订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建设方、投标方的职责和义务;C负责组织编制各标段招投标相关文件及工作计划,确保招投标过程有序推进;

  D按照招投标工工作的准流程,包括负责招投标过程的实务工作,从招投标文件的拟订和审核,发标、评标与定中标公示、签发和中标通知书的整个过程,其它专业人员提供支援;E对招投标工作过程的策划,听取项目委托人的意见,并承诺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F严格按照代建部资料管理要求完成项目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借用、归还等工作;

  ⑥、行政助理张婉婷

  A对代建部部长负责,完成代建部部长安排的行政管理工作;B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C负责公司、院报批文件的呈报批,代建产值的划拨等工作;D负责日常秘书工作,草拟代建公文及公文的通讯传递、收发、核稿、文印、呈批、分送、催办和文书立卷、登记、清理、销毁等;E负责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照相器材、移动电话、网卡的使用和管理,领用办公室用品应填写办公室用品签收表,并及时复位;项目或部门所需用章的登记、保管和敦促归还;需要用章的人员应向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用章签收表上登记,并及时归还;F负责部门员工考勤工作;G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电子清单,做好项目文件、电子数据、证照、资料、人事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销毁、使用等工作,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H承担部门的ISO贯标运行工作;

  I负责本部门财务、出纳及统计工作;J其它后勤服务工作;

  ⑦、现场施工管理工程师

  A)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各项工作;B)全面支持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名副总项目负责人的安排,按照项目分管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工作;C)负责按照项目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负责人审定;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进行;D)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E)其它工程进度管理工作;F)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G)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H)负责组织工程施工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各项材料、设备的验收;I)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部岗位考核制度

  为了保障代建部岗位职责制度的落实和组织架构功能的有效发挥,特制定岗位考核制度,本制度旨在通过考核制度实现岗位职责的最大发挥,并形成规范化管理模式;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考核从部门考核及管理人员考核两方面进行,包括部门考核、职能小组考核、项目组考核、部长助理考核、职能组长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内业人员考核、项目管理工程师考核;

  2、按照岗位职责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3、按照项目管理各项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二、考核方法

  1、成立岗位职责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陈夏洋;考核小组秘书:罗昱;考核小组组员:江永耀、余璇、李斌;

  2、设计考核评分标准,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检查核对、评分并由被考核人和考核人签字确认;

  3、考核评分分四个区间,90分以上为A;80~89分为B;70~79分为C;70分以下为D;A、B、C、D分别代表优、良、合格、不合格;4、考核工作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周周一开始;

  5、设计动态考核内容,动态考核内容在信息化平台进行,如:代建日志、考勤表等;考核评分累计月底归入考核评分表综合计分

  三、考核评分标准

  四、考核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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