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地址3篇
篇一:重庆市规划局地址
重庆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和测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个人姓名
申请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固定电话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公开
理
由
申请公开
内
容
获取方式
(单选)
公开内容
的形
式
申请时间
时间
办理情况
①邮寄()
邮寄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通过手机获取确认码后方可提交)
②自取、当场阅读、抄录()
纸质()
电子文件()
申请人签名
拟办人
(网上供下载的表有此栏,网上申请无此栏)
审核
注:①该申请表可在各受理点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网站(www.cqupb.gov.cn)下载。
②请您在所需要的“获取方式”、“公开内容的形式”后的括号内打“√”,并填写相关内容。
—13—
篇二:重庆市规划局地址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08.06.03?
【字
号】渝规发[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8〕82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
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路长度
30%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2、以上作为城市开敞空间的用地可以作为项目的集中绿地,同时应保证一定的进深和视线的通透性,其场地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不得设置实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第六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住宅室外阳台应作封闭处理,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若室外观赏风景等功能需要而设计不封闭的外阳台时,可考虑采用一步阳台,其宽度不能超过0.5米。
第七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注重突出重庆地方传统风格,体现重庆个性特色风貌,外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气、大方、朴实、适用,避免过分烦琐、夸张、不切实际的造型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色彩选用上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统一,一般总共不超过两种主体颜色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不能过分强调自我,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篇三:重庆市规划局地址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渝文备[2006]4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
(渝文备[2006]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方便申请人报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受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适用本规定。《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设置报建窗口,接受报建申请。
按规定应由市局受理的建设工程,在市局窗口报建;其他的,在项目所在地分局窗口报建。
第五条
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窗口公示。
市局和分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若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第五条规定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应按窗口公示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的事项不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八条
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登记、签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人员。
第九条
经办人员验核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后,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
相关业务办公会自窗口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窗口负责公布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或《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