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5篇
篇一: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
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工作总结_3今年,药械监管股工作紧紧围绕药械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大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项任务目标均取得成效。
一、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监管区域无盲区、监管品种无遗漏、监管环节无断层”的整体工作思路,我们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辖区共有一级以上医院及药械相关事业单位16家;药品经营企业159家(其中药品批发公司1家,连锁销售公司2家,零售单体药店79家,零售连锁门店7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04家;个体医疗诊所及口腔诊所39家;疫苗接种单位18家。
今年我股着重检查药械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覆盖面已达到10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覆盖面达到100%,一级以上医院覆盖面达到100%。开展了“进一步开展药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打击食品药品掺杂使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问题疫苗’专项检查工作”等多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高了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余人次,车辆75台次,检查药械经营企业160余户、医疗机构50余户、药品批发企业1户、疫苗接种单位18户。检查发现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销售假药行为;以搭售的形式买药品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未按时上交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自查报告等行为。
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案件11起,其中简易程序1起;一般程序10起,结案8起,1起案件因当事人未按时履行上缴罚款,已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准备申请萝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起案件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现已将产品报市食药监局请示做假药认定,待市食药监局出具认定结果后,研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处理。截止目前共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2,892.88元,现已上缴罚没款总计:22,892.88元。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工作
日常工作中,我们督导网报单位积极上报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报告认真审核,对可疑报告及时电话核查,对不规范报告及时修改,对规范报告及时评价上报。截止目前,共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401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35份,完成了既定目标。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审查、核查工作
今年4月,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委托我局办理,我们接到此项工作任务后,积极向市局请示、学习,努力完善并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对申请办理许可、备案、变更的企业,悉心指导、严格审查、准确核查,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截
止目前,共审查、核查药品经营企业2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3家次,受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事项变更25家次。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存在的问题
1、由于监管面积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较多,药品医疗器械动态巡查的频次还没有达到。
2、有关医疗器械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较多,尤其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刚刚实行,很多内容还需学习、消化、领会。
3、“性保健品”类产品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很多产品打着“适宜人群”、“产品功效”等“擦边球”宣传其治疗疗效,应采取措施重点治理。
五、下步工作打算
药械安全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围绕药械安全这项工作,将药械监管工作推向一个新高度。
1、着力开展医疗机构、个体牙科诊所、眼镜店监管工作,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为重点环节,以医疗机构为重点领域,以一次性无菌以及植入人体医疗器械为重点检查项目,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2、继续推进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加大药品购、销、存相关记录检查力度,以确保药品经营企业采购的、陈列的及已经售出的药品均为100%系统内药品,保障药品可追溯性。
3、积极做好局机关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按时限、保质量的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配合局办公室、党办、法规股等机关股室开展工作,做到工作不拖拉、不积压,配合好各部门完成汇总、报表工作。与食品股及各监管所、分局等部门做好联动,遇事不推脱、多协调,增强大局意识,为全局工作稳步进行做出自己的努力。
篇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1989)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1989.07.01【实施日期】1989.07.15【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989年7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包括专营或兼营,下同)图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下同)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书刊管理处)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具体管理。
区、县文化局负责对本区、县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
1/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图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严禁销售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封建迷信等不良图书报刊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上海市图书报刊发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发给《上海市图书报刊零售业个体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图书报刊流动零售人员,必须由其所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经批准发给《上海市图书报刊流动零售人员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流动零售业务。
上述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歇业、转业或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必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歇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开设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切实可行的图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门市部和仓库),以及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有规定数额以上的注册资金。
2/6第七条
申请开设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规定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或专门从事大宗图书报刊贸易的单位;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半年以上,并以图书报刊发行为主营业务。
第八条
申请开设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退(离)休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临时设摊开店的,必须按《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新村、里弄内占用道路临时设摊开店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凭《经营许可证》向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进货,不得向无证书贩进货。图书报刊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借、出租和复制。
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向出版单位包销总发行图书报刊。
第十一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览、展销活动,应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市新闻出版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图书报刊:
(一)期刊社用刊号出版的图书和出版社用书号出版的期刊;
3/6(二)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图书报刊;
(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禁止出版和发行的图书报刊。
第十三条
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自办发行的部门可以经营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但不得公开陈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在固定场所或指定地点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营业,并出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图书报刊流动零售的人员应在规定地区内从事零售业务,并佩戴由市新闻出版局制发的统一标志。
第十五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按定价出售,不得抬价出售或搭售。
第十六条
除列入市邮局报刊发行局统一征订目录的报刊外,图书报刊经营者在直接从外省市批购图书报刊时,必须向市书刊管理处缴送样本,经核准后,方能在本市发行。市书刊管理处应在收到图书报刊样本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转发或张贴图书报刊宣传广告,须经市书刊管理处核准广告样张后,方可在本市转发或张贴。未经核准擅自转发或张贴的图书报刊宣传广告均视为非法广告。
第十八条
举行图书报刊交易活动,必须在新闻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
未经市书刊管理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
第十九条
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止发行的图书报刊,图书报刊经营者应立即停售,并按要求清点退货,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经营者的退货款由出版单位负责赔偿,或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觉遵守国家出版、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持有《上海市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检查证》的检查人员的4/6检查。对检举或协助破获非法出版、发行活动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期向图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批发单位为批发额的千分之三;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零售额的千分之五。管理费应用于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
十、十一、十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规定第
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图书报刊、非法所得,并可加处出版物总定价或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或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责令其补交图书报刊样本,并可按每册样本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的,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收回或消除广告外,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违反本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图书报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经营图书报刊的,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图书报刊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5/6(八)销售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封建迷信等不良图书报刊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公安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罚款必须开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部门的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出查扣《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凡拒绝、阻挠检查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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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报纸上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示
24日,记者从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在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据悉,不合格产品为:东营开发区淳正羊肉馆抽检的生羊腿肉。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要求流通单位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待查处完毕后,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篇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22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6.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7.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在微信的小程序中找到“工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扫登录或通过支付宝中小程序下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通过扫一扫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进
行查询,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企业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报。
省直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
省社保局:*************
省统计局:*************
省商务厅:
*************
郑州海关:0371-12360或9519技术支持电话: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App二维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公众号:HNSGSJ)
用户扫描上面的公众号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搜索”HNSGSJ”,搜索到后,关注即可进行相应的查询或填报。
篇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订报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05.15?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第9号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
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二、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31日。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5月1日起公示系统已经完成“多报合一”功能改造,并部署上线,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视为已完成2017年度年报。
三、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前,海关管理企业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应当在即日起至12月31日补报海关年报事项(见附件,不同企业类型填报数据项不同,具体以公示系统为准)。
四、截至2018年8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9月1日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五、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六、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年报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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