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待遇3篇
篇一: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若干政策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宁海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宁党办[2005]60号)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民[2007]85号)文件和县政府[2008]2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有关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满5年(含5年)的为900元/月;5年以上的为1000元/月。
(二)岗位津贴。按职务高低分为三个档次:专职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岗位津贴为600元/月;专职社区党支部(总支)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岗位津贴为350元/月;其他专职工作者为200元/月。
试用期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岗位津贴为100元/月。
(三)奖金。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34)文件规定,2010年起,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奖金基数为5000元,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正职、副职、委员及其他专职工作者的奖金分别按奖金基数的1.4、1.2、1.1、1.0系数计发。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区工作满5年的社区专职
工作者,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街道和个人各按8%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在社区工作满5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后每满2年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工作(每年年终考核合格等次以上),正职每月50元,副职每月45月,委员和其他专职工作者每月40元。
(六)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津贴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并被聘用的,每月享受50元职业资格津贴;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并被聘用的,每月享受80元职业资格津贴。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适时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岗位津贴和奖金基数及其他福利待遇。
宁海县城乡社区办
2010年3月1日
篇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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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3年晋档一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表(单位:元)
标
准
职
务
正
职
副
职
委
员
档
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及以上
300031503300345036002400255027002850300022002350250026502800375031502950(二)绩效奖金。
1、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人均每月1000元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包括加班)、工作考核等情况发放。
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基数,结合当年度待遇核发实际结余等因素核定,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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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津)贴。
1、生活性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主要包括误餐、通讯、交通、物价等补贴;
2、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16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4、特殊地区津贴:每人每月50元。特指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设置社区的工作人员津贴。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缴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之和。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委〔2008〕20号文件有关经费核拨原则,按各50%比例配套保障。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三)基础工资晋级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新提升任职的,结合本人次年职务年限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降低职务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套入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四)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办法及考核奖励金额内部分配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月发放。各地考核办法及分配标准报市民政局和财政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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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其所任职务基本工资的20%核定,同时享受月度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六)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认定,由各区民政局负责。跨地区的,由市民政局负责。
(七)本通知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原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一次性进行套改,社区工作年限1-3年的,套入档次一级,4-6年的套入档次二级,以此类推。
(八)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2008〕1057号、杭民发〔2008〕242号)同时废止。
(十)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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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待遇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
社区工作者是一份重要的职业,它既有着具体的实际操作,也有一定的精神层面上的意义。社区工作者主要负责参与社区发展,解决社区内部问题,发掘社区内部潜力,促进社区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把居民带入社会活动,以及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
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其他人员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作为一个社区工作者,要坚持承担社区发展的使命,负责地面对所有工作,并履行社区的义务。其次,作为一个社区工作者,要具有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权力,特别是在解决社区内部问题时,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社区居民的管理。要深入居民,了解居民的需求,指导和引导居民建立正确的观念,努力解决居民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居民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为居民提供心理上的支持,以及依法维护和居民的权益。
(2)社会事务的处理。社区工作者可以组织社区居民举行各种集会,组织社区活动,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发展,组织社区劳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来协调解决社区内部问题。
(3)做好社区建设和发展。帮助社区居民解决社区发展困难,提出和实施有利于社区发展的措施,为社区规划和发展提供建议和有效服务,并为社区投资的项目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运行计划,为促进社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显著力量。
(4)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社区工作者不仅要充分了解社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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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需求和自身特点,还要充分了解社区其他相关组织的职责,充分掌握社区居民的反映、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其他组织保持和谐的良好关系,有效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使社区居民的生活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改善。
总之,社区工作者肩负着参与社区发展、解决社区内部问题、发掘社区内部潜力、促进社区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把居民带入社会活动、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社区工作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懂得依法行政、界定职责范围、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也要有责任心,能够承受压力,注重自身的素质提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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