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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6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

  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

  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政治历史意义。

  他是中国共产党

  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是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

  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

  件。

  二、农村现阶段法律状况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初

  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

  但是现阶段农村

  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

  很大差距。

  1.涉农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涉农保险发展刚刚起步并初见成效,但存在地方政

  府不够重视、地城差异大、承保率极低、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基

  层行政执法不规范、性质定位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我国

  涉

  农保险法律制度发展严重滞后,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只有关

  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和规定,没有专门涉农保险法律制度

  针对我

  国的涉农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应主导支持,坚持立法先行,明确立法目的,因地制宜,强化监管,健全和完善我国涉农保险

  法律制度。

  2.未能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要靠广大农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

  但是,目前,我们还有一些制度性因素制约着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主

  要是土地制度、二元的户籍制度、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的教育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探索。

  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

  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

  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

  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

  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

  这些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有的农村地

  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

  3.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

  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

  虽

  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

  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

  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了现代远程教育,农

  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

  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

  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三、农村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1.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抓紧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认真做好修改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精神卫生法等立法工作。

  在编制新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抓紧梳理研究

  目前社会管理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尤其是试点地方

  总结的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创新制度,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提

  出建议或方案,立法条件成熟的列入立法规划、计划。对社会管

  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依照法

  定权限先行先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的突出问题,待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立法调

  研,如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制裁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城乡

  社区建设法律政策问题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打下坚实基础。

  2.发挥农民主体地位

  在农村建设中,涉及农民的问题很多,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

  体地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依法维护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坚

  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完

  善民主管理,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工资收入、医疗保

  险、子女入学、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三是切实加强农民合法

  权益的保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善村公党务公开制

  度等。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

  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即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

  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农村基

  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

  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

  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

  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

  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

  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

  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

  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篇二: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第一篇: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年8月

  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

  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

  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

  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

  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二、导致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原因

  说农村法制问题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笔者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

  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2、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

  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

  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有的干部甚至喊出着这样的口号“谁敢跟政府对着干,我就叫他难看”“谁影响政府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当然,这两点原因不可能涵盖所有,更不可能枉自称其为问题的根源了。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建设进程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同时存在着工作人员与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本文基于管理创新视角分析了基层法制改革对策。关键词管理创新

  基层法制改革

  对策分析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农村普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一、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普法流于形式。虽然镇(乡)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乡村干部和村民、居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二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开放开发的进行和体制的创新,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显现,从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新农村的全面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到位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保障。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村“两委”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存在问题。个别村“两委”班子闹不团结。在村务管理上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

  (二)村干部不依法行政现象很明显

  一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依法,有的还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权益;土地纠纷反映的问题多,真正解决的少,有的久拖不结,使矛盾加剧,有的还发展为刑事案件或械斗事件;村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民对重大事项缺乏知情权,一些村干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反村民自治制度,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使村的资财流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长期申诉。

  (三)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有所抬头

  农村的教育基础比较低,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势力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加之农民对自己的选票价值认识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既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干扰。有人为了拉选票,以钱物贿赂村民以此拉拢村民的事时有发生。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现象普遍存在。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

  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村民也不在少数。

  二、对策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正确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趣味性。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村规民约,实现依法治村,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创建和谐农村,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环境。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途径、多渠道地增加农民收入,为民主治理创造物质基础。

  (四)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长效机制

  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

  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如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民主选举行为规范、民主决策行为规范、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民主监督行为规范、自治组织成员职责规范等。实行村民自治,真正把民主监督权和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交给农民,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干部腐败;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第二篇: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亢亚飞指导老师:郭洪水

  时间:2015年8月4日星期二

  地点:陕西省横山县墩尚村

  正文:

  一调查情况简介

  在做本调查之前,曾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目的在于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诸多学者对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是如何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的,本次的调查主要采用的是实地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本次的调查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农村地区目前的法制实践状况以及农村地区村民的法治观念,力求掌握法律和地方风俗之间的关系,并利用专业特长的优势进行法治宣传。二调查内容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的主体没有局限在特定的主体(指的是调查主体的年龄和学历没有固定的范围,采用随机的方法)上,主要以青壮年和中年人两大群体为主,这两大群体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及时了解他们的法治观念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调查的地域范围上,主要选取了便于调查的一个人口分布较为稠密的村落,位于陕西省横山县殿市镇的墩尚村,这个村子分为前村和后村,两个村子人口共计13542人,其中青壮年和中年人人口约5533人,约占总人口的40.8%,该村的主要经济来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打工(外出打工或者当地煤矿打工),一类是传统的农业(主要有当地的农作物或者是养殖业),大多数的年轻劳动选择外出打工,主要是由于全国性的城镇化导致,一些年龄稍大的人选择留在当地经营传统的农业,该村在全县内属于较为发达的村落,但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大多数靠当地资源致富的人都不再当地居住。

  本次调查过程中,制作了较为详细的问卷,问卷的内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主要考虑到当地人的文化层次)问卷主要涉及是否接受过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遇到法律纠纷时采用何种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实效性以及对于法律成本的承受能力,当地法律援助建设的现状以及是否接受过法律援助。从调查的结果上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资源型地区村企纠纷繁杂,法律途径无人问津

  该村属于资源型农村,近几年来由于占据资源的优势,发展迅速,同时人地矛盾也在逐年增加,贫富差距的拉大本身就为矛盾的的升级提供了温床。从2004年以来,当地企业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占用耕地,土地价格一直是引起村企矛盾的重要诱因,矛盾的升级也由简单的争吵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该村村民往往经过事先详细的安排,组织大量的人员利用人多的优势对当地企业的生产进行阻扰,通过这种方式要求当地企业给予赔偿,而当地的企业往往采用大量的黑社会人员进行报复,如此便形成了恶性的循环。奇怪的是即便村民受到多大的伤害他们第一时间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最为极端的,在调查的程中,部分村民给出了他们自己的答案,有村民说,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意味着高额的投资,村里的大部分又都是法盲,对这一方面了解甚微,只能是花费掉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反倒不能取得的预期的效果,也有人说现在的企业不仅是经济实力雄厚,而且在政策上也有较大幅度的支持,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想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无实效。这也是目前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对于他们来说,其实就是虚设,实际上对于他们解决问题并无太大的帮助,更多的他们仍然是按照传统的,最为极端的解决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建设严重滞后,法律普及收效甚微

  在对该村的多次走访过程中,我也参观了当地的书屋,据该负责人介绍,这个书屋藏书5000册,基本上都是关于农业的。在参观书屋的过程中,我也留意了这些书的相关内容,发现这里的书屋相关书籍确实大多数与农业相关,法律相关书籍几乎没有,只找到一本《常用法律知识大全》,而最为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些关于农业方面的书籍却大多数说的是南方的水稻种植,在典型的黄土高原地区参考这样的书籍令人难以理解。同时一个人口过万的大村,竟然没有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样让人难以理解的,而村书屋本该是村民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的最有效渠道。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少有人说自己接受到过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几乎没有。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这样的村子里却很少能找到真正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想要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更是困难重重。

  (三)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不系统,人治思想浓厚

  在这样一个矛盾众多的村子里,应该说村干部是调解纠纷的重要角色,但实际上,据大多数的村民反映,村干部在调解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在基本的纠纷中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在问题的解决上往往采用默许的方式,采用最为极端的方式,这也与我国的村干部本应发挥的作用是极为不符的,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许多农村干部对依法治国等法律方针只是知晓其表面的意思,对其实质内涵及贯彻要求却不十分清楚,法制观念仍很淡薄。且许多村干部由于注重依赖上级指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系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也不认真,因而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各种需要依法解决的纠纷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解决。尽管许多村委会响应依法治村的口号,但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人治”作风依然存在,人治思想较为浓厚。三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通过本次的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一)加强在农村地区法律公信力建设,维护法律尊严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发达地区,法律的适用性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也在逐渐加强,人民解决矛盾的方式也呈现出正规化,标准化的趋势,法律服务日趋完善。但在诸多的农村地区,这些局面并未到来,而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面积广阔,人口众多,人口分散,使得维护农村的稳定越来越成为关系到国家稳定的重要方面。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缺乏公信力是在多年的法律建设中形成的,这不仅仅与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局限性有关,更与我国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滞后有很多的关系。近年来,农村由于大规模的工矿企业,贫富的差别是导致农村地区出现众多纠纷的重要因素,纠纷是难免的,但如果长期采用传统的,较为极端的方式解决,那么这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是相违背的,村民对法律的极度不信任也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法律是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群体的附属,这些特定群体有曲解法律的特权。

  ②法律的投入需要高额的成本,风险极高,难以实现投资与收入的对等化。③法律的投资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收入相对较少的农村人口来说,加重了其生活负担。

  那么这些公信力缺失是如何形成的呢?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法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在接到农民起诉政府机关、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时往往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在受理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虎行事。有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某些商业娱乐性场所时,往往都要查清相关负责人背后有没有特殊背景、利害关系,以免因祸上身。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对待事件不问青红皂白,强硬性的执法方式依然

  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农民自身利益的坑农骗农案件时,没有做到及时立案、有力惩处,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制约作用。有些执法人员收人贿赂、办事不公,使得农民在繁琐的诉讼过程中花费高昂的费用、耗费巨大的精力,到最后自己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给我国的法制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失去信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经环节,只有不断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才能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一,加强对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第二,执法机关各部门实行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制,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案、违法侵权行为均予以严肃追究并进行严厉处罚,以此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加强乡镇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率,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积极预防和加大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严厉惩治村霸村痞,有效铲除农村黑恶不法势力,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我国法律权威。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同样离不开司法公正、公平审判,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当今尤为重要。

  (二)基层法律服务建设需稳步推进,法律普及迫在眉睫

  基层的法律服务是我们推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农村地区的难以解决的纠纷要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法律服务的真正意义。在一些有条年的地区应重视书屋的建设,多购进一批法律书籍,并积极向村民开放,在日常的生活中逐渐渗透法律知识,形成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普遍滞后,因而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法制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特别是要对偏远贫困、经济落后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晓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要不断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将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给村民,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促进法制教育的普及。

  (三)加快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优秀干部,推选优秀带头人

  村干部是我们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点,一头联系着政府,一头系着群众,可以说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捷径。只有广大村干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消除受封建意识影响的人治思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第一,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宣传培

  训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依法解决农村发生的各种纠纷事件。第二,进一步解放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尤其是破除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法治自觉性。并通过案例解法的学习、法制教育的培训,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村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第三,把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村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广大农村干部树立依法治乡、治村观念,树立法律主体意识,让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牢记于其心。第四,通过法制学习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观念,特别是把村民的呼声作为村干部工作的第一信号,将村民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将村务公开给村民群众,让村民了解村内各项事务及其财务的具体情况,并以此对村干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最后,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使村干部树立权力制约意识,摒弃权力在手,高高在上的心态以及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的做法,要合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农村各项事业,带领全村村民共同致富,使村民满意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四调查总结

  本次调查历时19天,分发问卷194份,走访调查42人,包括镇政府干部5人,村干部3人,村民34人。在调查的过程中,许多村民讲述了自己在遇到各类纠纷中是如何进行解决的,以及就他们自身来说何种途径是最为有效的,有73%的村民认为去各级政府闹访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重要方式,有几名政府干部也曾谈到这一点,目前有很多村民由于文化层次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便携带妻儿老小到各级政府进行闹访,且手段层出不穷,例如有的村民为了让政府尽快解决进行绝食或者阻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政府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使的原本正常的政治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有66%的村民承认自己在遇到各类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上难以进行有效的判断,法律基础几乎没有,而且他们不会选择法律途径。但也有14%的村民讲述了他们曾经用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的经过,并且深有体会,让他们最难以接受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律师费用过高,另一个是耗时长,精神压力大。有45%的村民认为在遇到纠纷中私下解决才是一种较为妥当的方式,这也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当地有很多村民在村企纠纷中遇到身体上的伤害时,大多数会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而不会去涉及法律途径,只有8%的村民对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抱有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尽管在当下有很多不公平的案例,但在法治社会,走法律途径是最为明智的选择,这也与现在的反腐和新一代领导人的上台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次的调查与调查前的预期也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村民的法律基础几乎为零,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难以分辨,在遇到各类纠纷中往往采取的是最为极端的解决方式。②自我保护意识严重缺乏,金钱至上的观念仍十分牢固,在受到侵害时一切靠钱解决,忽视基本的道德伦理与社会风俗。

  ③对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持乐观态度的比例较低,阻碍了农村地区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制建设历来是世界各国极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从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制进程来看,都普遍存在了这样的问题,现代文明的冲击一方面推动了人民思想的解放,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更多的遗留问题,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重大课题,特别是推动基层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面对我国的国情,我们除了要坚定不移的进行法制建设,更应该思考如何排除这些阻碍,早日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春天。

  参考文献:

  马星辰.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4,(15).DOI:10.3969/j.issn.1009-0592.2014.15.111.张旭光.关于我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9(4):403-406.DOI:10.3969/j.issn.1671-816X.2010.04.005.胡晓玲,

  李勇军.国外农村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法论坛,2008.罗光宇.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7,(3):16-17.DOI:10.3969/j.issn.1671-8305.2007.05.006.丁关良,李贤红.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基于新农村建设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1):1-8.DOI:10.3969/j.issn.1009-2013.2008.01.001.王静然.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与完善[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6(4):117-120.DOI:10.3969/j.issn.1672-738X.2011.04.035.第三篇: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村干部、乡镇法治部门

  调查方法:实地走访,发放问卷

  调查地点:大田县湖美乡

  调查时间: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3日

  调查人:施明渤

  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次调查地点选取在大田县湖美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相关的数据,深刻分析农村法制建设的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脱节,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为:促农富农(37人,占男性61.7%);人身伤害(20人,占男性33.3%);农民工基本权益(20人,占男性33.3%)。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人,占女性23.3%);促农富农(14人,占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占女性20%)。不难看出,经济的欠发达并没有阻碍,农村中男女对法律的需求的差异性,男性更多的是基

  于事业发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对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类。女性更多的是关心家庭稳定和睦,从而关注家庭健康保障,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稳定类的法律。

  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2、司法成本高

  农民通过法律维权面临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追讨工资的过程中,为了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负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诸多费用,而且维权时间漫长。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农民工比例高达74.8%。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与用人单位私了。很多农民有法律维权的意识,但是法律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成本农民无法负担,最终不得不放弃法律维权。

  3、解决途径存在隐患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30%的男性和25%的女性选择私了。而男性有40人、女性有28人选择向村干部或政府求助,以期纠纷得到解决,占到调查人数的68%。私了由于其往往是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商量解决,而大多数人对事故本身没有明确的认识,致使私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同时其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不少事主

  在私了之后,又继续纠缠,乃至发生暴力事件。例如,走访中了解到:我乡后坑村有一人被狗咬伤,私了决定600元赔偿,但治疗中伤者因病毒感染致使产生数千元医疗费,再次协商时,犬主坚持以当初谈妥600元为由,拒绝村镇两级调解,从而让处理人员十分棘手。

  4、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面积一般在二百平方公里左右。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这种情形还美其名曰“资源整合”。群众想打官司,要跑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早也是筋疲力尽。所以农村广泛地流传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民谚。本身就贫穷,谁还经得住这个折腾!干脆不打也罢了,倒不如自己了断,往往为一件小事走上极端的事情时有发生。

  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又从何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村镇两级调解本是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选择,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但实际中,虽然村镇两级都建立了纠纷调解室,但村镇干部大部分未学习过相关法律,同时也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他们在调解中往往凭借的是几十年的工作经验。虽然不少同志的工作经验在不少调解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同时很多经验跟法律、法规有出入,甚至相悖。

  二、农村法制问题原因分析

  1、人口结构大龄化、文化程度偏低。被调查人员中60%为男性,40%为女性,统计表明:被调查者中56岁以上的有31人,而41岁以上的共有57人;同时初中以下学历的有77人,主要集中在41岁以上阶段。走访中了解到,由于很多法律宣传过于深奥和单调,群众理解比较困难,虽然有不少从普法活动中拿的资料,但很少细读。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

  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执法不公正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4、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农村干部的眼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少人嘴里是“人民公仆”,心里却公仆是人民,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始终转不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名义上司法独立,实质上党管一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三、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2、多种方式相结合,向民事等方面倾斜

  (1)电视传媒对现在生活的印象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其法制节目为了收视率等多关注重大的、轰动的案件,而这种案件多为恶性刑事,虽然教育了群众,但却并不具有太大的教育意义。因此,适当的向民事、劳资、致富等法律法规倾斜,让广大群众获得真正有操作性的法律。

  (2)调查中,有30%的群众也通过报刊、杂志学习法律知识。走访中了解,这些喜欢读书看报的人多为附近村民的主心骨,不少群众常常向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法规。只需我们在平面媒体上运用案例和法条相结合的方式,诠释法律,就能通过他们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3、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

  重视执法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农业行政立法质量,明确界定农业管理机关行政权的权限。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结合。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农村行政执法条件。四是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行为。要真正达到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不仅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要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执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加强基层调解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村镇两级调解能得到68%被调查人数的青睐,这既是群众对我们村镇两级干部的信任,也是巨大的危机。广大村级调解员的素质,决定了这一平台的作用的大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农村调解员的培训到了刻不容

  4、降低司法成本,完善法律援助职能,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

  法律援助机构,培育专职农民工维权律师,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权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法律业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1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2010级12班

  罗阳2010031502【前言】

  这学期的暑假我们进行了专业实习,实习之余我们小组组织了三下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身为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学学子,对农村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农村虽然遍布祖国各地,农村人口也占总人口的一半,但是农村的法制建设却十分落后,远远没有达到城市的法制层度。因此,我们实习小组组织了这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希望了解目前农村法制建设实际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为农村法制建设出一份力。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12日

  调查对象:四川省郫县天台村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正文】

  通过调查我发现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

  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

  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天台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共接触到几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五天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

  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农村法制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但我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由于农村地区人们的知识水平较低,没有系统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观念淡薄,自己受侵害时不仅不知

  道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而且自身采取的旨在保护自己的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是政府和农民们应该共同引起重视的。

  2、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在实践期间我们也刚好碰到几起调解案件,主要是由当地有名望者主持,只有一起是由银川市司法局局长主持)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3、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

  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第五篇: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定稿)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抓好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开展好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活动,2007年3月至5月,我们组织了司法、派出所、政府办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先后三次深入到者太乡三卡村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了该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三卡村位于者太乡西北部,地处云南、广西、贵州三省五县(广南、丘北、师宗、西林、兴义)交界处,辖20个村小组(三卡,落角、大湾)等,共769户,总人口3794人,居住着汉、壮、苗、彝四种民族,农民收入主要依靠饲养牛、猪、家禽和种植水稻,包谷、生姜、桐果等,2004人均纯收入为548元。该村地处边僻,交通闭塞、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众淡薄,生活还比较困难。2004年至今一直被列为重点扶贫村。该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以

  下特点:

  (一)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健全。该村有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两委组织都经民主选举产生,村两委班子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

  5人组成,班子工作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二)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设有简易的村务公开栏,通过该窗口栏目基本能做到不定期在向村民公布村务、财

  务收支及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

  (三)村干部和群众在强烈渴望上级给予项目扶贫的同时,更希望能知法懂法用法和依法治理,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在调查和座谈的过程中,从干部和群众的语言中流露出了因不懂法而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常过程中经常吃亏甚至在不知不觉中造成违法犯罪,遇到纠纷不知如何打官司等不懂依法维权的苦处。因此,村民在渴求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更迫切希望法律知

  识在农村得到普及。

  (四)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副产品价格不断上

  升,群众收入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该村地处三省五县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外地往来人员较多,加之长期以来很少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较为混乱,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村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迫切要求建立一个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各村村民小组建立一支巡防队伍,让群众加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保一方平安,为脱贫致富奔小康营造一个安

  定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村民自治氛围没有形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村的村民大会只在每届村委会换届时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少召开,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不规范。干群之间缺乏经常性沟通交流,群众缺乏知情权,同时,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村委会虽然建立了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规范,并且,现有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另外,该村无依法治村规划,《村规民约》中一些规定也流于形式,如《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对自家饲养的牲畜看守不力损害其他农户庄稼,每损毁一株,赔偿人民币2元,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及时,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差甚远。

  (二)村民法律意识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维权

  村委会没有成立普法领导组织,普法工作尚未纳入班子的议事日程,无农民普法学校,未建立学法“中心户”、“培养知法懂法明白人,学法用法新户主”制度,村民只是单纯地通过日常身边发生的一些案例和电视里播放的节目一知半解地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因此,经常出现因不懂法而发生一些不应发生的事,如该村岩畔村小组一姓王农户家耕牛被盗,其私自调查认为是邻村的杨某所为,就邀约其亲戚朋友将杨某强制押到其家里,非法逼供,控制杨某人身自由并与对方写下保证书互相承诺,结果造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又如,安马小组一

  农户在经济来往中别人赊欠物款时未立依据,至使资金多年无法回收,欲用法律手段解决又因无效有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眼看自己的血汗钱难以收回,该农户心急如焚,欲哭无泪。

  三、主要体会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三卡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完善村级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2、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做到与各项工作、项目同时布署、同时规划、同时实施;

  3、乡党委、政府领导在各项工作实行挂钩联系、责任分工时要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做好指导工作;

  4、在考核村委会各项工作指标的同时,也要对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村党总支议事规则》、《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干部带头学法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逐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

  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纳要》,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干部群众法制道德水平。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村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以村委会为中心,设立社会治安联防中队,各村小组相应成立治安巡防队,形成一支由村、组、户联防互防的打、防、控一体的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为农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参考二: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教育财务管理现状调查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联产承包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它既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又涉及上层建筑的改革,尤其对农村基础教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是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二是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得到了重新构建,加大了政府对办学的投入力度,使政府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由过去农民集资办学转变到国家办学,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为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学校编制的确定,在用人机制上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有利于减员增效;四是为学校布局的调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薄弱学校的改造与合并,危房的改造创造了条件。总之,农村税费改革从多方面推动着基础教育内部的改革,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

  我们要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给教育财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基础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税费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教育本来就存在一系列问题未得到解决。税费改革的实施,意味着过去在农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将统统取消,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如果地方、市、乡各级政府对实行新体制认识上不统一、不提高,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将会出现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下滑,多年努力得到的基础教育的发展,将会遭受损失。

  税费改革对教育财务管理上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教师工资难兑现,教师队伍难稳定。麻城是革命老区、库区、贫困山区,连续两年市财政可用财力平均只有15119万元,地方财力非常有限。我市现有教师12628名(包括离、退休人员),按全额工资计算,年需要14128万元。税费改革前,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市级财政预算;二是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从学生中收取;四是中央转移支付。2001年,我市年初财政预算3206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1343万元,教师工资统筹3000万元,转移支付815万元,合计8364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8472万元尚有缺口108万元。农村税费改革,教育“一费制”的试行,教师工资统筹的3000万元和教育费附加的1343万元共4343万元落空,加上原有缺口108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缺口4451万元。地方财力有限,教师工资难以兑现,按国家政策,教师四块工资必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市委、市政府克服很多困难,将上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预算捆绑起来使用,教师“四块”工资基本得到保证,但教师的补助工资即“弹性”部分没有着落,各项补贴不能兑现,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要少拿工资300元至400元。教师待遇偏低,心理不平衡,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心思走,大批骨干教师外流,有的出外打工,有的继续深造,有的已跳槽到别的单位,我市“不辞而别”的教师近300多人。

  第二,中小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2001年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3884万元,小学生平均150元,初中生平均300元(省鄂财教发[2001]50号文件规定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140元/人、年,初中360元/人、年)。实行“一费制”后,小学每生每年只能收80元,缺口70元;初中每生每年只能收160元,缺口140元,全市小学公用经费缺口980万元,初中公用经费缺口832万元,合计缺口1812万元,而市级财政没有预算公用经费。如我市的一所中心小学,2002年秋季在校学生1100人,总收入(80元×1100人)为88000元,减去课本费55000元,练习本5500元,净收入只有27500元,学生人平公用经费只有25元。而本学期公用经费支出需要56000元,(其中教师用书2000元,水、电费9000元、办公费16000元,还有邮电费、维修费、教学设备添置费、占用费等)缺口20000多元。由于债务未化解,有的中小学欠银行债务,开学后所收杂费银行只给学校留下书本费,其余全部扣抵债务,导致正常教学秩序难以维持,办公设备、仪器用具无钱购置,水电费无法支付,有的学校住读学生自习、教师办公,晚上点蜡烛。群众埋怨学校,教师也不能安心教学,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每年都有学生虚报年龄外出打工赚钱的辍学现象。

  第三、“非一费制”学校没有收费政策。我市有39所学校实行

  “非一费制”。“非一费制”意即能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在财政预算安排上比“一费制”学校年人平少安排近3300元左右,而市政府又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学校也不敢乱收,造成“非一费制”学校教师供给水平更低,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只有翘首以盼政府能尽快出台新的政策。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使民办教师的问题突出。税费改革后,为了减轻学校压力和财政负担,对教师供给范围进行了清理,辞退没有“民师聘用书”和“民师供给卡”的民师276人。民办教师在一定时期给教育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他们付出较多,有的民师把毕生的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而回报很少,财政每月定补38元,村级按年补助1-2000元,辛苦一年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现在却

  因为没有民师聘用书或民师供给卡而要离开心爱的讲台,给他们在心灵上是极大的伤害。

  第五、税费改革对基础教育的布局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布局调整,扩大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等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很难到位,后续资金无来源。专项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由于中间环节过多,资金到位不及时。此外,还有教师的社会保障、普九债务的有效化解等问题,都是制约经济贫困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因素。

  综上所述,税费改革给基础教育、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轻视。他使贫困落后地区的教师待遇和发达地区、城市教师的待遇反差太大,造成教师心理极不平衡。面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教育财务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寻找对策。否则,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不能生存和发展,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形成恶性循环,将会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带来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求如何保障,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资金从何而来,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责任和财力,积极调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结构比例,真正站在“科教兴国”的高度,认真贯彻“保证教育优先发展和适度超

  前”的方针,千方百计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的“吃饭、运转、发展”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教师“吃饭”和学校危房改造等问题要切实解决好。国家和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转移支付和危改资金专项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占可用财力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下差部分上级转移支付应该承认。上级转移支付不能解决的,应该出台政策或规范性的文件,将教师工资发放作出统一规定,尽量缩小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待遇差别,只有在教师待遇上提高,才能留住人才,才能稳定人心。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服务费与基本学习费用区别开来。学生住宿费和搭火费用属基本生活费,应根据市场供求,按成本据实收取。建议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市(县),由各市(县)根据市场规律,核定项目、规范收费。发展教育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以国家办学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并存的教育体系,建议政府部门从政策上、制度上加以引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教育事业。

篇三: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

  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规范农民财产权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外,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侧重于管理性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规定不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但多数留在农村的农民都是“40后”、“50后”、“60后”,由于这几代人受时代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比较低,不是十分了解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也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三)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薄弱。随着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学生不断涌入农村工作,为农村领导班子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村往往只有一名大学生村官,而且往往重要工作不是由他们负责,他们位卑言轻,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和带领作用。农村多数村委成员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学法主动性不强,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薄弱,比较缺乏解决农村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目前,农村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措施也不是十分合适,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四)农村司法所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目前司法所在各个乡镇都有设立,基本能发挥其功能,但是其为乡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尚不全面。目前,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往往不是由从司法所选派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而是由农村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样化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是他们在调解村民纠纷时往往凭经验,凭人情,不能全部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所以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很好,难免会出现个别村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司法所的有些干部官僚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是十分公正,所以农民也不太乐意去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目

  前,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而且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所服务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

  “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立法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农村、农民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医疗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等,在这些方面虽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定,有些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三

  农”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旗帜的指引下,农村部分干部认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搞好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以往往花更多的精力搞活集体经济;有些村干部认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学习法律知识比较困难,即使进行广泛宣传,也很难出成果;有些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又不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治建设工作得过且过,只要不出问题就行,所以不是真心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三)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农民不依法维权,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农民不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更是因为农民和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农民和农村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四)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根源在于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是农村干部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农村干部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农

  村经济,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宣讲比较少,农村普法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只是应对上级检查。二是农村普法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干部一方面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普法宣传不系统。三是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五)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就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相对于城市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虽然最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的水平和幅度还是比较有限的,更何况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手中可任意支配的货币比较有限,所以一旦其面临纠纷时,即使想通过法律解决,但较高的司法费用和复杂的司法手续也会使农民望而却步的。

  (六)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农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纠纷,除了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农民收入有限外,还有就是农村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凭经验调解纠纷和矛盾,导致其不能满意解决所有纠纷,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时也无法避免农民上访。农村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工作,村里基本没有一名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农民面临法律问题时,不得不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司法所的服务功能不能在农村全面发挥,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四、提升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这就必然要求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有些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尽量改善其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律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保护农民财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充

  分享受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高度重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镇村两级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应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农村经济建设,一手抓农村法治建设,确保两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三)创新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农村学校教育中应增加普法宣传的内容,每周开一次普法宣传课,这样一方面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小深入脑海;另一方面可由孩子向家长传递,从而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用农民身边真实案例,以案

  说法;用通俗的语言宣讲法律,将法律知识编成朗朗上口的地方特色乐曲,从而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这样可以丰富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使农民和农村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信仰,使农民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依法干事成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才能彻底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根基。乡镇村应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强经济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镇村应广泛进行科技宣传,引导农户科学种植,绿色种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各乡镇村干部应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地方特色和自己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乡镇应引导各村积极发展适合村产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努力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努力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只有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五)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强化农

  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由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必然会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司法所应从各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为人民调解员定期安排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必然会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农村司法所应在各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派专业法律人才驻村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农民咨询法律问题就更加方便了,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也就能更好地发挥了,这样也增强了司法所的服务功能。

  作者:张海英

篇四: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化建设现状与发展◎庞庆龙*??摘?要:农村法治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化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具有为农村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同时,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居民对社会法治水平的需求更高,而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相对滞后,在发展中面临一些制约与困难,需要对新农村法治化建设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保障新农村社会治理稳步发展。??关键词:农村法治化;法治建设;发展现状;新农村虽然城镇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乡人口结构比例,但是,中国作为农业人口大国的国情不会改变,新农村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社会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以及国家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与关键,农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村法治建设滞后于城市,在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农村法治化建设是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虽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针对农村问题,我国出台了众多具有农村发展特色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以及部门规制和指导方案等,有效推动了农村法治化发展进程。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以及法律宣传等相对滞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短板,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升,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力量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是无可比拟的。在新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政府仍然是主导力量,从法治化建设目标到法治化进程设计,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要想取得快速的法治化建设成效,也唯有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相对封闭和落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力量很难介入农村法治化过程。因此,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不可避免出现了政府行为如火如荼,更多的流于表面,而农村居民却仍然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基础,没有让法治化真正融入农村社会发展,形成具有法治化建设意识的农村社会环境。3.传统文化影响农村法治化实施。农村传统文化仍然深深影响着农村社会治理。在我国农村,农村居民长期实践形成的朴素的社会治理传统仍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约定俗成的传统文化成为农村居民遵守的重要条件,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其中有些条例具有封建传统性质,但是却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农村社会现实。人情与法律、人治与法治,这是推行农村法治化建设需要认清的前提条件。这些看似是法治化建设的绊脚石,但在法治化缺位和滞后的情况下,却也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法宝。如何在农村传统文化与法治化之间取得平衡,甚至如何将传统文化转化为法治化建设的推动力,是新农村法治化建设中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一、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影响因素1.经济基础制约农村法治化发展。虽然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同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农村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决定了农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化的非主体地位,相对较弱的经济发展能力以及生产关系导致农村缺乏法治化发展的最佳环境。而随着农村的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不断改变着现代化农业生产关系以及农村经济结构,为农村法治化建设奠定了现实基础。虽然农村居民法治化意识不断提升,但是相比于城镇,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经济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尽管在乡村振兴战略影响下,农村经济与法治的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关系越来越明显,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仍然不利于法治化建设进程。2.行政模式主体影响法治化进程。一直以来,中国行政二、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发展,针对农村问题,制定了许多专门性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发展需要。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与现实作用,虽然我国针对农村现实状况,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意识、法治环境等方面,农村一直是我国法治的薄弱环节,在法治化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1.法治体系农村适用性不足,仍然存在法治空白。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法治化建设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社※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实证研究——基于广西司法实践的分析”(项目编号:2019KY0600);玉林师范学院2018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YJKY03)。-48-

  会生活的各方面,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与城镇发展差异较大,社会治理中的法律依据也需要有所不同。白地带及真空区域进行立法,以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代替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让农村问题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仍然较少,不论是立法质量还是立法数量上,均还无法涵盖农村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出现了不符合农村社会发展实际的情况,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忽视了法律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与引导作用,不利于农村法律的执行,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法律影响力,导致法律体系不适合农村法治化建设阶段,不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无法解决农村法治问题。2.农村法治人员素质不足,基层法治自治效果较差。在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问题是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农村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也直接影响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可度。然而,在农村地区却广泛存在基层执法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法律知识匮乏以及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并且,农村长期存在法治与人治的模糊地带,农村地区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的不均衡导致这些基层执法人员很容易受到社会大环境影响,知法犯法、违规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农村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同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法治化建设的直接单位,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水平以及法治建设监督与执行机制,自治单位的部门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法治的自治效果往往较差,没有发挥应用的农村法治建设作用。3.农村法治化主体不明确,农村居民法治意识不足。在农村法治化建设中,政府主导不意味着政府是主体,农村社会法治化才是法治化建设的目标,农村居民不仅是法治化建设的受益主体,还是法治化建设的主体,是参与者。农村法治化建设实质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治理向法律为主体的社会治理的转变,由于农村缺乏法治化建设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政府作为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主导力量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却忽视了农村居民作为社会群众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法律在构建农村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影响法律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导致农村居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与普遍的认同感。一旦发生问题,农村居民不仅很难认识到违法行为,也很难主动采取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然倾向于采取非法治化的方式与手段解决问题,不利于农村法治化建设。三、新农村法治化建设对策建议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与发展,也需要农村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同步发展,与时俱进地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难题,以求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助推中国法治化建设。1.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构建农村法治化治理环境。农村法律体系建设是建设法治化新农村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治化建设就如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因此,一方面,要根据农村社会发展现实,针对农村问题,对农村法律的空要对现有农村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宜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的条文法令,特别是政府行政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降低行政力量对农村社会问题的干预与影响,强化法律制度在农村问题中的与时俱进,提高法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保障农村居民权利与权益。其次,要培育农村基层法律人才队伍,调整农村法治化建设人才配备,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从执法中让农村居民感受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形成基层法律信仰。2.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优化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虽然说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同等重要,但是,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情况下,很难做到政治文明的超前发展。因此,推动新农村法治化建设,需要打破农村经济的落后局面,通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结构与社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化建设奠定物质基础,也正是由于经济发展了,才会催生更高的法治需求。这就需要加大政府社会治理投入力度,增加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与引进,以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从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降低农村社会治理中人治与法治的成本差距和预期影响,这也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对现代化法治社会的需求水平,为新农村法治化建设提供经济基础,以经济发展带动法治发展。3.深化农村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居民法治建设参与度。人民群众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因此,要想推动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居民的主动性,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肥沃土壤。完善立法与执法是强化性手段,最根本是让农村居民从思想意识上了解并认可法治建设。因此,要加大普法宣传投入,借助现代化新技术,采用新方法,推动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活动创新,融合法律服务提供,让农村居民真正知法、学法、用法,并感受到法律的好处,不仅让法律走进农村,还要让法律走进农村居民的生活,走进农村居民的心里,从而提高农村居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考文献[1]贺敏.民族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思考[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8(3):25-28.[2]林可,王芳杰.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措施探讨[J].山西农经,2018(19):22-23.[3]刘文琦,张元洁.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西部,2018(4):55-56.●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玉林?537000-49-

篇五: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乡村地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乡村地区法治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将简要分析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并提出建议。

  (一)法治意识薄弱。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部分乡村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以情代法”,不理智、不公平地解决问题。

  (二)法律服务短缺。乡村地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较少,人才素质也普遍较低,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地居民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法规不适应乡村实际。一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不充分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脱节。

  (四)执法力量不足。乡村地区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存在徇私舞弊、唯命是从等问题,难以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乡村居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的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培养乡村地区公民法制观念。

  (二)加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的覆盖率,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调整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修改,建立适合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执法力量。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执法力量的投入,扩大乡村地区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培训力度,改善执法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法律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法治建设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法治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推动乡村地区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总之,要想建设和谐、稳定、发展的乡村地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只有在各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力量,做好法治建设宣传,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乡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篇六: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李正言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

  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进取了一定的进展,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的发展进程。但是,由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加快建设法治农村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对我县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思考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一是近年来普法活动的持续有效开展,“法律进乡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得到广泛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不断优化。三是以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为主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农村法律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执法司法环境、社会治理环境不断改善,农村社会总体保持安全、和谐、稳定。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部分农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仍然淡薄。据调查了解,在农村普法、学法有很大难度,很多村屯成为普法的“死角”和“盲区”,群众很少接受法律观念的灌输和熏陶,普遍存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而由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也时有发生。

  二是用法难和执法难并存。“用法难”,主要是不懂法和用不起法。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而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由于用法律维权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则主要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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