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3篇
篇一: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定
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面向国内外集聚更多一流人才,结合公司实际,现就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高层次人才作为人才队伍中的高端部分,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按照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优化配置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引进急需和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在主营业务以及新兴业务领域,引进15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新兴业务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其中,达到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标准的15~20人,为公司持续有效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严格引进标准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业绩,突出自主创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严谨务实,善于合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高级职位,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专业领域
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结合公司发展实际,重点引进在能源新技术、合成材料新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升级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的科技人才;引进在战略规划、市场营销、项目管理、国际贸易、金融财务、资本运作、法律咨询、HSSE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经营、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
三、完善引进方式
(一)各单位要根据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编制年度引进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人事部根据各单位引进计划,编制集团公司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
(二)各单位可通过公司招聘平台或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可采取组织、个人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引进,也可通过组织或参加人才招聘活动、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等方式引进。
(三)引进单位要成立招聘委员会,通过学术技术交流、笔试面试、综合测评等方式,对引进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职业道德、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察,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实行长期聘用、短期聘用或项目聘用。要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可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通过邀
请高层次人才讲学、咨询、开展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等方式实施"柔性"引智。
四、加强使用与管理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安排在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新兴业务、新兴市场的关键管理和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或首席专家、专家等高级专业技术职位。鼓励和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集团公司重要科技创新项目,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并为其提供科研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在人员配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对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可根据需要进行协议转让并为产业化提供后续的研发经费支持。
(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年度考核、项目考核、聘期考核等方式,加强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要根据引进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突出对科技创新、业绩贡献、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并对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实际贡献、服务年限等因素,参照国际国内同行业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薪酬福利待遇,实行"特人特薪"。对在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等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探索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历、学术和技术水平,直接参加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授予集团公司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专家评选。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为其提供便于工作和生活的周转住房,也可发放适当的安家或租房补助。在出入境、户口、医疗、保险、税收等方面,引进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及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对经审核符合引进标准和条件的,纳入集团公司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引进指标和工资总额单列。聘任专家及以上职位的,可不受职数限制。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条件的人选,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推荐申报。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科技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引才专业领域和招聘职位、引荐推荐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引进政策,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
(二)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市场等实际需要,做好人才职位分析,科学编制引进计划。要充分利用商业合作、对外交往、学术交流、论坛活动等多种渠道,获取高层次人才信息,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三)要加强对企业发展愿景、生产经营、企业文化、人才理念、社会责任的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和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引才聚才氛围,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篇二: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经核准确认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1、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期限服务合同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住房或住房补贴:来我市定居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一套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妥善安排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期限服务合同的,可优先购买我市的经济适用房。
(2)安家补贴:对来我市定居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安置补助费: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
③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8万元;
④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万元;
⑤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3万元。
安家补贴分5年按年度逐年等额发放,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负担。
(3)生活补贴:符合引进的重点行业范围,并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内享受以下生活补贴。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者每月8000元;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者每月4000元;
③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000元。
本市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
④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含硕士研究生
学历)的人员、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三层次者、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每月800元。
⑤获“省级有突出贡献”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每月4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本单位所应支付的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对来我市从事短期服务的(签订5年以内服务合同的)享受以下生活补贴。
①两院院士来我市从事短期服务的,除按协议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外,由市财政发给生活补贴,其中:每年集中工作3—6个月的,发给2万元;每年集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发给4万元。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②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来我市从事短期服务的,除按协议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外,由市财政发给生活补贴,其中:每年集中工作3—6个月的,发给1万元;每年集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发给2万元。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3、科研经费: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资助。
4、工龄、档案与户籍管理:对辞职、离职来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公安部门凭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编制与职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已满的,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编制。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核办法选拔录用为公务员。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给予相应安排职务,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原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6、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7、工资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课题工资等,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8、配偶及子女: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就读公办高中、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9、学习培训与社保: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定期健康体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篇三: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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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章
条件层次
第四章
引进认定第五章
使用培养第六章
考核评价第七章
薪酬福利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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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层次人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满足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创新型国际化企业公司人才需求和智力支撑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第十条培养引进条件,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与公司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高、精、尖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重点领域,以开阔的视野,突出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多渠道、多方位网罗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引进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二)以用为本。坚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作用贯穿于人才发展始终,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使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各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实行“一人一—3—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策”、“按人设岗”和“合同管理”。
(四)统筹兼顾。坚持高层次人才内部培养和高端引进并重,以培养促成长,以引进带培养,发挥现有人才优先培养挖掘和高端人才引进的双重导向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党委组织、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小组在公司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才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具体指挥、统筹协调;
(二)
编制高层次人才工作规划,专项计划及实施方案,报人才委审定;
(三)
向人才委会报告高层次人才规划、专项计划的执行效果,接受人才工作委员审议;
(四)
制订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经人才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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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五)
对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重大问题,向人才委提出建议方案;
(六)
审核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确定引进过程中的关键事宜;
(七)
审核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兑现奖励;
(八)
落实人才委授权或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人才办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年度工作计划,按各单位和公司机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形成,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产业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第八条
涉及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和机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有关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便捷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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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三章
条件层次
第九条
培养引进条件: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引进前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与公司产业发展相关的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
(二)拥有与公司产业发展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资源,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先进,能够填补国内或公司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人才;拥有能够促进公司自主创新创业、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规则,具有丰富的战略管理、金融管理、项目规划、市场营销和风险控制等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第十条
符合第十条条件且按第十三条程序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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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层次(特聘专家):两院院士,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务院顾问,特大型央企(机构)、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陕西省“三五人才”第一层次,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等。
第二层次(卓越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政府顾问,国际知名企业(机构)的中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大型央企(机构)、特大型省企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入选陕西省“三五人才”第二层次,入选省级“百人计划”、“青年百人计划”,三秦学者等省级学者,国家行业最高奖励或称号获得者,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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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第三层次(杰出人才):入选陕西省“三五人才”第三层次,入选省级“千人计划”,省级“青年科技新星”,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行业最高奖励或称号获得者,中型以上央企、大型以上省企总师、总顾问、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顾问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执业律师,公司急需、紧缺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咨询领域负责人等。
第四章
引进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单位可随时向人才办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申请。引进(认定)一般程序如下:
(一)申请。引进申请需明确载明引进的类型层次、人选建议、岗位安排、工作平台、生活待遇、业绩目标等事宜。
(二)初审。经人才办对引进事项进行初审,对拟引进人选采用量化打分、尽职调查、诚信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估,报工作小组审定。
(三)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同意引进后,对未明确引进对象的由人才办负责多渠道信息发布。
(四)洽谈。由人才办牵头,引进单位或相关部门配合,—8—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积极与引进对象沟通洽谈具体事宜。
(五)合同。洽谈一致后,由公司与引进对象签订劳动、技术服务、智力服务、技术转让、专利转移等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待遇、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签订业绩目标责任协议,明确业绩目标、考核办法、团队培养等关键事项。
根据陕办发〔2009〕12号规定,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公司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境)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
公司内部培养的人才符合第十条条件时,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积极开展专题活动、搭建创新平台、实施项目合作、猎头服务、技术团队服务、专家推荐、智力引进等多样化的引才渠道,拓展海外招聘、社会招聘、面对面洽谈等灵活的引才方式。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信息发布和收集渠道如下:
(一)网络、报刊、猎头公司,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家及省外专局、外事局;
(二)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留学人员,省海外联谊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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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等。
第五章
使用培养
第十四条
各单位是高层次人才日常管理和使用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高级专家库。专家库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宁缺勿滥、打破终身荣誉的原则。
高层次人才统一进入公司高级专家库,由工作小组为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与业绩目标责任协议期一致。
第十六条
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聘任中、高级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专家,不受职数限制。
(二)可担任企业高级顾问、咨询委员、技术委员、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委、项目负责人。
(三)可申报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
(四)可推荐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人事管理和经费支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决定权,为高层次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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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五)可推荐为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专家,担任政府决策咨询、科技顾问等。
(六)可协助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
(七)结合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人员配备、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符合进站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进站。
第十八条
积极推选高层次人才进入国家级、省级“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三五人才”、“三秦学者”、“青年百人计划”、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各类层次。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公司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基地,推进产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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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机制,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交流考察活动。聘期内应为第一层次人才创造至少三次国外科技技术、经营管理交流、考察的机会,为第二层次人才创造国外至少一次、国内至少两次培训交流、考察的机会,为第三层次人才创造至少三次在国内培训交流、考察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每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人才办汇报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成绩、经验和不足,安排部署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对急需办理的人才引进事宜,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人才办统一负责联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档案,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组织沟通,经常了解掌握其各种需求,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了解其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完善、修订各类管理办法,做到事业留人的同时感情留人。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坚持成果为要、突出贡献原则,体现激励性、公开性、导向性、操作性,主要依据其与—12—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签订的业绩目标责任协议及有关合同进行。
已聘高层次人才重新聘任时,应重新签订业绩目标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
具体考核工作由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工作小组审定。对同时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考核由工作小组配合上级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和工作性质、业绩目标,可实行阶段性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总结回顾等多种考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一般以业绩考核为主、以素质考核为辅,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审。业绩考核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内容,素质考核主要包括科学素养、个人品德、敬业精神、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学术水平等内容。
原则上业绩考核权重占80%,素质考核占20%。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一般程序: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业绩目标协议,对聘期内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的完成情况述职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用人单位对被考核对象出具任务完成情况及组织考核意见,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述职报告一并报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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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三)人才办会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考核小组,根据业绩目标要求、个人述职报告及用人单位意见对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采取答辩会的形式进行考核。
(四)人才办将初步考核意见报工作小组审定,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聘期结束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激励:
(一)
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将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40%的股权;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提取不低于0.5%的该成果产品销售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
(二)
可给予企业年金激励。
(三)
给予本人一定数额的特聘津贴,由双方协商。
(四)
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五)
向省委、省政府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与评估未能达到目标协议的,或未达到考核评估要求的,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由人才办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批准,根据协议(合同)予以解聘或低聘,同时调整、取消享受的相关待遇。
对同时纳入国家级或省级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司向省高层—14—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次人才工作牵头组织单位专项报告考核情况。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依靠公司所提供资源形成的科研、技术、专利成果所有权归属公司,且负有保密和成果转移转化责任。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培养和有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引进安置资助(不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奖励)用于改善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税后标准为:第一层次100万元,第二层次80万元,第三层次50万元。引进安置资助原则上分次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经认定内部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条待遇。
第三十三条
薪酬社保
(一)薪酬待遇应与能力、业绩挂钩,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项组成,在业绩目标责任协商中明确。基本薪酬不分单元,每月具体标准一般为:第一层次4万元,第二层次3万元,第三层次2万元。绩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考核结果兑现。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陕西“百人计划”的,每月分别再发给3000—5000元、1000—3000元的岗—15—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位津贴(按实际到岗时间计算,由省财政和公司各承担50%)。对公司特聘“三秦学者”,受聘期内除上级每年资助10万元的岗位津贴、15万元的团队科研费外,公司再给予1∶1比例配套,并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列支补助给个人。
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行政职务,属于公司年薪制实施范围的,薪酬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由人才办统一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可根据需要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政策由公司为其办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
(四)到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签约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不少于6个月的院士专家,由人才办负责向上级申请10万元财政奖励。
(五)符合陕西省“三秦人才津贴”条件的,由人才办负责向上级申请每人每年1—6万元津贴。符合陕西省“青年百人计划”、“百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条件的,由人才办负责向上级申请税后30万元财政奖励。
(六)其他符合上级有关奖励条件的,由人才办负责申请。
第三十四条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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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一)由公司按省上有关规定,为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入学等事宜。
(二)为高层次人才租用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房屋面积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200平米左右,第二层次人才180平米左右,第三层次人才140平米左右。
对经认定内部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面积达不到本款规定标准的,待住房调整时予以考虑。
(三)用人单位应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用车需要。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优惠规定申报免征。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社保关系等,遵照本人意愿,可在原单位保留3年。
(六)符合政府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条件的,由人才办负责申请。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可参加公司每年一次的体检,也可由本人在规定费用额度内自主选择体检项目。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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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一)对高层次人才承接并成功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按技术合同额的30%比例,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300万元以内财政补助或贴息。
(二)由公司或各单位牵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300万元财政奖励。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20万元财政奖励。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培训费、福利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保险费、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专利维护费列入成本核算或申报优惠。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和公司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有针对性地推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遵循的上级政策或公司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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