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3篇
篇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司法辅助事务服务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一)服务总体要求
要求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派驻人员进驻采购人工作场所,根据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办案、保全、执行、取证、专业机构委托管理等工作。
(二)具体服务需求内容
1.协助司法辅助事务。接受采购人委托,对案件进行排期,参与案件庭前准备的司法辅助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法院准备送达材料、与上级单位对接送达事项、根据上级单位反馈送达结果进行再轮排期及准备再次送达相关材料,对不在上级单位统一送达范围内的案件如涉外案件等完成全流程送达。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辅助工作完成后,应当就工作过程、工作结果等情况形成流程登记表,交由采购人留档备查,符合验收标准后形成移交登记表。
2.协助保全。接受采购人委托,核实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根据采购人要求,协助网络查控、协助现场保全、保全见证等。应当就协助保全情况形成登记表,交由采购人留档备查,符合验收标准后形成移交登记表。
3.协助执行。接受采购人委托,参与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参与采购人执行案件工作,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协助采购人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
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就协助执行情况形成登记表,交由采购人留档备查,符合验收标准后形成移交登记表。提供能同时满足必要外出辅助办案及相关办案条件要求的设备。
4.专业机构委托管理。接受采购人委托,参与评估、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的委托和管理事务,应当努力采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计算机智能随机抽取专业机构模式,开展抽取专业机构活动。应当就每场随机抽取专业机构情况形成登记表,交由采购人留档备查,符合验收标准后形成移交登记表。
5.因上述服务内容出具公证文书。经采购人委托,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出具下落不明公证文书,对协助执行出具独立公证文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有需要案件办理提存、保全证据公证等,对协助保全全程留证、出具独立公证文书,对协助取证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出具取证报告,对抽取专业机构出具独立公证文书。
(三)服务人员要求
(1)服务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要求投标人项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7人(含项目负责人),其中具备驾驶技能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专职服务人员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执照,具有5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验;持有C1或以上驾照,且至少有1名A照驾驶员;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职业操守。其他服务人员19人(含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能胜任司法辅助服务工作;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者优先;
(4)服务人员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工作细致,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遵守采购人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5)服务人员能够按照采购人正常上班时间提供司法辅助服务;
(6)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工作岗位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管理要求
(1)服务人员应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凡请假者需经采购人管理人员批准。
(2)服务人员应在其工作时间内服从采购人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司法辅助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该人员服务,并由投标人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服务人员应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投标人提出整改意见。
(5)采购人对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产出的工作实效及工作效
率进行绩效考核。
(6)供应商需提供能满足必要外出辅助办案及相关办案条件要求的设备。
(五)保密要求
(1)供应商及其团队成员均应严守在履行本需求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采购人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
(2)供应商不得将本需求的内容向采购人和成交人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供应商在提供司法辅助服务过程中,要遵守采购人保密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一律做到不该过问、阅看、记录、外传的审判工作秘密坚决不问、不看、不记、不说不传;不准在公私场合、私人通讯和各种媒体中谈论、发表涉及审判工作秘密事项的观点、言论;不准携带诉讼案卷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准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不准随意放置或丢弃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文书;不准未经批准随意让他人翻阅、复制卷宗材料。
(3)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需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采购人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
(4)服务完成后,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原件及任何复制品。
篇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是公证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公证处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公证处的重要职责。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协助公证员完成公证工作,为公证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证员完成公证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审核、归档等工作。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公证工作的流程和规范,能够准确地处理各种公证事务。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公证员和其他同事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公证工作。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非常繁琐,需要他们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他们需要认真核对各种证明材料,确保公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他们还需要及时处理各种公证申请,保证公证工作的高效性和及时性。在公证工作中,他们还需要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如纠纷调解、证据保全等,需要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是公证处的重要后勤力量,他们的工作对公证处的正常运转和公证工作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工作虽然不太起眼,但却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公证处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
篇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有关分析
作者:陈沐光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31期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75-01摘
要
当前,因为公证机构拥有先天优势,其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和在深度优化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中,彰显着至关重要的效能。但作为公证机构务必要把握良机,正视工作过程中的弊端和不足,更好更优推动改革和转型。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优良路径予以详述。
关键词
公证机构
司法辅助工作
分析
在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不断推进中,我们要弄清公证和司法辅助工作之间的关系,剖析前者参与后者事务的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障策略,可提升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整体成效。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
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辅助工作,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相关意见以及各地区公证机构的实践经验,做出以下总结:
首先是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借助吸纳公证机构进入法院特邀借调组织名册的形式,进入名册里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使其在各类事件领域中进行调解,之后在此基础上全面发挥出程序引导性效能,使其可以进行前置程序改革工作的调解。在协议达成后,公证机构可以迎合当事人申请要求,对拥有给付内容和相应债务债券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办理,然后拥有强制性的执行效力。
其次是参与调查取证,也就是公证机构一方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予以一一核实和调查取证,在核查完成之后,公证机构需要对具体内容和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等向法院一方出具报告说明。
再者是参与送达,也就是公证机构在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情况下去参与到案件各个环节的送达事务中。
然后是参与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可以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一同核实被保全财产详情以及所被保全的财产证据,对相应被保全动产权属归类进行透彻核实,同时也将财产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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