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3篇
篇一: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样本范文(通用3篇)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设置什么机构?
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
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明确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罗列,并明确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泄露本社商业秘密,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等行为。
怎么经营?怎么分配?
章程明确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包括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
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规定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
在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方面,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明确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
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__。
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__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__。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__(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__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__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只设人口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
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
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
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
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
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__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的是适应农村?产?的发展和维护最??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下是CN?才公???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供?家阅读参考。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1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资产经营与管理、?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主经营、独?核算。具体职责为:
(?)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的?地和森林、?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产经营和?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开始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产?队成员;
(?)?母双?或者??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官;
(?)全?制?、中专学校的在校学?;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员。 第?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员,履?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会决定的?产?活服务、收益分配、?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
(?)执?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本社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条
本社设社员?会、社员代表?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三条
社员?会是本社的最?权?机构,由本社??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使职权。 第?四条
社员?会?使下列职权:
(?)通过、修改章程;
(?)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作;
(?)讨论审议本社的分?、合并、终?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会,经社员?会授权?使职权。
(?)设社员代表
名(?般为每五户??五户??,但不得少于???。??在五百?以上的,不得少于三??)。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代表。
(?)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例分配到村民?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六条
社员(代表)?会实????票表决制。 第?七条
社员(代表)?会每年?少召开?次。有?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召开社员?会应当有??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会应当有三分之?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会和经社员?会授权的社员代表?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终?和本章程第?条、第三??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终?的决议,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条
社管会是社员?会的执?机构和?常?作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管会设成员
名(?般3?7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社长(代表合作社?使职权的负责?)是本社的法定代表?。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
社管会实?社员?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社管会?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会,并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
2、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案;
4、组织重?投资项?可?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案、收益分配?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7、负责?常社务管理?作。
(?)社长?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可举?。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条
社监会是社员?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监会设成员
名(?般3?5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员担任。 第???条
社监会?使下列职权: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
(?)监督社员(代表)?会决议的执?;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及?常?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般不超过六个?。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五条执?。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组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 第??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般为3?9?)组成,由社员?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终?。选举委员会成员不
?三?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选举委员会?使职责?新?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次会议时?。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选举?作?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作情况。 第??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 第??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上?届社管会应当在新?届社管会产?之?起???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具、财务账?、固定资产、?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届社管会。 第??九条
本社五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数及罢免理由进?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若罢免?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书?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凡涉及?程项?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额较?的项?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承租?收取承包、租赁?。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承包管理,建?健全农村?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四条
严格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五条
本社财务实?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本社统?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六条
村级各项收?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可?账,村级重?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案和社员(代表)?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地征?补偿及分配等重?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七条
建?健全财务收?预决算制度、财务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和分配?案,经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少每三年审计?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会审议(或修订)通过,?
年
?起?效,并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篇三: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__村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__村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
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天,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
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__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
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__村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__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__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
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__村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签名方可开支;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__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__村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__村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__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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