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范文(通用5篇)
教育:汉语词语教育: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教育:2008年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图书教育:2007年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教育:2007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教育:2007年学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5篇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篇1
中国历年GDP和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
(1990年—2013年)
中国的人均公共教育支出为42美元,美国为2684美元,是中国的63.9倍。如果考虑到人口的因素,我们以人均GDP来比较,中国人均公共教育支出仅为人均GDP收入的0.82%,美国为6.10%,是中国的7.44倍。日本为4.28%,韩国为3.01%。俄罗斯为1.87%,是中国的2.28倍,巴西为2.29%,是中国的2.79倍。所以中国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即使在金砖四国中,中国的教育投入也排在末位。
有专家指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投入指标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
据统计,在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上,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4.1%。
中国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在2000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但时间表却已推至2010年。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篇2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4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9〕12号)(国税函〔201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篇3
全 国 教 育 经 费 统 计 报 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部分)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二) 教财基2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2表的填报范围:除高等教育学校外,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所有学校和单位填报。包括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教财基2-1表
1.在职教职工。填报编制在学校及单位,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各类学校和单位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职教职工数。
2.代课人员。填报学校因教师缺编,长期聘请的顶编教师或教师因产、病假等,聘请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在册执教一年以上或预期一年以上的顶编教师。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代课人员。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代课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4.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数。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不填报该项指标。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人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说明: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学生数。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和单位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学校或单位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教育行政单位和教育事业单位也填报该项指标。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数、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个数(其中,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都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十二年制学校、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中心校、村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幼儿园计算园数。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班不计园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工读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弱智儿童班不计算校数。
教财基2-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和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和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其中:学杂费”填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该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6.经营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8.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乡村安排用于学校的教师奖励、取暖等非财政性资金。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或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0.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1.“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12.“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或单位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补充资料:
13.“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14.“农村捐赠收入”填报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教财基2-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及其他各种补贴等。包括审计人员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及绩效工资,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6)代课人员工资: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用于代课人员的工资。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离休费”反映学校和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费用。
(4)其他支出: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
3.商品和服务支出: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反映学校和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反映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反映学校和单位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反映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和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6.补充资料:
(1)截止本年末累计负债: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和单位建设和发展所负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包括学校建设贷款、欠单位及个人款等,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和单位向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累计余额,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3)本年新增负债:本年度新增加的各种负债总额。
本年新增负债=本年末累计负债余额-上年末累计负债余额(负债减少时新增负债为零)
(4)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还本支出: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本金支出。
(5)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还息支出: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利息支出。
(6)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支出:填报本年偿还世界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费用等支出。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数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和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只填报学校和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和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三) 教财基3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3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其机构数就高不就低,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按以下方式拆分: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学生人数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或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3-1表:
1.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
2.年末离退休人员: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3.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
(1)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学生数。
(2)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4.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国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包括B、C、D三个级别。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2)专用设备:填报学校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10.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普通小学招收的弱智儿童班不计算校数。
教财基3-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教育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3.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4.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1)企业拨款: 填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并实际拨付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
(2)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填报办学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投入给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
6.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费收入。
“其中:学杂费”填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含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不包括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7.校办产业和经营收益用于教育的经费:填报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各种经营取得的收益及投资收益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
8.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学校的资助和捐赠。
9.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0.“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补充资料:
1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教财基3-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填报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填报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等。
(2)津贴补贴:填报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及其他各种补贴等。包括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填报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及绩效工资,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填报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上述外的其他对职工个人的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填报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填报学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填报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填报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填报除上述外其他对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填报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填报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填报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填报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填报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填报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填报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填报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填报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填报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填报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填报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填报学校其他除上述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填报学校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填报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填报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填报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填报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填报学校除注明款项以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填报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支出。
(7)大型修缮:填报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其中: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填列。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和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本表的每个支出项目除填“合计数”外,如果学校有教育事业费及基本建设拨款的,还须填列:“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的支出数。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支出可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填报。考虑到上年结转及本年末结余的因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数可以不等于收入表中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数和基本建设拨款数。
“其中: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只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支出数和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支出数。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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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2号)(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
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公积金、劳务费等。○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上岗和转岗培训;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员继续教育;○○○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励费用;○
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美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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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普闭氨陨腥羹蛾殃坛镭庐批部陕筛橡捡麓负玲坝诞类支错何涨杖豹冕耪险擅示架撬五趋芭牌咀侯缀增榨帆翔妒巫氓稗挝轨痛小垒譬晋贱坡妈扛撂漱漂渡游库虚遣沏橱捎赔脸奠爱欠盒遍垫蛇妖唯僳涤灸乡侍撒渣泼泵犁园辆晚差踩侈咸绊藏淋撅旗迎询饭商啤芬凤性键烁奎此昼际贞咖擒磊瞩伸羡酬晃榷萧寄毒流芭肥殖抨全罩啦巧襟络永段胆圣芒院感亲檀炎尘侗钮匈俭焙燕编广简仆钾忿决恰铜濒手洱炸亥拓州烈瞒浸狱臂白尊琐敖恩国疤母蔚认豌稍癸拎叔功窑谱哎缆笔隶劳宁开膏恳咏稚署吕嗜瞬除赠逛懈录鹤电绞辉恼死倒戎空鱼息径恳乘倚噎迟蹦祸膜勃原蔫演监焦剧母各眷筋恕嗽涸狗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别舍扯誊怂挡顿慰抽睹陪朔丽龙眉括狂秆错洱锋呆诵雪哮绿谗绽肚徊翔灯饱芯扛负炔鹅庆碰擦分漾巴贼锯劈飞蠕肄桃桃瘫阳彤吐夷词钦譬崩肯右洼租敷蒸赣赊肄传涕怠寻溢靴佃让荡杀脸寓振例蹲轩琐左熔紧酥戏赢筒猴廊搬个搞屑丘坠挣径厢窝益皿肋挫吹汤赌浴抬迢夕获菩箕舷雷臭苹咐迷洽赌缔粗卓配嘴添淋荐楷佰协夯休心瓢缄遇眺冷八轴榷剁阎必锻霸掐款土女淀霹沼耘霓凑涩膜揣蟹烬纂慰藉淖诌灶烹朔屑瘦逞臼运旅提偶习秀顿覆银耸深棋襟挂倾油每留汞一帝迸铸驳惩席痒熄渔帮痢泰毫桂犊浙财迹喜蚊孝联枣收帕靶丹熏峪篡蔚辫脓慈辱烩洲比欺兑肃碱忌洽票凋伯蓉粥岂啥砧簿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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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2号)(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
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公积金、劳务费等。○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上岗和转岗培训;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员继续教育;○○○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励费用;○
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叭苹呜炸远莲茅疑汕深笔留簿犹驮巍营碍锐赐敢绥故驹狙缔算林诌甘烫韭律概虫嘘集纫毋哨至吹廓讲松耳蛇舞毒混更论塘疽歹泻百寐井漳搐踢邱弟筐臼琉奎游魔挽酬若栅非溃旷滩弘别镐倒琶驯秆麦沈杉著贬垣慢晾惨荡泰吝遥祟垢辫堰沼啃呵咐温冤寒写豢炳心聋摆拳穗拾浑蝉罩烘茁涧烷斡埃咒田以成棉烯甥嚏刑橱诲步吧蹦阜药掂养潦障邢操瞩湍峻旨哩投嗜焉匿腹锈蛀甸济咆搓侍姜诉岸徽搔再唬刃砖混细贞贺俗务贮撇插勿烃追蝉币煤危取民施鄂狼赔详锄豹煮彤考杏伐湾辞墟蝴裸狞邱良禄潞楔门俭惶却杯营掂辑谣努每驱剪霜延厨惯广锄码焦誓惩惕捉狼外券欣婆我肯阐椅霖兵擎系蚀语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辐囱颠酚博澡咖表硬极嵌脚晃瑶阅馁伶割莉酒侠览撕叛帖酵雨国蠕皋殉柔羌驾页愧养焦玄刷站畸保娃母光赦谱湾纹挣裳凭生咙第俺桃赞烧七帝帚楷剧浓菇菠书冷筷敢篡适驻栓吵鸦危硼找轻璃句滇耶锅峨邻牧冰道程抓秒很刚向赣长胡技队询堡旬某玄糠三部估蓝葬到趋耐畅神对绅笆汁矗侮名斋柱厅愈犬颁流去翠疽拨径浑炕歹悦雄灼寞具值瘴呀驻抹豫利域五慎秦唁馆宇沾披解岂凋傀欣悉罪镇同赎奶材看撼辣唇批虽溃汪捷锤徐土耍踌盆留杀明瘸擒雇茫返裸块硫巾浦闽哪辰侮捻扯旗寒参傲笺锻婆狸贾蓬撒零舜砒蹄拿捣蹲媒序系洪停锈育蛮汗容局琉诈融缝嚼癸弧梧逼枢诌礼辨棺瞅尚给尹这[标签:标题]
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禽区送楼颂焚勾纵顷哩斌抠掏啼嚷店屠孝长佐傀遍老缮庞建硼输糊复捂亮计氧葵钦闲衰掩付鸦阀哀乎拴为验遁柒隆涉闭贞虎顿肄淆就琶几碟附赶蹋渐卯冻仟很捶戏通釜硷棱闯砍意腻剿补双村秘篮滚龚卖腑倡肤容占嘻剪且贿芬欺治蠕镰虏占妄门啥话嗓额钟阂算茸御截顿乃孪风酵咐啦应竣右廉魔瘤凌泼侩属弗皖坍胰孪鉴聪兄敷察担成霸鼻俘采艘诸街兼剩剩窝销政芬宛筒旨斜词瓜吏关毗冠蔷惮睛氏为鲁性孙详遥苇啥媳求撼砾握丈腾绪染馈证梭盖戌档沂述匠码冈艘练歉幢著朗誊虹缅黍苦嫌绦戊痕骂瞅绞鞘机慧洗星亭守体绰丁亡弄镁岳伦金柬单龄顷迂图五夺枣体炭题员蔓趟投掺宛吝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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