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难点4篇
篇一: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难点
主要国家区域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监管政策汇总分析
立鼎产业研究中心《2020年版电子烟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各国电子烟监管政策不尽相同:以美国与日本为例,分析认为,两者对于不同产品监管态度不同,但整体呈现出对雾化电子烟监管趋严、对HNB接受度增加的态势。
1)日本:日本对雾化电子烟监管极为严格,禁止未经许可在液体中添加尼古丁,截止2019年8月市场暂无获批尼古丁添加液体的电子烟;对加热型电子烟则相对宽松,日本厚生劳动省承认加热不燃烧烟草是比传统烟草更健康的替烟产品,同时于2018年通过的《健康促进法》将HNB排除在公共场所禁烟的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是促使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HNB市场的一大原因。
2)美国:雾化电子烟方面,美国禁止向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进口到美国的电子烟需符合相关法律;2019年3月美国FDA要求将调味电子烟产品于实体店下架,并要求产品制造商重新申报产品入市前申请;HNB方面美国监管政策由严向松,对于IQOS产品,FDA审批直到19年4月30日才通过PMTA(新型烟草产品上市前申请),FDA对于IQOS的MRTP(改良风险烟草产品)申请仍在审核中(16年12月提交申请)。
主要国家区域对于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政策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长期来看HNB有望更胜一筹:目前加热不燃烧与雾化烟两者并驾齐驱且高速发展,但长期来看,分析认为HNB制品更有望成为新型减害烟草的主流,究其原因,分析认为加热不燃烧制品在口味与传统烟草更为类似,更加符合替代传统烟草减害的初衷,而雾化烟销售口感与真烟稍有区别,并且参考各国经验对其监管也有望持续加强。
对比雾化烟与加热不燃烧烟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全文完-
篇二: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难点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实施条例》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条例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针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已非首次出台。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强调,督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电子烟市场乱象由来已久。数据显示,仅在2019年我国就有8000多家“电子烟”相关企业注册开设。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烟草的替代品,电子烟仍然含有有害成分。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地哥网创始人余德表示,电子烟本身制造工艺并不复杂,且较小规模投资就能进行生产,有些厂家为了促进电子烟消费,在产品里加入薄荷、茶叶等味型香精,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还没有较为可靠的临床结果。专家表示,虽然一些头部企业设立了烟油分析实验室,但目前整个行业仍旧缺乏产品标准和法律规范。
政策收紧,电子烟将走过红利“窗口期”。有专家表示,电子烟市场存在着“发展在前、监管滞后”的特点,面临日趋严格的监管态势,行业的红利“窗口期”可能已经过去。与此同时,电子烟行业仍有较大市场空间。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潜在电子烟市场,截至2019年,中国烟草市场消费者超2.87亿人,行业潜在市场规模为1129亿元,与渗透率只有1.2%的现状相比较,电子烟行业发展空间依旧较为广阔。
篇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难点
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对新型烟草制品监控力度的不断加大、烟草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以及人们对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和对身体健康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快速发展,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对传统烟草行业、烟草发展环境尤其是卷烟行业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本文不仅对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进行定义,并且对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烟草市场监管;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
一、电子烟的定义与特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表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指出,电子烟具体包括烟弹、烟具以及与烟弹、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ElectronicCigarette,EC),属于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的主要原理是通过加热、超声等方式使包含尼古丁和香精成分的甘油或丙二醇溶液雾化,从而产生像卷烟燃烧的雾气,以供消费者吸食。
(1)设备构成。电子烟是一种电动设备,它由装有电池和控制单元的主机以及装有烟弹的雾化器组成。烟弹中一般具有预注式烟油和可替换式烟弹雾化器,雾化器是由线圈组成,使用者吸食由烟油加热转化为的气溶胶;烟液成分包括尼古丁和丙二醇、植物甘油以及不同成分的调味剂;传感器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消费者的抽吸动作从而启动雾化器工作;电池一般是可充电的锂电子电池,它可以提供充足的电量使雾化器高效运行。
(2)电子烟吸食的基本原理。尼古丁的摄入量会受到消费者的吸食频率、吸入深度以及一次吸食时的时长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尼古丁的传送量会随着加热元件降温,消费者更换雾化器或者烟弹等行为都会造成尼古丁传送的减少。
二、国外对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现状
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曾经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义为药品监管范畴,而随着电子烟在美国青少年中快速的传播,从而引起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高度重视。美国多州政府认为电子烟公司具有诱导青少年食用电子烟,淡化电子烟危害行为,从而最终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FDA十分重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危害性。2019年美国进一步完善对电子烟进行监管,包括电子烟的成分、安全、以及生产销售等一系列流程方面做出了具体严格要求,从而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管制。
2.日本
日本卫生部主张对于电子烟的监控适用于日本的《药事法》。同时日本卫生部认为《烟草商业法》提到的烟草制品定义概述为全部或部分由烟叶组成,民众吸入、嗅入、咀嚼的产品。而烟叶是指烟草属烟草植物的叶子。那么很明显,电子烟并不符合这一定义。日本则将电子烟归为医药产品。由此,日本卫生部认为,电子烟不能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监管。同时日本规定含有尼古丁的蒸气式电子烟烟油需要在生产制造、销售、进口出口方面均需要获得许可证审批。同时只允许少量医用电子烟。日本卫生部已正式要求地方政府对电子烟进行严格监管,规定药店禁止销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同时收回所有上市产品,三、国内对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现状
2021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强调,各地要坚决拥护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于推进电子烟产业规范法、法制化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烟草局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实施的相关监管政策,切实做好未成年保护工作,提升电
子烟监管效能,让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营活动规范化。促进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规范经营工作不断持上升水平,使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脉动。
2022年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与2022年5月1日正式生效。《管理办法》明确表明,禁止出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伴随着《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出炉,标志着国内电子烟行业将要迎来强力监管时代,同时国内电子烟企业也表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电子烟监管政策,严格履行好监管职责,从而使电子烟市场规范化、秩序化。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了加热卷烟纳入烟草制品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依法按照有关法规执行。这表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产品、销售、渠道生产等一系列整体流程要按烟草产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接下来对于电子烟行业来说未来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一方面是电子烟产品应具有符合烟草规定的烟草制品商标规定的实物和标志同时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产品质量得到保证;同时应当建立电子烟产品跟踪追溯机制,实现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另一方面零售户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规定要求有合理布局的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其他规定。这意味着未来会对渠道进行更深层次的监管和检查。
最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全国范围内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保证了平台交易的公平性以及交易的地域和价格畅通性,限量管理了电子烟等产品的异地携带和邮寄。而限量的度会在后续监管中进一步明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电子烟的销售渠道、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加强对未成年购买电子烟监管工作。明确了电子烟行业全面监管导向。从而使电子烟无序经营,谋取暴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四、以电子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宏观监管措施
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权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立电子烟的法律地位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实现国家对电子烟的监管。同时,通过舆论宣传强化
大众对电子烟危害的认知,营造监管环境,建立连贯有效的监管体系。探讨当前环境下,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电子烟监管策略与执法规范。
一是实现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与目前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实际经营情况的完美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是为了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新型烟草制品的生产。明确生产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管理,对参照管理的广度和深度进行明确界定,参照传统烟草制品的模式,从而实现电子烟生产、销售专卖专营,同时还进一步明确、统一了电子烟的质量标准,理顺了行业管理模式和评价依据。
二是健全完善协调机制。电子烟不同于传统的烟草制品,有其自身的特点,仅仅依靠单个部门进行监管治理是不够的,内部监管应该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构建多角度、深层次、全方面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体系,提高整个电子烟市场的净化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需要对于产品的质量,电子烟健康普法的宣传和对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三是加强源头管控。我国烟草制品的生产包括烟叶的种植、购买和分拨等全流程实施计划管理,有效保证了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电子烟产品成分中含有尼古丁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已经得到公认。电子烟监管应当向产品上游延伸,对涉尼古丁、烟碱、烟草提取物等生产企业,从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控,掌握敏感物资的来源去向,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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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J],中国烟草学报,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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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新型烟草制品监管难点
强化新型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思考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卷烟市场的零售业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违规经营卷烟行为更趋隐蔽,加上烟草专卖执法权限的束缚和一些相对紧俏卷烟货源供应不足,卷烟零售市场监管难已成为当前专卖管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烟草专卖管理方式、内容如何随形势变化而调整?如何更好地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几个因素
1、零售业态的变化与发展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影响。随着新零售业态的不断变化,卷烟销售网络建设面临的问题,并促使我们不断调整新的工作思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我们的工作方法引导卷烟零售市场向良性轨道循环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新课题。过去我们的卷烟销售网络主要是由个体零售户、国营零售商场、百货商场和烟草行业的自设专卖店等传统零售业态组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一些国内的民营企业组成的大型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名烟名酒店也纷纷进入卷烟零售领域,并成为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型业态在销售方式和资金上与传统的零售业态相比占有很大的优势。这些新型的零售户在给我们的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增添了新生命力的同时,由于他们具有货物仓库多、销售方式灵活多样、促销活动频繁、卷烟销售量大、货源购进面广、销售品种多等特点,给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2、法制化建设的推进,给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提出新的要求。由于立法的滞后,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近几年各县的打假破网不断深入,涉烟违法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专卖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国家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需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检查”。当前,发现违法卷烟不能查处,望“烟”兴叹的现象并不少见。况且查处后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脚大鞋小步难迈”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也成为涉烟违法分子屡犯不改的根本原因。
3、有效货源供给不足对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卷烟供应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这种状况在农村卷烟市场紧俏卷烟供应上显得尤为突出,给不法烟贩有可乘之机,大量的假冒紧俏卷烟、非渠道低档卷烟纷纷充斥市场,一些利欲熏心的卷烟零售户也加入到销售的行列中,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制假、贩假、售假活动分工的专业化,窝点小型化,分布分散化;交易的隐蔽性、便捷性,卷烟假冒对象的低档化,信息获取的网络化、货源购进的订单化等特点,给零售市场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查处过程中,有些违法经营户还振振有辞:“烟草公司卷烟供应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我们不卖别的烟卖什么?难道要坐等关门不成?”矛盾焦点由此产生,抗拒执法时有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4、专卖管理指导思想与行业深化改革主线有偏差。目前,烟草行业正处在重要的调整时期,特别是专卖管理的职能的转变,重服务轻管理。有的同志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认为现在市场平稳了,效益增长了,只要努力搞好网建,搞好经营服务,就能实现企业的发展,因此开始忽视专卖管理。个别单位从减少人员、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甚至把专管员变成签字员,县级局的专卖管理职能被削弱,对市场监管不力,因而出现了制假贩假反弹的现象,这是一个应该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问题。
二、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几种对策
加强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烟草专卖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
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认清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的神圣职责。要根据卷烟零售业态的变化和违法经营卷烟的新特点,适时顺势创新专卖管理方式和内容,为合法卷烟的销售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推动卷烟零售市场的有序、和谐、健康发展。
一是保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高压态势。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售假烟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市场净化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由于部分零售户为销售假烟而牟取的高额利润,不惜为制假售假分子提供市场空间和销售渠道,同时制假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制售假烟活动仍然存在较大反弹的隐患。为此,我们必须保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高压态势,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实现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要与有关执法机关继续落实联合打假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执法资源的整体优势。认清当前卷烟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新目标,制定新措施,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不断提升卷烟打假工作质量,营造有序的现代卷烟零售市场体系。
二是开展讲诚信、讲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以评选“模范商户”为契
机,大力宣传诚信销售。常言道:“经商信为本,诚交天下客”。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我们应以道德为支撑,以自律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发挥模范商户的作用,通过广泛性、经常性地开展讲诚信、讲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讲诚实、守信用”的经营理念,与广大卷烟零售户建立牢固的战略伙伴关系,构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守法经营的诚信经营大环
境。
三是保证充足的货源供应。国家局姜成康局长强调,各级烟草部门要保证该地区卷烟市场的供应需求,特别是农村卷烟市场的供应需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讲话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证市场供需平衡。在货源的分配上,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卖人情烟、关系烟和卖大户,让那些以“卷烟供应不能满足消费需求,我不卖别的烟卖什么”为借口的违法经营者,在被查处时,心服口服。其实,绝大多数卷烟零售户是不愿卖假货的,毕竟声誉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我们只有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同时,保证有充足的货源供应,相信他们是能够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的。与此同时,对从事卷烟违法经营活动的卷烟零售户,我们要予以重拳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明码标价工作。为保证卷烟零售户有合理的经营利润,近年来各地都实行了明码标价。通过新型零售商户的调查,特别是大商场、大超市。当前的明码标价工作仍存在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价格管理不到位现象。一些卷烟零售户为应对竞争,不惜以降低卷烟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并片面的认为,卷烟本身利润小,不卖不如多卖,它能带动其它商品的消费,不在卷烟上赚钱,在别的商品上赚钱。因此,卷烟不赚钱,倒贴塑料袋的现象不但没有引起这些卷烟零售户的重视,反而加大了他们对卷烟低价竞销的做法,给其他的卷烟零售户带来销售压力而引出负面和公愤。实行明码标价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零售户利益的最大化,零售户的利润增加了,就能抓住他们的心,就能够使他们得到满足感,从而提高广大零售户对烟草部门的满意、忠诚和依赖度。实行明码标价可以限制经营户自主定价权,使原来利用自主作价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受到严格制约,规范了价格行为和经营行为。避免了零售户在销售过程中与顾客的讨价还价,减少不必要的误会。零售户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服务质量,扩大销量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上,树立零售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可以打击无证经营户,目前无证户的货源主要是一些批发大户按批发价供给的,所以明码标价有利于我们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五是统筹规划,合理发放零售许可证。目前,尽管零售市场规划布局的合理与否尚存许
多不同声音,但现有零售许可证发放存在城乡失调、监管存在盲区以及违规违法经营现象屡禁不止。对于现有的零售市场来说,规划和管理是大势所趋,但在制定规划布局方案时,应把握好一个“度”,做到因地制宜。在城镇和人口较为密集的路段,应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户的数量及合理间距,并按总量依次类推,逐层分解,使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布局趋于合理。在偏远农村,应从方便卷烟零售户和满足市场的需求出发,做好农村卷烟零售户的发证工作。抓好年底许可证换证工作,努力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
六是密切关注新型业态的销售动态,适时顺势更新专卖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可以预见,今后的几年,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的大型零售客户将会成为卷烟零售的主要经营形式之一,卷烟连锁经营,超市经营已成为一种潮流,并且其销售量比例也成倍增长。要是这些零售客户成为我们的同盟军,还需要我们在服务、诚信和管理上下功夫。在搞好服务的基础上,为防止这些零售客户搞低价倾销、团购销售、打折让利等行为的发生,明码标价在这些客户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那些以总店配送分店经营模式的客户,我们要对分店实行一店一证一户一访一结算的制度。从零售价格、限量供应等方面加强对这些零售客户的监管,在规范他们自身经营行为的同时,努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环境,维护传统零售客户特别是中小客户的经营利益,促进整个卷烟零售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七是加强内部监管制度的落实,真正做到落地销售。零售终端确认制度的含义是通过配送人员与零售户在销售票据上的签字确认,确定卷烟在访销配送过程中各流通环节的起点与终点,从而明确访销、配送、零售商户三者间的责任,规范卷烟流通秩序。
八是控制大户,防止形成“网中网”。关于“大户”的界定,笔者的观点是指那些卷烟销售量较大,有自己稳定的下线,又不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对烟草行业的平稳、协调、健康发展构成危害的卷烟经营户。由于这些大户的存在,不仅为无证经营户提供卷烟货源,还扰乱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周边零售户的经营利益。严格控制“大户”,防止形成“网中网”,对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大户”采取合理定量后,中小卷烟零售客户的订货量往往会有所上升。在保护、维护中小卷烟零售客户利益的同时,还要对其实施监控,调查其所进的卷烟是否都是用于自己的规范销售,这对调控卷烟经营大户很重要。
总之,通过全行业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多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探索对零售卷烟市场监管的新途径,从而确保我县卷烟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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