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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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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公司有关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现职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或罢免行政领导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公司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A)职代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依法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公司所属部室、队、班组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各选举单位代表的名额原则上以职工总数的5%的比例计算产生。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比例的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一般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在全公司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煤业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关心

  煤业有限公司的发展,为企

  业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确需调整时,须由选举单位过半数职工同意方可调整,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

  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报请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煤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根据情况可按部室、基层队代表组成组,并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团长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的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2年,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基层和公司领导干部,其中基层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大会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安排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职代会要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凡是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问题,由公司行政负责将有关文件、材料于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到各代表组,让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职代会召开前10天书面上报;公司行政领导根据代表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职代会做出说明。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根据需要设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委员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5至11名。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监督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

  (二)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四)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五)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职代会与公司工会

  第二十九条

  列任务: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做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八)在职代会上报告工作和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矿业(集团)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职工代表的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按会议通知列席职代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

  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经职代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总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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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不足五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七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

  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菠、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11(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

  (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

  (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其职权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1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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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

  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基层单位或者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林区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

  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

  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

  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

  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

  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

  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职权

  2.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职工代表

  3.1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

  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组织制度

  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

  4.3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

  5.1.7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

篇五: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6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

  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

  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

  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六: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摘要: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形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听了各代表小组预备会议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馈相关领导部门,提请重视与改进。

  4、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主人翁责任感强。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学习,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留调入者代表资格的,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5—8%,5人以下的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代表占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主席是当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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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通过。

  主席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相应的职能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各代表组推荐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经营委员会,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题。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整改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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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问题和生活福利事项,包括医药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工作。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反馈工作,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2、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推荐等工作,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3、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改善职工福利条件,搞好安全生产;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5、定期听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生产福利、组织宣传、女工、经审等工作委员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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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可同时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

  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管理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科室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科室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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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2、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3、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器材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合方案等等。

  4、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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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报告部门工会

  、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

  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会交办的任务;2、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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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员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员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或免去领导职务。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等。

  五、法律法规赋予员代会的其他权利。

  为确保员代会的质量和行使好以上职权,员代会要坚持以下程序:

  1.提交员代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如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要提前10天在局域网上发表,组织员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2.需要员代会通过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合同、安全生产报告等,要实行票决制,根据票决结果分别作出相应决议。

  3.员代会评议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工作。首先,由员代会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评议办法,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其次,被评议领导人员向员代会作述职述廉报告;第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评议情况,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归纳整理评议意见;第四,员代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第五,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员代会报告评议、测评结果;第六,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将评议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关资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4.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必须经过员代会依法选举。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负责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分类、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拟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组织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审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测评结果。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以组织部分员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员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六、各代表团围绕员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在员工代表和员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

  七、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新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八、准备大会材料。员工代表大会的材料主要有: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员代会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提案处理和提案征集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和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企务公开情况报告;员工培训完成情况和员工培训指导计划;员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办法;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大会决议、决定;党组织书记讲话等。

  九、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按照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有关规定和要求,于会前2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公司集体合同主管部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三、各级组织和员工代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落实广大员工的知情权,动员员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做好大会各种资料整理和归档。大会重要表决通过的材料一般保留到本届员代会换届时为止。

  五、做好闭会期间的其它各项工作。

  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担起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所属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篇八: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最新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编辑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第六条

  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编辑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人。第九条

  职工

  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编辑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人一般应占多数。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不脱产)。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编辑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编辑第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商业、外贸等企业单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也要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参照这个条例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各市委组织部、国资委、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监督”等要求,在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创新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代会是中国特色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源头防腐领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平台。全省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落实。

  二、正确把握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参与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强化责任考核,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确保职代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要督促企业行政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推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条例》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国有企业职代会依法建制、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发挥作用。

  (三)坚持创新发展。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在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发挥职代会作用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代会制度建设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正确解决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问题,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结合。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有相互支撑和互补作用。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要齐抓共推,统筹结合,形成合力,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配套推进,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制度联建、功能互补、共推联动、作用倍增。

  三、强化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

  适应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资产重组的新形势,重点加强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国有集团公司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落实职代会职权、完善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上下功夫。不能以集团公司本部职代会取代集团公司职代会。

  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职代会职权

  (一)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决策;

  2.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3.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的情况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1.职代会实施办法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

  2.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

  3.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1.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2.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5.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人员应当由企业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1.企业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2.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3.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以上干部;

  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集体协商中的职工方代表;

  4.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五、依法健全国有企业职代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国有企业职代会的届期和会议召开。国有企业职代会届期一般与党组织、董事会、工会届期等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职代会确有困难的,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可以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会议等作情况说明,采用职工代表无记名分散投票、集中统计的方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企业一线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比例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职代会代表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具体结构、比例和产生办法,以及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代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征得企业党组织同意后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职代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三)国有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职代会巡视检查、提案、质量评估和职工代表管理等工作制度。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提案、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规章制度等专门委员会(小组),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应有作用。

  其他职代会组织制度、职工代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条例》和《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苏工民[2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政治领导核心,要担当起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纳入党组织工作计划和企业党政工作目标,定期听取工会对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企业行政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和决议,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政治领导和把关定向。

  (二)落实国有企业行政执行责任。国有企业行政领导在建立和运行职代会制度建设中要切实承担起执行责任,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向职代会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对职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明晰责任、狠抓落实,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必须向下一次职代会作出报告。

  (三)落实国有企业工会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工会要积极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积极争取企业党组织对职代会工作的政治领导,督促企业行政严格执行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加强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民主参与能力,在职代会召开之前和会后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争取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职代会闭会期间,促进企业并组织职工认真落实职代会决定决议,牵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指导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开展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日常民主管理。

  (四)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上级党组织、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对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推

  荐、评选、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以及企业党政工领导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依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有关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妨碍、阻挠职工或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的。

  2.拒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3.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

  4.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的。

  5.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6.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所属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改革企业的领导制度,是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统一指挥。这是一项牵动全局的艰巨任务,应该经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邓小平同志在一九八○年十二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基层单位领导制度的改革,要先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没有制定和颁布完善的条例以前,一切非试点的基层单位,一律执行原来的制度。”因此,除了少数试点单位以外,所有企业仍应实行原来规定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之一。

  职工代表大会正是提高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每个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准备地、切实地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来。已经确定进行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试点企业,可以不受《条例》的限制,在试点中创造新的经验。

  推广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企业党委要积极领导和支持职工当家作主,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各级工会要把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协助党委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党组)要统一部署,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合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且不断总结和创造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为今后全面开展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准备条件。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公开发表。各新闻单位要进行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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