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巡查办法8篇
篇一: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出台了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
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
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应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行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九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矿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年度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二)对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三)对所辖县(市、区)动态巡查和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三)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四)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
第三章
动态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等。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簿,如实登记,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基层国土资源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厅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州)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
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省对市(州),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O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4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
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的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
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印发的《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篇二: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年度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篇三: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
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
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二章
巡查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
(二)按季度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发现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
通报或挂牌督办;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巡
查。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
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
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半个月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
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
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
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建设和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级信息员的巡查职责,对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本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当根
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本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
巡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或
抽查,对市辖区内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级巡查区域的重
点地区开展重点巡查。
重点巡查的频率,市、县(市、区)不得少于3次/月,国
土资源所不得少于4次/月。全面巡查的频率,县(市、区)不
得少于2次/月,国土资源所不得少于3次/月。市级督查或抽
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
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和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
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九条
下列区域作为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
(三)重点矿区和国有大矿周边等重点地区;
(四)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划分为
二至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对通过信访举报、“12336”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
的本辖区内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问题,应在接到举报后
立即将所涉区域纳入巡查重点,即时巡查。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报即用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二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对巡
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
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
种方式。口头制止的,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
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书面制止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
写巡查记录表和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
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对巡查发现并经口头制止无效
需要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五章
制止和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现场口头
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在登记巡查记录表后,书面报告组织
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书面制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巡查记录表所反映的内容进行
审核或核查,确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
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经书面制止无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监察、发改、规划、建设、房产、工商、公安、安全监督、电力、电信、金
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出书面告知函,联合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
员应当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
《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六章
报告和通报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般情况定期报
告、通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通报。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将本辖区内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以及下
一步的防范和处置意见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定期通报不少于2次/年。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三)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项。
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
步处理建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向违
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处置意见或
建议,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违法行为所在地地方
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书面制
止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信息抄送本级检察机关,必要时向社会和有关新闻媒体通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
地区巡查制度,科学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应
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统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巡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中队建设和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
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工作
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巡查工
作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
算机等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公安、安全
监督、规划、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共同制止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
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巡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
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60分—89分的,为合格等次;考
核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全面实行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分片
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
理的,记10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
作所需装备,记12分;
(三)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开展重点
巡查和全面巡查,记13分;
(四)巡查台帐登记规范,内容完整真实,记15分;
(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
现,依法、有效制止达100%,记20分;
(六)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
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记20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
查和考评,记10分;
(八)巡查工作成效显著,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5分。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巡查工作实
行年度考核。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逐级开展年度、半年度或
季度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综合评分等办
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巡查工作先进
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被考核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
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
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
格,并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对国土资源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有关行政、组织措施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
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接报告后未及时采
取措施处置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切实依法履行制止和查
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
为已履行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
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
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度》
(皖国土资〔2001〕327号)同时废
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记录表
序号:
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巡查区域及路线
巡查
情况
记录
处理
意见
落实
情况
报告
情况
备注
备注:本表用于巡查人员根据每次巡查情况填写,按时间顺序分月装订,并与巡查
登记台帐相吻合。
附件2:
附件2: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表
国土资巡报[
]第
号
违法主体
基本
违法性质
涉及土地面
积(亩)涉及矿产品
(吨)涉及测绘点
(个)情况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制止措施及效果
处
理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执法监察机构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签
名
: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用于巡查主体向县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时填写。
2、主要违法事实可另附材料。
3、本表一式2份,被报告机关、报告主体各1份。
附件3:
(违法主体)国
土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告
知
函
国土资函告[]第
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公安、安监、建委、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局、房管局、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经我局调查发现,(违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
批准,(违法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
资源法》/《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采取相关
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
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违法单位或
个人)的违法事实告知你们,建议你单位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
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我局。
附:有关文书
年
月
日
附件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送达回执
编号:
〔2〕第
号
事
由
发函单位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函件发出时间
收函单位
单位地址
送达方式
名称及清单
有关文书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如邮寄送达收悉,请电话通知发函单位,并将此回执寄回发函
单位。
附件5:巡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内容
涉嫌土地违法行为
件数
涉嫌矿产违法行为
涉嫌违
涉嫌
法矿产
违法
品(吨)所得
(万
元)涉及土
件数
地面积
(亩)总面其积中耕地面积
其
他
年
月
日
涉嫌测绘
备违法行为
注件
涉嫌
娄
违法
所得
(万
元)
涉嫌破坏耕地
涉嫌非法占地
涉嫌无证勘查
涉嫌无证开采
其
涉他嫌越界勘查
巡查
发现
巡查
制止
有效
制止
报告
情况
立案
情况
巡查
主动退回土
效果
地面积(亩)
主动拆除构
筑物面积
(平方米)挽回经济损
失(万元)巡查
重点巡查
次数
全面巡查
主动停止非法勘
查、开采、测绘
行为(件)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填报人:
审核人:
附
件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账
(20年:度)巡查日期
序号
巡查路线
违法主体
涉及耕地
面积/涉
主要违法事实
及矿产品
/涉及测
绘点
是否报告
处理情况
是否
是否
备注
有效
立案
制止
查处
备注:1、此表登记信息应与巡查记录表登记信息相吻合;
2、有效制止情况和立案查处情况应相互印证。
附件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记录表
序号:
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巡查区域及路线
巡查
情况
记录
处理
意见
落实
情况
报告
情况
备注备注:本表用于巡查人员根据每次巡查情况填写,按时间顺序分月装订,并与巡查
登记台帐相吻合。
附件2:
附件2: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表
国土资巡报[
]第
号
违法主体
基本
违法性质
涉及土地面
积(亩)涉及矿产品
(吨)涉及测绘点
(个)情况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制止措施及效果
处
意
理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执法监察机构
审核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用于巡查主体向县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时填写。
2、主要违法事实可另附材料。
3、本表一式2份,被报告机关、报告主体各1份。
附件3:
(违
法
主
体)国
土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告
知
函
国土资函告[]第
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公安、安监、建委、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局、房管局、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经我局调查发现,(违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
批准,(违法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
资源法》/《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采取相关
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
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
(违法单位或
个人)的违法事实告知你们,建议你单位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
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我局。
附:有关文书
年
月
日
附件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送达回执
编号:〔2〕第
号
事
由
发函单位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函件发出时间
收函单位
单位地址
送达方式
名称及清单
有关文书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如邮寄送达收悉,请电话通知发函单位,并将此回执寄回发函
单位。
附件5:巡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内容
涉嫌土地违法行为
件数
涉嫌矿产违法行为
涉及土
件数
地面积
涉嫌测绘
备
违法行为
注
涉嫌违
涉嫌
件
涉嫌
法矿产
违法
数
违法
(亩)
总面其积中耕地面积
品(吨)所得
(万
元)所得
(万
元)涉嫌破坏耕地
涉嫌非法占地
其
他
涉嫌无证勘查
涉嫌无证开采
涉其
嫌他越界勘查
巡查
发现
巡查
制止
有效
制止
报告
情况
立案
情况
巡查
主动退回土
效果
地面积(亩)主动拆除构
筑物面积
(平方米)
主动停止非法勘
查、开采、测绘
行为(件)挽回经济损
失(万元)巡查
重点巡查
次数
全面巡查
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账
(20年度)
序号
巡查日期
巡查路线
违法主体
涉及耕地
面积/涉
主要违法事实
及矿产品
/涉及测
绘点
是否报告
处理情况
是否
是否
备注
有效
立案
制止
查处
备注:1、此表登记信息应与巡查记录表登记信息相吻合;
2、有效制止情况和立案查处情况应相互印证。
篇四: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一、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动态巡查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动态巡查负责人制定月报监察大队,月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对巡查责任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巡查主要实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动态巡查员对所分管区域一周内必须巡查一次,一级巡查区域保证两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应当及时发现如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制定,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主题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六、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七、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如现场处置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跟踪检查查处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制止工作要在发现土地违法一个工
作日内完成,并以《动态巡查报告表》的形式上报监察大队。
八、巡查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巡查情况。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乡市局、辉县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篇五: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
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第十七条实行百分达标年度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分;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篇六: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篇七: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土地巡查制度及办法
为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巡查制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土地巡查制度及办法。
一、总的要求: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一)、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科协同乡统计科和各基层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汇总全乡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台帐,全面系统的掌握我乡区域内土地总有量,及各类土地占有量情况,并严格执行挂销帐制度,做到占多少、销多少、补多少;做到乡、村及用地单位底数清、帐目明,从而保持土地利用率。
(二)、土地巡查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现土地违法现象随时发现随时制止,把违法违规用地消灭在始发状态。
(三)、建立巡查台帐,按《关于实行违法违规用地零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巡查要求及时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如出现巡查失职和被**土地局巡查发现,而本乡巡查未查的现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五)、按巡查方案和办法严格履行巡查制度,除科室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外,必须严格定点定时巡查。
二、巡查办法及时间安排
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并参照土地动态巡查的办法规定。将我乡**个行政村,统一造册,分片分时定点定位巡查,并采取巡查员与行政村负责人
巡查记录相结合的巡查制度,每月底前将巡查记录和台帐,报主管领导和乡长审批后,报**国土分局,并严格执行“零申报制度”。
三、具体巡查方法和分片情况如下:
第一片行政村:**庄、**台、**庄、主要公路:**路。
第二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第三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第四片行政村:***村、***村、***村。
主要公路:**路。
时间安排:一周两片,两周全乡巡查一遍。
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周三、第一片;
周四、周五、第二片。
每月第二周的周二、周三、第三片;
周四、周五、第四片。
四、要求:
(一)、乡土地巡查员下乡巡查时,除按规定巡查外,要求与所在片的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一同巡查,发现问题,按巡查制度做现场处理,并要求单位指定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二)、除按规定时间巡查外,巡查员必须对区域内的重点用地单位和一级区域进行巡查,并保证在各行政村或村民举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三)、要求巡查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一般案件三
日内处理,重要情况当日汇报,现场制止,发放《停建通知书》的原则,并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五、总的目标:
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红线,从严把好土地“闸门”,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科学有效的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促进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篇八:国土资源巡查办法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基层国土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效果;
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查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
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政府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月开始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第十六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应按《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专报于当地政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加强同乡镇、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使其积极协同和参与巡查工作,综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随机抽查。
基层国土所每月内必须对所辖行政村范围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不认真登记台帐,应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扣发1个月工作奖金;发现二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发1季度工作奖金;发现三次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免谈话,并扣发半年工作奖金.
在巡查过程中,对责任心不强,巡查不认真,与违法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扣发工作奖金。
组织处理按情节轻重分为: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方式.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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