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建设局领导班子2篇
篇一:高新区建设局领导班子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2?
【字
号】徐政发[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3.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步伐,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敬华
市长
副组长:段
雄
副市长
葛世荣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
任
平
徐州师范大学校长
吴永平
徐州医学院院长
韩宝平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
成
员:王志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田质林
市发改委主任
洪
涛
市经信委主任
强
国
市教育局局长
高
山
市科技局局长
韩冬梅
市财政局局长
孟铁林
市人保局局长
田忠恩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靖华
市规划局局长
张
军
市建设局局长
臧晓鹏
市商务局局长
董明灿
市审计局局长
徐善春
市环保局局长
赵
军
市统计局局长
张继闯
市安监局局长
徐
雷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刘晓东
徐州国税局局长
孙长举
徐州地税局局长
居苏生
徐州工商局局长
周宝纯
铜山区委书记
毕于瑞
铜山区区长
吴宝剑
铜山区委常委、江苏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段雄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山、毕于瑞、吴宝剑兼任副主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篇二:高新区建设局领导班子
王敏、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冀10行终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
【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敏;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当事人】王敏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王敏
【当事人-公司】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云涛
【代理律所】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敏
【被告】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以个人名义起诉请求撤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颁发的编号(xxx)燕城规管验字xxx号《燕郊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19:02:09【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4行政裁定书
(2020)冀10行终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云涛,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宫东大街某某。
负责人于才军,副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诉请撤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颁证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以个人名义起诉请求撤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颁发的编号(xxx)燕城规管验字xxx号《燕郊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3/4审
判
长
蒙
鲜
审
判
员
李
石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倪芳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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