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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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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

  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

  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严明纪律。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各项实物验收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习和培训,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不被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权益的变动。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采用复式记账,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时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对采用复式记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如当地币或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四)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财务部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财务信息化,有关软件由中交股份财务部统一指定。

  (五)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码,不得自行修改或增加。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有特殊需求的,需事先征得中交股份财务部同意。

  (六)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七)各单位应定期盘存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要每日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对于现金使用量较少的单位填制频率可适度减少);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产、物资清查应按审计要求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账相等,账物相符。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九条

  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出入库单、收/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单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公章。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

  (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八)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共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外来原始凭证,据以结算;内部转账单位还应同时附内部转账通知书。“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十)已支付完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需要注销或作废的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十一)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

  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十三)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领/缴款人签名。

  (三)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年**月**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内部转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五)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

  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软件系统自动转账等特殊业务除外),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多个科目同时对应(多借多贷),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多个科目与多个科目同时对应。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上的“领/缴款人”、“出纳”、“稽核”、“会计主管”等处,应由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制证”和“记账”等处,可采用财务软件电子签名。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会计科目发生错误的,应冲销原有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应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记账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重填或更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及时,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涉及收付款业务的凭证,经稽核人员审核后还应先送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货币种类、凭证册数、装订人及财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一并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如备查簿和卡片等,其内容可由各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账簿由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和封底装订而成。

  (一)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装订日期,涉及外币业务的还应注明货币种类。

  (二)启用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三)目录包括科目名称和所在页次。

  (四)账页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连续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

  (五)封底应采用和封面相同质地的纸张。

  第五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等),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统一制定的财务报告体系的具体格式和要求按时、高质编报。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封面、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一)封面,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报出。

  (二)会计报表,按中交股份的要求逐项填入,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各单位如有特殊内部管理需求,可在中交股份财务

  报告体系总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表样的增加。

  (三)会计报表附注,严格按中交股份下发的附注格式进行编报,凡对本单位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企业均应予以充分披露,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的说明;

  5.或有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9.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说明;

  10.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1.会计报表项目注释;

  12.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说明;

  13.会计报表批准说明。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详实,以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深刻剖析本单位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证据。主要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盈亏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企业本年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

  6.针对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五)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规定的内容编写,各项说明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主要包括:

  1.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2.非经常性损益的说明;

  3.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4.承诺事项的说明;

  5.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6.人工成本情况的说明;

  7.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说明;

  8.工效挂钩情况的说明;

  9.企业改制情况的说明;

  10.资产损失管理情况的说明;

  11.企业对外借款情况;

  12.重要会计科目说明;

  13.审计情况;

  14.其他重大事项。

  (六)各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报送汇编范围企

  业树型结构表、户数变动分析表和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中期财务报告比照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在满足中交股份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度简化。但中交股份有统一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正确无误的总分类账和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有关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钩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加以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账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账务或重新计算等方法改正后重新填报,待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字错误在两处以内的,除修改留用表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在两处以上的,应重新填报。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及时装订,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装订的顺序是:

  (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会计报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附列资料。

  (五)封底。

  第六节

  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手续,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置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房的,要设置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无条件配备的,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移交清册、财务信息化软件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共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会计报表分别按本章第三、四、五节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

  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信息化系统软件安装盘、财务数据备份盘以及其他电子文档备份盘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财务数据的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入记账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数量较多时还应编写目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会计档案可由财务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财务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单位未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在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造册人的签章处签章。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向外单位提供须经批准。调阅会计档案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调阅单位的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不得调阅与介绍信规定内容无关的资料;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卷册;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但经批准准备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七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条

  交接人员离岗前应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写出详尽的书面交接报告并签字盖章。交接报告主要包括:

  (一)工作情况介绍,应注明历史沿革、工作流程、软件使

  用说明及密码、未尽事宜、需注意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软件使用技巧等)以及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移交清册,应注明所移交的公章,公物,银行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软件系统盘、使用手册、密码以及数据盘等磁性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三)工作交接表(附件1)。

  第五十一条

  交接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各留存一份,第三份交监交人。接管人员应对交接报告中列明的事项逐一核实,并予以签字盖章。监交人在交接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监交手续,并将该报告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十二条

  交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移交接管人,接管人应逐项核对验收。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第五十三条

  移交人员应在离岗前至少一周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带领接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引见相关部门联系人,待接管人员无疑义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其他人员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可视具体情况适度简化。

  第五十六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熟悉单位财务状况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该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二)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五)在建工程管理和核算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和核算制度。

  (八)债权债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九)所有者权益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成本(费用)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一)营业收入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二)利润、税金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三)会计报表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

  各单位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可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统一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也可以按具体会计事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报备中交股份。

  第九节

  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六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

  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六十三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负责审查各项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原始凭证、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表。

  第六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

  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尤其是新上岗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并定期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内容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会计核算。

  (三)会计凭证。

  (四)会计账簿。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档案。

  (七)会计工作交接。

  (八)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会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

  各单位应按照中交股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表(附件2)中的内容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到80分的为合格单位。

  但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合格单位:

  (一)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附件2中的内容对照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进行清理整顿。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过程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组织措施、实施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效果等。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不定期对下级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复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业务档案,记载考核验收、整改、复查等情况,考核业务档案视同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第八十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原因导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不合格的单位,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不得参加中交股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交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作交接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表

篇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财务管理控制程序》。各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2相关术语

  2.1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是指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部公司内部的会计核算主体。

  3本规定主要应对的风险点

  3.1防止由于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3.2防止由于会计凭证、账簿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缺失造成财务报表不能客观、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负债状况以及经营业绩的风险。

  3.3防止由于会计规范不健全造成管管理上无据可查,运行中监督失效,财务制度执行失控的风险。

  4管理原则

  会计基础工作,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各单位应将《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本办法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的的具体化规定。

  5管理职责

  5.1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总(副)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督导责任。

  5.2财务管理部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1作水平。

  5.3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6管理内容、程序

  6.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6.2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6.2.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6.2.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6.2.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6.2.4资本、基金的增减;

  6.2.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2.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2.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6.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业务所属板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6.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各境外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

  6.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6.7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集团公司根据中冶集团规定统一制定。管理报表由财务部统一制定,其他各类备查辅助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制定。

  6.8NC账套中的一级和二级会计科目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置,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核算需要自行增设三级及三级以下会计科目。如因经济业务需要增加二级科目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管理部审批后统一添加。

  6.9各单位应设置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NC账套、浪潮系统、久其系统的设置、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及客商的报送,对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各系统软件使用指导。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工作交接时,必须到财务管理部进行考核和备案。集团公司要针对系统账套基本设置,客商分配,各模块常用功能的应用对更换单位新任系统管理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才能够接任;若第一次考核未通过,给予十日时间重新了解业务,待考核通过后,增加新任管理员用户权限。

  6.10各单位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后,本单位NC系统管理员应在交接当日将移交人用户进行锁定,新增接交人用户。

  6.11对于账套结转或已结算清零的单位,须由各单位NC系统管理员收回用户的制单记账等功能,仅保留凭证、账簿查询权限,并报财务管理部备案。财务管理部将清零账套调整至“停用账套”树形目录下,并为该账套原所属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设置查询权限进行查询。

  6.1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6.13原始凭证包括: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提供给外部单位的原始凭证、单位内部自制的原始凭证。

  6.14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发票、收据、涉税经济事项的回单、银行收付款业务的回单、与经济业务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通知文件及其他直接从外部取得与经济业务的发生直接相关的凭证等。

  6.14.1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规范化要求如下:

  1)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加盖与票据提供单位名称相符的票据专用章,涉税经济事项的回单应有税务单位的印章,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须加盖银行专用印章,与经济业务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须有该部门公章,会议或培训的通知文件须有会议或培训组织部门或单位的公章。

  2)为保证票据的时效性,此类经济业务入账时间与原始凭证上注明的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差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3)发票付款单位务必填写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单位简称代替。如:付款单位为集团总部及事业部则发票付款单位应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不应为:“xx”;付款单位为有独立纳税申报资格的集团分公司(以产业化分公司为例)则发票付款单位应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分公司”不应为:“xx产业化”;付3款单位为集团子公司(以崇建公司为例)则发票付款单位应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应为:“崇建”或“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

  4)查询发票真伪,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应将发票为真的查询结果作为该发票附件,作为准予报销、付款或挂账的原始凭据,不提供查询结果的不予进行账务处理。(由于税务局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查验结果的,且各单位已到财务管理部对该地区进行备案的情况除外)

  5)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1年年底基本取消了手工发票的使用,因此在购买大宗材料时尽量避免开具手工发票,以降低取得假发票的风险。

  6)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相符可直接用发票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则可用银行付款凭据代替收据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文件遗失应取得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文件颁发单位的公章,并由经办单位财务主管、总会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需本人写书面报告,经两人以上证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代作原始凭证。

  9)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至少留存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及本单位作为甲方的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原件并建立合同台账。

  6.14.2提供给外部单位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发票和收据。

  1)对外开出的发票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收据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2)一式几联的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收据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6.14.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制单人、经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经济业务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集团公司自制原始凭证类型包括:往来转账类,费用计提类,结算单,材料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调拨类原始凭证,内部银行回单、浪潮系统带条形码的报账单等。

  1)往来转账类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往来单: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转账。往来单必须有转账涉及的各相关单位业务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2)费用计提类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工资总额汇总表、工资附加费、社保费用及其他费用计提表(此表格无统一格式,各单位自制),主要用于工资性费用、预提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入账。此类表格必须有制单人及该项费用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3)分包月结算单主要用于对外分包工程量的确认,分包款的挂账,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以结算挂账作为依据。分包月结算单由经营预算部门每月出具分包月工作量核定单,并提交浪潮系统对下计价单,经过系统流程生成凭证后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

  4)材料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耗用单等用于材料的采购、入库、领用等经济业务的核算,材料清单应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印章。材料入库、出库、消耗等单据由材料部门每月出具后提交浪潮系统中的物资点验、物资发料等单据,经过系统流程生成凭证后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调拨、报废类原始凭证包括: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类)购置申请单、固定资产(设备类)自制改造申请表、固定资产(房产类)新建申请表、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类)入账通知单、固定资产(临设)购置申请单、固定资产(临设)入账通知单、资产(房产、设备类)出售抵出申请表、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类)销账通知单、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类)调拨通知单、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出售、抵账、调拨、报废业务的核算。

  6.15各类经济业务需附的原始凭证及基本要求:

  6.15.1工程分包业务:分包结算业务分两步,第一步:提交共享系统中的对下计价单按价税分离进成本并根据结算值暂估挂账。暂估入账时应附对下计价单、结算单;第二步:实际收到发票后正式挂账(房地产板块的建安部分也适用)提交共享系统中的发票报账单,正式挂账需附发票报账单、发票、发票真伪验证(5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需要,专票不需要);付款时应附业务支付申请单、收据、付款的银行凭据。

  挂账和付款金额均不能超出结算。除一次付款的结算单和发票可直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分次付款可将结算单或发票附于首次挂账或付款的记账凭证后,但其他各次付款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结算单或发票所附位置以便查询,如结算单单独装5订,则应将结算单编号,在挂账或付款的凭证上注明结算单编号。

  凡应签有合同的经济业务,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将合同原件作为原始凭证,付款金额均不能超出相关合同约定。一次付款的合同可直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分次付款可将合同附于首次付款的记账凭证后,但其他各次付款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合同所附位置以便查询,如合同单独装订,则应将合同编号,在挂账或付款的凭证上注明合同编号。

  6.15.2材料采购业务:暂估入库挂账时应附材料点验单、入库单、材料入库汇总单;暂估红冲时应附材料点验单、材料入库红冲单、材料入库冲红单汇总单、原【材料入库汇总单】复印件;正式入库挂账附材料点验单、入库单、材料入库汇总单、发票、发票对应销货清单、发票汇总单(发票5张以上填报)、发票真伪验证(5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需要,专票不需要);付款时应附业务支付申请单、收据、付款的银行凭据。

  6.15.3租赁业务:挂账时应附发票报账单、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发票、发票真伪验证(5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需要,专票不需要)、发票汇总单(发票5张以上填报)等;付款时应附付款审批单、发票(未挂账付款)或收据、付款的银行凭据或内行回单。

  6.15.4员工请款及报销业务

  1)员工请款由请款人在共享系统中提交借款单,请款范围及额度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层次文件《资金管理办法》(22ndMCC/资金部-办法-001-2019)执行。

  2)每个项目部的备用金余额不能超过5万。

  3)员工报销时在共享系统中根据不同业务提交相应的报销单据,并将粘贴规范的报销票据交由初审人员初审后经系统审批流程完成报销业务。

  4)票据粘贴的相关要求

  a)单据粘贴时从原始凭证粘贴单左上角内侧开始,从左至右、由上至下逐张平铺粘贴,不得超出A4纸页范围。

  b)粘贴时,需要保证扫描仪进纸方向粘贴牢固,不得有突起,避免在扫描过程中发生卡纸现象。图中红色框内的为进纸端必须粘牢的地方。

  c)对规格参差不齐的票据,在保证原始票据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先裁边整理后粘贴。

  d)火车票因其材质的特殊性要牢固的平铺粘贴在A4纸上,空出来的区域可以粘贴打车票、地铁票及公交车票等。

  e)小额量多的发票,如打车票、过桥票等,可以填写发票汇总表,将发票汇总表

  (制表人、审核人手写签字)作为影像上传,发票鱼鳞式粘贴即可,不用上传鱼鳞式粘贴的发票原件。

  f)两张及以上的增值税电子发票,要在A4纸上正反面打印,扫描时将正反面均扫入影像系统。

  g)粘贴发票时要合理利用A4纸张空间,增值税发票张数多时做一张增值税发票汇总表,表中要列明发票张数,可以先扫描后粘贴附件达到节省A4纸的目的。

  5)报销原始凭证的计数

  一份粘贴单单独报销记账:将所粘贴的票据张数注明在粘贴的A4纸上,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附件为1张。

  多份粘贴单报销记账:应将多份粘贴单做汇总,在汇总的封皮报销单附件张数处注明所汇总的粘贴单份数,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附件为1张。如无汇总则按粘贴单份数标注记账凭证原始附件张数。

  6)报销费用的分割: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始凭证

  初始取得单位应当按各单位所需承担金额,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费用承担各单位应将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并注明原件所在单位及凭证编号。

  7)报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时,发票必须按明细列示或附有明细单,明细单要与发票的金额相符且要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发票专用章。

  6.15.5固定资产的购买、出售、调拨业务:购买实物资产,须先到购买资产的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及相关的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发票、固定资产上账通知单作为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

  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手续

  a)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类)购置申请由发展规划部进行线上审批,具体审批流程执行发展规划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b)分子公司购置临时设施内部自行审批。

  2)购置、新建的房产类,购置、自制改造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线上填制房产、设备类固定资产上账通知单后由发展规划部办理上账手续;房产设备类固定资产调拨、销账、报废,在线上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销账通知单、报废鉴定表,由发展规划部办理调拨、销账、报废手续;具体审批流程执行发展规划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临时设施需到工程管理部办理上账通知单后方可入账。

  6.15.6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费用承担单位与款项支付单位为不同单位时,原始凭证原件应附着在初始发生业务单位的凭证后面,另一单位使用原始凭证复印件、内部单位转账单等作为入账依据,并在该笔凭证上注明原件所在单位及凭证编号。

  6.16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提供给外部单位的原始凭证和单位内部自制的原始凭证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重新填制。

  6.1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共享系统单据经过系统流程后生成记账凭证。

  6.18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19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生成,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生成,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生成。但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原始凭证汇总生成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20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21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生成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生成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生成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6.22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6.2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如图: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如当月记账凭证发生较少可将若干月份(不得跨年度)的凭证装订成一本。

  6.24各单位应在月度终了最后一日将本月所有经济业务涉及的各类凭证填制、审核、记账完毕。

  6.25NC会计账簿的结账及关账由各单位统一执行,关账时间统一规定如下:

  6.25.1公司直管项目、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及原A类项目部每月关账时间为次月3日,半年度关账时间为次月5日,年度关账的时间为次月7日。

  6.25.2各分、子公司机关每月的关账时间为次月5日,半年度的关账时间为次月8日,年报关账时间规定为次月10日。

  6.26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6.26.1现金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部银行存款应每月与资金部核对一致保证账实相符。

  银行承兑汇票每日不仅账实核对,而且要做到NC账,银行承兑汇票备查账(登记簿)等账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账账相符,每月至少编制一次盘点表。

  6.26.2现金、银行存款外的实物资产盘点工作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具体盘点时点要求按照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的要求执行。

  6.26.3内部往来及内部债权债务的核对工作应每月进行,保证内部债权债务挂账双方金额一致。

  6.26.4与外部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务核对工作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6.27电算化核算方式下的账簿打印基本要求

  6.27.1科目余额表:在科目余额表中打印1-6级所有科目的余额表且逐月打印。

  6.27.2打印用纸:账簿统一选用A4打印纸。

  6.27.3打印时间要求:各单位应每日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及审核签字或盖章,月度终了装订成册。每年度终了打印全年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内部银行存款科目除外)并装订成册。

  6.27.4明细账的打印:分为有辅助核算的明细科目和无辅助核算的明细科目。

  1)无辅助核算的明细科目:可以在科目余额表中选择明细或者在三栏式明细账选择科目打印。

  2)辅助核算的明细科目:只涉及到一种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将该辅助核算选择为表头打印;涉及到两种及以上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集中核算项目部必须选择部门核算作为表头打印,非集中核算项目部按如下规则设置表头打印:

  a)1002银行存款:表头选择“账户档案”。

  b)1122应收账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c)1123预付账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d)2001短期借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e)2202应付账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f)2203预收账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g)2501长期借款:表头选择“客商辅助核算”。

  h)500101基本生产成本:表头选择“项目”。

  i)5401工程施工:表头选择“项目”。

  j)6001主营业务收入:表头选择“项目”。

  k)6401主营业务成本:表头选择“项目”。

  6.28各单位必须按照财务管理部统一的规定,定期编制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6.29财务报表需要统一登录久其网络报表平台编制。编报内容如下:

  6.29.1月度报表包括:中冶集团财务快报及财务管理部各科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月度报表。

  6.29.2季度报表与月度报表编制入口一致,增加季度需要的部分报表。

  6.29.3半年度财务报告为中冶集团半年度报表及相关说明。

  6.29.4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专项说明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填制中冶集团决算报表。

  116.30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6.3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并在财务专项情况说明中予以披露。会计报表年初数未经财务管理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6.32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6.33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级次范围和时间上报财务报告。

  6.33.1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须全级次上报。为保证集团公司及时上报中冶集团财务快报,分子公司、事业部需在次月1日中午下班前编制完毕上月中冶集团财务快报。

  6.33.2季度报表:季度报表要求与月度报表相同。

  6.33.3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需要全级次上报,并须按半年度及年度决算工作安排的时间上报。

  6.33.4子公司应于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将纸质版报表上报财务管理部,分公司纸质报表上报时间由财务管理部另行通知。上报的纸质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6.34各单位报销类业务审批流程:

  6.34.1各级单位项目部报销付款审批流程:报销人在共享系统发起提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项目经理审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如招待费报销还需提交分子公司经理审批。

  6.34.2分子公司机关报销付款审批流程:报销人在共享系统发起提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报销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由本单位经理审批。

  6.34.3集团公司机关报销付款审批流程:报销人在共享系统发起提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报销人所在部门部长审批、财务部部长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金额<=5000元)、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金额>5000元)。

  126.35经济业务付款指为工程支付的分包款、材料款、租赁款、搬运款、设计款、监理费等。

  6.35.1支付流程的发起:由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发起,填写共享系统的相关业务支付申请单。

  6.35.2支付审批单的审核:财务初审人员审核发起人填列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发票开具情况、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应逐一核实后初审通过。

  6.35.3支付审批:

  1)各级单位项目部付款审批流程:由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2)分子公司机关付款审批流程:由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由本单位经理审批。

  3)集团公司机关付款审批流程: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报销人所在部门部长审批、财务部部长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金额<=1万元)、集团公司总会计师(1万元<金额<=10万元)、总经理(金额>10万元)、法定代表人。

  6.36投标、履约、安全等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回的审批流程:各单位缴纳、退回的投标、履约、安全等保证金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保证金缴纳和退回通知书(具体样式见附件2-4),提交共享系统相应单据,并经审批后完成保证金的缴纳与退回。缴纳的保证金到期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醒财务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办理保证金的收回业务。

  6.36.1各级单位项目部缴纳履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流程:由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项目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分子公司经理审批、集团项目监管部长审批、财务部长审批、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集团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审批(金额>50万元)、法定代表人审批。

  6.36.2各级单位项目部缴纳其他保证金审批流程:由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

  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项目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分子公司经理审批、集团相关部门部长审

  批、财务部长审批、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集团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审批(金额>50万

  元)、法定代表人审批。

  136.36.3集团公司机关缴纳投标保证金付款审批流程: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部门部长审批、财务部部长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金额>200万元)、法定代表人。

  6.36.4集团公司机关缴纳履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流程:经济业务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填报共享系统相关付款申请单、报销人所在单位财务初审、部门部长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部长审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金额>50万元)、法定代表人。

  6.37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6.37.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6.37.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6.37.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6.37.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收据、发票存根联、纳税申报表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6.38各核算账套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自2012年,各核算账套财务报表以久其xx月报系统中的报表数据作为归档资料。

  各分、子公司、事业部汇总层面报表每年1-11月份的月报需根据久其中冶集团财务快报格式逐表打印(包含无数据报表),12月份年终决算报表以中冶集团下发的决算报表中国资委全套报表作为归档资料。

  各分、子公司基层账套的全年财务报表均可以久其中冶集团财务快报数据为归档资料,也可以决算报表中国资委全套报表数据为归档资料,具体归定请各单位自行安排。

  146.39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40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6.41电子会计档案包括:原用友U8电子凭证、账簿及报表;用友NC网络账务处理系统数据和IUFO报表数据、久其单机版报表数、久其网络版报表数据、其他需要保管的电子资料。

  6.42电子会计档案保存时间:凭证及账簿类电子资料最低保管15年;月度报表及季度报表电子资料最低保管3年;年度财务报告电子资料永久保管。

  6.43电子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介质及介质维护

  6.43.1用友NC网络账务处理系统数据和IUFO报表数据及久其网络版报表数据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的服务器备份保管。

  6.43.2原用友U8电子凭证、账簿及报表、久其单机版报表数据分子公司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备份并交专人保管,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由财务负责人备份交给财务管理部保管。

  6.43.3各单位应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本单位及下级所属单位的财务报告、辅助账表进行整理,按主体账套归集本年每月的电子文档,文档名称采用“账套简称-工程名称-账表类型-会计期间”统一进行命名,刻录成光碟存放,光碟中要有目录清单。单个文件超过光碟存储容量的,可使用大容量移动存储设备存储。

  6.43.4电子文档存储介质要保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处,并避免存放在强磁场中,以免介质损坏。每2年检查并更新电子介质。

  6.44各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6.45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6.4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7相关文件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会计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22ndMCC/资金部-办法-001-2019)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2ndMCC/发展规划部-办法-007-2019)

  8其它

  158.1本规定是公司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

  8.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援引本规定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均不予认可。

  附件:1.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2.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3.质保金(或其他风险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附件1:

  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16XXX单位名称:

  我单位已与贵方签订了XXX合同(合同编号为),根据合同约定贵方需交纳XXX保证金,交纳金额为

  元(人民币

  元),交纳地点为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科,交纳方式可采用现金或银行结算方式,限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交清。

  收款单位开户名称:

  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单位开户行:

  开出单位(盖章)

  XXX年XXX月XXX日

  开出单位财务(盖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款单位财务盖章确认收款后,交开出单位一份,收款方财务一份,贵方一份。

  附件2:

  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1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科):

  我单位与XXX(单位名称)了的XXX合同(合同编号为),于XXX年XXX月XXX日收取其XXX保证金

  元,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已将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完毕。我部门提出以下XXX保证金退还意见:

  1、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重大问题,准予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计

  元。

  2、工程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准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计

  元。

  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

  管

  领

  导:

  XXX年XXX月XXX日

  1附件3:

  质保金(或其他风险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科):

  我单位与XXX(单位名称)签订了XXX合同(合同编号为),按合同约定收取其质量保证金(或其他风险保证金)

  元。现对方合同约定内容已履行完毕,保证金期限已到,我部门提出以下相关保证金退还意见:

  1、工程已验收合格,该协作队伍承揽的工程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准予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计

  元。

  2、工程已验收不合格,该协作队伍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准予退还其质量保证金的,计

  元。

  3、工程已验收合格,该协作队伍承揽的工程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准予全额退还其他风险保证金,计

  元。

  4、工程已验收不合格,该协作队伍承揽的工程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准予退还其他风险保证金的,计

  元。

  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

  管

  领

  导:

  XXX年XXX月XXX日

  19

篇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账务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除制证人印鉴可以直接生成外,其它印鉴不得直接生成.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和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凡机关下达有统一格式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机关规定的原始凭证格式。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收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

  二、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填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并签名。从外公司取得或对外开出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相关合同、协议、订货单、申请计划相符。规格型号或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四、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各种结算凭证按顺序号签发,其中,转账及现金支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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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使用登记簿,持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章.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汇票要保留扫描件.支票作废时,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作为凭证附件,便于核对。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用其中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电脑打印的单据一式几份的,在签字前须在每份单据上(或合计页)注明存档公司或部门.六、发生购货退回时,要从经销商处取得红字退货发票或金额为负数的税控发票,及时冲销应付账款或将货款收入账内。

  七、职工报销冲减借款或交回借款的,应采用通知书或收据予以证明,不得退回原借款凭据。

  八、职工工资、奖金等个人收入及需要支付的报销款由本人用蓝黑或碳素笔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允许由他人代领;特殊情况时需代领的,经同意后需代领人签本人名字。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用个人签章。

  九、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以上公司共同负担的,票据原件由承办方留存,保存该原始凭证的承办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公司。应负担公司留存分割单、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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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割单上应加盖留存原件公司的财务印章,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十、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报销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及其合计数、会计科目、汇总原始凭证张数、汇制人签章、汇总日期。

  十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二、职工报销购买图书、药品、食堂餐具、生管杂品、办公用品、零星材料等无明细的发票时,必须附有经办人员验收后按实填制的与发票总金额相符的明细表。

  十三、重要的原始凭证(如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经济合同)必须将合同原件附在与签订合同的公司发生的第一笔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后面,如之后有补充协议,附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发生的第一笔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该笔记账凭证摘要中注明;为方便查找,可将以上经济合同复印一份另存。其它需单独装订的,例如发料单,应在记账凭证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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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后面。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在当月最后一张银行收款凭证或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

  十四、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报销)粘贴表”)自然张数计算。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一、会计人员应以有关财税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定、计划的要求,符合费用的支出标准。特别是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验外来发票的合法、合规性.二、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三、确认凭证内容填写齐全。公司名称、计量公司、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四、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时,除有支票存根或其它银行付款凭证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发票、收据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签章。数量、品种较多的生活及办公用品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工资及职工福利支付标准及其变更要有公司认可的依据,各种奖励要有合法依据。

  购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需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交料人、-6-

  收料人、业务主管签章齐全的收料单或点验单。月末对于材料已到发票未到、需要预点入库的材料,在次月收到发票时必须冲回预点金额,按照发票及其清单揭示的具体内容重新确认点收。

  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公司保留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取得原开出公司盖有有关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金额。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可作为报销凭证。除此以外,任何无据证明单一律不准报销。

  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等技术性错误的,将原始凭证退还经办部门或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对于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不符的退回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情形严重的,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未按“单据(报销)粘贴表"中要求认真、整齐粘贴的,退回重新粘贴。“单据(报销)粘贴表”的财务审核栏目要填写完整.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使用电子账务程序生成的记账凭证具备以下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代码、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收款和付款凭证应有出纳人员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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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记账凭证应按照受理经济业务日期的当日及时填制。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费用的分配、成本和利润的结转等转账凭证需要在次月编制,应当使用跨月转账凭证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三、收、付款凭证按照每一个特定收、付款对象填制.现金收、付款凭证的交款人、收款人的签字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拥有对象相符(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需要制表一并签字的除外),不能出现一张现金收、付款凭证的签字栏产生两人及以上的签字,不允许跨日合并处理。银行收、付凭证的日期以收到或签发银行结算业务凭证的日期填制,按照特定的对象逐笔编制记账凭证,并注明银行结算业务凭证的种类和编号。不允许出现两个及其以上的不同对象的合并收、付款记账凭证.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填付款凭证,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在银行付款凭证上签字,将现金送存银行的经手人,应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四、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2、向银行提取现金需要注明原因。如:提现发放工资、提取备用金。

  3、往来业务、借款和报销、偿还债务等方面的业务应具备对方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如:支付A公司料款.4、收入、成本的结转,费用计提及摊销应注明期间。如:结转当季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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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及季度末收入、费用等结转类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字,交审核人员稽核,审核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审核后,发现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确认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并转入收、付款及记账程序。

  七、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记录的金额办理收付款业务,必须先确认签字手续,然后再按收款凭证列示金额点验现金,按付款凭证列示金额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结算凭证,并在收、付款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八、记账凭证的更正。使用电子财务软件生成的记账凭证,如果在审核时发现错误,应及时重新填制。对于转账凭证如果当月记账后发现错误且未形成会计档案的,可在原凭证的基础上更改错误的会计信息。对于跨月、跨季、跨年发现已登记入账的转账凭证出现错误,如果是科目差错,用负数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里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的字样,同时再用正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的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据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正数,调减金额用负数。收、付款凭证不准出现负数,-9-

  发生金额或科目错误,一律通过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传递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需经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需要复印件的,可以复印;且应当在登记簿中记录,并由提供人和使用人共同签章,用后应及时归还.第四章

  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部必须按照上级公司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根据电子财务软件的特点和实际业务的需要,财务部统一使用该软件生成的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日记账.其它辅助性账簿按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包括应收账款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外协队伍资金支付管理台账、待领工资台账、应缴税金台账、个人所得税扣缴台账、“五险一金”台账、成本费用台账等。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和账页。扉页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账簿启用表,揭示账簿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或公司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收人或监交人姓名,并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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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双方人员签章。二是明细账要附科目索引表,注明有发生额的会计科目所在页次.账页的基本内容包括:账户名称、登账日期、凭证种类和号码、摘要栏、借贷方金额栏、结余额栏。

  年初或会计期间开设新账,要进行初始余额及科目维护。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第二十一条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按年度独立设置,辅助性账簿可以存续使用。用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记账。现金日记账要每天结出当日余额,每月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

  第二十三条

  记账之后应及时对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账证核对:核对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账相符:核对不同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明细账与日记账、明细账与辅助账。

  账实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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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有关债务、债权公司或个人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债权事项要求保留核对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在月末、季末、年末对各账户进行结账,不得提前和延后。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及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

  第五章

  日常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日常报表的种类包括企业财务快报等报表,财务部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及时编制上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超出国家规定需要对外报送的,必须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及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要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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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稽核人员,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其它会计资料加强事后复核。

  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印章管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对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现金日记账在余额栏里盖章,银行存款余额核对以余额调节表为准。发票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岗,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三、编制移交清册,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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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存货、债权及债务账户余额与往来公司、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公司、个人要核对清楚。

  4、移交人经管的发票、票据、印章和其它物品等,必须在清单上交接清楚。交接截止日期的账务备份数据应在操作状态下进行。

  5、对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社会资源等重要事项,移交人应单独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单独进行交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资料。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务系统,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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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纪律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并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预算及计划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二、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三、对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对货币资金、实物进行监督,通过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监督资产的完整性。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管理规定处理。超出本公司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四、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于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公司领导人做出书面决定由其承担责任,未做出决定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公司应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时,对违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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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和公司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和向上级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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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办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主管、总账会计、出纳、成本核算、税收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实习人员在专业会计人员辅导下进行实践操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

  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

  办理移交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二十条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存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

  一、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或领用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3.记账凭证原则上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特殊情况需要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填制会计凭证,依据规定合理设置软件核算系统,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填制。

  六、对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七、会计凭证管理要求

  1.当天业务会计凭证单据应当天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印章。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登记保管,便于查询、取证。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复印件及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登记会计账簿

  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

  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

  五、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六、登记账簿基本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辅助核算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者

  “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0“字。

  5.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七、总账和明细账每天备份一次,每年定期打印。

  八、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更正。

  九、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1.货币资金每日核对一次;

  2.往来账务每月核对一次,需对方单位核对盖章确认,个人账务签字确认;

  3.账证、账账、总账与明细账每月核对一次,不符不得结账;

  4.存货、固定资产账实每年至少核对清查一次。

  十、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一次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根据需要,有关账户必须结出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

  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

  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

  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三十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

  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格式和要求由公司自定。

  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五、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资产、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发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审通过后

篇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

  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

  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严明纪律。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各项实物验收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习和培训,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不被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中交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权益的变动。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采用复式记账,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时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对采用复式记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如当地币或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四)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财务部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财务

  信息化,有关软件由中交股份财务部统一指定。

  (五)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码,不得自行修改或增加。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有特殊需求的,需事先征得中交股份财务部同意。

  (六)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七)各单位应定期盘存财产、物资。库存现金要每日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对于现金使用量较少的单位填制频率可适度减少);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产、物资清查应按审计要求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账相等,账物相符。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九条

  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出入库单、收/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

  票、成本计算单、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单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公章。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

  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八)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共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外来原始凭证,据以结算;内部转账单位还应同时附内部转账通知书。“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十)已支付完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需要注销或作废的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十一)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

  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十三)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领/缴款人签名。

  (三)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

  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年**月**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内部转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五)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软件系统自动转账等特殊业务除外),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多个科目同时对应(多借多贷),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多个科目与多个科目同时对应。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上的“领/缴款人”、“出纳”、“稽核”、“会计主管”等处,应由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制证”和“记账”等处,可采用财务软件电子签名。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会计科目发生错误的,应冲销原有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应严格审核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记账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重填或更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及时,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送

  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涉及收付款业务的凭证,经稽核人员审核后还应先送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记账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货币种类、凭证册数、装订人及财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一并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如备查簿和卡片等,其内容可由各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账簿由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和封底装订而成。

  (一)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装订日期,涉及外币业务的还应注明货币种类。

  (二)启用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三)目录包括科目名称和所在页次。

  (四)账页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连续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

  (五)封底应采用和封面相同质地的纸张。

  第五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等),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统一制定的财务报告体系的具体格式和要求按时、高质编报。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封面、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一)封面,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报出。

  (二)会计报表,按中交股份的要求逐项填入,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各单位如有特殊内部管理需求,可在中交股份财务报告体系总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表样的增加。

  (三)会计报表附注,严格按中交股份下发的附注格式进行编报,凡对本单位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企业均应予以充分披露,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的说明;

  5.或有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9.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说明;

  10.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1.会计报表项目注释;

  12.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说明;

  13.会计报表批准说明。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详实,以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深刻剖析本单位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证据。主要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盈亏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企业本年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

  6.针对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五)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规定的内容编写,各项说明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主要包括:

  1.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2.非经常性损益的说明;

  3.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4.承诺事项的说明;

  5.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6.人工成本情况的说明;

  7.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说明;

  8.工效挂钩情况的说明;

  9.企业改制情况的说明;

  10.资产损失管理情况的说明;

  11.企业对外借款情况;

  12.重要会计科目说明;

  13.审计情况;

  14.其他重大事项。

  (六)各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报送汇编范围企业树型结构表、户数变动分析表和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中期财务报告比照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在满足中交股份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度简化。但中交股份有统一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正确无误的总分类账和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有关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钩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加以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账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账务或重新计算等方法改正后重新填报,待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字错误在两处以内的,除修改留用表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在两处以上的,应重新填报。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及时装订,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装订的顺序是:

  (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会计报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附列资料。

  (五)封底。

  第六节

  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手续,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置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房的,要设置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无条件配备的,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移交清册、财务信息化软件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共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分别按本章第三、四、五节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

  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信息化系统软件安装盘、财务数据备份盘以及其他电子文档备份盘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财务数据的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入记账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数量较多时还应编写目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会计档案可由财务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财务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单位未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在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造册人的签章处签章。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向外单位提供须经批准。调阅会计档案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调阅单位的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不得调阅与介绍信规定内容无关

  的资料;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卷册;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但经批准准备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七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条

  交接人员离岗前应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写出详尽的书面交接报告并签字盖章。交接报告主要包括:

  (一)工作情况介绍,应注明历史沿革、工作流程、软件使用说明及密码、未尽事宜、需注意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软件

  使用技巧等)以及相关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移交清册,应注明所移交的公章,公物,银行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软件系统盘、使用手册、密码以及数据盘等磁性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三)工作交接表(附件1)。

  第五十一条

  交接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各留存一份,第三份交监交人。接管人员应对交接报告中列明的事项逐一核实,并予以签字盖章。监交人在交接双方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监交手续,并将该报告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五十二条

  交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移交接管人,接管人应逐项核对验收。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第五十三条

  移交人员应在离岗前至少一周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带领接管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引见相关部门联系人,待接管人员无疑义后方可离岗。

  第五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其他

  人员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应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可视具体情况适度简化。

  第五十六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熟悉单位财务状况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该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章制度以及中交股份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二)货币资金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五)在建工程管理和核算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和核算制度。

  (八)债权债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九)所有者权益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成本(费用)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一)营业收入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二)利润、税金管理和核算制度。

  (十三)会计报表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

  各单位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可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统一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也可以按具体会计事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报备中交股份。

  第九节

  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六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

  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六十三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负责审查各项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原始凭证、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表。

  第六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

  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尤其是新上岗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并定期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内容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会计核算。

  (三)会计凭证。

  (四)会计账簿。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档案。

  (七)会计工作交接。

  (八)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会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

  各单位应按照中交股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表(附件2)中的内容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到80分的为合格单位。

  但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考核合格单位:

  (一)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附件2中的内容对照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进行清理整顿。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过程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组织措施、实施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效果等。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不定期对下级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复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业务档案,记载考核验收、整改、复查等情况,考核业务档案视同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第八十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原因导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不合

  格的单位,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不得参加中交股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交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作交接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表

篇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总经理部所属各工区及作业工区的会计基础工

  作,实现标准化管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股份公司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1.2各工区财务负责人对本工区的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负领

  导及执行责任。

  2基本规定

  2.1各工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设置会计机构和进行独立核算的工区,应当配备两名及

  以上会计人员,并在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当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2各工区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

  责任制度、会计人员岗位守则、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稽核制度、原始

  记录管理制度、财产物资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

  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监督

  检查制度、债权债务清理及签认制度、工程收尾财务清算及档案移交

  制度。

  2.3各工区应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职责明确,严

  明纪律,并结合本工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各工区应将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守则书写并

  上墙,便于执行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核

  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各项实物

  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等职能。

  3标准化及规范

  3.1会计科目

  3.1.1各工区应按照股份公司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正确使

  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各工区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会计科目体系,不得随意改变和打

  乱会计科目编号;各工区有增加的科目,其编号可利用有关科目之间

  预留的空号。

  3.1.2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本工区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

  不设。根据业务需要,各工区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或合

  并会计科目。

  3.1.3明细科目的设置,各工区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不能将

  总账科目改降为明细科目使用。

  3.2会计凭证

  3.2.1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及股份公司规定办理会计业

  务,进行会计凭证记录管理。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22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取得的书

  面证明。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和填制合法

  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一下内容: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和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

  (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

  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

  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该经济业务的相关内容,并具有相

  关部门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2.3各工区必须保证入账原始凭证合法有效。外来原始凭证符

  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凭证合法有效、手续齐全。

  3.2.4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2.5记账凭证应有以下人员依次签章: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包

  括业务稽核和税务稽核)、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各有关人员

  应于记账凭证打印输出后,及时加盖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结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错误的,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更正错误的方法

  实现留有痕迹修改,不得在打印输出的凭证上直接修改。

  3.2.6会计凭证的整理和装订工作应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编号顺序,将会计凭证分类放置,妥善保管。

  月末结账后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组卷、装订,加具封面并填齐

  各项内容。银行对账单应每月打印,并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起装

  订在每月最后一张银行付款凭证之后。

  3.3会计账簿

  331各工区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3.2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目录、账簿使用登记表和

  账页。

  已启用的账簿应贴花并在印花税票上划双红线注销。

  3.3.4各工区应按照规定的一级科目名称及顺序设置总账,按照

  二级科目及子目设置明细账,按照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辅助账。

  各种

  辅助账应包括起止时间、业务内容、金额变化、对方单位名称等内容。

  3.3.5各工区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实物资产等与往来单位或

  者个人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3.6会计账簿的打印、整理和装订工作应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

  负责。

  各种打印账簿应在年报审定后一个月内合并装订完毕,流水号。

  3.4财务会计报告

  3.4.1各工区财务会计报告应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数字真

  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3.4.2各工区向总经理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统一使用A4纸打

  印。加具封面和报表目录,封面上应注明:工区名称、地址、所属年

  度(季度、月份)、报送日期、编报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

  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工区公章。

  343凡归档的财务会计报告均应保存盖有工区公章的原件。财

  务会计报告的整理和装订工作由编报人负责,应于报告报出后一个月

  内装订完毕,并依次编定页码。

  344编报人应于项目结束时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目录,向上一

  级负责档案管理的财务部门办理移交。

  3.5会计电算化

  按册编写

  3.5.1各工区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

  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

  制度等。

  3.5.2各工区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财务软件进

  行账务处理,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使用其他账务处理软件。

  3.5.3会计软件的电子数据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每周至少做一

  次备份。每次备份应校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做好记录,备

  份数据应至少两份并予以妥善保管。会计软件升级应做好每个版本的备份。

  3.6会计档案

  3.6.1各工区必须严格执行股份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健全和完善会计档

  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泄密、毁损和散失。

  362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正

  式投入运行的会计软件,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视同会

  计档案。

  3.6.3会计档案的每本装订厚度应为20mm,应采用档案部门统一

  发放的各类牛皮纸制的圭寸面和指定规格的档案盒,并填齐各项内容。

  364各工区应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注明档案名称、调阅

  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事由、复印内容、归还日期、审批情况等内容。

  3.7其他

  3.7.1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办理交接,必须填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单

  办清交接手续,移交过程中必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监交。

  3.7.2各工区财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收发工作。收到文件

  均应在收文簿上登记并编号,填制收文处理签,报会计机构负责人签

  批,经办人和传阅

  人均应签阅。电子文档应每周打印一次,并归整存

  档。

  4考核评比

  4.1总经理部每年将对各工区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化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工区年度评先奖惩的一个依

  据并上报股份公司财会部备案。

  会计信息质量综合评价表

  工区名称:

  考核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考核分

  评价标准

  一、会计机

  构与会计

  会计机构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会计人员

  人员(6分)

  人员素质

  二、会计核

  算(10分)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设置

  核算的及时性与真实性

  核算规定

  二、会计凭

  1、外来原始单据入账

  2、自制原始单据入账

  3、记账凭证审核

  4、经济业务性质审核

  原始单据审核

  证

  手续、签章齐全

  (25分)

  手续、签章齐全

  科目运用是否正确

  5、记账凭证装订

  四、会计账

  现金、银行日记账日清月

  结

  簿

  是否按规定及时装订

  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

  (15分)

  辅助台账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账簿装订

  是否按规定及时装订

  五、财务报

  账表致

  账表致

  建造合同支持文件

  告(12分)

  建造合同资料

  六、指挥部

  报送资料

  数据及时性

  (8分)

  数据真实性

  资料真实性

  资料及时性

  七、财务内

  资金内控制度

  审批手续

  控制度

  外包队伍结算制度

  对外结算

  (24分)

  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

  其他

  相关财务规定

  合计

  10被考评工区:4.2各工区应定期对其本部和下属作业工区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

  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进行考评,考核结果报项目总经理部财会部备5附则

  5.1本办法由总经理部财会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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