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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儿童权利案例及分析4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侵犯儿童权利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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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里暴力是家里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势来教育孩子。

  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

  冉荣:他有这种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有可能就是说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长打孩子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

  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是没有能力来自我保护的,谁可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文能力,这样可怜的孩子,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是能够最早能破解这个难题的。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毕竟和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里面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这些青少年组织,这些部门如果是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最少时间里面,把他们的资源能够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了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童年,本是最美好无忧的日子,但一些罪恶的发生却给一些孩子的童年带来了阴霾和伤害。近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依然堪忧。该如何去保护儿童使其远离魔爪呢?家长,学校乃至社会该有什么样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如何减少甚至杜绝那些性侵的事件发生?

  一、15起儿童性侵案件触目惊心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了多起校园性侵女童案件,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涉案侵害人为15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为1人,其中8人为教师,4人为亲戚朋友,3人为陌生人。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儿童的性侵案件多为“熟人犯罪”,其中男老师居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男童受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加。同性恋成年男人会利用男童对性认识的不足,通常采用欺骗或是威胁的手段对男童实施猥亵,男童也会觉得不好,但出于害怕或是无知没有拒绝,导致男童成为性侵事件的受害者。

  二、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

  “我从律师的角色关注儿童性侵问题,更注意立法的改善和加大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执法,譬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制定禁止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等等。”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钊律师说。

  借鉴域外经验,不仅是针对儿童,更重要的是针对成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英国规定,教职员工不得和儿童独处居室,医生发现儿童性器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通知警方调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三、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

  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孔维钊律师表示。另外,受害人所受到的二次伤害还来自于家庭、学校等各个环节,这包括:一被害人家庭、亲属因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实施的责备、责骂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自责感,并使她们由被害人转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由此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二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三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会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被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

  这种加诸于孩子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其正常生活。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

  责编:朱宏利

  【篇三: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案例1吕xx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xx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省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xx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

  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xx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xx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女,时年17岁)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380元),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xx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11部(价值5070元)和现金1590余元。

  综上,被告人吕xx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x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应依法予以并罚。吕xx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吕xx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xx交犯强奸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xx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高xx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后,被告人高xx与省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xx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xx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某放学、上学。其间,高xx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xx强奸,后高xx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xx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xx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3吴xx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xx,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xx系市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xx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xx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xx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5月23日中午,吴xx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吴xx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吴xx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xx于午休时间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xx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

  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吴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篇二:侵犯儿童权利案例及分析

  

  刑事典型案例湛江中院发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_值此六??童节来临之际湛江中院公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案例?

  岑某猥亵学?案(?)基本案情2019年2?,被害?A某(?,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岑某趁机对被害?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便。(?)裁判结果遂溪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岑某?视国家法律,?为?民教师,利?其?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A某,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三?七条第?款、第四?五条、第四?七条之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岑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禁?被告?岑某?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教师职业三年。宣判后,被告?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本案系?起校园猥亵?童案件。被告?岑某?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进?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由此警?,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案例?

  刘某多次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2019年7?间,被告?刘某四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B某等3名?童(时年5岁?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式进?猥亵。(?)裁判结果?东省徐闻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童,其?为构成了猥亵?童罪。被告?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案件频发。本案中,被告?刘某将其“咸猪?”伸向认知和?我保护能?较弱的?童群体,多次对?童实施猥亵?为,甚?趁举办晚会之际进?校园实施猥亵?为。受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要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及社会群体在对?童保护和管理??存在?定的疏漏。因此,对?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可乘之机。同时,?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童权益司法保护?,为?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骆某奸淫幼?案(?)基本案情2018年11?4?,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次?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骆某(时年17岁)?同到酒店开房住宿。?住酒店后,被告?骆某提出要和被害?C某?起睡觉,遭拒后强?与其发?性关系。经?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被害?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裁判结果坡头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骆某?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四周岁幼?的意志,使?暴??段,强?与不满?四周岁的幼?发?性关系,其?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骆某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依法从重处罚。被告?骆某作案时未满??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百三?六条之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可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认为奸淫幼?等性侵害犯罪要求犯罪?为?“明知”被害?年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不满??周岁的被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从其?体发育状况、?谈举?、?着特征、?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案例四

  陈某奸淫继?案(?)基本案情被告?陈某系被害?D某(时年11岁)的继?。2019年间,陈某利?其与被害?D某共同?活之机,趁妻?外出之际,两次强?与被害?D某发?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D某,并??机将过程拍摄记录。(?)裁判结果湛江市霞?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共同?活之机对被害?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陈某作为被害?的继?,利?监护?的?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法对??年仅11周岁的继?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年,以猥亵?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作案?例相对较?,多是利?特殊?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熟?作案,作为孩?的直接关爱者要提?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创造?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推向?暗的深渊。法条链接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童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罪】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妇?和?童吗?2015年11?1?起,《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修改为“他?”,即将?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3、在双??愿情况下与不满14岁幼?发?性关系如何认定??为?明知是不满?四周岁的幼??与其发?性关系,不论幼?是否?愿,均应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确实不知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双??愿发?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结语司法救济始终是?种事后救济,?论判处多重的刑罚,也只是惩罚性质的弥补,??法让孩?恢复如初。?童的保护是?个需要多?协同发?的?程,家庭、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性知识的普及、防?性侵的法治教育,?络平台要同时承担起净化上?环境的责任,社会也应加强监管。?作为普通公民,遇到?童遭受侵害时,也应勇敢地站出来,予以制?!我们期待,当?法、教育、?络监管、社会监管等协同发?后,会还给少年?童?个风清?正的成长环境。

篇三:侵犯儿童权利案例及分析

  

  近年来,我国对儿童的侵害案件呈上升趋势。据调查,五分之三性侵害受害者都是儿童。根据针对1307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在我国,22.1%的女生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侵害,而迫于施虐者的威胁或羞辱,以及家长或女童本身的隐瞒,此数据远比实际数据低得多。93~94年,山西省共判处在校内外强奸、轮奸和奸淫后杀害少女的案件257件271人。仅山西高法判处此类严重案件29件,37人,其中25名被判处死刑。陕西:2000~2005年,性侵害案件涉及14岁以下受害女童85名。性伤害也造成的家庭巨变。调查显示,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父母也会遭受极大的打击,出现心理创伤。要让孩子懂得防范性侵害,首先要让孩子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性侵害,孩子才会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准确判断

  一、什么是性侵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

  “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侵犯者因其年龄或身心发育程度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他既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既可以是承担照顾责任、被儿童信任的熟人,也可以是以暴力相胁的陌生人。

  1.1父母要教会孩子辨别性侵害行为:

  n把孩子带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叫孩子脱下衣服或裤子,摸孩子的胸部或生殖器部位;

  n让孩子摸他身体的某个地方(胸部、生殖器),或者让孩子看他的裸体或隐私部位。

  n带孩子看有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n用他身体的某个部位(生殖器或嘴巴)接触孩子的隐私部位;

  n在公交车、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摸孩子身体隐私部位。

  n严重的儿童性侵害行为包括:强迫性交、口交、性器官的接触、性猥亵等。

  男孩也会被性侵害

  男孩女孩都有可能受到性侵害。根据台湾的调查,受性侵害者,男孩约占一成。因此,男孩女孩都应有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的意识。

  1.2家长要教会孩子学会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接触

  n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好的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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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生活中我们会用身体接触来表达爱意,我们会和家人抱一抱、亲一亲面颊、靠一靠身体、牵一牵手等。这样的身体接触是温暖的、舒服的、安全的、公开的,让我们感受到爱与被爱,是好的接触。

  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不好的如果成人与我们身体接触的时候,成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手、生殖器)在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反复触摸或者摩擦,并告知不能和别人说,这就是不好的接触。要告诉孩子,当遭遇不好的接触时,要敢于说“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想办法离开这个成人,并把事情告诉父母。

  什么样的人会对孩子性侵害

  对孩子进行性侵害的人,通常正是孩子最熟悉、最信任、最尊重、最亲近的人。比如自己的亲人、邻居、老师、父母的朋友等。孩子对这样的一些人没有防范意识,从来就不会想到他们所爱的人和被他们尊重的人会对自己进行性侵害。

  85%的性侵害事件是熟人所为

  调查发现,85%的性侵害事件是熟人所为。侵犯者利用其权势侵犯和剥夺了受害孩子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意志。

  二、儿童遭性侵害的主要原因

  2.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

  2002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公诉的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26件,其中强奸幼女案件24件24人,猥亵儿童案件2件2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占67%,未成年人犯罪占27%,最小的15岁;受害人遭受性侵害时,年龄在10岁以下的占62%,其中最小的只有4岁。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26件26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中强奸幼女案件突出,占92.3%,且呈上升趋势。其中2002年只有3件,2006年就增长为8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2、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有93%是农民,且文化程度普通偏低,均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3、留守儿童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猎物”。涉案幼女26人,有18人是父母外出打工期间留在原藉读书的农村女孩。

  4、被告人利用幼女辨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的特点,采用给零食、钱财引诱的方式侵害幼女。儿童天真无邪,缺乏警惕性,加之学校、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引导孩子自我保护防范的义务,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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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受黄色、不健康刊物杂志的影响,未成年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较为突出。7件未成年人犯罪中有6件是被告人强行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6、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熟人居多。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是身边的熟人,他们处于对儿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儿童的生活习惯,有的负责照料儿童的饮食起居,有的可以提供吸引儿童的物质财富,有的是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各方面的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7、农村小学老师奸淫、猥亵学生犯罪恶劣。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受害对象可能是多人,学校的女学生极容易成为其猥亵对象,就像“羊入虎口”。如某村小学校代课教师伍某猥亵学生案中,行为人利用担任老师的有利条件,借留校批改作业、谈话等为名,猥亵女学生的身体,使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

  2.2国外的情况: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律为强奸罪

  在美国,凡是和14-16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一概会被视为强奸罪。不管当时的情况如何,也不管是男女,只要成人与未成年少年儿童有性关系,有人举报,提起诉讼,一旦确认属实,成年当事人就会被判强奸罪。哪怕真的是这个未成年人是作为性交易工作者,与成年当事人有交易关系,也照判强奸罪。需要强调的是,成年人和16岁以下男孩子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名更严重

  每年纽约都会传出教师侵犯学生的消息,而全美教师性侵学生案数量更是惊人,有网友总结美国教师性侵犯学生特点:1.美国性侵标准较低,稍有身体接触,比如拍肩膀屁股,都有性侵犯嫌疑;2.美国教师对学生性侵犯,极少使用暴力,而是使学生爱上自己;3.受害者多为男生,中学多为女教师侵犯男生,小学多为男教师侵犯男生。

  ↓11岁的美国金发少女杰西·李·杜加德在上学路上遭一对假释犯夫妇绑架。随后一直被绑匪囚禁在一个装有隔音材料的屋棚中,成为绑匪性奴。多年后被警察查获,在2011年6月2日,这对夫妇被法庭裁决各自获刑431年和36年。

  需要说明的是,强奸少年儿童,一般判刑会非常重,就像上面那个案例中的431年,几辈子都坐不完的牢。

  有一个女教师,35岁那一年和一名12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在这个男孩14岁时,她为他生了个孩子。后来事发,女教师被控强奸儿童,被判7年半监禁,出狱后和男孩结婚。下图估计是事发多年以后他们的合影,当年的青葱少年等到花儿都谢了,已经彻底蜕变成成熟男人,看来不光是女人经不起等待,男人也一样。不过他们的感情还是经历住了时间的考验,看来这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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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是真心相爱的。

  还有一个美国小有名气的肥皂剧演员丽萨(LisaGlide),她同时也是一名高中戏剧教师。在她担任教师期间,她和一名17岁高中生在校外发生2次性关系。尽管这名高中生说是自己追求她的,但丽萨仍被判5年缓刑。

  不管如何,不管是否是真心相爱,也不管是哪方先提出要求,只要成年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旦事发定罪,成年人就要付出代价,背负强奸的罪名。因为美国法律认为,成年人应该具备逻辑思维能力,对于事情的后果应该能预见到,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嫌疑人的社会地位,对法官来说没什么区别。很多时候,也许因为是老师或者官员,法官还会判更重。因为在美国人看来,老师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孩子,教育孩子,现在却反而伤害孩子,辜负大家对他的信任,这种情节更恶劣。法官会对这样的教育工作者毫不客气,舆论也不会放过这个老师。

  一朝性犯罪,永远是坏人

  美国的法律对强奸罪审判非常严格,而且,入狱之后,美国的牢房对强奸犯也很严酷。监狱里其他同性罪犯,还经常对强奸犯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看守往往睁个眼闭个眼。尤其是强奸幼女的罪犯,在监狱里会吃大亏,搞不好小命都不保。

  强奸犯出狱后,日子也不好过。无论搬到美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先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他的照片、居住地址、体貌特征,都要公布于众。

  在我的书《高看美国》里也有一节“一朝性犯罪,永远是坏人”,就是介绍这个内容:

  我有个朋友的房子,在一片度假的别墅区,分布在森林的不同角落,星星点点,悠闲而宁静。

  别墅区的进门处有一位保安,大约50多岁,满脸殷情和笑容,礼貌地欢迎来客,让人特别温暖,让人更加喜欢这里,留念这里。

  朋友告诉我,这个人是个危险人物,他以前有过性犯罪,我说:你怎么知道?

  他的名字、相片以及犯罪情况,都公布在这个地区的网站上,提醒人们注意,提醒妇女和儿童戒备并监督他。

  我无法把慈祥的他和性犯罪联系在一起。我真的不相信,他们还打开网站,让我真真切切看到了他的姓名、资料、相片、犯罪情况,一应俱全。

  原来这名保安二十多岁时,他对一名女孩起了歹念,结果强奸未遂。二十多年过去了,人们还牢牢记住这一切,并一直把他视为“坏人”,提防他,他的一生被紧紧钉在耻辱柱上。

  看完网上资料,我的心情十分沉重。他那么努力地工作,辛勤地付出,还是不能雪洗他以前所犯的罪行。

  二十多年过去了,他服刑结束后,被要求到居住地登记注册,带着烙印生活一辈子,接受人们的监督,如果换成我,我会觉得生不如死。一个人在20多岁时犯下的罪,几十年过去了,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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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都“洗心革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没有用,在社会上,他依然还是个性犯罪分子。

  美国法律对性犯罪的严厉处罚

  美国许多州通过法律规定,性侵犯儿童属高危险犯罪者,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从而减少可能的再犯罪。

  美国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因特网站名单,且大多数带有相片和个人信息,以便周围的邻居能够提高警惕,同时也可以威震性犯罪者,减少他再次犯罪的几率。

  美国有的州不仅把性犯罪犯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布在网页上,还公布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开什么车,喜欢在哪里活动等。重复犯罪者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一次,如果他们留了胡须或者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现在美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州通过这项法律:危险性大的性犯罪者出狱后,都要带上GPS脚环和手环,以便于警察24小时进行监督。他们一但靠近学校,只要接近学校的距离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就会有信息发到监控者的电脑,如果自行解开GPS,会马上遭到逮捕。

  这种法规,确实是保护了人民的安全,让妇女儿童远离这些危险分子,减少犯罪。但是,这种法规也等于不给人悔过的机会。一朝是罪犯,永远是罪犯,连翻身的机会都没有了。这种做法,和从前在杀人犯的额头上烙上“死囚”一样,让人们避开他们,敌视他们,排斥他们。虽然有些残忍,但也最大程度地威慑了犯罪分子,让部分一时冲动的人在施暴时,心里不免会想一下:这样做是不是值得,性犯罪的后果能否承受得了。只要有万分之一秒的这个念头,也许受害人就能免于受害。

  所以说,美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也许不是最完善最全面的,但这些法规,尽可能保护了人民的安全,让妇女儿童远离这些危险分子,减少犯罪。

  2.3原因分析

  尽管政府十分重视防止对儿童的性侵害,但是,这类案件在个别农村、学校时有发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为什么会发生教师性侵犯事件呢?首先,一些中小学,师生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老师的地位至高无尚,而学生却没有养成独立的人格,无论老师说什么、做什么,学生永远不能说不,正是这种传统的师道尊严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让老师拥有了对学生的特权,即使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也没有勇气反抗。二是学校领导疏于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行政管理松懈,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出现了真空,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更缺乏上下左右的监督。一些地方行政教育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学校男性教师可以随意将女学生唤至自己的宿舍单独辅导,或以打扫卫生、看管物品为由,安排女学生留校,这极易诱发犯罪。三是对学生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跟不上也是发生这类案件的重要原因。由于传统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学校和家长忽视了对孩子的性教育,孩子在性知识上存在盲点,她们意识不到自身受侵害的严重后果。遇到此类问题时,受害者大多数由于心存恐惧和为了避免在名誉上受到更大的伤害,而采取保密态度,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诉家长,这就给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四是家长与学生缺乏思想交流。有的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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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务,对孩子在校情况疏于过问;多数家长往往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谈心交心,对孩子发生异常情况难以知晓,这也是孩子遭受性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以后家长尤其是女学生的家长应多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的情况

  1、缺乏文化知识。由于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小学以下文化,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控能力差,易产生歹念,去实施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2、法律意识淡薄。受害者及监护人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认为遭到性侵犯“丑事”不能张扬,否则会坏了女孩的名声,因此不仅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有些家长甚至指使孩子否认被奸淫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导致案件易发多发。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由于许多家庭的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挣钱,或忙于生意,或因夫妻离异而无法顾及,把孩子托给老人照顾,导致监护失控。在董某强奸其继孙女杨某一案,杨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杨随奶奶和继祖父董某生活。奶奶死后,董某就长期以1元、2元零钱为诱饵强奸不满6岁的杨某,直到4年后案发。2002年以来的奸淫幼女案件中,因父母外出打工造成孩子失去监护并由此遭受性侵害的就有13件。

  4、受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差。一是受害人年龄较小,在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客观上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奸淫后,不及时主动的告诉父母或学校;三是被害人平时缺少家庭的关爱,犯罪分子往往以熟人身份对受害人施以小恩小惠或者态度强硬地以暴力威胁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还不敢泄露。

  5、未成年人犯此罪主要受“黄毒”影响。许多未成年人通过上网或者看小说、电视、电影都会接触一些黄色表演和淫秽宣传,耳闻目染进而盲目模仿,结果误入歧途。

  三、怎样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3.1如何预防性侵害

  告诉孩子要保护自己身体的隐私

  不论你是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所,都要有保护自己身体隐私的意识。人体有的部位可以暴露出来,比如我们的眼睛、鼻子、嘴和手等等。但是有的部位是不能随便暴露的。

  问问孩子:你知道吗?

  我们身体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不能随便暴露,不可以让别人碰的?

  教孩子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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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让儿童用红色笔涂出隐私部位的时候,指导用语要说“用红色的笔标记出身体上不可以随便让别人看随便让人摸的部位”,这样孩子就能够听懂,也能够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操作。在让孩子做标记的过程中,其实就是在帮助孩子认识身体隐私部位,建立保护身体隐私的概念了。

  为什么我们的这些部位不能碰?

  n因为这些部位是性器官,是人类延续后代的圣地。性器官是隐私的,古代人就知道用树叶遮盖住、包裹住自己的隐私部位,这是古代人类文明的表现。

  n保护好性器官的隐密,是对自己和别人的尊重。

  n未成年女童的生殖器官还没有发育成熟,是非常脆弱的,一旦遭到伤害,会造成终生不育,失去做妈妈的能力,甚至造成死亡。造成少女怀孕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感染。

  他人应该尊重你的隐私。

  医生检查是不是侵犯隐私?

  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你的身体,需要接触身体的不同部位,这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医生怎么给你治病呢?但是要记住,当医生检查你的隐私部位时,一定要让爸爸或妈妈陪着你,这样你就安全了。

  妈妈给我洗澡是不是侵犯我的隐私?

  爸爸妈妈给你洗澡,是因为你还小,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他们并不是有意要看或摸你的隐私部位。当然,你已经慢慢长大了,应该学着自己洗澡了。

  告诉孩子,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

  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还要学会尊重他人身体的隐私。进入爸爸妈妈或其他人的房间要敲门,经他们同意后才能进入。

  3.2教给孩子怎样预防性侵害

  n1、放学回家要结伴而行

  n2、不要一个人走夜路

  n3、不要和陌生人到不熟悉的地方玩

  n4、小心“熟人作案”

  n5、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

  n6、警惕校园内的性侵害

  教孩子学会拒绝及练习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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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孩子当他人的碰触令你不舒服或不安时,可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不须听从大人的要求。家长可教孩子练习说“不要”,并实际练习“跑开”及“大声呼救”的动作。家长还可与孩子一起演练,万一无法跑开该如何拖延或寻找脱身的理由,如:家人要过来找我、已和别人约定要去某处等等。

  与孩子练习相关求助方式

  加害人可能是熟人或是陌生人,所以平时应协助孩子建立可信任的人际网络,并与孩子讨论就近可以求助的对象。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可以跑到人多的地方,如附近的商店,或向警察、向路人求助。练习在危机情况下如何拨打110求助电话。

  3.3识别孩子遭受性侵害的特征

  由于孩子的认知能力,他们遭受性侵害后很难具体明确地向大人求助。如有以下症状,需引起家长警惕:

  1、生理情况:

  n走路或坐下有困难或姿势怪异;

  n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或瘙痒;

  n生殖器部分(如肛门、阴道、会阴)、口腔或喉咙有瘀伤、肿胀或流血等情况;

  n孩子发生性病或怀孕;

  n经常抱怨身体不舒服(如腹痛、胃痛、头痛等),经医生检查没有生理上的原因。

  2、行为上的特征

  n出现尿床等退化到类似幼儿的行为,甚至可能出现身心发展迟缓的现象;

  n睡眠困扰,如做恶梦、怕入睡;

  n对于更衣、脱掉衣服或碰触身体感到恐惧反抗,或突然不断地喜欢暴露自己的身体;

  n强迫性的行为,包括反复清洗自己的身体、或不能抑制的自杀倾向和行为;

  n身上常出现来源不明的金钱与玩具;

  n出现与年龄不符的性知识、语言及行为;

  n常出现走神、恍惚的眼神、逃学或不易专心学习等。

  3、情绪上的特征

  n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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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突然哭泣、变成极端敏感或暴燥易怒;

  n试图成为一个过分“好”的孩子;

  n感觉生气、厌恶、自责、羞愧、肮脏、害怕、焦虑、无安全感及被人出卖的感觉;

  n突然对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感到气愤;

  n对加害者给予生理刺激所引发的自然生理反应感到焦虑与困惑。

  3.4性伤害造成的心理创伤与后果

  研究表明:孩子遭受性侵害后会经历焦虑无助恐惧孤独抑郁脆弱和绝望等大范围的情感和心理伤痛,会出现噩梦,进食呕吐,过分恐惧封闭,自己看不起自己,手淫严重,心神不宁,记忆力和注意力损害,攻击性行为,想自杀等多种心理问题。对于创伤后与性有关的表现,各年龄段儿童有所不同。

  性侵害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污辱,从而导致女童精神崩溃,总认为自己是肮脏的,低贱的,见不得人的,许多遭受过性侵害的人日后沦落成为性工作者、站街女,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造成女童成年后婚姻恐惧、性恐惧,拒绝性生活。

  6岁以前儿童遭受性伤害后表现为:

  对其他儿童不恰当的触摸;对自己生殖器部位异乎寻常的关注;超过儿童年龄所知的性知识;不符合年龄的性行为;生殖器疼痛和性传播疾病;游戏可能是性伤害事件的重演。

  7~12岁孩子遭受性伤害后

  除了具备6岁前儿童的表现外,还表现为:公开的性行为;暗示自己的性经历;描述性伤害过程;对年幼儿童的性侵害;离家出走;性乱或禁欲。

  受到严重创伤后的孩子身体的发育和精神的成长都将受到极大影响。

  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父母也会遭受极大的打击,出现心理创伤。研究表明,得知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相当多的父母长期出现强烈的情绪困扰和明显的精神症状,包括排斥愤怒内疚自责抑郁企图自杀焦虑强迫躯体化敌意睡眠障碍等。

  孩子被伤害后,家庭的诸多关系都会发生改变: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父母的同事关系、孩子的同伴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的变化使父母和孩子都失去了人际关系的平衡,这样的失衡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

  如果孩子被性侵害,告诉他们要做3件事

  1、立即告诉爸爸妈妈

  2、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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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

  3.5如何应对孩子被性伤害

  父母要让孩子明白:如果你不幸遇到性伤害,首先是保住自己的生命!其他的都不重要,健康地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孩子为何不愿意把受到性伤害的事情告诉父母?

  受害孩子会认为自己不再像以前那样完美,而且害怕父母不再像以前那样爱自己,这是他们最难以承受的伤痛,所以他们不愿意把受到性伤害的事情告诉父母,这是受害孩子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孩子需要从父母这里获得的信息是:一旦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要知道这不是你的错,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会保护你不会再受到伤害。让孩子相信父母是孩子坚定不移的保护者。然而很多父母并没有这样做,导致很多孩子遭受性伤害后不敢寻求父母和亲人的保护,独自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反复遭受性伤害

  A.

  别让孩子受到第二次伤害

  受到性侵害是孩子遭受的第一次心理创伤,父母给予孩子的接纳理解关怀和心理支持是孩子修复第一次创伤的最好良药。如果孩子没有获得这样的良药,他得到的会是第二次伤害。

  B.早期的性伤害会造成终生的心魔

  当孩子被性伤害后,父母给孩子带来的“次生灾难”对孩子来说是毁灭性的,如果创伤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修复,会成为受害者一生的梦魇,一直困扰着这些已经成年的他们。

  C.

  哪些做法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

  父母表现出对孩子的责备歧视不接纳,认为孩子给家庭丢脸,让孩子深感内疚自责;

  误解孩子的创伤行为。父母将孩子的创伤表现误解为孩子的道德品质和行为问题,并打骂和处罚孩子,加重了孩子的心理创伤;面对父母的悲伤和痛苦,面对父母关系由此变得不和,整个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孩子会深感无助并自责,产生负罪感。

  3.6帮助孩子的10个原则

  父母在处理孩子被性侵害事件的过程中,要以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受害孩子的角度出发,由此需要把握以下10个原则。

  1、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创伤处理

  父母发现事情的当时,如果孩子的身体受到伤害,父母要带孩子在第一时间进行医疗评估和创伤处理,医疗评估可以作为控告罪犯的证据之一。收集能够证明罪犯有罪的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同时父母要以孩子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向孩子解释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同时告诉孩子身体很快就能够康复。

  2、消除孩子的惧怕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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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要态度平静地询问孩子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不要在孩子面前表现出愤怒或吃惊等情绪,那会使孩子受惊吓,不敢说出实情和具体细节,这样父母就了解不到孩子受到的具体伤害。要尽量仔细。

  要鼓励孩子将全部细节讲出来,消除孩子惧怕被父母责备和打骂的心理,父母要抱着孩子对他说:“宝贝,你能够将这件事情告诉爸爸妈妈,我们非常感谢你,说明你信任我们!”得到父母的信任和支持让孩子更有安全感,内心放松后,孩子才会将事件全部讲出来。但是,如果父母多次重复地询问事情经过会使孩子担心自己做错了什么,给孩子带来精神压力,所以,在第一次询问孩子的时候要尽量问得仔细。

  3、让孩子远离侵害人

  父母应该让孩子远离对孩子进行性伤害的人。将罪犯绳之以法是最大快人心的事情,这需要父母收集充分的证据。但如果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其他原因让侵害者服罪,父母要警告侵害者远离孩子。如果是家里的亲戚,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孩子,如果是孩子的老师,父母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并伤害孩子,或与学校协商离开这个班级。总之,远离性侵害者才能够保护好孩子。

  4、不要让孩子反复讲述被伤害的过程

  父母可以让孩子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但不要让孩子对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或媒体多次叙述被性侵害的过程,这会一次次将孩子带回创伤情景,从而带来一次次的心理伤害,加重孩子的创伤。

  大范围的媒体报道会使孩子陷入同伴关系的困难中,被同伴孤立或被嘲弄,或将此事作为攻击孩子的材料。

  5、让孩子感受到爸妈坚定不移的爱

  让孩子明白爸爸妈妈永远不会抛弃他。父母更要让孩子从父母的拥抱和言语中感受到坚定不移的爱,这是孩子修复心灵创伤的精神力量源泉。

  6、不要追究孩子的责任

  父母要让孩子知道,这不是他造成的错误。父母不可以责备孩子没有保护好自己,不可以以打骂受害孩子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愤怒,不可以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不可以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因此事而丢脸,这会让孩子感到失去最后的保护之地而陷入绝望的深渊。

  7、在生活和学习上更加关心孩子

  父母和老师要理解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出现的心理创伤行为,受害孩子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无心做作业等问题,这是孩子的心理创伤反应,不是孩子学习态度的问题。

  要给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

  老师要给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耐心等待并帮助孩子从创伤中恢复。父母要与老师及时沟通孩子的心理状况,及时了解和帮助孩子。

  8、及时与心理医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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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要寻求专业心理医生来帮助孩子,及时与心理医生交流孩子的状况,配合心理医生帮助孩子进行心理康复,这对孩子的心理康复非常重要。

  9、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再次侵害孩子

  在受害孩子转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之后,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对孩子的性侵害,例如经常与孩子谈心,与老师交流。

  10、注意保留与侵害相关的一切证据

  注意保留与侵害相关的一切证据(多为物证,如施暴者留在受害人衣物和身体上的污物等);家长要协助公安人员获取证据;否则证据缺失将无法对犯罪分子追究法律责任,也无法对其治罪。

  切记不可与侵犯者私自了结,以免拖延时间,丧失证据,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策和建议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的措施,保护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顾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如何保护好儿童,使她们免受性侵犯呢?我个人有以下思考: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侵犯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1、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我国主要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进行法律制裁。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这两种犯罪量刑都比较重。这两类犯罪由于破坏了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这是公法上的救济。但是被害人除了要求对犯罪者给予刑事制裁外,还要求得到民事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这种愿望往往落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在对儿童的性侵害中往往物质损害较少,主要是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简单的民事侵权,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有失公平,不利于惩罚罪犯,保护受害者。

  2、关于司法取证和立案问题。在现实中,孩子被强奸、猥亵后并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导致不能和不敢及时报案。另外,有些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不够重视,不能及时取证。而这类案件又有其隐蔽性的特点,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取证。在取证问题上,公安机关对孩子的证言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儿童的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儿童证言在司法程序中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往往对儿童证言持怀疑态度,不够重视。这是应该加以改变的。在询问儿童证词时,采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推行的“一次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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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像”的做法比较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和立案是分开的,并非所有的报案都会立案,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建议修改法律,规定强奸、猥亵儿童案一旦报案,应该立即立案。

  3、关于“二次伤害”问题。“二次伤害”是导致家长不及时报案,校园性侵害屡屡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两年前,我国就有专家就校园屡屡发生强奸、猥亵女童案提出了“二次伤害”的概念,但尚未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应有的重视。所谓“二次伤害”是指孩子遭受性侵害后办案人员及周围的人在言语、态度上对其的继续伤害。当一个儿童受到性侵害报案后,公、检、法部门分别要询问事情经过,即称之为“二次伤害”。另外,办案人员不是着便装,而是穿着制服,开着警车来到受害人家里,使受害人的隐私在比较大的范围得到宣扬,使其再次受到伤害。“二次伤害”还表现在父母、亲戚、朋友、周围的人对受害者的负面评论。事情发生后,人们对受害女孩非但不理解,不同情,有的反而会歧视和冷言冷语,甚至认为是受害女孩自己的过错,从而加深了对受害女孩的伤害。由于“二次伤害”的存在,许多当事人的家长顾及到孩子的名誉问题可能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持续了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4、关于修改、完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比较薄弱,对许多问题规定过于笼统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更加明确、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儿童立法,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工作。

  (二)学校有责任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免受性侵害的校园环境。另外,学校在录用教职员工时要严格审查,不要让有犯罪记录的人混进来。各类学校都应该做好对教师的道德考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要求,不能主要放在能否提高学习成绩上,而忽视教师的精神状态、情绪和思想品德,要强调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三)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坏人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应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对孩子进行性保护教育侧重于三个方面:第一,要提高孩子的社会辨别力,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样的人是坏人,如何辨别、判断;第二,要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让孩子知道,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冷静的头脑非常重要;第三,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计划中。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对付性骚扰的对策和技巧以及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帮助。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6岁开始,就在学校上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些部分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遭非礼的儿童往往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他们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值得高兴的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经开始对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广州甚至以音像、真人模特形式,告诉学生什么是性骚扰,以及如何对付性骚扰。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文化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让人们认识到这类案件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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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家庭、学校对幼女自我防范意识的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御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让孩子在与人交往过程中保持安全距离是防范性侵害的第一步。一旦遇到侵害,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或向公安机关告发,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有力地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六)改善社会大环境,从源头上根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案件发生。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严厉的打击态势,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大打击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等违法活动的力度,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一片净土,防止此类违法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七)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幼女的监护职责,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的,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提高对幼女周围相识的邻居、社员等人群的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身边可能存在的隐患,切实保护幼女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八)司法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只有加强全社会综合治理、提高人们思想认识、法制意识,加大打击力度,多举并措,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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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综上所述儿童年龄小、缺乏辨别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等特点,很容易使儿童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与男童相比,女童更容易受到侵害。犯罪人往往利用儿童的特殊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考试给高成绩、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有些儿童在遭受侵害后,惊慌害怕不敢告发,也不敢或不愿将被害之事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这就使犯罪人更加嚣张,因此出现了一些受害儿童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有些年龄较大的儿童对性产生好奇,过早地对性感兴趣,又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发生儿童性侵害行为,还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不力、学校对教师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法制培训等有关。这些犯罪人有的本身就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而对儿童造成性侵害也不容忽视。对儿童的性暴力是最为恶劣的野蛮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摧残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发生在校园,发生在教师队伍中,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要杜绝校园内性侵害案的发生,迫切需要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加强偏远、贫困地区的法律宣传,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各有关方面要对那些积极为受害儿童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的群众给予支持和鼓励,群策群力,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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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儿童性侵害

  摘要

  2013年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人民法院报》6月21日)。法律不容亵渎,作孽者最终被依法严惩,实属咎由自取,再次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颠扑不破之真理。尽管这起备受关注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已经一审落下帷幕,但围绕儿童性侵害的沉重话题依然难解心结。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均爆出了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悲剧,仅今年5月短短20天,即发案8起。其数量之多,影响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既深深地拷问着社会道德和良知,又严重挑战着法律底线。这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的耻辱。儿童代表着未来,他们经不起任何风暴的摧残,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再没有什么比儿童受到伤害更令人揪心。一再发生的儿童性侵害悲剧,残酷地印证了我们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短板”: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性别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浑然不知。同时,整个社会在关怀和保护儿童的过程中,缺乏严密有效的协调,各行各业不能从细微处入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儿童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另一方面,司法的严惩还未常态化,法律的相关规定本身亦还存在百密一疏的漏洞,不能有效震慑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

  关键词:

  儿童

  性侵害

  分析原因

  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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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论儿童性侵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学号1112206302022指导老师

  专业

  年级2011学校

  论儿童性侵害

  陈萍

  苏晓宏

  法学

  年徐汇(2)班

  华东政法大学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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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摘要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性侵害

  1.1父母要教会孩子辨别性侵害行为:

  1.2家长要教会孩子学会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接触

  2、儿童遭性侵害的主要原因

  2.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

  2.2国外的情况:

  2.3原因分析

  3、怎样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3.1如何预防性侵害

  3.2教给孩子怎样预防性侵害

  3.3识别孩子遭受性侵害的特征

  3.4性伤害造成的心理创伤与后果

  3.5如何应对孩子被性伤害

  3.6帮助孩子的10个原则

  4、对策和建议

  5、结语

  6、参考文献

  7、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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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苏晓宏老师,感谢他在百忙之中抽空指导我的论文。其次,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三年所有任课老师,谢谢你们教我学会了学习法律知识。最后感谢研究本题目相关的学者,是你们积累了成果和经验,让我有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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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林素川,中国儿童现状(儿童性侵害)

  2、张智全,《以法律之剑,筑牢儿童性侵防范大堤》

  3、王漫琪

  刘建国,金羊网—羊城晚报

  4、王先民,《教育艺术》杂志社

  出版

  5、石学斌,中国教育报刊社出版

  6、史玉根、郭毅涛、侯晓焱、刘涛文,《家庭周末报》

  7、佟丽华,中国教育报刊社出版,第23页。

  8、代小琳,新华网—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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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侵犯儿童权利案例及分析

  

  红黄蓝虐童案件的法律分析作者:?东睿扬律师事务所秦军启近?年,?系列“虐童事件”引起了?们的关注,多地发?的幼?园虐童事件使幼?深受其害。最近发?的北京红黄蓝幼?园事件,更是在国内外引起轩然?波,甚?“天怒?怨”。虐童不仅会对幼??体产?伤害,还会对幼?的?理产?极?的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社会问题。虐童让我们每个?都很痛?,甚?愤恨,但事后情绪化的谴责、声讨与追责,却难以解决虐童频发的事实。因此必须重视预防,进?步从法律层?建?与完善相关事前的保护机制。红黄蓝等虐童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是?较多的,本?试简要分析如下:?、案情回顾:幼?园涉嫌虐童引众怒上海携程亲?园虐童事件:2017年11?8?,两段携程亲?园教师打孩?的视频在?上流传,视频显?,教师除了殴打孩?,还强喂幼?疑似芥末物,引发?数?友的愤慨。11?9?上午,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曾就“携程亲?园虐童事件”发布通报称,3名亲?园?作?员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11?14?,携程向内部全体员?发布?封邮件,公布?前携程亲?园虐童案最新进展:园?主要责任?已被刑拘,两名携程公司?层已停职。北京红黄蓝幼?园虐童事件:2017年11?23?,媒体报道了北京“红黄蓝”幼?园(新天地分园)疑似虐童事件,多名幼?家长反映?师对学?扎针、喂药?,且?上有针眼。?时间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波。2017年11?26?晚,北京警?就该幼?园幼?疑似遭针扎、被喂药?事进?了通报,涉嫌虐童的幼?园教师刘某某被刑拘。11?29?,红黄蓝教育机构针对红黄蓝新天地幼?园事件发布道歉信。?、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虐童事件发?后,公安机关介?调查,但最后的处罚往往都因?法可依或不了了之或?政处罚了事,其后果是虐童案频发,这折射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保护不周,对虐童?为责任追究不利,因此,本?的分析重点聚焦于虐童?为的法律分析。(?)刑法制裁我国《刑法》并没有“虐童罪”这?罪名,相关?童权益的刑法保护措施散见于具体罪名中。因虐童?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考虑在刑法的范围内对加害?进?更严厉的惩戒,以维护社会的公正。针对单纯的虐童?为??,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虐待罪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重伤、死亡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的形式,多理解为“打骂、谩骂、侮辱、冻饿、有病不治、有饭不给吃、强迫做超体?劳动、随意禁闭等硬暴?或软暴?的?式,对共同?活的家庭成员从?体上和精神上进?折磨和摧残,使其??遭受巨?创伤的?为”。但是,虽然法律对虐待罪作了明确的刑罚规定,由于该罪属于亲告罪,只有亲?告诉有关机关才会处理,?童即使受到了虐待,由于?智发展的不成熟,不可能向有关机关告发??受到了家?的虐待。因此2015年8?29?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条修改为:“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没有能?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法告诉的除外。”对虐待罪条款进?完善。当然,虐待罪产?于家庭之中,?传统观念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外?多抱着事不关???挂起的态度,民警也往往不敢动?什么让?闻风丧胆的霹雳?段;?受虐者或受“家丑不可外扬”?态的影响,或迫于施虐者的淫威不敢吱声。这就使得相当多时间内,法院想管也管不了。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前对幼?教师出现的虐待?童?为,很少适?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其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必须是共同?活的同?家庭的成员,并不是专门针对?童的?项罪名,也因此本罪没有充分发挥出对?童这?弱势群体的保护价值,?前仍然还有很多??母虐待????的事实存在,甚?有?童最终被活活打死的悲剧见诸报端。如何在家庭这样?个相对隐秘的空间建?起?童保护制度,这才是问题所在。

  2.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案例简述:2015年,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园曾发??起虐童案件,涉案的四名教师后以虐待被监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证据,?个是被害?童家长的报案记录,?个是医院的鉴定证明,就是出诊记录,还有?个就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以及本案被告的供述,这四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的?审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为幼?教师,多次采?扎刺、恐吓等?段虐待被监护幼?,情节恶劣,其?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罪。?审判处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判处王?皎、宋瑞琪有期徒刑两年?个?。这四?随后提出上诉,2016年12?底,四平市中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九条对虐待罪?增加如下规定:“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扩?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有利于对虐童?为进?合理地评价与制裁。因此,对于教师、幼师等对?童有看管和教养义务的?出现了虐待?童的?为,应区别情形分别处理:?是正确区分虐待犯罪与?般虐待?为的关系。虐待?罪需要达到相应的危害程度,施虐者具有?定的??危险性,才应启动刑事法律的追责程序。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出于管理、教育?的对孩?们的责罚?为,危害结果较为轻微,属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般侵害?为,对加害?可以适?岗位纪律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虐者进?必要的制裁,如警告、罚款、辞退或治安拘留等等;?是对于虐童?为“情节恶劣的”。例如虐待?童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因虐待激起民愤等情形,则应适?刑九修正案?九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护、看护?罪进?制裁,对施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除了取证难以外,对幼童被虐处罚轻也是?个普遍现象。实践中,许多虐待?童的事件并没有被曝光,即使被发现了,因为报案不及时、没有留下照?证据等因素,也多是适?第?种处罚措施,制裁效果有限。因此本?认为,鉴于此种案件社会影响极?,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被监护?、看护?的??权利,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建议将本罪的法定最?刑再提?,从最?三年有期徒刑提?到最?五年,并将加重情节的法定刑提?到三年?七年,?的就是为了对于严重危害?童??健康和精神健康的虐待?为进?严厉的惩处,以最?程度的威慑可能出现的虐待?童的?为。3.故意伤害罪南京虐童案:2015年4?2?,南京市公安局?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师反映,称该校学?施某某(男,9岁)?上有多处表?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开展调查?作,将其养母李征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后南京市浦?区检察院就此案举?审查逮捕听证会。9?28??30?,"南京虐童案"开庭审理,南京浦?法院作出?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10?10?,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11?20?,南京浦?虐童案?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否成?本罪,必须以给?造成伤害为前提。在司法审判中,给?造成伤害指的则是达到轻伤以上。根据最?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公布施?的《?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前司法实践中,即便针对幼童,也依然是同样的认定标准。?般来说,凡损伤能对?体造成伤害,例如对器官有所影响,但是可以治疗且治疗对?体?风险的,可判定为轻伤;?若是仅仅使?体引起?定的??的反应,我们可以??调整和修复的,那就是轻微伤了。就如南京虐童案中受害?童?虎挫伤?积超过体表?积的10%,已经属轻伤?级,已经?以对其养母判处故意伤害罪了,最终的结果也是被告?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问题在于,幼童?上因被针扎留下诸多针孔,能否被认定“受伤”?是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这往往很难判断,实践中虐童类案件认定故意伤害罪是?常少的,也说明此类案件故意伤害罪的适?局限性很?。因此,认定?童‘?理伤害’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因为同样的伤害对?童带来的痛苦程度是远远?于成?,如果对?童的伤害认定标准和成年??样,对?童??是不公平的。此外,?些虐待?童的?为,对?童?体的伤害可能并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但性质较为恶劣,虐待形式极为变态,对?童?理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摧残,?且?童遭受的?理伤害往往??理伤害更持久、更难愈合,?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正确评价,这就导致了施虐者并不能受到本罪的刑罚制裁,因??法最?程度的发挥出刑法的威慑效果。正如台湾?杀的美?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样,很多被侵害的?童?理问题会有?个潜伏期,?旦爆发出

  正如台湾?杀的美?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样,很多被侵害的?童?理问题会有?个潜伏期,?旦爆发出来,会?向?闭、抑郁、?残?伤,有的甚?转?变成加害?。因?虐待?童?罪的两个“标准”亟待改变,必须降低幼童伤害认定标准,并加?制裁?度,遏制社会中屡禁不?的虐童事件。?如对?童的性侵,它与成年?的强奸是不同的,它是根据?童的认知?平和社会?为能?特点来界定的,因此,应该设置出来?个与成年?强奸罪分离的“?童性侵罪”,以便更好地鉴别和打击性侵?童的?为。4.寻衅滋事罪刑?修正案第四??条将刑法第?百九?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提到寻衅滋事罪,?们往往将其与打架?殴相提并论,却很少有?联想到虐待?童。这?提起这个罪名,是因为联想到2012年的蓝孔雀幼?园虐童事件:拉扯男童?朵离地?达20厘?、把学?丢到垃圾桶、看哪个孩?不听话,就?胶带纸把他的嘴巴封住……温岭蓝孔雀幼?园?师颜艳红觉得这样做,很有乐趣,并把这些拍成700多张照?,放在??的空间?。相?南京虐童案,蓝孔雀事件应该更能引起我们的愤恨,?据她交代,这仅仅是为了发泄她?中的情绪!2012年10?25?,温岭市公安局专案组经过连夜调查后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警?刑事拘留,另?名参与拍照的?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被作出?政拘留7?的处罚。最后,颜某在被公安机关?政拘留?五?后?罪释放,此案不了了之。《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家庭成员”的限制使得“虐待罪”不能成?,轻伤的限制也?法适?“故意伤害罪”,这导致?量?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为逃避了刑事制裁,定“寻衅滋事”也是迫不得已。颜艳红被判定为不构成犯罪,引起?泛关注,也引发了是否需要单独设?“虐童罪”的争议。中国政法?学教授何兵等认为不需要新设?”虐童罪“,只要严格执法、加重处罚,现?法律?以惩罚恶意侵犯?童权益的?为。?中国政法?学教授?艺军、刘晓原律师等认为当前我国在应对虐童事件中应对不?,?童群体特殊,如不特殊保护,对他们伤害深远。本?认为,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法律相对的滞后性以及规定不?等因素,给虐童?为定性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都会遇到难以认定的问题。增设虐童罪?论对于顺应群众的呼声,亦或是接轨世界顺应刑法进步的潮流,都有着?分重要的意义。虐待?童这?社会性质恶劣的?为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刑法罪名才能够很好地打击和惩处。5.其他罪名除却前?情形之外,还有诸如“雇佣童?从事危险劳动罪”、“猥亵?童罪”、“拐卖妇?、?童罪”等罪名。这些罪名都有各?严格的适?条件,是针对某?损害?童特定权益类型的违法?为的,且门槛?较?,只有当普通的虐童?为与之产?交集时,才有可能适?。对于这类施虐者,则可以直接根据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进?惩戒。例如,在虐待?童的过程中,如果是以长期的拘禁?段进?施虐的,则可以直接对施虐者适?“?法拘禁罪”加以惩罚;如果在虐待的过程中,主要是以谩骂、侮辱等?为对?童进?虐待的,则可以适?“侮辱罪”对施虐者进?惩罚。此外,实践中还有?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如“童丐”问题等,?为?以暴?、胁迫等?段虐待?童,迫使受虐?童为其?乞的?为也可构成“组织残疾?、?童乞讨罪”。当然,通常情况下,虐童?为只能在这些罪名的定罪量刑上,作为犯罪情节的参考要件,对具体量刑的尺度产??定的影响,?普通的虐童?为却往往被忽视,难以得到刑法规制。(?)民法的规定中国禁?虐待?童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体现在《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收养法》、《反家庭暴?法》等法律中,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童”,法律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性,法律规定往往很难落到实处。1.《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家庭暴?,有“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

  中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婚姻法》四?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2.《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幼?园、托?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格尊严的?为;第六?三条规定,学校、幼?园、托?所教职员?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格?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可以看出,《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法条只有原则性倡议?缺乏具体操作性,虐童事件频发凸显其地位的尴尬。1992年4?1?,《?童权利公约》对我国正式?效,并于同年明确提出“?童优先”原则。?童的权益的实现,不仅是靠着法律限制他?的犯罪?为,为?童设?单独有保障的权益机构也是?关重要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为幼?成?专门的问题处理机构。认为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独?的?童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童法律援助基?,为?童法律援助?作的开展提供经济上的?持,并对急需医疗等救助的?童提供帮助。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尽快建?有效的“虐童”防控体系和救助体系。姚献军在他的研究中明确表明我国?前没有国家?级的?童保护机构,但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利?社会?量成?专门的?童虐待防治机构,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来应对。3.《收养法》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的成?必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缺法定要件的收养关系称为民间收养。民间收养关系不规范为虐童事件的发?埋下了隐患,还带来?系列社会问题:被收养?的户?、健康、安全、?学、就业,以及收养?将来的赡养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损害收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拐卖?童、恶势?控制残疾?童乞讨等违法犯罪?为等。收养法存在的问题在于,?是关于收养实质要件规定缺乏全?性,被收养?的范围限定过于狭窄。收养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排除在被收养?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分被收养?的权益?法得到保障;?是对收养?的收养能??明确规定。现实?活中,我们是否对收养?及其家庭情况进?过详细的调查?收养?或其家庭成员是否患有精神和?理上的问题?是否有过“虐待史”?这些问题的存在,难以保证被收养?健康成长;三是收养程序存在严重缺陷,不仅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繁多,且由不同部门出具,导致收养?办理收养?常困难,?且审查内容流于形式,孩?被收养后我们?是否进?过长期的跟踪调查和意见反馈呢?显然这种审查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制度、??、财?安排上的投?不?,造成?童被虐待的情况持续加剧,?那些违法的?母却依然逍遥法外,未成年?的权益保护成了?纸空?。4.《反家庭暴?法》学者安芳华把?童家庭暴?定义为:家庭中的领导者和成年?,使?其影响?进?威胁或者使?肢体?量对?童造成?理伤害的?为。这些伤害主要包括忽视、?体伤害、?理伤害、性虐待等。2015年12?27?通过的《反家庭暴?法》,对保护?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幼?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作?员在?作中发现?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条规定建?了?童保护的报告制度。但问题在于,传统中,我们把打孩?当作是?种教育?段,认为这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社会共识,法律落实就不?定能到位;?且,报警后,执法?员?对家庭暴?,是否具备?够的执法意愿和能?,如果没有经过训练或具备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出警后也有可能对孩?造成?次伤害。反对家暴尤其是针对?童的家暴,《反家庭暴?法》是?个巨?的进步,但是强制?度还不够,因为法律条?中?的词语?多为“可以”和“应该”,?若不报告也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这就好?把我们的习惯写?了法律,但还没开始?上实?的道路。?论是未成年?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法等法律,对?童伤害,没有全?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要真正保护孩?孩?,?法上还需要有针对性地?法,使其更具操作性。5.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2015年,10岁?孩?玲的?亲邵某经常殴打、虐待?玲,甚?对其实施强奸、猥亵等?为,?玲母亲也对其不闻不问。后当地民政局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受害?孩?母的监护权,由民政局享有监护权。铜?区?民法院?持了其诉讼请求。该案件成为“撤销监护权第?案”,被最??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也被写?了最??民法院?作报告。2016年5?31?,最??民法院公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典型案例。关于监护权问题,《民法通则》第??条、《未成年?保护法》第五?三条有规定“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条款,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务中,“有关?员或有关单位”、“不履?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等字

  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务中,“有关?员或有关单位”、“不履?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等字眼都?较笼统模糊,甚?到法院起诉?临的第?个问题就是起诉主体的困难,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也极其谨慎。“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为的;

  (?)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侵害未成年?权益?为若?问题的意见》第三?五条进?步细化为,被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伤害未成年?,严重损害未成年???健康的;(?)将未成年?置于??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监护职责长达六个?以上,导致未成年?流离失所或者?活?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法正确履?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法履?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未成年?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正常?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未成年?实施违法犯罪?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为的。未成年?并不是他们?母的私有财产,可以关起门来任凭处置,他们享有家庭?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保障。如果他们的?母不履?或?法正确履?其监护职责,那么国家机关在在追究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将对未成年?的监护义务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进?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6.侵权法的救济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三?九、四?条,对?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童在幼?园等受到??损害的,幼?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法院的??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规定,雇员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雇员的?为超出雇主的授权或指?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仍应认定为从事该雇佣活动。所以,幼师为了管教?童?针扎的?为,应当由幼?园担责。从《合同法》?度看,家长和幼?园之间有?个妥善看护?童的服务合同关系,孩?被扎了,收到了??伤害,幼?园显然构成违约责任,产?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家长可以选择?个最有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仅限于医疗费等直接损失,?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园虐童案件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所有被害?童每个?都得到了三万元的精神抚慰?。此外,中国早教服务商红黄蓝公司是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上市公司,11?底它刚刚公布了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净盈利从去年同期的220万美元涨到了380万美元,其股票可能会?涨。这真是?个讽刺!虽然虐童丑闻已被证实,但正如红黄蓝?管在警?通报前向机构投资者预测的,此事被定性为?个22岁的?孩?对?孩?们实施的孤?恶?。因虐童被抓的?,既没有就因传播相关信息?被抓的?多,也没有被?案的教育部门官员多。若警?继续恢复监控硬盘数据的过程中,没有新发现,此事就如?些媒体所说,已经调查结案,那对红黄蓝的冲击将是?常?的。反之,如果其在国内上市,因为虐童丑闻导致其股价?跌,使得中国股民损失惨重,股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股民损失呢?此问题颇值得研究。(三)相关实务法律问题1.证据问题记者注意到,在类似幼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中,幼童往往表述不清,家长发现侵害时?往往距侵害发?时间较长,这就给执法机关办案取证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破解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处罚轻”难题?(1)家长可否查看监控录像?据报道,涉嫌被侵害幼童所在班级的家长们,现在最迫切的想法是查看幼?园的监控,但查看监控录像的请求,有的被园?拒绝了:幼?园说只有警察陪同才能查看,平时的监控录像是给园长看的,家长不能看。对此,中国?民?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表?,幼?园是孩?们的公共活动场所,孩?家长作为监护?理应有权查看孩??常受护理、教育的情况。只要家长承诺不随意在?上发布录像,不侵害其他幼童、?师的肖像权,就应该有权查看相关监控录像。幼?园??拒绝提供监控录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园?占有了证据——监控录像,如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录像不完整、有瑕疵,都应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他进?步表?:“涉事的幼?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说明,为防?幼童遭

  疵,都应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他进?步表?:“涉事的幼?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说明,为防?幼童遭受侵害,曾经采取过哪些有效措施。”(2)幼童不完整陈述能否作为?辞证据?据报道,红黄蓝幼?园(新天地分园)2岁7个?的?男孩??告诉奶奶和爸爸妈妈,说睡觉时?师会给他喂??药?,“不?配?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还有的孩?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节……问题是,3岁左右的幼童,其认知能?、表述能?有限,他们的?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根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知晓的情况为??、为他?作证。幼童的表述,?论是被害?陈述还是证?证?,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的禁?性规定。?且不仅幼童??的陈述有证明?,他向家?的陈述事后由家?来转述,也依然有证明?。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有限,?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辞的证明?不能完全按照成?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针对幼童取证时关注?个??:其?,合适成年?在场,对未成年?取证应该由监护?或者法定代理?在场,如果不在场,也要有合适成年?在场;其?,询问?童时应该由?性司法?员询问,尽量选择孩?觉得舒适、安全的环境,以孩?听得懂的“聊天”?式询问,少?专业术语;其三,坚持“?次为限”原则,为避免对孩?造成?次伤害,尽量少让孩?回忆不良?为过程,应采取同步录?录像固定证据(后期可以打马赛克、处理声?,但可以直接提供给检察官、法官),尽量以?次询问为限;最后,询问的同时进??理抚慰,警察问完问题后,?理?师、专家要?即跟进,最?限度削减询问对孩?的伤害。除了监控录像、?辞证据,侦查?员还应注意搜集物证,?如刺伤幼童的?具要及时收集、固定,必要时应运?技术鉴定?段证明其对幼童的伤害是否存在。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红黄蓝幼?园虐童事件本是?起与军队不相?的社会事件,却成为?些别有??之?“博眼球”的良机。2017年11?23?,警?经?作将?为?刘某(?,31岁,北京?)抓获。该?对??编造“?虎团”?员集体猥亵幼?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群传播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悔恨。?前,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政拘留。此前?上传播的红黄蓝幼?园第??股东系某领导???的消息,被证实纯属谣?。据警?情况通报,编造此谣?的?某、戴某某已被警?依法查处、教育训诫,两?对??造谣传谣?为均表?深刻忏悔,并写下悔过书。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络让?论更加?由,也为某些?利??络谣?牟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政拘留?天,刑法修正案(九)施?后,这种?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三、?结虐童事件发?后,?上充满了对幼?园、幼师的声讨之声,其中情绪化的表达较多,?缺少理智地调查和分析。?民?2017年12?5?的?章《探访3地幼师群体:压??收?低,最怕孩?在园出事》,发出了?较中肯和理智的声?。幼?园?师作为孩?们??中第?位真正意义上的?师,其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童的成长及背后每?个家庭的幸福。应该说,绝?多数托幼机构、幼?园,都有着规范、科学的管理,能够让孩?健康成长、家长放?托付。不过,从上海携程亲?园教师喂孩?吃芥末,到?西合浦县廉州镇?红帽幼?园、?林市?州区旺卢村?天鹅腾飞幼?园,再到北京??摇篮幼?园、红黄蓝幼?园,近两年发?的这些事件,虽然都属极端个案,但?疑影响和冲击巨?,成为?上的焦点问题之?。孩?们的??伤害,哪怕是极?的概率,都不仅需要引起社会各界?够的重视,更应该在源头上予以防范。从法律的?度来说,孩?们头顶那??晴朗的天空,不仅需要?法者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执法者的努?付出,更离不开全社会的智慧众筹、?动众筹。作为?名法律?作者,我们不能仅仅只关注事件本?,还要从??关怀的?度去看待法律对每?个?的影响,以及体现法律的防范功能与价值,为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作出??应有的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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