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8篇
篇一: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傲的。因为垂范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甚至没有人格权的概念,以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1930年代的民法典也没有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甚至还为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不可谓不先进。但是,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独立成编后脱离总则中的主体制度,并被放置于财产权之后,就出现了矮化人格、抬举财产的问题。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需要教育人们:人格重于财产,想拥有财产,必须首先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人,而不能为了财产出卖人格,不能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将人格庸俗化、物质化。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民法之剑,追求财富,捍卫财产!
第四,农地三权分置入典。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家庭承包的实现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权化。2014年和2018年,国家又先后提出了三权分
置政策,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但土地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一直悬而未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否则,非集体成员的经营主体将无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稳定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只能属于集体农户。但略微遗憾的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被专章规定,而只是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似乎诉说着土地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卑微。但事实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产生并茁壮成长,如四荒地经营权。这不可谓一大遗憾。另外,民法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进而没有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单独所有还是集体共有的问题,相关争议将持续存在并困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
第五,新增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也是一大亮点。对此,立法草案说明这样阐述其立法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
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从此立法目的看,国家的初衷是想让有房的人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从而缓解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有房的人凭什么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并容忍其权利的物权化?基于道义还是亲属关系?前者过于苛刻,后者又显得多余。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住房,这些都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婚姻家庭编应该可以解决的,有必要由物权编单独规定居住权吗?更何况,物权编还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物权登记,这多少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居住权人也未必好意思吧?总之,实施情况如何,静待来日吧!当然,物权编对免费取得居住权还有一个但书作例外性规定,这或许可以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比如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
第六,环境权问题。环境法学者提出了一个环境权的问题,希望借助民事权利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搭建环境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以支撑环境法独立。民法
之中也确实好像存在类似的制度,比如相邻关系之中就有关于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之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有拘束力,日月风光以及不可量物只不过是其引发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媒介,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或者说,在实际被侵害人及其损失出现以前,即使存在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那也只能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予以处置。但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民法典草案就多出了一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而物权编、合同编也出现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更有甚者,侵权责任编还将环境污染责任扩充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授权公益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直接以生态环境损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赔偿关系还是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吗?这些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生态环境享有民事权利吗?进而,环境法学者所谓的环境权真的能够成立吗?如果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民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都要重新界定了,传统民法理论也有被颠覆的可能。这可谓我国民法典面临的世纪难题。
第七,债法体系变革。传统民事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部分。但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学和民法体系就将侵权法割裂出来,在通则中独立成章,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脱离债法体系,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合同编,以“准合同”统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准”在概念科学、规则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刺眼的词,似是而非,不白不黑。如果无因管理还可以勉强称之为“法定合同”“准合同”,套用一点合同规则的话,那么,不当得利的法理则更类似于侵权责任,前者祛除不当得利,后者赔偿合法损失,都是矫正扭曲的非正常利益关系,而与含有当事人意思的合同法理相去甚远。因此,即使没有债编,没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独立地位,那也应当将不当得利纳入侵权责任编,称之为“准侵权行为”,而不能像无因管理一样放置于合同编。这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殇”。但所幸的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丰富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增设了不但得利的例外情形。这些都是原有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没有的内容,可
谓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第八,回应网络时代的民法问题。互联网时代的民法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借助网络平台的线上交易,二是通过网络和科技手段形成的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保护,三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总则编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性地承认了数据、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为其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合同编特别规定了网上交易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可谓其亮点之一。
第九,婚姻家庭编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原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而不论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修正了这一立场,而仅要求患者如实告知对方病情,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这就赋予当事人以自主选择的空间,实现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二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增加了共债共签的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不仅要考虑该
债务发生的期间以及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即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另一方认可,从而保护其财产权益和个人意愿。
第十,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得可贵。但如何收归国有,又如何用于公益,民法典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其实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公益目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即将遗产委托给公益性管理人,从事公益活动。
总之,以上十大亮点,可圈可点,没有止于至善,也绝非乏善可陈,但愿这十大亮点能使得我们的民法
典彪炳后世,成就未来,经受得住历史检验!
篇二: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公基常识】《民法典》亮点总结
物权编
亮点一:住宅70年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减少了在买房时对期限的限制。
亮点二: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包括了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三方面内容。
物权编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亮点三:增加居住权专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物权编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专章。这一制度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亮点四: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物权编草案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人格权编
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考)点。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也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亮点二:为人体基因等相关科研活动划出法律红线
近年来,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发伦理方面的争议,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为此,人格权编草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亮点三: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
针对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也给出了回应,赋予了机关、企业、学校等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包括合理预防义务和救济义务。
亮点四: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人格权编草案突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合同编
篇三: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民法典》已于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重大成果,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
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
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
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
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
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乂流泪”的现象。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
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
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
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
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
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
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LI的、方式
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解读: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
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
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
象。
5、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
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
偿还?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
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6、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
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读: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现实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
纠纷。对此,民法典草案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7、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
供了
“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解读:作岀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
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笫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岀生缺陷等,胎儿岀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
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
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岀独立判
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
合法权益。
篇四: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篇五: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民法典》49大亮点全梳理
【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诞生了,经过60余年民事立法探索,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计十万余字。本文从民法典的组成入手,为大家梳理《民法典》的49大亮点。
一、《民法典》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组成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台《民法典》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1.民事权利宣言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确化,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2.平等、自愿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主体间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强凌弱”!
恰因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应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亦是其体现。
3.公平、诚信
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二、《民法典》49条亮点梳理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六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篇六: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篇七: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篇八: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篇八:民法典宣传资料亮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傲的。因为垂范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甚至没有人格权的概念,以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1930年代的民法典也没有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甚至还为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不可谓不先进。但是,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独立成编后脱离总则中的主体制度,并被放置于财产权之后,就出现了矮化人格、抬举财产的问题。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需要教育人们:人格重于财产,想拥有财产,必须首先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人,而不能为了财产出卖人格,不能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将人格庸俗化、物质化。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民法之剑,追求财富,捍卫财产!
第四,农地三权分置入典。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家庭承包的实现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权化。2014年和2018年,国家又先后提出了三权分
置政策,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但土地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一直悬而未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否则,非集体成员的经营主体将无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稳定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只能属于集体农户。但略微遗憾的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被专章规定,而只是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似乎诉说着土地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卑微。但事实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产生并茁壮成长,如四荒地经营权。这不可谓一大遗憾。另外,民法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进而没有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单独所有还是集体共有的问题,相关争议将持续存在并困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
第五,新增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也是一大亮点。对此,立法草案说明这样阐述其立法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
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从此立法目的看,国家的初衷是想让有房的人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从而缓解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有房的人凭什么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并容忍其权利的物权化?基于道义还是亲属关系?前者过于苛刻,后者又显得多余。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住房,这些都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婚姻家庭编应该可以解决的,有必要由物权编单独规定居住权吗?更何况,物权编还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物权登记,这多少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居住权人也未必好意思吧?总之,实施情况如何,静待来日吧!当然,物权编对免费取得居住权还有一个但书作例外性规定,这或许可以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比如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
第六,环境权问题。环境法学者提出了一个环境权的问题,希望借助民事权利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搭建环境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以支撑环境法独立。民法
之中也确实好像存在类似的制度,比如相邻关系之中就有关于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之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有拘束力,日月风光以及不可量物只不过是其引发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媒介,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或者说,在实际被侵害人及其损失出现以前,即使存在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那也只能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予以处置。但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民法典草案就多出了一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而物权编、合同编也出现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更有甚者,侵权责任编还将环境污染责任扩充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授权公益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直接以生态环境损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赔偿关系还是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吗?这些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生态环境享有民事权利吗?进而,环境法学者所谓的环境权真的能够成立吗?如果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民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都要重新界定了,传统民法理论也有被颠覆的可能。这可谓我国民法典面临的世纪难题。
第七,债法体系变革。传统民事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部分。但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学和民法体系就将侵权法割裂出来,在通则中独立成章,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脱离债法体系,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合同编,以“准合同”统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准”在概念科学、规则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刺眼的词,似是而非,不白不黑。如果无因管理还可以勉强称之为“法定合同”“准合同”,套用一点合同规则的话,那么,不当得利的法理则更类似于侵权责任,前者祛除不当得利,后者赔偿合法损失,都是矫正扭曲的非正常利益关系,而与含有当事人意思的合同法理相去甚远。因此,即使没有债编,没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独立地位,那也应当将不当得利纳入侵权责任编,称之为“准侵权行为”,而不能像无因管理一样放置于合同编。这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殇”。但所幸的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丰富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增设了不但得利的例外情形。这些都是原有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没有的内容,可
谓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第八,回应网络时代的民法问题。互联网时代的民法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借助网络平台的线上交易,二是通过网络和科技手段形成的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保护,三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总则编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性地承认了数据、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为其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合同编特别规定了网上交易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可谓其亮点之一。
第九,婚姻家庭编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原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而不论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修正了这一立场,而仅要求患者如实告知对方病情,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这就赋予当事人以自主选择的空间,实现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二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增加了共债共签的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不仅要考虑该
债务发生的期间以及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即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另一方认可,从而保护其财产权益和个人意愿。
第十,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得可贵。但如何收归国有,又如何用于公益,民法典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其实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公益目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即将遗产委托给公益性管理人,从事公益活动。
总之,以上十大亮点,可圈可点,没有止于至善,也绝非乏善可陈,但愿这十大亮点能使得我们的民法
典彪炳后世,成就未来,经受得住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