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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加入邪教组织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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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从狭义上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集体或团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军事组织等等。狭义的组织专门指人群而言,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怎么加入邪教组织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怎么加入邪教组织5篇

【篇一】怎么加入邪教组织

关于协助调查引进人员是否参加邪教组织情况的函

        派出所:

我单位拟录用你县(市)      同志,现正在申办引进手续,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被引进人员的客观真实情况,烦请贵单位对该同志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是否参加过邪教组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收到本《函》的十日内寄回。

附:引进人员及直系亲属基本情况:

回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附:调查结果证明式样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怎么加入邪教组织

《刑法》对邪教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两高”司法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具有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这是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活动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和邪教组织的活动特点,还可以运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章中的罪名依法予以惩治。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列为第一大类犯罪。利用邪教所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几种。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
  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列为第二大类犯罪。利用邪教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几种。
  刘X,男,40岁,工人。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刘伙同黄X、宋X、姜XX、吕XX等“法轮功”顽固分子,先后制作、组装电视插播设备120余套,流窜四省二十余个县市,通过插播有线电视进行“法轮功”非法宣传活动,2002年6月28日,刘携带22套插播设备窜至X省X市,向当地“法转功”分子多次传授有线电视插播技术、分发插播设备,并与流窜他地的黄X、宋X遥相呼应。8月17日9时刘伙同当地“法轮功”分子分别在六个地点实施了电视插播,覆盖用户13000多户,造成该地区电视信号中断达3个小时;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刘又窜至X省X市,先后在九个地点实施了电视插播活动,覆盖用户500多户,造成当地电视信号最短中断20分钟,最长中断36小时。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X在“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并予以取缔后,仍继续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刘X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市防邪办)
“两高”负责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个解释将自6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1999年10月30日,“两高”曾共同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释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

  问: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根据邪教宣传品的不同种类和社会危害的不同,规定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即: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达到这一数量标准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即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某些严重情节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这些情节包括: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解释二》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大量的事实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完全蜕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沦为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颠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为依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数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邪教宣传品中往往同时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对此,《解释二》作了明确规定,即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一些“法轮功”痴迷分子在李洪志的蛊惑下,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以及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问: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为实现其险恶的政治图谋,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获取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规定在内的国家秘密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类似今年春节期间“法轮功”痴迷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惩治策划、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释二》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所惩治的对象不是自杀、自残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杀、自残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者。《解释二》也并非是针对自焚、自爆行为本身,而是针对以自焚、自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这已不是单纯的自杀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问:对于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邪教组织人员在处罚上有什么规定?

  答:为充分体现和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问:如何正确贯彻《解释二》?

  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组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解释二》,深刻认识《解释二》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正确适用《解释二》,依法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在具体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掌握法律界限,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

【篇三】怎么加入邪教组织

怎样帮助误入邪教的亲人、朋友

同学们,当我们发现自己的亲人、朋友误入邪教,应该怎么办?老师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讲两个事例。去年,我们广州有两个小学生在他们妈妈的诱骗和恐吓下,跟着妈妈去派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其中一名学生的母亲是以派发传单是为了救人为由,欺骗她的孩子同去,而另一位母亲则是以不派发传单就不给孩子零用钱相要挟。虽然这两位学生后来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他们却不敢违背其妈妈的意愿,仍跟着妈妈去做这些违法的事情。同学们,大家对这个问题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如果你们任由自己的亲人沉迷于邪教,甚至于不分是非黑白盲目听从,邪教就会吞噬你们的家庭,直到你们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甚至于夺走你的亲人!虽然我们只是未成年学生,有时我们的力量显得很微弱,但我们要学会借助于身边的人和事,例如我们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求助,可以向学校的老师和社区民警报告,在他们的帮助下共同做好亲人的说服劝导工作。刚才老师跟大家说的那位写信向全国少工委叔叔阿姨们求助的少先队员就很聪明,我们要向他学习,当我们发现自己的亲人朋友误入邪教,一定要向身边的亲人、老师或社区民警报告,在他们的帮助下共同做好亲友的说服劝导工作,帮助他们早日从邪教中解脱出来。

【篇四】怎么加入邪教组织

我国当前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的内在机制分析——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例

作者:戴继诚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来源:科学与无神论

ISSN:1008-9802

年:2014

卷:000

期:005

页码:58-62,64

页数: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全能神;邪教;赵维山;女基督

摘要:5月28日,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杀人案震惊全国.全能神邪教组织之所以如此猖狂,除了其成员被洗脑,彻底失去基本的法制观念外,还与它封闭的组织体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传教手段,以及国外反华势力的怂恿有直接关系.当前,防范与打击邪教犯罪,要坚持“脱贫”与“脱愚”并行,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培育健康积极的现代文明,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这才是治理邪教的根本之策.

【篇五】怎么加入邪教组织

社区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情况说明

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情况说明

按照镇政府要求关于开展对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10月份以来,我社区把邪教组织摸底排查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议定措施,积极部署,经过近多天的努力,现在社区辖区范围内没有发现非法的邪教组织。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我社区立即召开了党委会,成立了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党委书记吴海英同志担任组长,副主任刘海红任副组长,其他三名社区委员组成了解教排查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夯实了责任。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排查方式。由社区主任领导带队,小区物业和社区居民的配合,分组集中排查和各小区各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自查时各小区组负责排查本小区区域内存在的邪教组织和有参加非法组织倾向的重点人群。开展座谈、访谈、面对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反邪教教育,多方了解情况,逐人排查核实,努力做到不漏户,户不漏人,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三、加强排查,解决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中,我们按照工作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力量到位。为了保证工作开展的长期性,我们在全辖区以片为单位,由包片领导具体负责,采取教育为主、查防结合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排查一次,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前进行重点排查,突出问题滚动排查等措施,初步形成了统一排查,分类管理,及时上报,限期解决的有效机制。二是工作措施到位。社区委员把开展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作为改进干部作风,服务群众,树立良好形象的主要工作来抓,对排查出的各类苗头性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有条件解决的,立即解决;性质严重的,及时上报,并做好群众的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按政府的要求,基本实现规范化运作,也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使群众自我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千部处置到位。我们严格推行线工作制,干部在一线工作,情况在一线掌握,办法在一线产生,矛盾在一线解决。促使干部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摸清各点在宗教信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积极寻找对策,拿出解决方案,切实化解群众的合理诉求,把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通过这次摸底排查或的开展,有效的保证了街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社区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力地推进了街社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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