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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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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5篇

第1篇: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浅谈社会组织反邪教组织警示教育的

难点与对策

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极为严重危害的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社会的,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危害社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团体与邪教组织在社会功能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社会组织反邪教的难点

一是甄别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公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社会组织成蓬勃发展态势。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有些组织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登记注册却进行着非法活动;有些组织不登记注册,无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就开始运营;一些邪教组织也钻了政策法律不健全的空档,兴风作浪,笼络人心,散布谣言,危害社会,破坏稳定。特别是一些类似于宗教、慈善、气功等的社会组织,仅从组织章程和表面活动上是很难区分邪教或宗教的。境外的某些慈善组织打着慈善的旗号在国内笼络人心,做的却是推翻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事。目前,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如何界定,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甄别认定还有不少具体困难。

二是取缔难。有些组织打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旗号登记注册,他们有时也确实按社会组织登记的章程活动,但是,由于缺少经常性的监督,一些隐蔽的活动难以被发现,久而久之,有些组织就会蜕变成黑社会的保护伞或蜕变成了邪教。一些组织不登记注册,无固定办公场所,他们有不成文的章程,组织结构严密,活动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他们发展会员或组织不明情况的群众集会、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进行宣传等,执法部门将无法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取缔。一些跨地区、跨省或全国性的组织,他们不设分支机构,其负责人或组织者不在本地或本省,仅依靠一些骨干会员或受到蛊惑的群众传播邪教,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取缔就不能由当地执行。

三是执法难。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受蒙骗的普通成员参与,这种情况下执法工作很难开展,一旦错过时机,再查询证据将很难。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二、社会组织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对策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为打击邪教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加强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从国家的层面讲,要加快对反邪教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打击邪教,教育和警示其他不明真相的群众提供理论、政策和法律依据。从政府部门讲,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律政策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照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坚决取缔辖区内不按章程活动、不服务社会和公众、不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法人及其他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服务社会,规范管理,遵章守法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其他会员不参与、不传播邪教组织和活动。

二是加大教育宣传,营造崇尚科学的舆论氛围。邪教是利用伪科学来掩饰、包装自己,欺骗人民群众的,只要戳穿了他们的阴谋,撕掉了他们的面具,他们的欺骗性就会大白于天下。因此,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用科学的和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阵地,营造崇尚科学的舆论氛围是反邪教警示教育的重要环节。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旗帜鲜明地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教育群众,加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科学文化知识方面的普及宣传。深刻揭露和批判各种歪理邪说,倡导科学思想,破除封建迷信,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邪教、伪科学与封建迷信腐朽思想的辨识能力,坚定对科学的信仰,努力营造“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强化对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加强思想文化建设,让邪教等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没有传播的土壤、市场和途径。

三是发挥社区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遏制邪教组织犯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反邪教的前沿,实践证明,大多邪教的传播、都是用蛊惑、蒙骗的手段发展成员,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鼓吹“世界末日论”,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得越多,将来就可进天国”等。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功能,经常性的深入居(村)民家中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对一些异常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理,早报告。在城乡社区培育和发展有社区居(村)民广泛参与的服务广大居(村)民的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公益性服务活动,如:社区养老院、社区幼儿院、社区文体活动站等。把社区居(村)民凝聚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周围,维护社区基本单位家庭的安宁,杜绝或减少居(村)民对邪教蛊惑的盲动与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根除邪教产生的土壤,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控制,防患于未然。

四是加强领导,强化各级在反邪教组织中的责任。邪教组织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危害性,其目的是破坏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对此有高度的认识,要加强反邪教的组织领导,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定期组织反邪教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反邪教警示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宣传、科技、文化、宗教等部门要把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纳入全民宣传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邪教组织的查处、取缔和惩治力度,让邪教组织和骨干无藏身之处;各区(县)、街道、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把提高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等作为反邪教的重要任务,切实做到对邪教组织和参与邪教的人员早发现,早报告,早教育,早处理,始终保持对邪教组织和邪教参与人员的高压状态,保持所处阵地的安宁稳定。

第2篇: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刑法》对邪教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两高”司法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具有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这是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活动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和邪教组织的活动特点,还可以运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章中的罪名依法予以惩治。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列为第一大类犯罪。利用邪教所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几种。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
  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列为第二大类犯罪。利用邪教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几种。
  刘X,男,40岁,工人。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刘伙同黄X、宋X、姜XX、吕XX等“法轮功”顽固分子,先后制作、组装电视插播设备120余套,流窜四省二十余个县市,通过插播有线电视进行“法轮功”非法宣传活动,2002年6月28日,刘携带22套插播设备窜至X省X市,向当地“法转功”分子多次传授有线电视插播技术、分发插播设备,并与流窜他地的黄X、宋X遥相呼应。8月17日9时刘伙同当地“法轮功”分子分别在六个地点实施了电视插播,覆盖用户13000多户,造成该地区电视信号中断达3个小时;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刘又窜至X省X市,先后在九个地点实施了电视插播活动,覆盖用户500多户,造成当地电视信号最短中断20分钟,最长中断36小时。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X在“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并予以取缔后,仍继续进行“法轮功”非法活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刘X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市防邪办)
“两高”负责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个解释将自6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1999年10月30日,“两高”曾共同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释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

  问: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根据邪教宣传品的不同种类和社会危害的不同,规定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即: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达到这一数量标准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即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某些严重情节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这些情节包括: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解释二》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大量的事实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完全蜕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沦为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颠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为依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数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邪教宣传品中往往同时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对此,《解释二》作了明确规定,即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一些“法轮功”痴迷分子在李洪志的蛊惑下,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以及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问: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为实现其险恶的政治图谋,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获取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规定在内的国家秘密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类似今年春节期间“法轮功”痴迷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惩治策划、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释二》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所惩治的对象不是自杀、自残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杀、自残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者。《解释二》也并非是针对自焚、自爆行为本身,而是针对以自焚、自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这已不是单纯的自杀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问:对于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邪教组织人员在处罚上有什么规定?

  答:为充分体现和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问:如何正确贯彻《解释二》?

  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组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解释二》,深刻认识《解释二》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正确适用《解释二》,依法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在具体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掌握法律界限,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

第3篇: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如何识别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所有邪教组织都具有六个特征:

(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

(三)编造邪说;(四)敛取钱财;

(五)秘密结社;(六)危害社会。

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提出的教育转化五条标准

一、不再练习“法轮功”,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

二、能交出所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物品;

三、在公开场合表示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公开揭批、控诉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和罪行恶迹;

四、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交待“法轮功”组织活动方式和联络人员,揭发幕后组织、策划者;

五、能积极进行或协助对未转化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通告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10工作专干的职责

(一)当好党委、政府在处理解决法轮功等邪教问题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二)指导和督查村、街和部门下属单位加强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

(三)负责把中央、省、市、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同法轮功等邪教作斗争的指示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上传下达,贯彻落实。

(四)不断调查、分析、研究、预测法轮功活动的新特点、新规律,制订各个不同时期同法轮功邪教作斗争的方法、对策。

(五)及时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610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爱党敬业,立党为公;

三、立足本职,真抓实管;

四、克服困难,勤奋工作;

五、勤政廉洁,依法办事;

六、讲究策略,注意方法;

七、加强学习,增长才干;

八、长期作战、常抓不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完成多个任务,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社会防范机制。

三、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五、努力搞好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认真做好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打防并举

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研究社会治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改革的意见。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决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表彰、批评事项。

五、对治安状况不好,秩序混乱,经批评不改的单位实施“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

六、办理本辖区内综合治理的其它事项。

基层平安创建内容

四为主

街道以社区为主 乡镇以村为主

单位以法人为主 家庭以户为主

社区(村)八大员

警员 治保员 人民调解员 巡防队员

治安维稳信息员 消防安全员 法制宣传员

流动人口协管员

创建十无社区(村)

无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无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件

无邪教活动 无黄、赌、毒

无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 无犯罪青少年

无重大民转刑案件 无刑释解教人重新犯罪

无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漏管现象 无严重家庭暴力

第4篇: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社区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情况说明

按照镇政府要求关于开展对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10月份以来,我社区把邪教组织摸底排查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议定措施,积极部署,经过近多天的努力,现在社区辖区范围内没有发现非法的邪教组织。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我社区立即召开了党委会,成立了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党委书记吴海英同志担任组长,副主任刘海红任副组长,其他三名社区委员组成了解教排查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夯实了责任。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排查方式。由社区主任领导带队,小区物业和社区居民的配合,分组集中排查和各小区各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 自查时各小区组负责排查本小区区域内存在的邪教组织和有参加非法组织倾向的重点人群。 开展座谈、 访谈、面对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反邪教教育,多方了解情况,逐人排查核实,努力做到不漏户,户不漏人,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三、加强排查,解决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中,我们按照工作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力量到位。为了保证工作开展的长期性,我们在全辖区以片为单位,由包片领导具体负责, 采取教育为主、查防结合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排查一次,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前进行重点排查,突出问题滚动排查等措施,初步形成了统一排查,分类管理,及时上报,限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二是工作措施到位。社区委员把开展邪教组织摸底排查工作作为改进干部作风,服务群众,树立良好形象的主要工作来抓,对排查出的各类苗头性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有条件解决的,立即解决; 性质严重的,及时上报,并做好群众的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按政府的要求,基本实现规范化运作,也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使群众自我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千部处置到位。我们严格推行线工作制,干部在一线工作,情况在一线掌握,办法在一线产生,矛盾在一线解决。促使干部深入基层,走进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摸清各点在宗教信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积极寻找对策,拿出解决方案,切实化解群众的合理诉求,把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通过这次摸底排查或的开展,有效的保证了街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社区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力地推进了街社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5篇: 参与邪教组织怎么判

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

第一,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

第二,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

第三,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其组织是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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