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收益分配原则2篇
篇一:村集体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更多的公共收益。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乡?观念与法治观念相冲突,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的?些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致等情况。近年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也明显增加。其中,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等。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在坚持村民?治的原则下,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利益,关乎每个家庭的重?事项,需要由村民共同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办理。村民?治是我国?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全体村民有权?主决定本村的各项事务。但村民?治并不意味着村可以成为独?王国,村民?治仍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我国法律做了两个??的要求。???是程序上的要求,村民会议在作出分配?案时,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另???是内容上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需要符合以上两个??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效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村民要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是该村民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的?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乡村的?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上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前,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国家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全国统?的认定标准。不少地?的法院、政府出台了有关的司法意见、政策性?件,这成为当地司法机关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般会根据户籍情况、实际?产、?活以及是否依赖集体组织的?地作为基本?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经验,有?个??的要素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关重要的。?是出?,看?母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是否在本村长?;?是户籍,本?的户籍是否在村集体;三是??,本?是否在村集体承包了责任?,或者在?地承包证上有??的名字;四是?活,本?是否在本村?活,或者跟村集体有?紧密联系;五是婚姻,看本?是否是因为婚姻关系跟村集体产?联系;六是收养,本?是否跟村集体成员形成收养关系等等。三、?类特殊?群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保障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类特殊的群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较?争议,也是向法院起诉最多的群体。“外嫁?”。“外嫁?”并??个法律概念,是?个乡俗称谓,笔者?这个概念并?对妇?的歧视,只是为了讨论问题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在农村?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地征收或者征?补偿费?使?以及宅基地使?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般情况下,对于出嫁的妇?,户籍未迁出、在村集体分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主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会获得法院的?持。“招郎户”。男?双?结婚后,即可在男?家居住,也可在??家居住,在乡村观念??,男?去??家居住视为?赘。?赘?员要在村集体获得收益分配,?般要满??个??的条件:?是,户?迁?,在村集体?活;?是,根据?个村民只能享受?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原则,?赘村民若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需放弃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份,放弃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地、利益。“独???户”。为实施计划?育政策,我国对领取《独???光荣证》的家庭实施各项优待,各地?也根据《计划?育法》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做了细化。根据《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家庭增加??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产、介绍就业等??,对独???家庭给予照顾。因此,对于独???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应增加?个?的份额。为了避免纠纷产?,保证村民的权益,村集体在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案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村民在发现??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作者系湖南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委委员、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部长,源于?络,侵删)
篇二:村集体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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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二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五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可编辑修改-。第七条
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可编辑修改-。第十一条
做到“六严禁”
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
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
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
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
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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