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5篇
篇一: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四、操作指南
(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
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六、任务分解
(一)时间要求
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
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
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国体总局对口援建形成扶贫项目和县内卫生室、设施器具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卫健体局负责;
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
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
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特色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卫生厕所等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
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
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
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
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
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
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
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
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
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
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二: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开发工作中建设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根据《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XXX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镇扶贫开发工作中建设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损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包括:本镇扶贫开发工作中使用扶贫资金在各村建设的大弓棚、机井、水泥路、来料加工厂房等固定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禁止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或租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
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租金。并且要优先安排本村贫困户就业。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必须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四)调解资产争议,处理侵占、损坏、丢失集体资产的案件;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讨论通过: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开支审批手续,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禁止截留、挪用、拖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必须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侵占集体固定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损坏或丢失集体产品、物资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合同无效,由镇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或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由镇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集体资金的,应限期归还;挪用集体资金半年以内的,由镇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集体资金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承包经营集体资产引起的合同纠纷及民事责任,按《山东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资产、截留、挪用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集体积累。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三: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
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
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
2016年以来扶贫资
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
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
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
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
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
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
对
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
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
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
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
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
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
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
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
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月
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
6月
25日自
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
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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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全面排查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22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区财政局22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如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三)《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
(四)《全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切实改进扶贫工作作风专项方案的通知》;
(六)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八)各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全区负责申请、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区直有关部门、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组成4个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要对所查乡镇抽查不少于3个行政村,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扶贫领域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违法违纪问题、作风不实问题、设立“小金库”问题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19年国家脱贫攻坚考核反馈有关问题和219年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检查的时间范围重点是218年结转和219年使用的财政扶贫领域资金,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失职失责问题重点检查内容
1、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致使扶贫资金、项目出现严重问题;
2、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扶贫资金项目出现严重问题;
3、全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中失职失责等问题。
(二)违法违纪问题重点检查内容
1、贪污侵占,贪污或克扣,挤占扶贫款物;
2、行贿受贿,扶贫款物分配中通过行贿受贿谋取利益;
3、虚报冒领,通过伪造材料、虚报情况等方式骗取套取扶贫款物;
4、截留挪用,将扶贫款物截留或挪作他用;
5、挥霍浪费,扶贫款物分配使用中不负责任、脱离实际、造成浪费;
6、吃拿卡要,违规向贫困群众索要财物、收取费用或提供有偿服务;
7、优亲厚友,贫困户认定、低保五保申请和扶贫款物发放中不公开公正公平;
8、违规操作,扶贫资金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9、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三)作风不实问题重点检查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扶贫领域政策措施盲目决策、脱离实际、生搬硬套不接地气、难以落实;
2、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以会议贯彻会议、文件落实文件作风疲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进展迟缓;
3、脱贫质量不高,扶持对象和措施到户不精准,脱贫结果不真实,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
4、其他作风问题。
(四)设立“小金库”问题重点检查内容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以虚假事项或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点检查内容
1、财政扶贫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依法侵占、挤占挪用、资金闲置、以拨代支、虚列支出、优亲厚友、使用效益不高、管理不规范、未聚焦精准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2、扶贫资金项目是否遵循“两个一律”公告公示制度,即国家、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
(六)219年国家脱贫攻坚考核反馈有关问题和219年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我区《219年国家脱贫攻坚考核资金使用管理反馈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对219年国家脱贫攻坚考核反馈的“资金拨付不及时”、“未有效跟踪监控绩效目标”、“扶贫资金公开公示”等扶贫领域情况开展排查。对219年扶贫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查看问题整改是否及时彻底,是否按要求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四、专项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查前培训和基础性资料准备阶段(6月15日—6月21日)
召开动员部署会,宣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在组织全体参加检查人员学习财政扶贫领域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由扶贫办、财政局相关人员解读扶贫政策和文件,统一检查标准,对全体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动员及业务培训。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收集汇总全区219年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准备219年财政扶贫资金接收明细、项目安排明细、项目进展明细等基础性资料,以及217年以来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开展专项检查(6月22日--7月21日)
各专项检查组要召开进驻检查会议,听取资金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对扶贫资金使用、政策落实情况、资金拨付、整改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在政府新闻媒体发布检查公告,公布举报电话,搜集问题线索。
各专项检查组釆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检查,现场核查部门项目资料、资金管理、报账资料等情况,通过调阅资金分配方案、查阅原始会议记录、审核报账原始票据、个别访谈经办人员、深入贫困户核实、到项目现场核查等方法,顺着资金流向查,顺着扶贫项目查,顺着举报线索查,顺着典型案例查,顺着巡视、审计及国家扶贫考核发现的问题查,务求把问题搞清楚、查彻底。各专项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注重基础资料、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找准摸实问题的来龙去脉,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及时掌握各检查组工作开展情况,各检查组进点后要及时汇总检查出的问题,遇有重大案情要随时报告。
(三)总结阶段(7月22日—7月31日)
各检查组应于7月22日前将检查材料(含电子文档)经检查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材料包括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由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查工作,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组织机构
为做好此次全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成立由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国资办主任、国资办副主任和区扶贫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扶贫办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监督科,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正常检查工作,做好各项检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及时向检查组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和项目等基础性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违法违纪问题、作风不实问题、设立“小金库”问题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线索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理。违规资金该追回的要追回,该处分处罚的要处分处罚,该移交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整改,健全机制。此次专项检查要将边查边改贯穿工作始终。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列出问题清单、排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要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存在原因,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对未完成的问题,各检查组要进行后续跟踪督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遵守纪律,依法监督。本次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检查程序执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搜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善。同时,管理好检查工作队伍,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和保密纪律。
此次专项检查处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检查组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自觉遵守各部门、各单位的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釆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安全、有序进行。
篇五: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依据《XX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扶贫工作站统一领导,相关村和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镇扶贫站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农经站负责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镇农技站负责到户特色种养业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镇财政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支部书记负责本村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公益岗位等开展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
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各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督促指导各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村需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状态。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村要及时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要在交付后1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本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三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贫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大部分要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主要用于半弱劳动能力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非贫困村要全部量化到贫困户,收益权的分配方向参照贫困村做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并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结果进行长期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每年镇扶贫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及时解决当年反馈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对后续运维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扶贫成效考核予以倾斜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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