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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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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内控制度

  1、接受委托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20号-30号)

  届时客户将当月做账票据送到该公司,或该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账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账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3、做账(时间:每月25号-30号)

  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

  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为客户代理记账,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4、报税(时间:每月1号-10号)

  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外勤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

  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5、回访(时间:每月10号-20号)

  由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篇二: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1号

  ——代理记账业务(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企业等单位。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记账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会计交接、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承接业务

  第一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承接业务之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

  (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2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三)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四)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业务的收费;

  (六)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七)违约责任;

  (八)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签约时间。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是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在具体执行代理记账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在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会计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考虑重要性以及代理记账业务风险要素;

  (七)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三)初次会计业务交接

  确定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

  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

  (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

  第十八条

  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记账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6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第二十三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第二十五条

  在初次接受委托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简化或省略: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

  月末银行存款明细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票据

  确认应收票据时,应附票据复印件,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债务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其他应收款

  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入账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累计折旧金额、本期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与会计报表金额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八)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九)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

  应按债权人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应付职工薪酬

  应当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工资核算时应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

  (十一)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下应当设置三级明细。二级明细应当包含“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底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等项;二级明细“应交增值税”下增设的三级明细至少应当包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

  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十二)其他应付款。应按其他应付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发票、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11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十五)销售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六)管理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12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记账凭证编制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使用会计信息化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五)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13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三条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会计账簿的设置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委托内容,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

  (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三)使用会计信息化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14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二)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章

  质量控制

  15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第三十七条

  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督促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十八条

  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分为两个层次:

  (一)代理记账工作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和运用以下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业务承接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二)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三)分级督导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16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各级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记账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记账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预定的委托目标已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1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及复制应当经过审批和授权,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会计档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及人员查阅。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借阅、复制委托人以前年度会计档案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委托人办理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后的会计档案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1附录1:

  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范例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委托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同时为甲方提供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包括:□月度或季度增值税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其他

  。)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甲方应归集和整理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并于每月

  日前提供给乙方。甲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收入和支出。

  (三)甲方应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甲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

  (五)涉及存货核算的,甲方负责存货的管理,应建立存货1的管理制度,编制存货的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库存明细账和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并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六)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授意和指使乙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七)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代理记账工作,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九)甲方应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每月及时将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交乙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工作。

  (十)会计年度终了后,乙方将会计档案移交甲方,由甲方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十一)甲方应按本协议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2(二)涉及存货核算的,根据甲方提供的存货入库凭证、出库凭证、每月各类存货的收发存明细表,乙方进行成本结转。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针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手续。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五)乙方应按时将当年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形成会计档案,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交甲方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六)委托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与甲方办理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七)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乙方应当予以正确解释。

  四、责任划分

  (一)乙方是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因甲方提供的记账依据不实、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记账依据或其他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21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

  (一)协议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约,须另定协议。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协议。

  六、代理记账服务费

  甲方应支付乙方:

  代理记账服务费每月(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代理记账服务费支付方式:;

  其他费用:,(人民币)

  元(¥);于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如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协议,终止前须提前20天告知对方;如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用。

  (二)在另一方正常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造成损失的,应另支付赔偿费用。

  22八、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委托双方各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人:

  23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4附录2: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范例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客户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货运代理业;

  □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社会服务业;□仓储业;

  □批发零售业;□计算机信息服务业;

  □其他行业

  ()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城建税(税率:

  %);

  □其他

  主管税务

  机关

  客户

  主要负责人

  客户

  联系人

  委托业务

  内容

  姓名

  邮箱

  税务专管员

  联系电话

  电话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行业分类

  主要税种

  及税率

  □代理记账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理纳税申报;□财税咨询服务;□其他业务。工作计划

  业务小组

  成员

  会计制度

  初次会计

  交接

  项目负责人:

  小组其他成员:

  签约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交接内容

  我方人员

  25客户方人员

  计划交接

  时间

  初次建账

  每月原始凭证

  交接

  每月记账

  每月出具

  会计报表

  每月会计凭证

  整理装订

  会计账册

  打印装订

  会计凭证

  移交客户

  会计账册

  移交客户

  执行人

  交接方式

  我方负责人员

  执行人

  执行人

  执行人

  执行人

  执行人

  执行人

  预计完成日期

  计划交接时间

  客户方负责人员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其他事项

  工作计划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26附录3: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会计交接手册范例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接受

  (委托人)委托,于

  年

  日

  日起为委托人办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现对委托人的会计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一、交接地点及日期

  交接地点: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二、交接人员

  移交人:,工作单位:,职位:;

  接管人:,工作单位:,职位:;

  监交人:,工作单位:,职位:。三、交接内容

  (一)核对及检查

  项

  目

  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账表是否相符

  固定资产台账或明细表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与财务账表是否相符

  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是否调节相符

  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纳税申报表与相关账户是否相符

  其他(根据客户自身情况)

  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相符;□不相符

  27备

  注

  (二)资料交接清单

  项

  目

  记账凭证

  账册

  财务报表

  数

  量

  内

  容

  纳税申报表

  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四、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年

  月

  日前委托人会计核算的责任事项由原会计人员(机构)

  负责,年

  月

  日后委托人会计核算的责任事项由×××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责。以上交接事项均经交接双方确认无误。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交接手册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方移交人持有一份。

  移交人:

  接管人:

  监交人:

  2附录4: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原始凭证交接表范例

  (委托人):

  在本次交接中,本公司收到贵单位如下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所属月份:

  年

  月

  种

  类

  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开出的普通发票记账联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

  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收到的其他发票(发票联)

  银行对账单

  银行进账凭证

  银行付款凭证

  工资单

  社保单据、公积金单据

  费用报销凭证

  其他类:

  份

  数

  金额

  备

  注

  移交人:

  接收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2附录5:

  ×××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范例

  (委托人)

  :

  在本次交接中,本公司□将如下会计资料移交给贵单位\□收到贵单位移交的如下会计资料。(在选项中打“√”)

  一、会计凭证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册数

  凭证号码区间

  二、账册

  总账

  明细账

  册数

  所属期间

  三、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份数

  所属期间

  四、纳税申报表

  份数

  所属期间

  五、其他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30

篇三: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制定依据......................................................................1第二条内控定义......................................................................1第三条内控目标......................................................................1第四条内控原则......................................................................2第二章岗位职责(2)第五条主要职责(3)第三章会计从业管理内部控制....................................................3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内部控制(6)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主要风险点(6)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风险防控措施(7)第四章代理记账管理内部控制(13)第九条代理记账管理内部控制(13)第十条代理记账管理主要风险点.........................................13第十一条代理记账管理风险防控措施................................14第五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15第十二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15第十三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风险点.(15)第十四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风险防控措施(16)第六章附则(17)第十五条解释修订(17)第十六条实施时间(1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防范内部各类风险,根据《齐齐哈尔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内部操作规程(暂行)》,结合会计管理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会计管理股各项业务流程和所有工作岗位。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会计管

  理股工作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构建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会计管理股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会计管理股职能,贯彻落实好局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通过对风险点进行识别、控制和防范,对各岗位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追究。

  第四条内部控制实施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贯穿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

  (二)制衡性原则。在管理岗位、职责分工、业务流程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反馈,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会计管理股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规和

  政策;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指导全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负责全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计从业管理内部控制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内部控制。

  步骤一:继续教育管理员根据上级要求、新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

  的颁布实施及本地实际情况,分层次、分对象拟定培训计划,经股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步骤二:继续教育管理员根据批准后的培训计划,以及承担继续教育机构情况,及时发布继续教育公告。负责提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及时向局长反馈具体落实情况。

  步骤三:对培训合格的名单继续教育管理员进行审核,报经局长签字后,由股长交给会计局,由会计局负责及时录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主要风险点。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1)继续教育管理员和上报人员相分离。

  (2)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将学习合格名单报股长审核后,由股长交给会计局,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3)由股长定期对管理系统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录入情况进行查看和复核。

  第四章代理记账管理内部控制

篇四: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

  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

  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

  限、期限承办代理

  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

  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干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

  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

  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

  2),并由双方签字确

  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

  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

  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

  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

  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者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允许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晰、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许确、不完整的原

  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

  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

  正某年某月某日某

  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

  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

  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

  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

  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

  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

  凭证的普通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

  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

  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

  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

  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

  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

  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

  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

  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

  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

  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

  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

  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

  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

  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

  6.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录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

  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

  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

  格,普通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

  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

  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阻塞在账簿登

  记中可能浮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者贷’等

  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

  或者‘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

  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普通说来,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θ’应当放在‘元’位;

  6)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

  ‘过次

  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

  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

  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

  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

  二是只在次页第

  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

  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

  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对需要结计本年累

  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

  页未止的累计数;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

  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

  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报

  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

  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

  整、说明清晰。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礼聘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

  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代理

  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

  续。

  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

  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即将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

  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

  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

  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

  项。

  3.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

  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

  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

  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

  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

  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

  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晰;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

  下进行交接。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

  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

  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移交清册普通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及相关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者不定期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

  卷或者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

  按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及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

  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者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

  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

  3),办理

  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标准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

  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

  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商议确定。

  5.《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者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

  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

  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

  则;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

  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者盖章;主要人

  员应审批允许;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晰、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

  规范的要求处理。

  3.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

  制单人员、审核

  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3.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

  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

  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

  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

  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

  明清晰。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

  按要求礼聘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

  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7.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年度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3.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

  归档。

  (八)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按照《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

  审核。

  2.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

  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归档的应及时、完整。

  2)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归档。

  3)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

  了后,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及时进

  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2年

  3月

  9日

篇五: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AgentAccountingNorms为建立规范的代理记账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受托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4、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交接要求及相应责任;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无遗漏。

  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委托方应当正确填制或者依

  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3、委托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负责做好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

  4、委托方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还应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

  5、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资料,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做好会计凭证资料传递过程中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委托方有责任将该月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交接地点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自觉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指导,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7、委托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代理记账机构帮助,其费用自理。

  8、应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的工商、税务部门文件、信函、传真等资料复印件和电话内容转交或转达代理记账机构。

  9、委托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⑴相关的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

  ⑵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⑷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⑸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⑺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及纳税专户帐号;

  ⑻企业报税的计算机代码;

  ⑼分管税务局、所(税务专管员)联系电话;

  ⑽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⑾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出纳的联系电话;⑿内存不小于4G的U盘一个(用于申报纳税或拷录相关资料);

  ⒀其他。

  10、委托方应为代理记账机构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责令各有关业务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其工作。在申报纳税期间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财税资料表单时,委托方应响应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相关印鉴。

  11、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12、合同终止,及时到税务机关更改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备案手续.313、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4、按有关规定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录入)记账凭证,登记(输出)会计账簿、核对账目,及时编制(输出)会计报表,同时执行审核程序,并及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5、负责及时、按规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有关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对委托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可以依法拒绝.7、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代理范围内的属于委托方的所有会计资料。

  8、对因工作便利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财务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9、分析委托方税收、财务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10、负责解释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就有关经营管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愿望提供管理建议书、财务分析报告.11、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委托方经营管理效益(费用另计)。

  12、协助对委托方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方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13、协助委托方处理其他有关财税问题。

  14、代表委托方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会务费由甲方承担)。

  15、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记账机构有权查阅委托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经营设施。

  16、对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禁令,并提出整改意见。

  17、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

  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

  密。

  3、廉洁自律。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4、客观公正.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委托方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委托方负责人决策,积极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努力维护和提升代理记账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1、代购空白的常用表单、记账凭证、账簿及财务报表;

  2、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帐户体系;

  3、到国、地税报到进行税种鉴定和核查,办理备案手续;

  4、协助收集、归类、整理及审核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资料;

  5、编制(录入)、审核记帐凭证和科目汇总表;

  6、登记(输出)会计帐薄、核对账目;

  7、编制(输出)、审核和报送会计报表;8、填制(输出)纳税申报表;

  9、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档案;

  10、分析委托方税收、财务处理是否合理;

  11、解答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12、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委托方经营管理效益;

  13、协助对委托方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方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14、协助委托方处理其他有关财税问题;15、代表委托方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六、代理记账的各岗位责任

  采取“1+3"模式,设置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外勤会计、主办会计、稽核会计等四个工作岗位,人员以代理记账业务量多少灵活增减。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①最终审核记账凭证,确保会计帐务处理的原始单据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②最终审核财务报表,分析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③最终审核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处理是否合理,确保纳税申报所有资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④解答委托人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⑤协助解决委托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疑难和困惑;

  ⑥协助委托人做好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⑦协助委托人做好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工作;

  ⑧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应的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2、外勤会计

  ①外勤会计应及时、主动地与委托方联系取得原始会计资料,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接收票据;②及时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③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由外勤会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报送;④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就纳税情况与委托机构沟通;⑤根据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⑥协助委托人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⑦协助委托人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⑧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⑨由外勤会计整理会计记录资料,将会计资料送回委托方存档,指导委托方管理会计档案;或者由外勤会计负责将会计资料归入代理记账分户档案盒;

  ⑩初步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3、主办会计

  ①将外勤会计传递来的经外勤会计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好的原始凭证资料,再次进行审核和整理;

  ②然后采用手工或利用计算机财务软件编制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将通过审核的凭证打印整理出来。

  ③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编制单科目汇总表和会计科目汇总表;④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审核过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

  ⑤核对账目,由主办会计对账簿、账户记录进行核对;⑥错账更正,若有错误,按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⑦编制(输出)会计报表等;

  ⑧填写(输出)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负责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语音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同时协助外勤会计做好税务方面工作,并就纳税情况与委托机构沟通;

  ⑨全面解答委托人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

  ⑩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人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4、稽核会计

  ①负责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原始凭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②手工帐时,对会计科目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协助主办会计做好账目核对的工作;

  ③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报表;

  ④负责对纳税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税款计算的合法性、合理性;⑤清查委托方的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监督委托方出纳工作;

  ⑥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⑦协助对委托人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人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七、代理记账工作流程规范

  1、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接触洽谈,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客户档案.2、接票.根据委托方业务量的大小确定交接票据时间,一般是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外勤会计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接收票据。要求外勤会计应及时、主动地与委托方联系取得原始会计资料,接收票据时应使用票据交接清单,清单上至少应注明:清单编号、交接时间、票据张数、票据金额、交接人员签章。

  3、会计业务处理。根据委托方业务量的大小确定会计业务处理时间,一般是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10日。

  ①审核归类整理原始凭证。由外勤会计及时对原始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编制记账凭证。由主办会计将外勤会计传递来的经外勤会计初步审核、归类整理好的原始凭证,再次进行审核,然后采用手工或利用计算机财务软件编制记账凭证;③审核记账凭证。由稽核会计负责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

  ④打印整理凭证。由主办会计将通过审核的凭证打印整理出来;⑤编制科目汇总表,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⑥登记会计账簿,由主办会计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⑦核对账目,由主办会计负责、由稽核会计协助对账簿、账户记录进行核对;⑧错账更正,若有错误,由主办会计按正确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⑨编制(输出)和审核财务报表。由主办会计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由稽核会计负责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11⑩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由外勤会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报送.4、纳税申报。每月1日至15日。先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的会计资料计算确认纳税数据,编制(输出)纳税申报表。再由稽核会计负责对纳税数据进行审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的审核。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签署后,由外勤会计或主办会计协助委托方做好纳税申报工作.5、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回访关怀委托方

  。每月10日至20日。

  ①整理、装订。由主办会计负责,将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资料

  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装订成册。要求装订时加具会计凭证封面,会计凭证封面至少应注明:委托方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年度、会计期间、记账凭证张数及起止号数、主办会计、档案保管。主办会计还应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②由外勤会计回访委托方,并及时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委托方出纳对账,与委托方负责人沟通、商谈安排下月工作.要求外勤会计向委托方返回会计资料时,双方要在会计文书资料送达回证上签字。按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约定,由外勤会计负责保管、整理归入代理记账分户业务档案盒。

  会计资料在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各工作岗位之间传递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先后顺序。并且每一程序移交、接交人员必须在《会计资料内部传递程序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12八、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足额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2、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委托方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3、不得在委托方或通过委托方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4、务必按代理记账工作流程规范,按时、按质、按量做好每一项会计基础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5、协助委托方收集、归类、整理及审核原始凭证资料,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合规的凭证应拒绝入账。

  6、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委托方负责人和受托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委托方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委托方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7、对委托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可以依法拒绝。如阻止无效立即向代理记账机构汇报

  8、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等资料应全部归入代理记账分户业务档案盒.9、由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和关怀委托方,向委托方了解13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与客户沟通、交流,接受客户评价,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并传达给其他相关部门,督促加以改进。

  10、由市场开发部负责建立、完善投诉调处机制.开通投诉管道,接受委托方投诉,负责做好调查核实、协调处理、回复安抚等工作,让委托方满意。

  11、代理记账人员应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勤于钻研会计业务,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积极、主动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会计业务培训、交流学习、专题讲座等活动.1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经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九、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代理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代理记账日常会计档案由代理记账机构代为保管。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3、对每一委托人建立分户业务档案,由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室负责保管,内容包括:委托人概况、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原始凭证、会14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以及票据交接清单、会计文书资料送达回证、会计资料内部传递程序表等相关资料。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会计档案按季度定期归档,按统一文号整理,并编制页码,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6、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并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做到无遗失、无错漏、无损毁.7、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信息安全.8、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将委托方上年度会计档案进行移交.移交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

  9、在甲方不拖欠代理费的情况下,在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后4个月内,乙方将甲方上年度和本年度的会计档案全部进行移交。未了的会计事宜按会计交接规定执行。

  10、会计档案移交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移交清册,逐一登记造册,并由委托方进行签收.11、切实指导委托方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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