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10篇
篇一: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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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
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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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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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篇二: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
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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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有处置权的关键部门、岗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林业局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库都尔林业局纪委
库都尔林业局监察科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篇三: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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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湘司党【20XX】17号
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XX】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中纪通【20XX】4号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
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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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20XX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XX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成都市纪委第七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XX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新野县委、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涉取教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规定不断完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顶风违纪。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做到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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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外违纪违规行为。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XX年2月10日
篇二: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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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篇一: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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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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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对办理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
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年度内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并取消已获得的一切荣誉称号,同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本规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驻镇单位,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XXX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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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送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督机构。
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xxx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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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有权属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做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按规定上报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决定是否向国资委党委及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八条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附件2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附件1xxx有限公司
篇三: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2023年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
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
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各界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干部婚丧嫁娶规定须知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供应参考。
规定一
第一条
为仔细实行中心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各界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周年祭祀、父母过寿、子女诞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动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亲戚是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第五条
严格实行婚丧喜庆等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报告,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及《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廉政承诺书》,经单位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在办理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
告。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后10日内,操办人应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状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状况,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奢侈。
(一)婚丧事宜宴请款待一般不得超过10桌(100人)。
(二)宴请人员严格限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实行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七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与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
(二)严禁参与亲戚以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借机送礼金及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担当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动用公务用车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车辆。
第八条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扰民惊邻,炫耀权力。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应从严限制规模和时间,不扰民、不惊邻、不污染环境。
(二)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类活动;不准占用公共场所、街道、马路、居民区等公共资源。
(三)婚礼和殡葬车队应自觉限制数量规模,严格遵守
交通法规。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的,为体现组织关怀,可以组织名义前去庆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同志和同事不再以个人名义参与。
第十条
严禁借工作调动之机迎来送往、相互宴请、赠送礼品等。
(一)要简化迎送工作,不准摆设饯行酒、接风宴和其他名义公款宴请。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迎送宴请。
(二)调出单位不准向调出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纪念品,赠送或低价转让公共财物;领导干部不准接受调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
(三)调出领导干部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财务、公物、车辆、办公室的交接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调出单位的公款及固定资产。交接完毕后,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状况报告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
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仔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执行本规定状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各级党委(党组)对落实本规定状况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化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奢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仔细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肃穆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实行其他方式躲避监督的,或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二
为进一步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礼敛财、滥发请帖等问题,近日治多县纪委发出通知,重申《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坚决订正党员干部借婚丧嫁娶机会敛财的歪风。
通知要求: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规范党员、干部操办酒席行为作为正风肃纪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教化督促监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刚好受理反映党员、干部违规办酒席的信访举报线索。
通知要求: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酒席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嫁酒席限制在25桌以内,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办理。
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不准以同一事项、不同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参与婚宴,除本人及子女外,不准代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亲戚邀请他人参与婚宴。不准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方式操办或变相操办乔迁、生日、满月、升学、参军、工作调动(升迁)等酒席。
通知强调:
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一是县管干部操办婚嫁酒席须在操办酒席前10日填写《治多县党员干部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同意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审批。
二是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县管党员、干部操办婚
嫁事宜酒席须前10日填写《治多县党员干部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批。
三是婚宴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照实报告办理状况。
四是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并照实报告适用申报规定的其他人员与本人的关系。
五是乡镇管理干部向所在乡镇纪委申报(报告),申报(报告)工作参照县级程序进行。
六是州管干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州纪委报备。
七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铁的纪律保障本单位本部门的政治生态不断向好发展。
篇四: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党员?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注意事项请查收“能不能邀请同学同事参加??婚礼?”“操办??婚礼应该向哪?报备?”“哪些情况可能违反纪律?”……各级党员领导?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碍于情??难于请教。其实,对于这些问题,?治区党委、政府2013年12?出台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收受礼?、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和?治区纪委2016年7?出台的《关于进?步规范各级领导?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都已做出规定并公开发布。为使全市??党员?部和公职?员进?步了解掌握,市纪委监委将两个?件重申如下,望?家认真学习并贯彻执?。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收受礼?、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第?条
为进?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的?为,发挥其在廉洁?律、净化社会风???的带头和表率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部廉洁从政若?准则》、《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治区党委有关解决“四风”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
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的礼?、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第三条
各级领导?部举办“??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律不得邀请其他?员参加,?操?办,严禁?公款宴请。第四条
各级领导?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律不得邀请其?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违反上述第?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部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律收缴。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本规定的情况纳?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第七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违反本规定的?为不制?、不查处,或者查处、制?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第?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部是指,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部(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事业单位、?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部(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员。第九条
本规定由?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第?条
本规定?发布之?起施?。关于进?步规范各级领导?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内纪发﹝2016﹞4号各盟市委,盟?政公署、市?民政府,?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民团体:
2013年12?20?,内蒙古?治区党委办公厅、?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收受礼?、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内党办发﹝2013﹞23号)以来,全区??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员严格执?规定,发挥了廉洁?律、净化社会风???的带头和表率作?。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对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具体、执?不规范、量纪不统?等问题。为深?落实全?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不断深化和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四风”整治成果,引领和净化社会风?,现就进?步贯彻内党办发﹝2013﹞23号规定,规范各级领导?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各级领导?部(具体所指同内党办发﹝2013﹞23号?件,下同)操办婚丧嫁娶活动,?律不得邀请其?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礼物。操办婚事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操办丧事的,可以在事前申报,亦可在严格按规定操办后如实报告情况。?、各级领导?部操办“??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的,除亲属外,?律不得邀请其他?员参加,同时禁?参加?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三、各级领导?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分批次重复举办;严禁使?公款公物;严禁由任何单位和个??付应由本?承担的操办费?;严禁在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筵席或搭建灵棚;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影响社会风?的讲排场、?阔?等不?明?为。四、?治区直属机关(机构)及盟市、旗县(市、区)相关规定与内党办发﹝2013﹞23号?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致的,按内党办发﹝2013﹞23号?件和本通知执?。内蒙古?治区纪委内蒙古?治区监察厅2016年7?11?责编:王梦然
篇五: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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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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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号)同时废止。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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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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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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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篇六: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
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XX〕
12号)同时废止。
篇七: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节俭的校园新风尚,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现对我校干部教职工婚丧嫁娶事宜,暂作如下规定:
1.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以外的名义(如调动、升学、乔迁、生日、生孩子、晋升等)发放请柬宴请;
2.严禁干部教职工以婚丧嫁娶为由大操大办;
3.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利用职务、业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4.严禁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部门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担有关事项;
5.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
6.严禁干部教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7.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向学校党组织并住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报告分事前、事后两次,第一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前十个工作日之内,第二次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事后报告时,要认真如实填写《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报告表》;
8.干部教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名义发请柬宴请的,按其情节轻重,根据《中
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停岗、收缴礼金礼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年级部负责。
10.教职工所在的处室或级部对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婚丧嫁娶以外的理由发请柬宴请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或者所在处室或级部教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给
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处室或级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婚丧嫁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只限定为婚礼和葬礼。乔迁、升学、满月、参军等其它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三条
本规定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是指: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人事、财务部门主管,三级公司综合办主任;
第四条
党员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加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一切本着从简而办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标准。
(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责权力有关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合作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
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五)凡参加上述事项的员工,严禁过量饮酒,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影响正常工作,有损公司形象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严禁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
第六条
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市和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和员工的子女结婚,不提倡下帖,严禁给新入职的大学生和新员工下帖。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工或直系亲属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工会根据公司慰问办法予以悼念,制送花圈、祭幛从工会会费中支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
党员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根据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告情况存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在事前10个工作日、丧葬事宜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申报报告的,中层干部要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做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关键岗位人员要向所在党支部做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时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将公司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给予借出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
非党员的中层干部建议行政按照《交发建集团公司中层负责人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关键岗位人员建议参照本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职
务
报告事由
单
位
联系电话
1.个人结婚□2.子女结婚□
3.直系亲属丧事□4.其他□
宴请时间
宴请人数
宴请地点
宴请范围
廉
政
承
诺
1.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邀请合作单位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系单位的人员参加;
3.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
4.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和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
5.如违反以上承诺,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党(总)支部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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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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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2第一条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
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新纪发〔__〕23号)同时废止。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
(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
(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庆事宜。
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党委(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风、铺张浪费行为和禁止大操大办等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婚庆事宜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市纪委执纪监督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操办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
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__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__〕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5一是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四是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是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是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是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八是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规定》明确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并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街道机关党员干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党员干部,街道机关非党员干部、村(居)委会非党员成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及《龙丰街道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附件2),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街道纪工委备案并领取《提醒通知书》。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二)对于在实际操办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者口头报告,在婚丧喜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纪工委补充说明。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龙丰街道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部门、单位报告实际办理情况,并向街道纪工委备案。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的规模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执行,并符合当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__、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__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及党员干部宴请规定注意事项
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
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审签日期:
年月日
篇二:婚丧嫁娶礼请暂行规定
西关小学关于教职工
婚丧嫁娶礼请的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号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提倡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同时,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同志间的感情,简化人情礼节,树立文明风尚,使同志感情和工作两不误,经全体教师广泛研究讨论,,特拟制本规定,希望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婚嫁
本校在职教职工本人结婚、儿女结婚可邀请本单位教师参加,并可委托工会办理某些事项,但邀请客人时,本人要尽量亲自出面。
二、丧事及突发事件
1、本校退休教职工去世,由学校工会成立专门治丧委员会协助家属料理后事。
2、在职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家在本地的,由工会负责代表中心前去吊唁;家在外地的,由中心工会委托本人代献花圈或挽幛;教职工亲生父母去世,工会协助通知本单位教师,但礼节上应亲自告知;教职工的公婆、岳父母去世,工会不负责通知本单位教师,个人关系密切的,自行处理,自愿参加。
3、突发事件由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议处理。
三、其他事宜
儿女升学、满月、生日,乔迁及亲属过寿等事宜,原则上不准
宴请教职工参加,个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视个人关系密切程度,选择性邀请,自愿参加。
四、本校教职工、教职工配偶、双方父母生病住院时可由工会组织代表前去探望(购买鲜花果篮);教职工子女生病住院时,,视个人关系密切程度,自愿参加,单位工会不再组织探望,(如住院时间较长、病情严重的工会将酌情处理)
五、各种宴请规模不得超过10桌酒席。
六、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注:
教职工婚丧嫁娶礼请事宜,要求本人先通知工会委员,若不告知,勿责!
20xx年4月
篇三:婚丧嫁娶制度
婚丧嫁娶制度
为规范单位员工入职后,发生婚丧嫁娶生育等事宜时,可以单位名义予以致赠,体现单位对员工的关爱之心。同时响应中央创建和谐社会,遵守八项规定的要求,净化同事关系,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及少生优生优育观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
一、组织与职责
单位范围内所有员工及眷属的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事宜均由办公室同党群
工作部负责,分管领导负责监督与指导,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二、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一)
喜事的管理
本单位员工结婚,不提倡大摆宴席,反对挥霍浪费。
如有单位员工结婚举办婚宴,邀请员工参加时,严禁过量饮酒,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影响正常工作,有损单位形象的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本单位员工结婚,由单位委托代表向其赠送贺礼。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其直系亲属的婚嫁娶事宜,应坚持
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10桌;不得依仗权力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物,严禁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滥发请柬或以“告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加,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丧事的管理
本单位员工去世后,丧事可由单位办公室同党群工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从简的原则协助其家庭进行办理。前往慰问和吊唁的人员及部门,原则上除生前友好和相关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一般可由单位委托代表送花圈(班组、部门、单位),并向其家属赠送祭礼。
本单位员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按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禁止规定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自觉抵制和反对婚丧嫁娶、小孩满月喜筵大操大办的不良风俗,提倡树立文明节俭新风。
(一)严禁党员干部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老人祝寿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大操大办。
(二)严禁设立账房、账桌;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参加婚嫁活动和喜宴;严禁组织、参与、参加亲属以外人员的婚嫁活动和喜宴;
(四)严禁燃放大型烟花爆竹;
(五)严禁聘请鼓乐队及在酒店门口、路边搭建充气拱门;
(六)严禁改变时间、地点以其他名义等变通方式违规宴请;
(七)严禁动用公车,租借车辆一律不准超过6辆;
(八)严禁收受亲属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九)严禁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检查与考核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分管领导予以监督、指导。
(二)检查与考核以日常工作考察和资料检查的方法进行。
(三)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单位和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管理标准予以处罚。
(四)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上缴财政。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系统或单位年度内发生1人(次)违规操办问题的,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系统或单位年度内发生2人(次)违规操办问题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为不达标。
山西省轻工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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