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7篇
篇一: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保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秉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二、机构设置
规则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是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发展。
三、监督执纪方式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以案促改,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大震慑力。
四、工作机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
规则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加强学习、提高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公正廉明。
六、责任追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理,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为了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规范化工作,本文通过详细阐述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弘扬廉洁文化,严明工作纪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纪律检查和监督范围
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的,以申诉、检举、督办、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以及公开发表的意见,对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包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以及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纪律检查和监督方式
1.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遭受的政治纪律或者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申诉,以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介入处理的工作。
2.举
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当事人违反政治纪律、-1-
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问题书面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工作。
3.办
督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书面投诉、检举,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党及国家机关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以及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进行查办的工作。
4.查
检查是指纪委、监察委等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要求,对相关对象的纪律违纪行为进行检查,了解其是否构成违纪行为的工作。
5.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以便查清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以便维护社会公正。
三、纪律检查和监督程序
1.发现早查处
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查处”的原则,要尽早发现违纪行为,在确定其存在违纪行为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拖延处理。
2.依法办案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依法办案。对于疑似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于疑似构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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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行为的案件,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
3.观公允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事实公开、公正、公平处理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好总体政治方向,及时破除违纪行为,保证正当正义。
四、纪律检查和监督结果
1.护政治纪律
以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为维护政治纪律、廉洁从政、严明工作纪律作出贡献。
2.促进公平正义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和完善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纪律处分,促进公平正义,净化社会政治环境,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3.动廉洁文化
纪检监察机关完善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法严格查处违纪行为,弘扬廉洁文化,促进社会公正,提高政治素质,增进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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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和党的宗旨、原则和章程所规定职能的具体化行动,也是党的统一领导下的重要活动,它既是党的精神活动,又是党的组织活动,是党的践行纪律、建设和保障党的政治纪律形式之一。现就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如下要求,以供参考。
一、落实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作风建设、坚持科学实施和严格执行党章、党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提高纪律检查工作水平,坚持教育重于处分,坚持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负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反对和纠正腐败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强化监督执纪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要求执行精神纪律和政治纪律,鼓励党的各级组织把执行纪律和政治纪律作为重要任务,强化对党员和干部的管理,落实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执纪职责,健全监督执纪机制,搞好监督执纪工作,及时发现执行纪律或政治纪律有问题的党员和干部,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处理。
三、落实责任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各级纪律检查组织和各级党组织要负责落实,自觉把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来抓,增强党的纪律性和政治性,高度重视和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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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的党员党组织,依照党章、党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组织纪律检查,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坚决加以制止,防止继续发生。
四、改进管理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纪律检查监督执纪的常态化水平,按照整顿党内政治生活工作部署,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党员和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的审核,健全深入推进创新作风建设的机制,督促纪律检查监督执纪的责任落实。
五、加强宣传教育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加强党的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把宣传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党的纪律宣传和知识教育,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优先原则,在党的基层组织中形成守纪律反对违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文化氛围。
综上所述,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的精神活动,也是党的组织活动,是党的践行纪律、建设和保障党的政治纪律形式之一。在实施过程中,要紧紧依照党章、党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执纪职责,及时发现执行纪律或政治纪律有问题的党员和干部,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处理,加强宣传教育,教育重于处分,改进管理,明确责任,提高纪律检查监督执纪的常态化水平,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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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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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总则第一条,开门见山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规则》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共七条,其中第十三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查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第一十五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利情况的平常监督,通过量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风格、生活情况”。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室如何有效展开平常监督,我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掌握情况的渠道要多样化。除信访举报、巡查巡察等常规渠道,还应依托被监督单位党委、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村级监察联系员三个层次,积极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监督信息来源准、深、广。
二是发现问题手段要多样化。在做好常规检查考核、展开察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专项检查、访问调查、专题汇报、个别访谈等多种手段,做到问题早发现,有病早下药。同时,积极引导大众参与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大众监督有机结合。
三是处理问题方法要多样化。要充分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偏向性问题或轻微背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十
九条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通过催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展开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另外,新《规则》还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权责界限、厘清了工作流程。
《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新增内容也比较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谈话函询的意义是“促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第二十八条新增“谈话应当在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段内容对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也体现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安全是前面的1,成果是后面的0,没有安全,再多的成果也都没成心义。
第三十条谈话函询处理方式新增了第四项“对诬陷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这是对18版《纪律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的体现和强调,既是向诬陷陷害者“亮剑”,更是为干净担当者“撑腰”。该条还新增“必要时可以对被反应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这一内容,通过复核,可以补齐以往“一函了之”的工作短板,构成发现问题、谈话函询、抽查复核、查处通报的闭环工作链条,打消了函询对象企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也进一步激起承办部门应用谈话函询的积极性。
篇五: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莲山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xx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2016/6《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常委刘庆军认为,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纪律审查区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鲜明特色。审查谈话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摆清问题、帮助同志,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回归党内审查的本质。
《规则》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2016/6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等等。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认为,对审批权限的明确规定强化了纪检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约制衡,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治本举措。
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2016/6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2016/6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
年初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案说纪,曝光了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执纪者知纪违纪、以案谋私等问题,反映了近年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努力,同时也提醒我们,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看,执纪审查的风险点确实存在。如在外查工作环节,如果执纪人员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者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就很容易发生传递信息、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环节,稍一疏忽,就可能发生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沈海军告诉记者。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青云忠认为,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和重要事项不报告等,是立案审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类问题。
“《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堵住漏洞、防控风险,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青云忠说。
2016/6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石宁表示,《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对执纪审查人员来说,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
莲山
2016/6
篇六: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D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
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
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
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
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
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
11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12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13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
14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
15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
16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1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
1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1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
21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
22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23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24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25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26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
2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2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
2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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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是小编准备的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监督执纪流程调整
被立案审查的将是极少数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大部分贪腐官员,在中纪委对其落马的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去年6月,时任云南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谈到推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说,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不再提双规
审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按照此前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规。
值得关注的是,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并未出现与双规相关的表述。新规则明确,一旦确定对某人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应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此外,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新规则还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此前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王岐山解释说,对审查时限做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的严格限制,将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
审查期还是同志
严禁侮辱打骂虐待或变相体罚
新规则除明确审查期限,还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可以安排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组要充分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还要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与此同时,在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等环节还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南都记者,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措施、调查措施所取代,审查中的谈话更宽泛些,不一定都要限定人身自由,有些情况下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在谈话地点谈话、询问,下班后让被审查人回去。
马怀德谈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对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监察委,还赋予留置权,对确需留在谈话地点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的,可以用
留置
措施,但也一定是有明确时间限定的。在他看来,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新规则的改变,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措施更多元化,程序设计更严格、严谨、规范,是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反腐败和执纪监督问责更严格、规范、透明的制度化安排。
中纪委如何自我限权?
新规则首次明确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全流程
新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划定权力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严防内鬼私存线索通风报信
新规则对问题线索管理作出诸多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对于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新规则要求受请托人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纪检机关内部的制衡与制约
新规则在对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的工作流程、权力分配中设计多项制衡和制约。明确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给监督执纪权限定时间方法
对纪检机关具体的监督执纪措施,谈话函询、立案审查等,新规则作出细致规定。如谈话函询,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等。对于审查,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90天等。对此,有反腐败研究学者表示,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操作性、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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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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