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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解读讲稿5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信访条例解读讲稿

  

  2022年最新版《信访?作条例》与《信访条例》新旧条?对照解读ppt课件本课件主要内容为2022年最新版信访?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解读ppt课件,共62页,配套条例解读讲稿字数为10902字。2022年1?24?,新修订的《信访?作条例》发布,将于当年5?1?开始施?,旧版的《信访条例》在新版《信访?作条例》施?起开始废?,《信访?作条例》与《信访条例》有哪些变化呢,本课件详细整理了?者条?变化,总则部分,新规的内容和范围变化较旧规有增加,如条例使?范围,旧的规定包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规详细列举了使?机构范围,增加了“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作“,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领导,践?党的群众路线。信访?作的领导也由?政机关升级到党组织:党中央统?领导全国信访?作,地?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作,进?步明确了信访?作是由党的领导,贯彻执?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领导战略……主要分了六个部分讲述。第?章

  总则第?章

  信访?作体制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第六章

  附则

篇二:信访条例解读讲稿

  

  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先才友

  (一)、信访的含义

  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信访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特点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叫信访事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1人叫个访、2-5人群访、5人以上叫集体访)。信访的类型一般分为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优抚救济、干部作风、特殊群体、其他等。处理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信访调处就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也指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目的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事项

  (二)、如何依法上访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要广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信访: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机关提出或本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其他机关不再受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怕打击报复匿名上方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要载明。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不超过5人逐级反映问题的且反映问题后便立即离开场所的叫正常上访,非接待场所及缠访闹访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遵守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1.信访事项的受理

  (1)登记。对所有信访方式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信访人基本情况、地址、事由、具体诉求等。

  (2)受理情况: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受理。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受理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告知。村居应口头告知信访人,并在多长时间给于处理。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复查、复核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

  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2信访事项的办理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遵守保密制度。(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按要求回避。(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6)接受信访人的查寻。(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2)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3)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开展信访调查。信访调查遵循主动调查、全面调查、信访人参与调查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要求信访当事人说明情况、向第三人调查、举行听证等调查方式;信访调查按照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实施;信访调查的时限必须以不影响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为基本要求。

  (2)提出办理意见。信访调查结束后,要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办理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办理意见要求经调查后并以书面方式作出(3)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一般期限为60日,即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即最长期限为90日

  (4)送达与执行。①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②执行: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办理意见作

  出之日起即可执行。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信访复查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复查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复核的有关规定

  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复核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违法信访行为的追究违法追究

  1.管辖部门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违法行为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

  七号):(下面为摘录)

  第四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围攻、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其行动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投寄有毒、有害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其他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可以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越级多人走访的,有关负责维护秩序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工作;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向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开展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四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信访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推选代表的多

  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与信访事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必要时,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秩序。

  第四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重大、紧急、群体性信访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

  措施及时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

  各级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二、信访业务工作

  (一)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村居书记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或分管信访工作以及信访员全面负责信访的日常工作。村居要及时调整信访工作领导组,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建立信访信息员队伍

  (二)坚持召开信访工作例会,每月研究信访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将相关情况在镇信访调度会上作汇报

  (三)完善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出相关制度,并要求制度上墙

  (四)开门接访,做到有访必接,接访要有记录,主要负责人安排在周一接访,接访排班表要上墙,全年接访记录件次不得少于到镇到县访的总和。所有信访事项要有处理结果。信访办印制了两种表格,一种是《群众来访事项接谈记录表》,另一种是群众来访简明登记表,两种表登记要一致。处理结果附在群众来访事项接谈记录表上

  (五)信访事项办理,一是自办的,结果是调解书或处理意见。镇转交办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访办以便及时答复信访人。转交办的信访件,要有规范的调查记录、处理意见报告。调查报告敷

  衍了事不实的退回重办

  (六)接访劝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到上级接访劝返通知后要服从安排和调度,及时赶到现场

  (七)信息预警,预警信息是指进京个访群访以及去各级集体访和非访的矛盾隐患在事发前及时报送的书面信息材料。预警信息材料和正常的矛盾排查报表不一样,必须是书面报告的形式,内容要求:要有信访的事发地及基本情况、信访人数量和重点信访人姓名、信访诉求、处理情况、发展趋势等

  (八)代访陪访,信访代理是村居信访代理员将信访人反映的、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处理解决的问题,向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反映,促成该信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有效减少群众无序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本单位出现缠访闹访集体访在劝解做工作无效后信访人扬言要去镇、或镇县以上部门非正常上访的情况下,本单位要果断的跟踪陪访,直至劝回信访人

  (九)宣传培训,开展《信访条例》和《青海省信访条例》宣传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宣传培训以方案计划和宣传资料照片等为依据

  (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

  矛盾排查化解方面主要是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预警到位。健全完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和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对可能引发非正常访、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二是排查到位。对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矛盾、易引发越级上访的矛盾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对老上访户,经常沟通,随时联系,及时掌握其心理动向和行动,防止突然发生越级上访行为

  三是化解到位。把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负责人,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初始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列出化解时间表,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解决时限,有稳控措施,有办理

  责任;对重大问题,主要领导亲自包案处理。四是稳控到位。对可能集体上访人员和缠访闹访老户,做深入细致的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严防发生串联聚会、严防发生集体进京上访、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我县今年实行的信访“日报快结”制度就是矛盾排查化解的有效举措,矛盾排查化解关键以“事要解决”为核心。既要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又要解决信访人的思想问题,促使息访罢诉,坚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做到“四个到位”,即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

  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

  同志们,河卡镇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今年将下更大决心狠抓信访工作,争取在控访和信访业务两方面取得新突破,一定要将去县个访群访降低到历史的最低位,一定要实现县州省京以上集体访以及非正常访为零的目标。镇今年对村居的考评办法是月考评季督察半年互评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将考评情况在信访月调度会上进行通报,主要是通报开门接访、报表上报、信访件办理、越级集体访等情况,尤其是发生集体访未报送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希望我们在座的信访员,要深感所处岗位的重要性,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同时要不断地加强信访知识学习,提高信访工作业务水平,把信访的各项工作做好做一名优秀合格的信访工作者。

篇三:信访条例解读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如何依法信访

  ————解读信访条例

  讲解时间:

  讲解单位: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感谢

  党工委和办事处给我和在座的各位学习探讨《信访条例》的机会。大家知道,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是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我国《信访条例》实施了9年,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参与信访活动的主体成分多元化,信访总量上升(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为

  万件);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处理难度加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多,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信访工作也存在责任主体责任不明确,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积累较多,信访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于是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从九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信访条例:

  首先解释一下信访的概念。

  一、信访概念

  信访条例所涉及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条例修改后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了46条,占90%。大家“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新条例的内容几乎是全新的。”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目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新条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更高,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旧条例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权利,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工作责任,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4个方面,这既是《信访条例》修订的着重点,也是新条例的新特点。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确立了“五个原则”,即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1、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这个原则是根据信访工作发展的实际确定的,是信访工作管理的新思路的体现。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并为信访人专门增加

  了四项新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3、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有效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缠访。

  四、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

  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

  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关键是要引导群众理性信访,最主要的是群众把信访的要求及相关事实、根据,用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要点突出,一目了然,这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信访,绝不是靠简单地人多或闹得凶才会解决问题,问题的解决有两个层面:一是可以、应当解决的问题,二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至少在眼前无法解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无论怎么“闹”,问题还是解决不了——而且如果闹得过分、明显超出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肯定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和后果——无法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信访中大部分群众的上访行为理性、合法,但也有少数人对《信访条例》在理解上有欠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上访;还有一些群众的诉求虽然合理,但在上访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被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介绍案例:徐忠富)

  五、信访的受理---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

  结报告。

  从信访条例规定来看,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信访的责任原则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有详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过程中的违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应登记而不登记。

  (2)应受理而不受理。

  (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4)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6)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7)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8)其他违规的情形。

  七、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处理;

  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

  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八《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九、如何规范诉求程序,培养群众依法诉求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各种行政权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以政代法。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这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

  其一,在具体程序上:

  第一步,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包括申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院审判、公安侦破、法律监督、纪律处分等。

  第二步,确定是否受理。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内容、材料、要求等确定是否

  受理。

  第三步,指定相关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纪检、民政、计生、卫生、国土、林业、税务、金融、环保、安全、综治等相关部门。

  第四步,实施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五步,作出书面答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回复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步,适时开展回访。适当时深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开展调处回访,听取反馈意见和建议,处理是否满意,结果是否履行。

  其二,在具体方法上:

  一是借助法律顾问参与信访。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建议政府及政府部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把涉及政策、法律等重大方面的信访事项委托其顾问律师出面解决,从而达到既减压又增效的目的。

  二是利用信访听证会参与信访。信访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信访人对涉及信访事项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胜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信访听证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有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惑释疑,消除误解,劝其息访。

  三是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参与信访。法律服务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开展律师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全面地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正确引导信访人合理信访、依法信访。

  四是建立律师信访接待日参与信访。每星期或每月固定一个工作日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日,并与信访部门合署办公、联合信访,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知识,有利信访问题的快速解决。

  五是陪同党政领导接访参与信访。针对集体访、越级访日益增多的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的领导也越来越重视,常常亲自开门接访。如果有律师一起参与接访,效果会更好。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的上访和无理访、缠访、闹访,往往会起到防微杜渐、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四:信访条例解读讲稿

  

  信访条例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1、信访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2、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事项的受理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4、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信访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解决问题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无恶不归政府,无善不属民众,足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严峻的信访形势:

  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将3200亩土地陆续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9月21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政府没有表态,22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武力驱散正在集会的市民,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有10多名警察受伤;

  23日早上当地人再度聚集派出所外,促交代征地赔偿,要求当局释放3名被捕村民,及交代征地赔偿问题。同日隔壁的龙头村也发起同样的抗议事件,千名村民拆毁围墙夺回自己农地;

  24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13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3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陆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邱晋雄代表市委市政府作了答复: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工作组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工作组于9月26号进入乌坎村,每7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此外,邱晋雄还要求村民代表配合政府做好工作,以及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激行为等。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

  12月20日,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表示要以最大的努力、诚意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前两天,该村进行了选举。汪洋说道:在处理乌坎事件上重要的是立足点,是判断乌坎群众所反映的诉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经过我们初步了解后,乌坎在土地问题上的诉求合理又合法,我们要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代表村支书所实际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乌坎事件的妥善解决是选准了问题的立足点。我实事求是地说一句话,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得到了纠正,如此而已。

  从以上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原本只涉及相关部门的单体事件,却发展成当事人与非利益关系者共同参与的群体性对抗。其背后的诱因,往往是群众对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信任。

  实际上,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在法治这个核心原则之下,如何公正利益分配?如何畅通利益表达?如何保障利益救济?回答好这些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要做好信访工作,这样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不至于阻塞汹涌。

  那么信访的作用都有哪些呢,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联系沟通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经常联系,沟通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往来的作用。

  连心桥、晴雨表、减压阀、灭火器。

  (2)信息反馈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为党、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各种信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令、条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的作用。

  (3)监督保障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依靠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保障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作用。

  (4)协调疏导作用。就是信访工作具有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篇五:信访条例解读讲稿

  

  新《信访条例》亮点解读

  为了适应信访工作的需要,国务院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对《信访条例》作出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著名法学家、全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长期从事行政法研究,对于信访问题一直非常关注。他认为,新条例的修改,简洁而富有效率,加强了信访职能,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使信访部门从单纯的收发室走出,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更切实地保障了信访人的利益。

  此次条例修改吸收了一些行政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新《信访条例》比旧《信访条例》在很多方面有突破,亮点很多,在对信访人保护的细化,信访方式的多样化,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信访事项范围的扩大等方面作出了有效规定。

  明确信访机构工作职责

  新条例对信访机构的设置和承担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理顺了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了信访机构的权威,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查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政府其

  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各级政府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即明确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活动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实行属地管理

  新条例改变了以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更符合我国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这种规定对以往涉及遇到“条”“块”交叉时行政机关互相推托,导致信访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作了限制,确定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属地管理并不排斥“归口办理”信访事项,而在部门推托责任时由政府信访机构加以督促,切实解决信访问题。

  畅通信访渠道

  原条例第二章“信访人”被新条例第二章“信访渠道”取而代之,意味着国家将畅通信访渠道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并力图通过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访机构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为信访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其中,构筑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将成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

  新《信访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建立或者确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该措施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查询信访事项提供了便利;实现了政府间信息互通,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增加了透明度。信访人将不必千里迢迢到省会城市、首都去反映问题,而同样会引起上级机关重视。

  此外,信访问题是综合性社会问题,信访人的利益诉讼也是多元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努力。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信访机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尝试社会参与处理信访的机制,如安徽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与若干律师事务所合作,要求部分律师直接到信访接待场所解答信访人疑问,代为书写法律文书,引导信访人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上海城区的居委会代理信访、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并提供咨询等,在减轻社会矛盾、引导信访问题有序解决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受到信访人的欢迎。新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问题。这一规定准确地把握了信访工作的特点,适时地将近年来各地在信访工作中出现的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并予以推广提倡。

  明确信访事项范围

  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些事项有很多属于民事性质的,应当通过诉讼等渠道解决,如何科学界定信访事项范围,避免信访人无序上访,是一项重要工作。旧《信访条例》对于信访事项界定不清楚,容易引起误解。其第八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可以信访,缩小了行政主体的范围。实际上,在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都会与信访人利益发生碰撞,都应当纳入信访范围。

  新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依法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这个规定继承了我国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发展起来的关于行政主体的认定原则,也与现实中行政管理和公务服务的定位相一致,民事纠纷从行政机关信访受理范围与信访功能中分离出来,符合我国信访制度渐进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信访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建立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

  为了有效解决信访问题,新《信访条例》还规定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工作规则。条例规

  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信访事项的公正办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于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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