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6篇
篇一: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
政
部
文件
国
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
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财务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中央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为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编办(章)财政部(章)国家卫生计生委(章)2014年1月17日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
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与队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要坚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益属性,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发挥,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
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量控制、精简统一效能,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
二、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国家级和省级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市、县两级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对于仍开展医疗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
三、机构设置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设立l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
区全部疾病预防控制职能,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一些地方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要精干设置。业务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辖区情况合理设置,不得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党政、后勤等综合管理机构要从严控制,综合设置,不得高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0%。
四、编制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总量控制、分级核定、统筹使用的办法进行配备。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万分之1.75的比例核定;地域面积在50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公里的省、自治区,可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常住人口万分之3的比例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的编制总量内为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具体核编比例,分层级核定人员编制。单设专病预防控制机构且暂时难以整合的地方,应在当地核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内为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编制。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人员编制分配向基层倾斜。要以省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高、人口密度
大、流动人口多的市县,各种传染病易发多发,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内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一些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和民族地区,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力成本较高,也可以适当提高编制配备比例。要通过明确基本人员编制数等措施,保证人口特别稀少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逐步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职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公益属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体办法按《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在具体核编时,要按照中央关于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
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减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比例高于本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维持现有人员编制总额不变,不再新增人员编制,逐步与标准接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核编标准发布后,要报中央编办备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编办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2014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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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一)市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二)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设备配置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人员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为:市级91-120人;县级61-100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结构比例为:行政管理和工
勤人员应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在核定的编制内配置一定比例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市级为30-40%、县级为40-50%。
四、基本功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市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二)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附件4:
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平方米/床,全院业务用房不低于600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二、设备配置
基本设备(19项):12道心电图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除颤起博器、无创呼吸机、急救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便携式B超、电动负压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空气净化消毒机、离心机、二级生物安全柜、双目生物显微镜、生化培养箱、血气分析仪、血沉仪、血糖仪、尿分析仪、四通道凝血仪。
重点设备(16项):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肺功能分析仪、血液透析机、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血液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冷冻切片机、数字X线机、移动式X线机、预真空高压锅、高压氧舱、化学气体消毒柜、内窥镜清洗消毒机、救护车、焚烧炉。
三、人员配置
病床与工作人员配置比例为:300床位以下的按1:1.3-1:
1.4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1:1.5计算。
人员配置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二甲医院为1:4:5,二乙医院为0.8:4:5.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附件9:
血站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年采供血量,业务用房达到相应标准: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业务部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3000-45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业务部门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
(一)血站: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议、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桨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采血车、采血点: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2、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3、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三、人员配置
按年采供血量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卫生技术人员200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份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
附件10: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培训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快速检测分析、档案资料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建筑规模标准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执行。
二、设备配备
(一)车辆配置: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人员配置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配置:市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规模确定为:按人口7-8人/10万人配置;县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含乡镇派出机构人员)分别确定为:8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县级市)按服务人口的5人/10万人配置,50-8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6人/10万人配置,30-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7人/10万配置,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的8人/10万配置。
五、卫生监督功能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篇三: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方案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监测、报告疫情,组织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等工作;宣传血防知识,进行治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科学研究工作。
为增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适应将血吸虫病防治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要求,计划在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新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拟建的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站合建。
二、建设理由与依据
1、卫生部40号令《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强国家、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2、国家计委、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各项建设工作。服务人口40万(含流动人口)以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面积应达2450~4100㎡”。
3、卫生部《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县级实验室建设面积大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的35%,不少于1000㎡”。
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件》及有关文件:疫区各级政府应将血防站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添置防治设备,保证办公和业务用房,改善基础设施,目前我区血防站建设已获国家立项,项目资金50万元已到位。
疾病预防控制和血防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安全,关系到芦淞经济乃至株洲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要求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任务,加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特别是艾滋病、血吸虫病和肺结核病的防治。
目前,我区卫生防疫保健的服务人口达40余万人(含流动人口),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近万人,而现区防疫站只有办公面积999㎡,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用房仅400㎡,血防用房不足20㎡,远不能满足各业务工作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我区目前非常严峻的形势任务,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是当前一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任务。
三、建设选址和占地面积。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选址上海路南侧,与拟建的血吸虫病防治综合楼合建,共占地面积6122.9平方米。目前已申报蓝线图,该址地势平整,无民房拆迁,有利于征地开发建设工作。
四、建设规模和功能分布
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省疾病控制中心机构建设标准》,县级40万以上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的疾病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为2450~4100㎡,实验室建设标准为≥1000㎡。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拟建的区疾病控制中心(含血防站)建设面积2000㎡,其中实验室面积800㎡,按两部分建设。
第一部分:区血防站和区公共卫生检测中心(隶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楼,共1000㎡,建设五层,一层为血防站,设办公室、防治科、疫情监测科、化疗科、健教科、档案室等;二~五层为公共卫生检测中心,设临床检验、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三部分。功能分布见表1。
表1区血防站和区公共卫生检测中心
办
公
楼
功
能
分
布
表
楼层
一层
名
称
建筑面积
内设科室
办公室、防治科、疫情监测科、化疗科、健教科、档案室
体检检验室、细菌室、生化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仪器室、试剂室、机算机资料室、工作人员室
消毒室、准备室、样品室、无菌室、仪器室、血防站
临床检验
200㎡
200㎡
二层
三层
微生物检验
200㎡
机算机资料室、工作人员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寄生虫实验室
样品保管室、样品处理室、蒸馏水制备室、食品分析室、环境卫生分析室、水质分析室、四层~五层
理化检验
400㎡
化妆品分析室、碘检测室、标准溶液制备室、试剂保管室、仪器室、精密仪器室、机算机资料室、工作人员室
第二部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楼,共建五层,设办公室(含应急办、健康教育卫生宣传科)、疾控一科(含急性传染病防治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性病艾滋病防治科、结核病防治科)、疾控二科(含体检科、预防接种门诊、免疫规划科、)建筑面积1200㎡,功能分布见表2。
表2楼层
一层
二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楼功能分布表
内设科室
体检科、预防接种门诊、结核病防治科、X光室
中心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中心办公室、财务室、小会议室、值班室
应急办、急性传染病防治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
免疫规划科、性病艾滋病防治科、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建筑面积
200㎡
200㎡
三层
四层
200㎡
200㎡
科
五层
200㎡
会议培训中心、图书室、资料室
五、项目经费估算及来源
项目经费估算:400万元。其中建设装修费250万元,征地100万元,其它费用(含报建、排污、水电增容、路坪修理等)50万元。
项目经费来源:
1、血防站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已获国家立项,其中国债项目资金50万元,区财政配套50万元。
2、争取国家疾控机构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
3、现办公楼转让等其它资金筹集140万元。
4、单位自筹60万元。
六、效益分析:
该项目工程竣工后,主要用于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为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身心健康服务,为芦淞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血防站工作业务用房得到全面改善,业务科室设置将更加合理,专业人员将得到充实,有利于血防工作的开展。建立一支高素质血防专业队伍,同时可加强网络信息工作,承担部分血防科研项目。能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工作方针,有效控制疫情,实现我区2008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2、能加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善办公条件,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能有效地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增强信息网络建设,具备对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对食物中毒、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综合处理能力;规范和强化免疫预防服务,提高常见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检验诊断和预防控制能力,成为我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满足政府和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和需求。
篇四: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十二五”期间区(市)县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3?
【字
号】成办发[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十二五
”期间区(市)县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我市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国家、四川省对县级疾控机构建设有关要求,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我市疾控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十二五”期间区(市)县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加强县级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疾控机构的综合应急能力,为保护市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保障和服务。
二、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末,各区(市)县建成人力资源数量和结构基本合理、基础建设与物资装备达到国内先进、中西部一流的疾控机构。建设主要指标如下:
(一)疾控机构人员配置平均达到1.5人/万人(不含市级疾控机构人员,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计算,下同);
(二)疾控机构人员(1.5人/万人)人均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三)实验室基本设备(A类)装备率大于90%;
(四)应急物资储备达标率达到100%;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装备率达到100%;
(六)车辆人员配置比例(车辆数∶疾控机构人员数)平均不低于1∶7。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按照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外来常住人口)计算,区(市)县疾控机构人员配置平均达到1.5人/万人,中心城区可下浮30%(1.0人/万人),郊区(市)县可上浮30%(2.0人/万人)配置。区(市)县疾控机构人员总数达到2000人左右,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约800人,年均增加约16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达到县级一等疾控机构标准,即达到45%左右。
中心城区疾控机构新增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郊区(市)县疾控机构新增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除根据需要主要引进医学类(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以满足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卫生、职业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外,应适当引进满足其他需要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美术编辑等专业技术人才。
(二)实施房屋设施建设改善工程。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JB127-2009)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等规范,各区(市)县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具体方案,选择迁址新(改)建、原址改(扩)建或内部功能改
造等方式提升疾控机构房屋设施标准。
区(市)县疾控机构房屋设施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要适当考虑本地区服务人口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力争通过“十二五”建设,各区(市)县疾控机构用房接近、达到或超过疾控机构人员(1.5人/万人)人均面积60平方米,建设用地容积率达到1.2-2.0,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分别为35%-42%、23%-25%、25%-32%、6%-10%。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区(市)县疾控机构,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应增加5%-10%的面积。
(三)实施物资装备配置达标工程。
1.各区(市)县疾控机构实验室基本设备(A类)装备率达到90%以上。理化检验仪器必须装备万分之一电子天平、千分之一电子天平、气相色谱仪、散射式浊度仪、可见分光光度计、纯水处理器;微生物检验仪器必须装备酶标仪、自动洗板机、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生物显微镜、高压灭菌器、恒温培养箱、霉菌培养箱、低温冰箱(-20℃)。
各区(市)县根据具体情况,可逐步装备荧光PCR仪、荧光显微镜、低温高速离心机、原子吸收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环境级XY剂量率仪等设备。
2.各区(市)县疾控机构要设立专用应急库房,对消毒药品等特殊应急物资须按要求单独存放,对应急物资进行明确标识、分类储备。要保证应急物资取用便捷。须储备齐全传染病控制类、中毒处置类、核与放射损伤类、队伍保障类共4大类30小类347种应急物资,齐全率达100%。要定期对超过有效期的应急物资进行清理补充,保证应急物资种类、规格、数量齐全。
3.各区(市)县疾控机构均应建设符合标准的中心机房,配置网络硬件、服务
器、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系统,保证6-10兆或以上网络宽带双线路接入。要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转。要配置满足工作需求的个人计算机(台式或便携式)以及附属设备,专业人员人均计算机配置水平达到1台/人以上。
4.各区(市)县疾控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用车以及冷链车、消毒车、应急检测车等专用特种车辆,区(市)县疾控机构车辆人员配置比例平均不低于1∶7。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各项经费落实,定期督查各项任务完成。市、区(市)县两级发改、财政、机构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标准化建设的落实。发改部门要对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机构编制、人社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规范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和科室设置,制定疾控机构人员准入、人员素质培训提高计划;财政部门对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纳入预算;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强统筹协调。
(二)纳入规划,落实经费。各区(市)县要认真分析本地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将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地“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逐步推进。
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区(市)县全额预算安排,疾控机构的服务性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十二五”期间,应确保疾控机构人均拨款每年有所增加,递增率原则上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递增率。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研究设立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专项,做好项目预算和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三)强化管理,保障实施。区(市)县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应纳入区(市)县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评估体系,开展建设效果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推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篇五: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
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录A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1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特殊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污染
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对其他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本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功能建筑的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的联系与分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性和功能性特点的要求下,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原则,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实验过程中,常会产生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需要及时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内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通风是实验室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然通风是实验用房全面通风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通风主要依靠开启门窗来实现。因此,有实验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宜采用窗下墙形式。在建筑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扩大外窗及其可开启的面积。自然采光对于实验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实验人员的视觉判断,而且让自然日光进入实验用房将会改善每个空间的形象与品质。
实验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仪器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实验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实验室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实验建筑物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风与采光,对于整体建筑物无需常年人工通风或制造常年人工气候以及人工照明,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运行与维护费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与舒适性更有保障。
机械通风是实验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风方式,例如:1.许多实验用房需要具备洁净、负压、恒温恒湿的环境条件,需设置空气调节系统;2.在实验过程中集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通过局部排风罩进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本条按照满足工艺要求、节省投资、降低能耗的原则,规定了实验建筑关于通风与采光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特点是实验内容广泛,要求各异,其大小、形态及室内环境指标多不相同,应根据实验的对象、内容与要求进行建造。实验用房是实验工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与多样性的特点。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间来形成开放型实验室,如许多化学实验室,由于它们的共性较多,需要的工作面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间的工作平台,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较大的空间内按实验的特定要求划分出多个区域,形成一个组合型实验室。如:①组合形式PCR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室),根据特定的专业要求,应设置五个(或四个/三个)相互隔离的工作区域,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粉碎区(根据需要设置)、样品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以及产物分析区;当采用荧光PCR时,扩增区和产物分析区可合并为一个区。为了减少不同工作区之间的空气交换量,各个工作区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且当建筑条件许可时,可设置内部专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与实验流程。同时对室内环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设置通风系统,形成定向的气流包保护区,避免各个实验区之间的相互干扰。②
HIV血清学实验室,按专业要求,应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个区域,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血清库。整体布局应符合合理的工艺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与物流的要求。
因此,实验用房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一般民用建筑中惯有的“标准层”或“标准间”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积的敞开空间以及一定的层高,以便各种类型实验室的布置与建造。鉴于上述特点,实验用房宜采用框架(剪)或钢结构,消除混合结构中承重墙对空间的限制,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设计原则。
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室以及过水后将发生严重危害环境或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事故的实验室,应采用合理的气体灭火装置。适用于实验室的气体灭火装置通常有自动气体灭火装置和手动灭火器。采用自动气体灭火装置时,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同时还应在消防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①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相互隔离;②人员经更衣室更衣后进出实验区;③物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经垂直通道到达楼层后可直接进出实验区。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内部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楼宇中的垂直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散发废气的毒性、刺激性及异嗅的强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网量,并考虑合理的人流、物流组织和工作流程来确定。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宜将实验用房置于楼宇最上部,明确功能分区,保证实验用房呈独立区域,并处理好交通关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避免不同类别的人流、物流相混杂。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业务、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时,由于毒理(包括动物存养)实验室散发异嗅气体的量与强度较大、工程管网量多、布置复杂,因此毒理实验室宜设置在最上部;理化实验室散发化学气体量较多、工程管网量较大,因此理化实验室宜设置在楼宇上部;微生物实验室所需通风设施的工程管网量相对较少,同时,实验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收集消毒后排放,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宜设置在毒理、理化实验室的下方。
实验用房在楼层间的布局,宜按类别单元进行归拢,分层设置。对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扰,而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得同层混合布置。
本条规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排放与稀释,减轻对其他用房的不良影响,同时便于合理设置工程管网。
第二十七条
设置实验用房建筑的电梯,按用途可分为客梯和货梯两类;按专业清洁要求可分为清洁梯和污物梯两类。
实验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满足人流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物流,包括样品、试剂、器皿、仪器设备等运输的需要,因此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位于四层及以上的实验用房应安装电梯。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在确定电梯时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货梯,以便实验用品,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垂直运输。有条件者,宜单独设置污物梯。
客梯(清洁梯)的位置应设于楼宇主入口视觉显著、交通便利的区域;货梯一般与客梯相邻,这种设置可以降低造价、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避开主要人流路线,在楼宇的其他区域独立设置,通常是设于楼宇的另一端。在这种情况下,货梯往往更多地被当作污物梯使用。独立的货梯或污物梯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仅用于设备、材料、样品和其他供给的运输,并便于实现封闭清理与消毒。
货梯或客货两用梯除设有常规功能外,还应配置运行直驶与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证在运送物品,特别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实验样品与废弃物时,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楼层的召唤以及更改梯内错按的楼层按钮而直接到达目的楼层。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确定电梯设置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了避免在实验过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觉判断误差,本条对实验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隔墙应优先选用厚度簿、保温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轻质材料,并满足牢固、保温、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对合理布局、扩大使用面积、提升建设档次、展现良好形象具有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改建、扩建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无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其意义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实验室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工作人员较少,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强开阔感。
由于实验室隔墙很多,对光线的阻挡程度较重,因此,提高实验室的可视性,有利于保证整个实验区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强开阔感。
实验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时,地面以上应采用不低于1m的实墙,以便放置装有电源插座的实验边台,并耐受推车等物体的冲撞,提高安全性。走廊两侧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透明面积的比例。纵隔墙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断。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间是现代实验用房设计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单位空间的贮物量在大多数实验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实验台上方设置支架或在墙上安装吊柜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既简洁又美观、实用的方式,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的地方以实墙代替玻璃隔断来争取空间,储藏或搁置实验物品。当纵隔墙采用玻璃隔断时,应在近走廊与外墙处应各留不少于1.5m宽的实墙,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资料柜等高大物件。
实验用房吊顶、墙面的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以外,还应满足耐消毒剂等化学物质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实验用房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对于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状态BSL-2实验用房及其以上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材料除应满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本条根据实验用房废水的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规定了实验废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原则,废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执行。
一、排水方式。实验废水排水系统,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质、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可设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统:
1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对于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贮存槽,然后送往外协废水处理厂。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
4毒理实验用房: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房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5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单独安装专用的排水管道。
6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
7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二、排水管材
1含有酸、碱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酸耐碱的材料制作。
2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剂型污染物的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选用耐有机溶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废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碱、氰、铬、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机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残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有效地处理,以达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是在非常态状况下使用的两种应急救援设施。
在需要经常使用硫酸、盐酸、硝酸及氢氧化钠等强腐蚀性化学品,以及需要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当意外发生,造成化学灼伤或受到生物污染时,需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比较理想的处理办法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大水量冲洗,因此在危险实验区,宜根据实验性质,合理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用量较大,并且有较多备用贮存的实验用房,宜在每个实验用房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对于一般化学实验区,可以洗眼器为主,紧急冲淋器为辅,设置在易受化学灼伤的实验用房内。若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特点,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的精神,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设置共用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在微生物实验区,以设置洗眼器为主,通常对紧急冲淋器的设置无特别要求。对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实验用房,当条件许可时,宜在每个实验用房的出口处设置洗眼器;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
洗眼器与紧急冲淋器的水质应保持清洁。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设置下水系统,以便定期置换管中陈水,保持水质常新。紧急冲淋器底部地面应防滑,不宜设置挡水板或淋浴盆,以防应急人员滑倒、绊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影响周围环境。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本条规定了实验用房洗眼器、紧急冲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报警设施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三条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艺要求的有特殊实验条件的实验用房外,一般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温度不超过28℃,冬季温度不低于16℃,相对湿度为40%~60%。由于上述空气指标与人体舒适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实验用房的温、湿度按舒适性指标控制即可满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与医院病房、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空调的适用情况有很大区别,实验建筑物的空调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满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实验用房不得通过空调系统发生空气交换,造成实验用房交叉污染,因此各实验用房的空调应具有独立回风的功能。
2满足实验用房不饱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实验用房的使用率不饱和,在实验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实验用房,有的是非常用实验用房,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对于常用实验用房,每天使用的数量、时间也多不统一。这些实验用房使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空调的运行负荷波动较大,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较好的负荷调节功能。
3满足实验用房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实验用房加班较多,为了保持实验过程的连贯性,往往需要超时使用,其工作特性决定了实验用房的使用时间不受正常作息时间的限制,甚至无法通过制订计划来预见和安排实验用房的工作时间,尤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需要实验用房能够随时启用,因此希望空调系统具有提供小负荷的功能。
针对上述要求,实验用房的空调系统应具有独立、灵活、节能的特点。有洁净、恒温恒湿、负压等特殊空气条件要求的实验用房,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若采取合并系统,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归类组合形成不同的系统单元,各系统单元独立设置。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1防止不同实验用房的空气随回风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扰;
2系统简单、使用灵活、运行费用低、维修方便。
密闭实验用房的空气应保证一定的新鲜度,其新风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要求,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40m3。
第三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常有各种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物质散发,不仅危害实验人员的键康与安全,而且影响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实验用房需要广泛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对于集中产生大量有害物的地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将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内扩散。当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时,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通常,局部排风是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它可以利用最小的风量,获得最好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产生有害物的固定实验操作点常采用局部排风外,对于大多数实验用房,由于实验操作点的位置经常变化,以及化学试剂等挥发性物品的摆放位置通常比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处于分散散发状态,其特点是源多、面广、量小;另外,对于药品库、贮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关实验用房也往往有较多有害物散发,应及时排除,在这些情况下,很难逐点采取局部排风进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风来解决问题将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经常打开门窗进行自然全面通风外,还应在重点实验用房内考虑采取机械全面通风措施。对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腐风机;对于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应采用防爆风机。
第三十五条
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用电量远高于一般单位,并且用电情况很难具体说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形式和规格的仪器设备需要足够的电力供应;另一方面维持实验用房特定的室内环境指标需要大量的供电容量,更为重要的是应考虑满足实验用房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设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供电容量时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为了安全保存菌种、毒种、试剂、疫苗以及维持实验的连续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不间断供电,因此,要求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为了增加用电安全性,避免电器损坏和人员伤亡,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本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电情况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供电用电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职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反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务,同时具有一定生物、化学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应具备比较先进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统,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并预留发展空间。
综合布线系统是实现楼宇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显著,应是需要重点设置的项目。在办公区,每名工作人员宜拥有一个数据与语音点,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虑;走廊上宜设少量语音点。对于有条件者,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配置。
电子门禁系统是需要积极考虑采用的智能设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实验人员的一般出入管理和准入制管理,对出入实验用房、菌毒种库等的区域权限、时段权限以及出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等均可进行识别和记录,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体系中起到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本条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出于减少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和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保护,实验用台柜木制部分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为了减轻化学试剂对实验用台柜的损害,延长使用寿命,台柜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实验用台柜应根据实验需要,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常见的有边台、一般中央台、半岛形台、哑铃形变形台等。同时在确定柜体结构时,应考虑实验人员立位与坐位操作、书写、物品放置与储存等因素。
实验用台柜的配件应符合实验用房要求,如:拉手宜呈圆弧形,以防止碰伤实验人员以及钩挂工作服;抽屉导轨宜为三节结构,以保证抽屉可以完全拉开至台面垂线之外,不妨碍实验用品的放取;涉及存放腐蚀性物品的柜体,合页应选用耐腐蚀型;水槽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水槽上方可根据需要设器皿滴水架;水嘴形式应满足实验需要,同时满足使用方便、结构牢固等要求。
本条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台柜的原则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所提供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分别列出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A)、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B),以及根据地域特点和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C)。A、B类为通用性仪器设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C类为特别配备的仪器设备,是
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当地带有地域性特点的疾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特别工作手段,以及开展科学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仪器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社会需求、人员技能、使用频率、仪器的运行费用以及区域内和系统内资源共享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是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需具备的仪器设备。各地应根据卫生部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标准等要求给予配置。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洁净、恒温恒湿、防辐射、防振动、隔声等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采用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根据各类地区现状调查的结果,规定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2~4倍确定,其他用房可参照1.5~2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不含在实验用房内为满足实验需要所添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台柜等实验用物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当地卫生厅局具体规定执行。
篇六:疾控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
级不少于35%。
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
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第十条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一条
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
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四条
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十五条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十六条
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
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
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
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
第二十六条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表1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A: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序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号
微生物鉴定系统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放射免疫分析仪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PCR扩增仪
电泳系统
脉冲凝胶电泳仪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1酶标仪
12自动洗板机
13多头移液器(套)
14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15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6超净工作台
1生物安全柜
1生物显微镜
1生物解剖镜
2倒置显微镜
21荧光显微镜
22暗视野显微镜
23电子显微镜
24超薄切片机
25核酸蛋白转膜仪
26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2杂交炉
2自动凝胶成像仪
2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3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31DNA测序仪
32DNA转导仪
33层析纯化装置
省
A
11223321B
21126616642C211111地(市)
A
112251435111B
334430216515231C11111A
1131212县
B
1122521325111C
10601020101582221254852131241134流式细胞仪
35低温高速离心机
36普通离心机
3真空冷冻干燥机
3高压灭菌器
3干烤灭菌器
4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41恒温培养箱
42生化培养箱
43霉菌培养箱
44CO2培养箱
45厌氧培养箱
46厌氧工作站
4恒温水浴箱
4恒温摇床培养箱
4低温冰箱(-20℃)
5低温冰箱(-40℃)
51低温冰箱(-85℃)
52超低温冰箱(-140℃)
53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54冰冻切片机(套)
55液氮罐
56程序降温仪
5人工气候箱
5PEET柜
5超低容量喷雾机
6吸入染毒系统
61均质器
62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63图像分析系统
64超声波清洗器
65制冰机
66血乳酸仪
6多导生理记录仪
6尿分析仪
6水迷宫仪
7穿梭箱
71微量震荡器
72样品粉碎机
73微波消解器
74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3614514111113422181021515415382111111233103421111211111114336253631131012551210511152222511114610251521111110401020152575纯水处理器
761/100万电子天平
7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71/万电子天平
71/千电子天平
8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81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82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83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84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85红外分光光谱仪
86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8可见分光光度计
8荧光分光光度计
8锌卟啉测定仪
9散射式浊度仪
91旋光测定仪
92折光仪
93总有机碳测定仪
94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95气相色-质联用仪
96高分辨气相色-质联用仪
9气相色谱仪
9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9液相色-质联用仪
10高效液相色谱仪
101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02离子色谱仪
103毛细管电泳仪
104制备色谱仪
105逆流色谱仪
106飞行时间质谱仪
10磁质谱仪
10分离质谱仪
10核磁共振波谱仪
11固相微萃取系统
111顶空进样装置
112吹扫捕集装置
113吹氮浓缩装置
114超临界萃取系统
115热解析仪
1252114111111154102423102121114211211111111111112311131112812225111111111111121112411111111116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1超声波萃取仪
11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1薄层色谱系统
12薄层色谱扫描仪
121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122电导率测定仪
123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24流动注射分析仪
125蛋白质测序仪
126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12水分测定仪
12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12激光粒度分析仪
13分散度测定仪
131甲醛测定仪
132一氧化碳测定仪
133二氧化碳测定仪
134空气采样装置
135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36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3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3双向蛋白电泳仪
13化学发光仪
14臭氧测定仪
141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142热释光剂量仪(套)143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44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45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46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4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14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4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5CT性能检测体模
151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611122612211113110111331232212141111111111111111211111311114411122611211111111121111221122411152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53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54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2155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56液体闪烁测量仪
15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15便携式γ谱仪
15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6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61氡钍分析仪
162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63个人剂量报警仪
164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65灰化装置
166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6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6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6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7氯气快速检测仪
171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72振动测定仪
173微波漏能测试仪
174场强仪
175频谱分析仪(套)
176氨测定仪
17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7有机气体测定仪
17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8声级计
181X光机
182高千伏X光机
183听力计
184B超(甲状腺、腹部)
185肺功能测定仪
186血流图仪
18肌电图仪
18裂隙灯
18脑电图仪
19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9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211111111312211121111111141222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3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
A: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
B: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菌落(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
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
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
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致泻大肠艾希菌分离、鉴定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副溶血性弧菌耐热溶血素测定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葡萄球菌肠毒素测定
沙门菌血清分型
志贺菌分离、鉴定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食品相关检测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食品、水、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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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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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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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检测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食品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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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性疾病、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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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小白鼠细菌毒力试验
18乳酸菌的计数及鉴定
19双歧杆菌计数及鉴定
20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21罐头商业无菌检验
22无菌试验
23食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24毒蕈鉴定
25霍乱弧菌分离、鉴定
26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分型
27霍乱弧菌肠毒素基因检测
28伤寒、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
29致泻性弧菌分离、鉴定
30幽门螺杆菌分离、鉴定
14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1幽门螺杆菌感染测定
32变形杆菌分离、鉴定
33肠球菌分离、鉴定
34肉毒梭菌分离、鉴定及肉毒毒素测定
35产气荚膜梭菌分离、鉴定
36椰毒伯克霍尔德菌分离鉴定及米酵菌酸测定
37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分离、鉴定
38腊样芽胞杆菌分离、鉴定
39鼠疫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40鼠疫耶尔森菌血清抗体测定
41鼠疫耶尔森菌分子生物学检测
42百日咳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3白喉棒状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4脑膜炎奈瑟氏球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5淋球菌镜检、分离鉴定
46布鲁氏杆菌分离鉴定、血清学试验
47炭疽芽胞杆菌镜检
48炭疽芽胞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49结核分枝杆菌镜检、OT试验
50结核分枝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51结核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卡介苗活菌计数
52破伤风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53麻风分枝杆菌镜检
54麻风分枝杆菌分离鉴定
55细菌L型检验
56肺炎克雷伯菌分离、鉴定
57军团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58不动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59粪产碱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0气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1邻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2链球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63药物敏感试验
64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抗原检测
65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66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基因检测及分型
67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血清学分型
68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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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支原体、√
衣原体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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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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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69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
70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
71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及CD3、CD4、CD8测定
72流感病毒分离与分型、血清HI抗体测定
73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与定型
74脊髓灰质炎病毒中和抗体试验
75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效价测定
76麻疹、风疹病毒分离
77麻疹、风疹病毒IgM、IgG或HI抗体测定
78乙型脑炎病毒分离、鉴定
79乙型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0登革热病毒分离、鉴定
81登革热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2森林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3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84SARS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85轮状病毒基因检测
86轮状病毒抗原检测
87甲肝病毒分离
88甲肝IgG、IgM抗体测定
89乙肝表面抗原、抗体,e抗原、抗体,核心抗体测定
90乙肝DNA测定
91丙、丁、戊、庚肝抗体及丁肝抗原测定
92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93口蹄疫病毒检测
94沙眼衣原体分离与鉴定
95伯氏疏螺旋体鉴定
96肺炎衣原体、支原体鉴定
97梅毒螺旋体血清抗体测定
9899普氏、莫氏立克次体鉴定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与血清抗体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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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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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钩端螺旋体鉴定
101恙虫病抗体检测
102阴道毛滴虫检验(悬滴法)
103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直接涂片法)
104疟原虫检验
16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105血吸虫检验、皮内、环卵试验、血清抗体测定
106弓形虫血清抗体测定
107肺吸虫虫卵检查
108肺吸虫血清抗体测定
109华支睾吸虫虫卵检查、血清抗体测定
110姜片虫检验(加藤氏法)
111牛、猪肉绦虫检验(虫卵及孕节检查)
112丝虫检验(厚血片法)
113钩虫加藤氏法检验、幼虫培养
114蛔虫检验(加藤氏法)
115蛲虫检验
116鞭虫检验(加藤氏法)
117旋毛虫压片法检查包囊
118疥螨检查(皮肤标本检查成螨及虫卵)
119其它螨类检查(镜检并分类鉴定)
120广州管圆线虫脑脊液幼虫及尸体虫体检查
121常见病原体基因诊断
122空气中微生物(沉降、浮游菌)检测
123物体、手表面微生物检测
124消毒药械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25定性消毒效果试验
126定量消毒效果试验
127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128消毒产品微生物限度试验
129抗菌类产品抑菌效果试验
130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131模拟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132空气消毒因子消毒效果测定
133医疗机构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
134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排放污染监测
135使用中消毒药剂微生物污染检测
136洁净室(车间)洁净指标测定
137电离辐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38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139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工艺确认
140环氧乙烷残留量
141压力蒸气灭菌工艺确认
142消毒、灭菌指示物(生物、化学)性能鉴定
基因诊断
消毒、杀虫、灭鼠等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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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143能量试验
144有机物影响试验
145稳定性试验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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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样品的卫生毒理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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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水、化妆品等物理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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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消毒产品作用因子及强度(物理、化学、生物)测定
147消毒副产物检测
148金属腐蚀性试验
149气雾剂检测
150烟熏剂检测
151涂抹驱蚊剂检测
152粘蝇薄膜(包括纸,带)检测
153喷射剂检测
154蚊香、电热灭蚊片、电热液体灭蚊剂检测
155灭鼠毒饵检测
156蜚蠊毒饵检测
157滞留接触剂(包括滞留喷射剂,涂抹剂,灭蟑药笔)检测
158灭蝇毒饵剂检测
159蚂蚁毒饵剂检测
160速杀滞留喷洒剂现场试验
161急性毒性实验
162皮肤/粘膜刺激试验
163致突变试验
164亚急性毒性试验
165亚慢性毒性试验
166慢性毒性试验
167致癌试验
168生殖毒性试验
169致畸试验
170变态反应试验
171光毒试验
172分子毒理学试验
173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试验
174生态毒理学检测
175臭、味、肉眼可见物
176浑浊度、透明度、色度
177奶及奶制品杂质度、溶解度、乳稠度
178密度
1序号
179荧光性物质
180脱色试验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包装材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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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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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矿泉水、水质成份分析
保健食品、食品、水及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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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乙酸、、65%乙醇、正己烷浸出物
182油脂酸败试验
183脲酶活性试验
184牛奶新鲜度试验
185水分、干燥失重
186灰分、灼烧残渣
187水溶物、水不溶物
188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
189非酯固体
190不挥发物、挥发物
191pH值、总酸
192电导率
193氨基酸态氮、氨氮、挥发性盐基氮
194酸价、羰基价、过氧化值
195硬度
196碱度
197总糖、蔗糖、还原糖
198蛋白质
199脂肪
200总酯
201淀粉
202粗纤维
203溶解氧、5日生化需氧量
204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205重金属总量
206钾、钠、钙、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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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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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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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用油脂、调味品、水质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卫生检测
保健食品、食品营养成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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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矿泉水、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成份分析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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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银、铍、锑、锡、锶、镍、硒
208铜、锌、铁、锰、铝、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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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中微量元素检测
水质、粮食、环境卫生检测
饮用水、矿泉水、饮用水水源、食品、生产及工作环境卫生检测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209铅、镉、铬、汞、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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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钴、钼、钛、铊、钡、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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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有机汞、有机砷
212磷、黄磷、五氧化二磷
213氟化物
214活性氯
215余氯
216氯化物
217溴化物
218碘及碘化物
219氰化物
220氯化氰
221硫化物
222硝酸盐、亚硝酸盐
223铵盐、氨
224碳酸盐、重碳酸盐
225硫酸盐
226丙酸钠、丙酸钙
227二氧化硅
228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氮氧化物
229二氯甲烷
、三卤甲烷、四氯化碳
230二硫化碳
231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
2321,1-二氯乙烷
2331,1,1-三氯乙烷
234环氧乙烷
235环氧氯丙烷
236丁烷、环已烷、正已烷
237环氧乙烷残留
238溶剂残留
239总有机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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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剂检测
水、食品、化妆品、职业环境、居住环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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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序号
241煤油、汽油
242矿物油
243松节油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24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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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及水源水、食品、化妆品、生产和生活环境空气有害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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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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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
245氯乙烯、苯乙烯单体
246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
247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
248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
249硝基氯苯
250甲醇、乙醇、正丙醇、正丁醇、杂醇油、异戊醇
251三氯丙醇
252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
253丙酮、、环己酮、丁酮
254醋酸甲酯、醋酸乙酯
255硫酸二甲酯
256游离棉酚
257邻苯酚
258三乙胺
259组胺、尸胺、腐胺
260苯胺
261对硝基苯胺
262一氯胺
263丙烯酰胺
264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
265己内酰胺
266甲草胺
267吡啶
268L-谷氨酰胺
269游离矿酸
270甲酸
271丁基黄原酸
272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273苦味酸
274泛酸
275胆酸
276脂肪酸
21序号
277游离脂肪酸
278r-亚麻酸
279总挥发性有机酸
280核苷酸
281氨基酸
282脱氢乙酸
283苯甲酸、山梨酸
284咖啡因
285糖精
286甜蜜素
287甜味素
288乙酰磺胺酸钾
2898种人工着色剂
290D-葡萄糖内酯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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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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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水、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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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农药、杀虫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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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与人体接触物品中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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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内吸磷、甲基内吸磷、甲拌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马拉硫磷、辛硫磷、水胺硫磷、亚胺硫磷、甲基对硫磷、喹硫磷、乐果、敌敌畏
292六六六、林丹、滴滴涕
293艾氏剂、狄氏剂
、七氯
294百菌清、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溴氰菊酯、二氯苯醚菊酯、松果菊
295地亚农
296灭多威、涕灭威
297杀虫环、杀虫双
298三环喹、粉锈宁、叶枯唑
、灭草松
299甲萘威
300阿特拉津、绿麦隆、禾大壮
301稻瘟灵、灭幻脲
302氟磺胺草醚
303三氯酚、五氯酚、七氯环氧化物
3042,4-滴
305邻苯二甲酸二酯
306氟乙酰胺
307毒鼠强
308溴敌隆、大隆
309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磺胺、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等抗生素
22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10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皮质激素
生素、兽药残留311喹乙醇、恩诺沙星、氯羟吡啶、痢特灵等兽药
检测
312β兴奋剂类
313黄曲霉毒素B1314赭曲霉毒素、T-2毒素、呕吐毒素
315微囊藻毒素-LR316斑蝥
317氮芥
318二恶英
319多氯联苯
320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
321DHA、EPA32210-羟基葵烯酸
323胡萝卜素、VA、VD、VE、B1、B2、B6、VC、叶酸
324桐油
325易氧化物
326尿素
327四乙基铅
328水合肼
329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330聚合物残留单体
331三甲胺氮
3324-甲基咪唑
333双乙酰
334丙烯腈、乙腈
335烷基甘油
336氧化型染发剂
337紫外吸收剂
338苯酚、氢醌
339挥发酚类
340谷氨酸钠
341AK糖
342甘露醇、皂甙、黄酮甙、芍药甙、角鲨烯、褪黑色素、洛伐它丁、吡啶甲酸铬、肌醇、总蒽醌衍生物、红景天甙、L-肉碱、前花青素、腺苷、茶多酚、IgG343转基因食品检测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
粮食、食品、饮水中真菌毒素及藻毒素检测
化妆品限用物检测
食品、水质和环境中持久性污染物检测
食品、化妆品中营养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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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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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有害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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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工作环境放射防护及射线剂量测定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44X线机管头组装体漏射线测定
345医用远距离γ治疗机性能测定
346医用远距离γ治疗机房防护监测
347医用加速器、X刀性能监测
348医用加速器、X刀机房防护监测
349深部X线治疗机性能监测
350深部X线治疗机房防护监测
351γ刀性能监测
352γ刀机房防护性能监测
353后装治疗机性能测定
354后装治疗机机房防护性能测定
355放射治疗设备性能监测(非X,γ治疗设备)
356放射治疗设备机房防护性能监测(非X,γ治疗设备)
357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检测
358医用诊断X线机房防护监测
359X射线数字影像设备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含CT,DSA,CR,DR等)
360X射线数字影像设备机房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含CT,DSA,CR,DR等)
361ECT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
362PET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监测
36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监测
364放射免疫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5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6工业γ线探伤机、机房及场所防护监测
367工业X线探伤机、机房及场所防护监测
368含密封源核仪表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69α、β表面污染监测
370放射性物品货包与放射性空容器防护监测
371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测定
372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
373放射性核素放化分析
374γ谱核素分析
375建筑等含放射性产品的放射性检测
376辐照加工装置幅射防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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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377非医用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78非医用加速器机房及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379X,γ射线个人计量监测
380中子射线个人计量监测
381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监测
382人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83人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384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385飘尘、可吸入颗粒物
386气温、气湿、风速
387换气率
388采光系数
389气压、照度
390臭氧
391净化空气量、除尘、烟效率
392除异味及有害气体效率
393室内压差
394动力空气采样
395总挥发性有机物
396粉尘浓度、397分散度测定
398呼吸性粉尘测定
399管道内烟尘浓度测定
400局部振动测定
401全身振动测定
402热辐射测定
403噪声频谱分析测定
404微波强度测定
405紫外线强度测定
406磁感应强度测定
407硫化氢测定
408氟化氢测定
409丙烷测定
410联苯-联苯醚、乙醚测定
411苯乙烯测定
412二异氰酸测定
413神经科检查
职业病与地方作业场所、公共场所气象条件及有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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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序号
414X光拍片
415高仟伏X光拍片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病生化指标检测
省级
AB地级
AB县级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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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眼镜卫生质量检测
417听力测定
418尿中尿粪卟啉测定
419尿中尿δ—氨基乙酰丙酸测定
420尿中氟、碘
421尿中铅、镉、砷、汞
422尿中尿硫氰酸盐测定
423血中高铁血红蛋白测定
424血中铅、镉、砷、汞
425血中氟、碘
426血中红细胞锌原卟啉测定
427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测定
428甲状腺功能T3、T4测定
429促甲状腺素(新生儿甲低筛查)
430儿童、青少年体检
431从业人员体检
432职业体检
433人群健康与疾病监测
合计
健康体检与疾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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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622613311861(注:省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433项,地市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359项,县级开展检验项目合计为1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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