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3篇
篇一: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坚持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班子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体讨论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
二、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所指的重大问题为:
1、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2、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审定;
3、党的建设、团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
4、干部的考核、录用、推荐、任免、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
5、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6、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7、向上级请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8、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9、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或其它重大问题。
三、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四、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了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五、会议需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任何人不得更改会议记录,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对会议未做出决议的事项以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参加会议人员均应保守秘密。否则,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篇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省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公司党委。
第二章
党委会议总体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对事项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和权限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条
坚持民主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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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习和传达中央、省、市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党委的重要工作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员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工作方案;
(四)研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决定下属党组织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五)研究党员队伍建设,决定党员发展管理、党员教育监督等工作方案,决定集团公司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六)研究制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七)研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
(八)研究企业党的重要活动和专项工作,决定工作方案及推进措施;
(九)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扬和党组织换届事项;
(十)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向公司内部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通知、通报等;
(十一)研究公司纪委、工会、团委的重要事项,指导开展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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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讨论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研究讨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发行债券、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案;
(四)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研究讨论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由集团任免的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薪酬事项;
(八)研究讨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公司超过X亿元的国内市外投资项目,超过X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研究讨论公司为非市属企业担保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公司对外签订的超过X亿元的非经常性重要合同和协议;
(十二)研究讨论超过企业净资产X%且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与使用;
(十三)研究讨论X万以上的大额捐赠与赞助等;
(十四)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3-
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议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应提前三天通知各党委成员,党委会召开时间、需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等应同时送达。如遇重大情况也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需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议事主要采取集中会议形式,也可通过网络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党委会议的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
由党委领导、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提出需要党委会决策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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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研究涉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提出需党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交党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党委及党委职能部门应事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要议题应有对比方案、关键数据、专业论证等依据支撑,涉及到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事先对会议议题进行沟通,统一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前,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应当暂缓表决,经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条件成熟后再动议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在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其中,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形成的会议决议分为:决定-5-
类、同意类、意见类。
(一)属企业党的建设事项,应形成决定类决议,由相关部门按决议内容组织实施;
(二)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形成同意类决议,即“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
(三)属公司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等事项等,应形成意见类决议,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予以结果运用和决策参考。
第七章
党委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委未重新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并通报各党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的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经理层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6-
地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应按照党委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坚决贯彻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八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应严格按照党内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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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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