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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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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

  

  安全生产常见负面清单:1、有员工,没开展岗前教育2、有高台,没有护栏3、有孔洞,没有护盖4、有操作,没有操作规范5、有轧机,没有挡护6、有轮轴,没有护罩7、有明线,没有管套8、有检修,没断电、无挂牌9、有风险,没预案10、有风险,没警示牌11、有危险作业,没审批12、有危险作业,没监护13、作业前,没交底14、有电箱,没接地15、有电箱,无漏电保护16、进工地,没安全防护17、高空作业,无安全绳18、受限空间,无通风、无检测、无防护19、消防设施,有遮挡2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21、特种设备,无检验审查22、消防通道,被侵占23、可燃有毒气体使用,无泄漏报警24、消防重点区,有火源25、有吊装,无指挥、无防护区设置26、氧气、乙炔瓶焊作,无安全间距、无防护27、防爆区,无防静电、摩擦火管控28、工艺变更,无审核29、发现隐患,私自改,不报告30、明火烧炭,无通风31、复工复产,无验收检查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四)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岗位操作证,持证上岗,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八)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应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实行轮班替换制度。(二)每天应有一名单位领导带班,每天分为数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三)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带班领导应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并将证件留置消防控制室备查。(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配备以下装备并保证完整好用:手电筒、对讲机、防护面罩、ABC干粉灭火器。(五)消防控制室设置以下几种记录本,以记录有关值班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等记录。(六)消防控制室交接班时,带班领导和前后两班人员均应在场,在认真填写完值班交接班记录,确认现场物品无损坏、丢失并在值班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开。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遵守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三)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四)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六)熟练掌握公安部《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篇二: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1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18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36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37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4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行政处罚依据备注60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6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62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63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67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7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80号第二次修正)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7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78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8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序号禁止或限制的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依据备注8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篇三: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

  

  企业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三违行为负面清单)

  目录

  N0.1作业性违章

  NO.2劳动纪律性违章

  N0.3指挥性违章

  N0.4劳动防护性违章

  N0.5装置性违章

  N0.6管理性违章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

  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

  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

  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

  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

  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

  为。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

  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N0.1作业性违章

  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作业。

  2、厂区内吸烟。

  3、酒后上岗。

  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如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

  6、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

  7、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

  8、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

  9、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

  10、11、12、13、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

  设备管线未置换、吹扫。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

  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他能源供应,释

  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4、15、16、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

  进行操作。

  17、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8、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

  19、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0、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

  21、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用电作业。

  22、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

  23、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

  反规程规定。

  24、未办理一般作业票,进行厂区内一般作业。

  25、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有未经授权代签行为,自行篡改负责人,监护人。

  26、作业时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27、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28、作业时起重机工作中,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

  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2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未向规定地点倾

  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30、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2、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2、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3、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烘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

  34、氧气瓶或乙烘瓶无防护,在烈日下暴晒。

  35、作业时监护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

  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6、作业前未风险分析即开始作业。

  37、现场作业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

  38、在消防器材、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39、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40、擅自使用暂停或报废设备(施)。

  41、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42、加装盲板及拆除盲板时未做盲板台账。

  43、在防爆区域工作时不使用铜制工器具,使用铁器敲打。

  44、在防爆区域内接打手机。

  45、随意丢弃有毒品废弃物,样品溶液等。

  46、装卸岗位未按规定安排操作人员监护。

  47、装卸操作违反规程制度

  48、用手代替工作操作。

  NO.2劳动纪律性违章

  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4、不按操作指南、规程、票进行操作。

  5、工艺参数错误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6、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打架斗殴。

  7、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危险区域。

  8、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

  NO.3指挥性违章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及技术等级

  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安全生产的必备条

  件即组织作业施工的。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员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故障和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闭环。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擅自决定设备带病运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让员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员工配备必须佩戴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

  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0、发布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列、标准、规程的指令行为。

  NO.4劳动防护性违章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

  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未穿劳动防护工作服或穿戴其他不安全装束。

  3、厂区内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

  4、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佩戴护目镜或面罩。

  5、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6、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7、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酸碱作业,未佩戴防护眼镜、防化服、乳胶手套。

  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的螺丝刀、钳子等。

  10、噪音超标场合时未佩戴耳塞。

  NO.5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够。

  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佳。

  7、易燃、易爆区、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9、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够不

  10、生产设备设施(泵、管道等)标识缺失或损坏。

  11>危险化学品阀门、法兰等密封点没有防护罩。

  12、危废仓库或现场仓库的消防器材没有或损坏。

  13、管线上介质标识没有或不全。

  14、物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15、机泵联轴器处无防护罩。机泵无接地线。

  16、电源线无漏电保护器。

  NO.6管理性违章

  1、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或与实际不符。

  3、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4、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研究、答复协助解决。

  5、对违章行为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循或和

篇四: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职业健康

  1.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2.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无防护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建筑施工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四、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配送和运输。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5.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6.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7.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五、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违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

  6.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7.违规操作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六、水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6.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7.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七、港口营运

  1.未取得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2.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兼营理货业务。

  3.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在港口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6.在港口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

  7.不按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8.不按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八、城市轨道交通

  1.运营未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轨道交通。

  2.违反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4.损坏或干扰设施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

  5.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6.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8.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9.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九、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6.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7.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8.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十、人员密集场所

  1.投入使用、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2.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使用易燃材料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5.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举报奖励金额2000元)

  7.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8.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

  十一、铁路运输

  1.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3.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4.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货物装车(箱)超载、偏载、集重。

  6.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

篇五: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内容

  

  类别违法行为名称存在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对部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设备设施及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保养和检测,如安全工器具、急停作业环境为进行处罚按钮、漏电保护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取得专业资设备设施及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个别托盘堆垛车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作业环境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设施及、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作业环境、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部分插排属于国家命令淘汰产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设备设施及生产部、SMT外协用酒精包装是否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作业环境满足要求?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设备设施及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安全警示标志可能存在缺失、损坏作业环境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褪色或设置不明显为进行处罚作业环境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进行处罚封堵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设备设施及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紧急疏散出口标志不明显或锁闭、作业环境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封堵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进行处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设备设施及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作业环境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设备设施及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作业环境防设施、器材的设备设施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作业环境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设备设施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作业环境防火间距的挪用消防器材占用疏散通道遮挡消火栓作业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作业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危险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履行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作业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危险作业交底内容不全面

  双重预防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进表行处罚双重预防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为进行处罚双重预防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未做到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修订?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编制依据: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2年修订版)及《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名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法》《消防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

  法行为负面清单处罚依据违法情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情节严重的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安全生产法》第九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十九条第(六)项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有3台(套)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情节严重的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九的十九条第(七)项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的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项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管理条例》第七十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项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八条第一款第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七)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安全生产法》第九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10处以下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安全生产法》第一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但存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百零五条第(二)员工宿舍出口情形的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的逾期未改正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法》第六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法》第一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百零一条第(三)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项有3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一项,拒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两项,拒不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3项以上,拒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一项,拒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两项,拒不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中的任3项以上,拒《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北京市生产安全查治理情况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后,能够配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按期进行整改且经复查整办法》第三十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存在虽向从业人员通报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每月通报,或者就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虽向《北京市生产安全从业人员进行了公示但公示不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但定期组织了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或者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或者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裁量基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严重24个月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12个月严重24个月12个月严重严重严重24个月36个月24个月12个月——12个月严重24个月12个月严重严重严重24个月36个月24个月12个月——12个月严重24个月12个月严重严重一般严重严重一般严重严重一般严重严重严重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24个月12个月——6个月12个月——6个月12个月——6个月12个月——12个月严重24个月12个月严重严重一般24个月36个月12个月12个月——6个月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严重严重24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12个月——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12个月36个月24个月36个月24个月36个月6个月——12个月——12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一般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不公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严重一般严重严重严重12个月36个月12个月36个月24个月36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6个月3个月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24个月36个月24个月36个月24个月12个月——12个月——12个月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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