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一览
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一览(2023年)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关于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一览有哪些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一览,希望大家喜欢!婚姻彩礼退还新规定一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
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新婚姻法彩礼退还规定当中,其实对彩礼退还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结婚证的这种情况下,或者说虽然办了结婚证,但是男方女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给彩礼后,导致男方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等这些情况,男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彩礼”的表述并??个规范的法律?语,?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已经形成了当地的?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上,有这样?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例等??,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过错?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双?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不予返还的情形1.不符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情形,??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婚前举债给付、婚后?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家庭财产给付、婚后?固定经济来源、依靠??的?量?法维持最基本的?活?平。确定“?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的?活来源、当地?活?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前可参照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2、符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活两年以上、?育??或者所送彩礼确已?于共同?活,??请求对?返还彩礼的,?般不予?持。?分为三种情况:第?、男?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同居?活两年以上。第?、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同居?活虽不满两年,但?育??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于共同?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点说明:?先要求“确已”?于共同?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共同使?,不能视为?于共同?活。因为??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共同?活期间,男?也有其婚前财产?于共同?活,都不能使?该项规定;另外,共同?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活、?产需要并实际?出,?如男???或双?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死亡,??请求对?返还彩礼的,不予?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1、因给付彩礼??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共同?活?年以上两年以下,??请求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活?年以内三个?以上的,返还的数额?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活不满三个?的,返还的数额?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活期间??怀孕或者流产的,?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彩礼返还的相关知识内容。如果?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店铺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家进?法律知识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的问题。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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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礼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结婚收彩礼的习俗,而彩礼的数额也会根据各地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许多夫妻在离婚时,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是怎样的?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男女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等。支付彩礼是建立在当地习俗的基础上,如果这笔钱是男方为了取悦女方而赠与女方的,不能认定为彩礼,也无法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新婚姻法返还彩礼的最新规定
结婚彩礼是我国从古代流传到现在的一种民间习俗,结婚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时,由男方支付出女方的一定礼金,在现代社会彩礼已经成为攀比的工具,那么彩礼给了之后,最后却没有结婚。那么彩礼该不该返还呢?今天我为您介绍新婚姻法返还彩礼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
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婚姻法彩礼返还标准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当初在婚前约定的彩礼,在婚姻解除时由双方根据约定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服务,只要是双方约定的就可以算作彩礼。
当双方同意婚姻解除时,可以协商彩礼的返还标准,一般包括原彩礼的返还、补偿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等情况。
如果没有婚前约定的彩礼,双方协商时可以约定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以作为婚姻解除的补偿。
当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彩礼返还标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彩礼的返还标准。
综上所述,婚姻法规定了彩礼返还标准,彩礼返还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利,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有效的合同约定返还彩礼。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返还细则
彩礼怎么返还?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一、法律依据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实践中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
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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