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三篇
东营区是隶属山东省东营市的一个市辖区,位于山东省东北部,是东营市的中心区,黄河三角洲腹地。东营区是东营区是在油田矿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组团式新兴城区。地跨东经118°12′42″~118°59′52″,北纬37°14′13″~37°31′57″,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3篇
【篇一】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
为切实加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09〕124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发〔2010〕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三种以上(含三种)事故类型、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必须按照《导则》的架构编写。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三)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店、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从区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评审人员与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应急预案论证工作可参照执行。评审或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预案名称;
2、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3、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4、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5、专家名单(签名);
6、参会人员(签名)。
(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评审内容,由评审人员分别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汇总评审意见后按“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个等次给出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以下简称《评审意见表》)交企业留存。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六)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按照《实施意见》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3、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4、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三)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不予上报申请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受理备案登记的股室,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区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举办或参加应急预案管理培训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股室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备案,不得随意增减评审项目、更改评审标准、变更备案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编制质量。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徐野;电话:189********。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企业分类标准
5.东营区专家组名单
6.应急预案编制格式
主题词: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 备案 通知
东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应急预案评审会会议纪要及专家名单
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年份(4位)和流水序号(3位)组成,不足部分补零。例如:东营市东营区2011年第87项预案备案编号为3705022011087。
附件4
企业分类标准
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工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附件5
东营区专家组名单
附件6
应急预案封面格式
应急预案编号:AQ/2011-××××
应急预案版本:第×版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名称:
颁布日期:年 月 日
批准页格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公司(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公司(单位)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有效、有序地实施救援,公司(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公司(单位)实施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本公司(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于×年×月×日批准发布,×年×月×日起实施。本公司(单位)内所有部门均严格遵守执行。
签名盖章:
二〇××年×月×日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续上表)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应急预案装订顺序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3.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4.要素评审表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其他
【篇二】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
东营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和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东营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东营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单位自主申报,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各级文明委评选,领导机关命名的先进集体,是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东营区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一起抓的完整机制、组织体系、工作格局和有效形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讲政治、风气正,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切实可行,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道德讲堂”建设完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效果显著。坚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七)环保卫生工作先进。环境清洁优美,绿化、卫生制度健全;完成义务植树和养护任务,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绿化美化,庭院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95%以上,环保工作达标。
(八)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除达到文明单位基本标准外,同时还应做到:(1)必须及时向区文明委写出创建文明单位申请;(2)必须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3)必须要举行有声势、有规模的专项发动;(4)必须要有符合自身实际的活动载体;(5)必须要有日常工作指导和督导;(6)必须积极参加全区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创造出有价值的经验做法;(7)必须建立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归档规范,资料齐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和载体,各项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对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包括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区级文明单位四个级别。
第十条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逐级晋升的原则。连续两年获得区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个别单位,在没有获得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或获得称号而不足两年的情况下,可向区文明委申请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直接申报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评选不分配比例,不下达指标,不照顾平衡,严格按照第二章有关标准进行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的机关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文明单位牌匾既是荣誉的象征,又是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标志。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的文明单位牌匾。
第十三条 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级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分: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二)没有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价格政策或偷税抗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发生严重经济案件或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干部职工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行风社会评议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形象不好的。
(七)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九)对舆论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牌匾存放到本单位荣誉室内,作为历史荣誉。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称号撤销或降级,视情节轻重,从最高称号开始。被撤销文明称号的单位,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文明单位标准,两年后方可继续申报参加文明单位评选,从最低称号创起;被降级文明称号的单位,一年后方可继续申报参加上一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由全体干部群众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奋斗目标和共同任务,并通过召开专项动员大会,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把创建文明单位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期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着重搞好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新事、争当文明公民等活动。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负责。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制定文明单位标准和考评细则,组织、协调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各级文明单位都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以利于记载、反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历史真实状况和有效保护、利用档案资料。创建档案实行正、副本制度,创建单位留正本、文明办留副本。档案内容包括创建规划、创建申请、有关文件材料、申报表、突出事迹、历次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情况反映等。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讨活动。
(五)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在省、市、区各级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标准,秉公办事,发现问题如实上报。如有因管理不力、隐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取消其当年的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督查与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督查和复查,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以定期和不定期、自查和互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存入档案,成绩计入复查成绩。经复查合格的,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称号,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要求参加复查的单位,给予限期整改、降级、撤销或建议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如因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单位名称及隶属关系的,要及时向区文明办报告。文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管理,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行中的问题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东营区委编办大数据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业务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①社会保险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②单位人员增加、减少→③缴费基数核定→④社会保险费核定→⑤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⑥社会保险费缴纳→⑦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⑧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打印。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流程
(一)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参保企业参保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工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的证明材料。
(三)参保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的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实行定期验证、换发证制度。定期验证一般每年一次,四年换发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流程:
(一)、参保企业职工增加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8224012)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到北大厅申领,电话:8369360)原件一份;
3、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
(二)、参保企业职工减少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减员表》一份;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8224012)或(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应提供原《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或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档案;
5、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6、死亡继承须提供以下资料:⑴、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单位证明。
7、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需提供加盖本人手印的退保申请1份、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已参保的参保企业每年首次缴费时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核定缴费基数 。
新参保企业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月份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
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到保险征缴窗口核定征缴额;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五项保险要求人员、缴费跨度、基数在政策基础上必须保持一致。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
审核通过后,打印《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并在结算收据上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业务专用章。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参保单位持现金或转账支票,凭《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到银行窗口缴费。
(五)、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
缴费完成后,到社会保险费确认窗口确认缴费单据并打印发票(即《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每日银行服务窗口结账前与保险费确认窗口核对当日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核对台账,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每月月底保险费确认窗口将确认单据与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及财务出具的业务发票进行对账,对未达账项由财务人员编制余额调节表。
(六)、社会保险费核查
参保单位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回到缴费窗口核查所缴社会保险费,核查无误后,在《职工投保花名册》右下角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基金核查专用章。
基金征缴业务在每月1-25日工作日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需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一份,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提供申请人签字的《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
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险种的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险种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请表相关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六、参保职工信息变更
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工作时间等系统信息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参保职工变更信息申请表》;
2、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
3、能证明本人信息的其它材料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由经办人初审,大厅负责人复审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东营区范围内调动的:在原单位已减员的,调入单位持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并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在原单位未减员的,需另附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转入的:⑴、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⑵、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及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到东营区社保大厅办理增员。(如有缴费中断另附本人签字确认《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3、东营市以外转入的:⑴、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办理增员。⑵、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⑶、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函。⑷、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转移到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的,提供现东营市或其他县区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
2、转移到东营市以外地区的:⑴、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⑵、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⑷、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建立
对于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该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建立临时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帐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建立临时缴费帐户人员办理帐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申请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帐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l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八、社会保险证、册、单验发及补办业务
(一)、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2、缴费发票;3、二代居民身份证:4、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二)、参保单位申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打印:
参保单位每年1-3月份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窗口申请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请提前电话预约);核对《社会保险登记证》无误后当场办理并填写台账记录。参保单位将个人帐户清单取回后与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认真核对,如有不符,请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征缴大厅并持相应的《职工投保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核对征缴系统缴费情况。逾期不报,视同认可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三)、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1、《申请补打印个人账户清单申请表》;2、《个人养老保险手册》;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4、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原件。
(四)、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1、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申请表;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3、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原件。
(五)、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职工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下列材料到窗口;1、本人身份证原件;2、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3、原参保单位证明原件1份(原单位倒闭的由新就业单位出具;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出具)。
(六)、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以下材料到窗口;1、在《东营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2、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1份。
(七)、申请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1、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申请单;2、需要出具证明的文件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八)、参保企业职工合并社会保险账户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l、社会保险合户申请单;2、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4、所有社会保障卡;5、两个账户记录的姓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证明或能够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的有效证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所涉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九、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
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岗对外负责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对内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欠费数据库建立等。企业职工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窗口或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查询。
以上所需表格请到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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