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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非领导职务有哪些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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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科级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国家实?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第?四条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范围由国家另?规定。【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产的发展?兴起的?种科学的?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职位分类是?种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作?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职位是以“事”为中??设置的,不因?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担任,不随公务?员的去留?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考核、培训、奖惩、?资待遇等各项?事管理提供依据。各国的?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些国家实?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官的管理即实?品位制。品位分类?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度??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分类,?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汲取对?的因素。因此,从?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起。(?)实?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实?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从?达到因事择?、?事结合的?标。第?,职位分类为考核?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所?、??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才。第四,实?职位分类,可以根据?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

  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设置之间的关系,从?为机构改?提供合理的?案。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时即规定建?公1993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我国在-1-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划分和归类。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改变了单?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为提?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职位类别的划分、增设与适?范围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类别。(?)职位类别划分.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1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员,在其?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员的?作仍然属于机关的?政管理?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持和保障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2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政决策权和?政执法权。?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平的?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政领导?预,不因?政领导意志的改变?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上,仅为?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持,最终的?政决策权仍掌握在?政领导?中。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先体现为某些?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些社会通?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程技术、化验技术等。?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趋专业化,各级?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

  术?才的专业技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决策的科学性与执?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才,激励他们??本职岗位,成为本职?作的专家。.?政执法类是指在?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政执法部3门的基层单位的?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政监管、?政处罚、?政强制、?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权,??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设置?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设??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者,对维护?民群众的切?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意义。第?,设??政执法类职位,有利-2-于促进建??线?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进?,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准不?;同时,由于?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执法权限??较?,造成权责失衡,产??些?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年的职业?涯中30-40%,绝?多数?在70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线?政执法公务员的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作,加强?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4法官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1993与和检察官也纳?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法过程中,曾有?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这?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作?员相?具有??的特殊性,?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起进?分类。在这?,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的原则。(?)职位类别的增设除专业技术类与?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应当专门设置?民警察职务,进?单独管理,这是将来需要进?步研究的问题。为将来增设职位类别

  留下空间,本条对此作了规定。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三)关于各职位类别的适?范围?前,虽然存在?量从事专业技术和?政执法?作的公务员,但在本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在职位类别上予以确认。公务员法明确设置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公务员后,具体将哪些机关中的哪些?员纳?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并享受有关的待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需在对不同部门、不同机构职能以及不同职位的职责、?作性质、特点进?充分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家另?作出规定。所谓由国家另?规定,既可以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的?式予以规定,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释义】本条是对职务序列设置依据的规定。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对公务员管理来说,基本的分类?法有两个:?是职位分类,即把各种不同的职位,按照内容和性质的特点,并同区异,分为若?种类;?是分等,即根据职位的?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低等因素,把所有职位分为若??低不同的等级。这种横向的职位划分与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事分类框架或者?个明确的坐标,每?个职位、职务都可以在其中找到??的位置。因此,对公务员管理,要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再设置?定的等级,使公务员职务形成?个?低有致的序列。-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条规定:“国家?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1993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但由于暂?条例未具体规定不同的职位类别,因此,当时国家?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基本上是统?的,即??个职务层次对应?五个级别。这种职务序列难以满?不同职位公务员的需求,造成专业技术职位的?员、机构规格低的?员职务的晋升空间过于狭窄,相应地待遇也难以得到提?。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不同的职位类别后,相应地对于不同的职位类别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1993?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定限额的?领导职务。?是为了解决“独?桥”的难题。

  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员的待遇问题。?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些管理上的难题。第?,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领导职务根据?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任命。第?,根据《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数存在巨?差距,?“??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领导职务职数,使?些基层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出现巨?差距。?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较?的?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第三,设置?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依然?于?领导职务的吸引?,?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机关中,?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才。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在?法过程中,如何处理?领导职务,存在两种意见:?种意见主张,取消?领导职务,将职务与级别完全分离。将公务员分为两?类:?类是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职务层次来确定;另?类是不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照级别来确定。第?种意见主张,每?个公务员都有职务,公务员可以分为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但?领导职务根据职位类别特点来设置。根据职位的类别特点和各类?才的成长规律,设置相应的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实施这种?案的关键是,科学划分职位类别。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由于本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本法对公务员的职务依然保留了?领导职务的设置。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机关中,有些职位在本-4-机关不负领导责任,但职位本??很重要,特别是有些职位在其分管的业务??对其管理对象有较?的检查、监督、管理权,根据需要,设置?些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领导职务是必要的。?、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1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低设2置的。由于?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领导职务。第?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公务员范围扩?后,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发?了较?的变化,1993务的情况?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类是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员。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根据宪法和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民法院院长、最??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最??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各级?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协机关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不同,由于本法第?六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因此,对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名称?较容易统?,故本法对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5-三、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本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本条第?款和第?款规定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对于专业技术类、?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个基本的法律,本法未作具体规定,?是规定根据本法由国家

  另?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例,设置本机关公第??条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具体职位的规定。?、职位的概念与特性1)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公务员的职位具有如下特性:(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机关作为组织体,需要将??职能加以分解后分配给其管辖的具体公务员来承担。职位是?和事结合的微观单元,它???对应着对事的管辖职能,另???对应着具体)职位作为机关的?个岗位,应由具体的公务员担任,但2公务员,适合作为机关职能的载体。(它本?存在于公务员之先,?员变动对职位也没有影响。在没有合适的?选时职位也可以空缺。职位是职权与职责的统?,职位赋予公务员个?具体的?作任务,其中既包括职权?包括职3)(职位数量具有有限性。4)责。(?、设置职位的依据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例。职位设置应遵循严格、?效、精?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员)?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定的结构?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职位有适当的?作量,按照满负荷?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员,既不会超负荷?作,也不会?所事事。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段和条件的改善、?作效率的提?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三、职位的?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来?。机关?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式确定职位的?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职位代码,指每?职位的代表号码。(2)职位名称。1)容包括下列内容:(?作项?,指按照(3)?作概述,指按照?作项?简要说明?作的内容、4)(?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作项?。所需知识和能?,指完成本职位?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5)程序、职责及权限。(?作标准,指每个?作项?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7)转任和升迁的?向。(6)(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职位说明书可由职位任职?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也可由各岗位的直接领导?员或?事部门负责填写。岗位的直接领导?员和上级领导?员审核职位说明

  后应交机关?事部门复核,并报机关领导?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机关领导?员审定后即可作为-6-?员录?、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增设或者变更职位的,应按照设置职位的程序,明确新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第?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规定。?、公务员级别的概念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作状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个特?。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的资历条件?关,级别不随?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同?级职位,职位的?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在实?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同?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国务院总理:?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三级;(??)科员:九??四级;(??)办事员:???五级。《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国家公务员暂?条?发布的9年199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执?。职务与级别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2)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级;1)对应关系是:(中央各部部长,省(?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3)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三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4)副书记:三?四级;(中央各部局长,省(?治区、直辖市)委各部5)省(?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五级;(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中央各部副局长,省(?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6)?七级;(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治区、直辖市)纪委处长,地(市、7)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级;(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8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级;(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7-科长,县(市、9)(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级;(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10任科员:九???级;()科员:九??11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三级;()办事员:???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12四级;(?上述规定。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相邻职务层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92%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三、公务员级别的功能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务员?资的作?不?,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的职务?起构成了确定公务员?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前我国实?的公务员待遇体制,?较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这就使得许多?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部队伍建设。在实?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作积极性。四、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本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1)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2)(每?职务对应?定范围的级别。,(可能的最?级别与最低级别)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级别的晋升与3)公务员的资历。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作年限长、学历?的,级别也?。(德才表现、?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五、公务员在同?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如前所述,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对应,同?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由于级别与职务?样是确定公务员?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级别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条重要渠道国家根据?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第??条相对应的衔级。【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衔级制度的规定。?、?民警察的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份的称号和标志,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警衔制度起源于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员实?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1829西欧,-8-各国都相继实?,逐渐形成世界通?的?种警衔制度。为了进?步加强?民警察队伍的?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民警察的责任?、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民警察的指挥、?,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警察1?7年1992管理和执?职务,警衔条例,正式建?了?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民警察实?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的?民警察对警衔低的?民警察,警衔?的为上级。当警衔?的?民警察在职务上?属于警衔低的?民警察时,职务?的为上级。公安部主管?民警察警衔?作。(?)总警监、副总警监;?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规定,?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三级:(?)警监:?级、?级、三级;(三)警督:?级、?级、三级;(四)警司:?级、?级、三级;(五)警员:?级、?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民警察警衔条例第?条规定担任?政职务的?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级警监??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级警监?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级警督?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级警督??级警司;(?)科(局)级副职:?级警督??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级警司??级警员。(?)?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九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三)?级警督??级警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警监??级警督;?级专业技术职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级警员。?、海关的关衔制度

篇二:科级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什么不同??领导职务是根据原先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职位类别中设置的与领导职务并列的职务序列,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8个层级。职级是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设置的公务员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的晋升通道,分为?级巡视员、?级巡视员、?级调研员、?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级主任科员、?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级科员、?级科员等12个层级。今年六?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正式迎来职务与职级并?制度,原来施?13年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动废?,?领导职务全部由职级替代,两者已经没有可?性。如果?要?较,最?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上。

  ?、层级设置不同。?领导职务设置8各层级,分别是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级设12个层级,巡视员两级、调研员四级、主任科员四级、科员两级。职级从?领导的8级拉?到12级,减少了职级之间的跨度和难度,有利于基层公务员快速晋升享受待遇,是新公务员法改变以往基层公务员提拔难晋升难的重要举措。?、?作待遇不同。?领导职务虽然是“虚职”,但根据?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的?作。换??之,?领导职务虽然不是领导,但以前所有单位都会按惯例都会把?领导职务?员当领导来对待,在办公?房、绩效?资、福利补贴等??按领导职务来给待遇,并适当给予?定的分公,或者协助某个班?成员分管某?块?作。除了不享受领导职务的岗位?资外,其他领导职务有的政治?作待遇,?领导职务?员基本都有。?职级,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中已经?常明确:“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作待遇。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也就是说,公务员职级仅仅是?种?资待遇,晋升后除了可以享受?资晋升和作为转岗领导职务的依据外,其他的像过去?领导职务?员都能享受的政治待遇,职级均?法享受。三、职数?例不同。?领导职务的职数依据领导职务设置,副调研员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相应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如?个50个公务员编制的地市级机关,领导班??正四副,那么按规定最多可设置两个处级?领导职务,中层科级领导20个,可设置10个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职级并?后,职级职数按照公务员编制?数按?例配置,同样以上述单位为例,按照20%配置??四级调研员,就有10个名额;??四级主任科员60%,名额30个。职级并?后,职级数总体数量?以前的?领导职务多出不少,享受?更?,这是利好。不过,由于新法实施后?临?量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套改占?职数问题,短期内公务员还享

  享受?更?,这是利好。不过,由于新法实施后?临?量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套改占?职数问题,短期内公务员还享受不到??积晋升的好处,政策普惠尚需?定过渡期。四、管理权限不同。?领导职务以前按照?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如地级市,副处以上?领导职务归?组织部管理,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归??社局管理(机构改?后也全部划归组织部管理)。提拔?领导职务,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先酝酿、再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作经历、?作能?、?政管理?平、?作实绩等情况,确定最终?选公?后才办理提拔任命?续。?对职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明确规定:“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般由所在机关进??常管理。公务员晋升?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职级晋升的程序相对也简单不少,初步酝酿?选后,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贯表现等情况即可确定?选公?。

  搞清楚了?领导职务与职级的根本区别所在,有利于深刻认识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便于调整好?态、把握好?势,乘势?上、争取待遇,尽早成为并?制度的受益?。

篇三:科级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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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1word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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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

  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3word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科级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七)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八)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机构级别、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及内设机构数量核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

  (三)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四)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五)确定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程序和规范的职务名称进行。

  (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4word管理,对违规配备干部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附则

  (一)以上规定,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科级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精品文章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

  务职级的意见》

  常熟理工学院

  各系、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效能,形成科学合理、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现就我校党政管理干部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确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级设置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二、确定职级的对象

  本校各党政机关,各系(部)专职从事党务、群团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式在编干部,各系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属此范围。

  三、任职条件

  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均应达到相应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取得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等教育管理、公文写作考核合格证。

  (一)科员

  精品文章

  1.大专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符合转正定级条件。

  2.熟悉本岗位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程序,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文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副主任科员

  1.大专毕业任科员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六年以上;本科毕业任科员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一年以上。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3.熟悉本职工作,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具有一定质量的文件,工作中能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胜任本职工作,能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主任科员

  1.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任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及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可比照同级提前一年晋升。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的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3.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有一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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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管理能力。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具有较高质量的文件。工作成绩突出。近三年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4.博士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可定为主任科员。

  四、实施细则

  1.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一般要逐级晋升(有突出贡献者除外)。

  2.调入人员,原在国家机关党政岗位或其他学校工作,现在学校党政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其余调入人员需在学校党政岗位工作满两年。原在本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因组织调动到学校党政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3.既符合相应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又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党政管理人员,当年只能选择一个系列申报。

  4.对45周岁以上的人员,现在确定职级范围内的干部,晋升主任科员不受学历限制,可以按照任职资格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级;45周岁以下的人员,现在确定职级范围内的干部,晋升主任科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5.对于原已担任过科级领导职务或已确定过职级的干部,其任职的时间可以视同相同职级的任职时间。

  6.对原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相应职级的人员,在重新聘任中,因工作需要和编制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聘任到其他非党政管理岗位

  的人员,新岗位不再确定和晋升职级;其当年度岗位津贴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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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原职务和职级确定津贴档次,以后按其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

  7.在确定职级的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从干部学历变动的实际出发,以本科学历的任职年限为基准,将其他学历的任职年限折算成本科任职年限,累计达到职级年限要求的,可以确定相应职级。

  8.职级的确定和晋升,一般每年评定一次。对在晋升考核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不计该年度的现职任职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轮申报资格且不计该轮的现职任职时间。

  五、确定程序

  1.科员由本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科员定级、晋升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发文聘任。

  2.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确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部门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对申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然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名单,填写《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审批表》,连同考核材料一起报人事处。

  (2)人事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报校非领导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必须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向校科级非领导职务评审委员会汇报申报人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

  (3)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任职,经校非领导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常熟理工学院xx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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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未央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未央区人事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管理科级非领导职务和职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担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区街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下属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管理。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的人员。

  2、晋升主任科员。具有副科级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xx年,中专学历工作满2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xx年,在副科级岗位上任满三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3、晋升副主任科员。具有科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xx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xx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3年,在科员岗位上任满3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4、晋升科员。大学、大专学历工作满一年,中专学历工作满三年。

  三、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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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的50%。

  四、职员晋升的条件

  1、连续三年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人员。

  2、晋升七级职员。具有八级职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xx年,中专学历工作满2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xx年,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满三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3、晋升八级职员。具有九级职员职务,大专学历工作满xx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8年,中专学历工作满xx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3年,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满四年,单位有职位空缺的。

  4、晋升九级职员。大学、大专学历工作满一年,中专学历工作满三年。

  五、科级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晋升的程序科级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晋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以正式文件报(抄)送主管机关;

  (二)填写非领导职务晋升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人事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拟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职员时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2、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或已超职数配备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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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3、下属事业单位过去已确认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职务晋升时按职员晋升条件予以转换和晋升。

  第三篇: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干部年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越来越多,已成为科级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激活这批人才资源,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基本情况

  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领导岗位转任,这部分人以前大多任过地方或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还是“一把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只是由于身体、年龄、任职年限、班子配备、结构需要等方面原因才从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二是新提拔担任,这些同志基本为单位业务骨干,一贯表现优秀,由于领导职数限制等原因,提拔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目前,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近200人,超过科级干部总数的1/5,其中:由领导岗位转任的占61.6%;45岁以下的占36.5%,46—50岁的占20.1%;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6.8%。

  二、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区通过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等途径和办法,加强了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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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如xx年我区出台了《新罗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政治和生活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规定,xx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xx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六比六争”活动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通知》,并分别于xx年、xx年组织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就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应该来说,我区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总体较xx年以前有较大改观,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特别是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职责不明确,工作干劲不足。目前多数单位都不明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责,没有给他们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一些单位领导认为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好管,对他们不敢管、不想管,甚至不管。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摆老资格,没有坚持正常的上下班制度,只有在单位工作任务比较重时,才勉强承担一些工作任务,工作主动性不足。

  2、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得不到有较发挥,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大部分非领导职务干部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工作经验丰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有的还精通业务,甚至有一技之长,是一批特殊的人才资源;但是目前对这批人才没有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大部单位领导没有给他们安排具体工作,个别单位也只是安排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没有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导致了人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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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区直机关中由领导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占编不在岗现象比较严重。区直机关中一些由领导岗位转任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没有按有关规定正常上班,有的从事第二职业,有的到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工作,还有的干脆在家休息,非领导职务干部占编不在岗,不仅影响了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对在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三、影响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着种种误区。对从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目前广大干部群众中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认识和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些领导干部认为,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后,也就是退居“二线”了,工作从台前退到幕后,就不用跟一线人员一样正常上班了,工作可以少做或不做,有些甚至领导干部认为非领导职务只是享受待遇,不希望他们插手本单位工作,不来上班反而更好;一些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认为,自己已是“船到码头车到站”,应该静下心来休息一下,把更多的工作留给年轻人去做,工作主动性有所减弱;有的认为将其改任非领导职务是组织对其的不信任,思想上有一定的松懈或情绪,甚至有一定的失落感,工作热情有了较大的减退。

  2、管理责任不明确,监管办法滞后。目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责任主体比较模糊。一些单位认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非领导职务干部属科级干部,应由组织部进行管理,而组织部由于精力所限,侧重于干部的宏观管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很难到位。而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监督管理方面,一些单位往往碍于情面,降低对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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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的管理标准,对非领导职务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只能不定期进行一些督查,而督查往往只能保证一时难以保证长久,造成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比较松散。同时,虽然我区曾多次制定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办法,但由于形势的发展,一些管理办法已滞后,如原办法中鼓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经贸活动,而《公务员法》则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3、缺乏发挥作用的平台,激励机制尚不健全。非领导职务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发挥作用的平台,缺少发挥作用的载体,发挥作用的形式比较单一,即没能充分利用他们的优势,因人制宜,为非领导职务干部设岗定责,促使他们有效发挥作用。此外,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时,非领导职务干部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由于非领导职务干部承担的职责较领导职务干部少,评定优秀或表彰时,往往考虑领导职务干部多,考虑非领导职务干部少,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四、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对策

  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整个干部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支队伍不仅在数量有继续增加的势头,而且对干部队伍建设的影响力将越来越大,其监督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区委及组织部要以《公务员法》、《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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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把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党政人才建设重要范畴,立足加强管理与教育引导并举,坚持原则与创新措施并举,激活这批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和作用,使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监督管理的良好氛围。区委及组织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和危难情绪,端正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来抓。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履行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合理安排好每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赋予相应的职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大力支持开展工作。要关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学习等各种集体活动,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解决工作、学习和家庭等方面的困难。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学习会、报告会,建立谈心谈话制度等,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他们产生“无为”的消极思想,消除他们思想认识上的种种误区,自觉接受单位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进取精神,发挥积极作用。要多途径、多渠道的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非领导职务干部这一特殊的领导群体,使他们认识到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只是岗位类型不同,仍然是国家公务员,从而为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因人制宜,搭建平台,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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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情况各异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整合干部资源,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利用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和作用,使他们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对新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压担子”,这部分干部在本单位都是业务骨干,工作能力较强,在安排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让其负责和协管某项具体工作,或继续履行其原岗位职责。对因工作表现突出,经组织选拔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提任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经区委研究,确定为单位党组成员的,可继续承担副科级领导职责,分管或协管某些部门、某项工作;未列入单位党组成员的,不承担领导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协管部分工作,也可负责某项具体工作。因年龄较大或本人要求或因工作需要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再列入单位党组成员,不承担领导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协管部分工作,也可负责某些具体工作。对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专门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需要,可抽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项目开发、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工作督导、效能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等的专项或中心工作。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在年度考核时应划出一定优秀比例在非领导职务干部中单列使用,对于一贯表现优秀,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可视情转为领导职务或提任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3、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加大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监督管理。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统一领导,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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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以区委组织部为主,所在单位为辅,区纪委、区委编办、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合力机制,这样才能做到管得上、管得住、管得活;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奖惩、交流、督查等工作,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要重视抓好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决议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等各项活动,支持领导班子开展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威信;要遵守《公务员法》和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擅自离岗和不上班、不履职、不作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公务员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单位领导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较严重的按《公务员法》和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4、疏通渠道,创新制度,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合理的“提前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合理的“提前退出”机制,疏通“出”的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非领导职务干部占编不在岗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一是要研究出台非领导职务干部提前退休的鼓励性优惠政策措施。对符合《公务员法》提前退休条件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精品文章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非领导职务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可按提前退休年限上调相应档次的职务工资或适当予以一些经济补助。二是实行非领导职务干部自愿辞职制度。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求离开国家机关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去公职。除有规定不得辞职者外,任免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符合有关规定,自愿辞去公职的,办理辞职手续时,一次性发给相应的辞职补偿金。三是对到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或辞公职的,由个人申请、组织批准,一律免去现任职务,将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保留原职级和档案工资,不领工资,社会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中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交,单位负担部分仍按原渠道缴交。

  辰溪县切实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

  hnredstar.gov.cnxx-05-16近年来,辰溪县采取有效举措,切实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发挥了非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其主要做法是:

  一、交心谈心,正确引导非领导职务干部继续保持工作热情。一是对因年龄偏大而改任的干部进行思想疏导,肯定他们在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希望他们继续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作到“退岗不退热情”。二是对因工作失误而改任的干部进行正确引导,不因他们

  工作失误而弃之不管,而是理解、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并让他们在工作中作到“改任不改责任”。三是树立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先进典型。该县在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中树立了谢开科、精品文章

  刘明洪等“优秀公务员”先进典型,加以宣传推介,以激发全县所有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乃至整个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全县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严格要求,不断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监督管理。该县认真探索,把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作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三个纳入”,加大监督

  管理力度。一是纳入同级领导职务管理。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任免、工资、福利纳入同级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范围,做到日常管理从严。二是纳入同级领导职务奖惩。虽然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责与同级领导职务干部不同,但是由于它与同级领导职务是同职级的干部,因此在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奖励与惩处上与领导职务干部一样对待。三是纳入同级领导职务监督,不因为改任非领导职务而放松对干部的要求。

  三、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潜能。一是对因提拔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压担子”。这部分干部在本单位都是骨干,工作能力强,实绩较突出,在安排工作时将他们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同等对待,具体分管或负责某一项工作,让他们有施展才华的舞台。二是对因年龄偏大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注重“因才适用”。对于这部分干部,按照“因人而异,因人定岗”的原则,激励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注重发挥余热。对因年龄问题而退居“二线”的干部,充分利用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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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线上干一线的事”,继续为建设新农村、发展县域经济服务。

  四、尊重关爱,逐步实现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角色转换。该县通过开辟“时事论坛”,给非领导职务干部提供一个知情、学习、传递时事政治信息的平台。同

  时,根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业务爱好、专业特长组建各种专业协会,让他们有施展才华、发挥余热、展现价值的舞台。适时组织他们到革命老区、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开阔眼界。在此基础上,该县还及时组织财力、物力对非领导职务干部中的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行扶助,严格按政策、按要求落实好他们的相关待遇,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组织的温暖。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不在领导岗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这些干部中,有的是因为年龄大退出领导岗位的有经验的老干部;有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的是因为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或连续几年考核排名倒数、工作大幅滑坡的;有的为政不廉,行为不端;有的是因为政绩突出而被组织明确政治待遇但未安排领导职务的年轻干部等等。无论哪一属性,都是顺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在推到非领导职务岗位上,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思想误区。

  一是“不平衡”思想。有的认为非领导职务是虚设的,工作热情减弱;有的不能承受非领导职务工作岗位相对的清贫与冷落,无法接受领导职务干部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各种反差,导致工作不安心,干起来不顺心,说起来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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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低人一等”思想。有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认为自己没有明确的分管职责,虽明确了职级待遇,但还是在干一般干部的工作,工作劲头小、热情低。

  三是“享享清福”思想。有部分非领导职务干部曾在各级领导岗位上担任过正副职,曾为党为人民的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认为自己劳苦功高,现在改任非领导职务,可以享享福,对工作敷衍塞责,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四是“心灰意冷”思想。有的认为,组织不念往日感情,三句话不到,说下就下。为党辛苦几十年,到头来,名利全无。于是,学僧人顿悟,看破人间红尘,心灰意冷。工作中大小诸事与己无关,反正是快退休了,干脆不来上班。

  上述种种思想误区,已极大地影响了干部形象,阻碍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纵观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氛围没有形成气候。长期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只要不出问题,一般也都是干到退休年龄才退出领导岗位。因此,要免谁的职,降谁的职,必须得有个“说法”,而这个“说法”往往专指调整对象犯了错误或有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二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存在着不正之风。有些干部能力平平、政绩平平,有些甚至素质差、公论差、威信低,但因为有特殊背景、有靠山,所以总能保住“乌钞帽”。有些干部是通过权钱交易,跑门子、拉关系、投机钻营“跑”来的官,这些人对“保官”之道自然十分精通,而凡是为其升官花了力气的,在“保官”时自然也会十分卖力,所以这样的干部往往很难下来。有些领导干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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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机关的干部,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插手或干预下级的人事安排。三是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非领导职务是“虚职”,随便什么人都干得了;还有待遇落差的影响,一定的职位意味着享受用车、住房、通讯、医疗保健等待遇,改任非领导职务意味着失去这些利益,这也是众多领导不愿“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四是自身素养的欠缺。有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注重自身修养,没有认真学习,在大是大非面前,缺乏政治敏锐性,适应不了;有的是创新意识不强,精神萎靡,意志衰退,大错不犯但政绩平平。

  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单位既非领导干部又非一般干部,好多单位的领导不好安排,只好随之任之,所以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如何管好用好这些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工作各级性,笔者认为:一是注重思想疏导。单位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应定期对调整下来的干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地分析他们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引导他们重新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组织安排,丢开包袱,积极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应组织定期跟进行考察、考核,协助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帮教工作,督促他们改正弱点,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三是合理使用这些干部。对调整下去的干部除合理安排职务外,对表现突出,实绩明显、得到群众公认的,重新提拔重用。

  第四篇: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xx-2-321:31:14查阅:15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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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某省政府新闻办和多个省份获悉。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日前已经正式下发,将正式实施。这一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意见》中明确规定,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xx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xx年。(详见本报今日aⅡxx版)

  这又是一个足以引发社会大论战的消息。体制外的人会继续报怨,如果公务员在一定级别上尸位素餐、行尸走肉,是不是到了年限必须要晋级呢,再者,这么晋下去,恐怕在小县城里所有的退休干部,都是副县级以上领导了;体制内的人也会报怨,你看,从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这个通道中完完整整地走完,至少需要65年,这能解决职务和职级并行的问题吗。

  以上争论,都分别代表了体制内外人员各自的不同立场和声音,都有合理的成分。但是,正如同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确保完全公平的道理一样,这个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发布,只是能够确保大部分人能够有一个正常的上升渠道,而不至于到退休也才是个办事员身份的尴尬。笔者认为,对待这个职务和职级并行的制度,最需要用的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观念,尤其是要解决“职业通道”这一问题时。

  所谓“职业通道”,其实是解决所有的人力资源的最终出路的问题。或许,你会问,农民、普通市民,劳动了一辈子,或打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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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也没有什么“职业通道”,公务员为什么要有“职业通道”呢。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劳动力没有进入到一个正规完善的体系之中,自然难以用“职业通道”来规划人生,但只要是进入到一定的人力资源系统中,包括官场体制之中,就必须要用人力资源概念去进行管理。这对激发工作热情、确保工作信心,都是一些必要之举。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的人事部已经改成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地的人事局(厅),早已都改成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厅),对于公务员的管理,不能仍然用之前老式的管理思维来进行。尤其对县级政府以下的机构而言,这方面的改革更是必要。笔者认为,这可能还有助于打破小地方传统的家族与宗法观念,破除地方官场中的裙带关系。

  但是,人力资源改革不能让领导职级成为“大锅饭”,也不能让所有的基层工作人员在退休时都能拿到处级待遇。于是,规定“从办事员到处级需要65年”还算是相对合理的,毕竟,被提拔者永远属于那些有上进心、工作努力、学历高和能力突出者。同时,作为普通办事员也不应该过于担心,因为就算是很平庸的办事员,也足以在这样的制度下确保在退休之前拿到一个科级干部的身份和收入。较之于以往许多人“干到退休也成不了副科”的残酷现实,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

  应该说,无论是之前进行的养老体制并轨改革,还是对基层公务员普涨工资,还是现在进行的职级与职务并行制度改革,都更多地是把之前过于死板老套的“铁饭碗”式管理改良成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精品文章

  一个过程。社会中所有的人力资源,都需要建立这样的合乎常规的“职业通道”,只有这样,公务员才会成为整个社会人力资源体系中的一部分,最终也才能跳出“铁饭碗”的范畴,公务员辞职以及公务员考试,才会越来越正常化。

  第五篇: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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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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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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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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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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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科级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七)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八)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机构级别、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及内设机构数量核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

  (三)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xx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四)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五)确定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程序和规范的职务名称进行。

  (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管理,对违规配备干部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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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则

  (一)以上规定,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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