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3篇
篇一: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篇二: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
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现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精
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业务的确定;
4、公司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
资、利益调配等;
5、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7、企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8、公司领导班子及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9、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及办法;
10、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聘用;
2、公司正、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储备和管理;
3、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公司及上级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基本建设项目、购置不动产及大宗采购等;
2、工程项目招投标;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公司建设项目支出;
2、公司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行政事务性支出;
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原则
第六条
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
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
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八条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四章决策主体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体包括董事会、经理办公
会、党支部会、项目专题会。
第十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公司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
资、利益调配等;
4、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业务的确定;
5、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选聘或解聘;
6、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和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领导班子及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提出;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提出;
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提请聘任或解聘;
4、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聘用;
5、公司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拟订;
6、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7、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及办法的制定;
&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制定;
9、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监理、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评估服务
支付和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方案的制定。
10、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购置不动产及大宗采购等方案的制定;11、涉及公司改革发展重要项目方案的制定;
12、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行政事务性支出;
13、应当由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党支部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精
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2、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3、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考核和聘用的意见;
4、公司正、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储备和管理;
5、公司及上级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6、应当由党支部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对需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
面意见,对需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的项目,必须待流程完备后,方
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
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
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
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由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任(免)干部
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听取其上级、同级及群众意见,进
行客观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提出对人员的使用意见。会
议研究通过的人事任命要进行任前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同时,公司领导对新任职的干部要进行正式谈话,交代任务,提出要
求,并结合考察情况和讨论情况,提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对其
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
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集体决
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
策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按照领导分工情况组织实施,并明确落
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
在贯彻执行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
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
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
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
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企
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公司项目审核流程紧密
结合,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
效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
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具体责任人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5、由上述问题引发腐败问题的,要追究重大决策失误或失职责责任;
6、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的;
任者的
篇三: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1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
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
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决定;
3、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以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计划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12的城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生态、新农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10户或100亩以上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干部选拔任用,13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委会议讨论。
3、提请市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市委常委到会,其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
14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市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或明确负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而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市委
15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并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组织、纪委、发改、人社、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市委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促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未经集体决策就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市委反映。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市委常委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常委班子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
16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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