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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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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6篇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1

绵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本委局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五条 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签收。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密件管理。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报分管领导阅处。

第八条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例会制度,每月15日召开一次集体排查例会,形成集体排查会议记录。重点分析研究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

省纪委交办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反映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和拟提拔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信访举报问题的案件线索必须尽快初核。

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阅存的案件线索,经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后,由承办室保管。

第十一条 承办室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要根据委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初核、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委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2

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

(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信访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六条 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 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

(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

(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

(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

(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章 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

第八条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

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

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节 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 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报结果)。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 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1. 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

2. 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

3. 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

4. 复制的多余信件;

5. 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

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十五条 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

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1. 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

2. 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3. 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

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四章 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 范围及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

(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

(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

(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

(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

第二节 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五章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一节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

第二节 信访件的交办

第二十四条 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件)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三节 信访件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承办。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信访件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件督办的重点

(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

(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

(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

(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人员要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

(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

(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

第五节 信访件的结果回报

第三十一条 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诉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

(一)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XX来信反映XX单位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格式;

(二)开头部分应简要写明案源函号、反映的主要问题、组织查办情况等;

(三)调查情况部分包括:根据案情需要介绍主要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自然情况、工作履历、家庭社会关系等);分别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来龙去脉进行叙述(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造成后果、采取措施等),并对信仿反映情况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

(四)调查结论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等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性;

(五)处理意见、建议部分:根据分析定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信访案件提出了结、销案或移送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回报结果的要求

(一)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结果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上报,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上报,若上级对信访件上报时间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备。材料不齐,可以退回重报,也可责令补报;

(三)一案一报,一个呈报函不得上报几个案件。上报函件一般不写“请批复”。

第六章 信访件的处理

第一节 信访件结案

第三十八条 信访件结案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对信访件作出结论,结束整个信访查办过程。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件作结案处理:

(一)事实清楚。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

(二)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

(三)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

(四)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第三十九条 查报结果信访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交办部门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加盖收文章、编号,将报结材料送交办部门的承办人审核;

(二)承办人按照信访件的标准和报结要求,认真审核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审核意见包括:主要案情、调查核实情况、呈报单位意见、承办人员审核意见;

(三)凡经领导审核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应尽快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承办人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报材料。交办单位在两个月内不反馈意见的,承办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四十条 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经批准查处的信访件,调查结束后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立卷归档;

(二)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信访件,应移送案件审理,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三)可以直接了结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 信访件了结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的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了结处理:

(一)原信访件线索有疑点,情节不具体,经核查了解,疑点已消除,情节已清楚,无须再作调查;

(二)经调查,违法违纪、不正之风事实不存在;

(三)经调查,违法违纪及不正之风事实虽存在,但无需作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节 信访件销案

第四十二条 销案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件采取撤销查报的方法。销案应严格控制。

(一)涉及党员、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并触犯刑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

(二)事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可报请交办机关批准销案;

(三)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经死亡;

(四)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呈报申请销案报告,要写清原案源函号、主要案情、申请销案的理由等。经原交办单位审核和原批准交办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第四节 信访移送

第四十三条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经调查了解,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可移送其他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办理。

第五节 立案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查办、查报结果信访件,经调查后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第六节 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经审批结案后,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重要信访件永久保存,一般信访件长期保存。

(一)检举控告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 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 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 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立案查处的还应有立案报批表);

4. 检举、控告原信或来信来访摘要(含完整的信封);

5. 调查报告;

6. 组织处理结论、决定和上级批复;

7. 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

8. 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意见;

9. 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10. 调查证据材料;

11. 与本信访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以按时间先后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二)申诉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 信访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 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 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

4. 申诉材料;

5. 原处理结论、决定或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

6.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

7. 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8. 复议或复查证据材料;

9. 与本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授权监察审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2.信访反映通知书

附件1:

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纪检信字第 号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 填表人:

附件2:

秘密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访反映通知书

纪通( )第 号

群众来信反映了你处 同志的以下问题(见内容摘要)。此通知书可交给本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然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盖章。本通知书在一个月内寄还 纪委。

中共 纪委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3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项目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 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项目办协调处受理和调查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项目办领导、处室负责人违反党纪行为,由上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由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案件,项目办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第八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调查和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九条 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和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条 对举报的受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予以受理,按项目办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的来访拆求,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案件线索进行登记、初步筛选和分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部门报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一)经初核,反映问题真实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二)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立案。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立案意见并报领导审定后,提交党(纪)委研究。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通报被调查人员所在党组织。

第十三条 调查。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领导审定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阅批。调查认为检举真实的案件,履行审查程序。调查认为检举失实的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报告,报领导阅批后,提交党(纪)委研究销案。

第十四条 审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领导阅批后上报党(纪)委研究。对涉嫌违法的线索经党(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处理。按照党(纪)委通过的处理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有关单位(部室)具体实施,处理决定需及时通报有关党组织。

第十六条 整理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完成案件全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章 纪检监察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案件分级管理责任。各分办要及时向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分办内发生的纪检监察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纪检监察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大胆执纪执法,遵守原则,敢于斗硬,不徇私枉法,注重调查研究,廉洁奉公,努力为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贡献。对项目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个人,项目办领导有权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项目办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项目办检查发现或员工举报纪检监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协调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4

纪检监察管理办法

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布署下,把反腐倡廉指导思想融入到公司各方面的工作业务开展过程中去,实行层层监督,环环把关的纪检监察管理办法。

一、思想教育

1、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

2、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观看上级指定的教育资料片。

3、广泛动员公司职工,对本公司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公司着重对所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监察,凡拟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完善项目报建、招标、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委托质监、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

2、加强对工程项目款项的财务管理,需报审预算的项目必须向开发区财政局报审,未报审预算的,一律不允许拨款。发生未经报审预算拨付资金款项的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3、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若有违反,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4、凡属财政投资和国有企业金额投资和参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从严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

三、公司党员干部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进行自我总结,强化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构筑牢固的思想政治防线,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务实、清廉。

四、各类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做到“三同步”即:廉政合同与施工合同同步;廉政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步;廉政验收与工程验收同步。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5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和南平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线索,是指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三条案件线索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归口管理。案件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制度。本委局机关受理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线索、领导批示的线索和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分级办理。根据管辖权限,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级办理。

(三)区别对待。对案件线索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除尘滤布提出恰当的办理意见。

(四)严格保密。案件线索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不得泄露案件线索的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得泄露领导同志的指示意见,不得泄露案件办理情况。第二章案件线索的接收与分流第四条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由信访室统一受理、转办和管理。信访室应当每月将转交本委纪检监察室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汇总形成一览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市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发信访查报件的,信访室应将信访查报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抄送委局机关负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第五条办公室收到的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批办件、查报件,转交信访室。第六条信访室收到上级和有关部门转来的反映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查报件,应呈送书记审批后,转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查报件的去向和处理情况形成一览表,报分管案件副书记同意后向信访室反馈。第七条委局领导收到的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转来的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批办件、查报件,按委局领导批示办理。办理后,应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列入查报件管理。第八条纪检监察室对收到和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建立台帐。属于本室业务范围内的,如案件仍在查处过程中,由本室负责管理。需要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直接转交并负责督办,并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移送委局机关其他纪检监察室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并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案件查结之后尚未调查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室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委局机关有关部门科室在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办理效能投诉,以及在开展廉洁自律、纠风治乱及其它专项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分管领导,并建立台帐、加强管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室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对收到和在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党员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第十一条各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转给委局机关的案件线索,经领导同意后,统一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接收。第十二条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台帐,对收到的案件线索逐件进行登记,制作批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压滤机滤布厂家并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室和有关单位办理。第三章案件线索的办理第十三条委局机关承办案件的科室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梳理和排查,视情作出处理:

(一)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明确具体、案情较重、可查性较强的,提出初核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二)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侧面了解、委托了解、本人说明等方式处理。

(三)所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实的;或已有调查结论,没有新的举报内容的;或举报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予以暂存。对目前尚不宜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管理部门暂存。暂存的线索每半年集中清理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领导批准。第十四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所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予以了结的案件线索,应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案件副书记批准。第十五条委局机关承办案件的科室对所承办的查报件,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填报 督办反馈单 ,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三个月内报结。确需延长调查时限的,须由本级机关领导同意并报交办部门备案。查报件的调查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除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查报件经审核后转由信访室报领导审定后向交办机关反馈外,其他均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报领导审定后向交办机关或有关领导反馈。第四章案件线索的跟踪督办第十六条案件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加强与具体承办单位联系沟通,主动了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督促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委局机关各部门对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可以向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或承办科室进行跟踪了解,并应及时补充所掌握的相关案件线索。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填报《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办理情况一览表》,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分管领导。第五章奖励和惩戒措施第十八条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对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违反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擅自扣压、隐瞒案件线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追究责任;泄露案件秘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追究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可同时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送:

市纪委监察派驻机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市纪委监察派驻机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注甚至有不同意见,就认为是不重视不支持,就发牢骚讲怪话。要征得领导支持,就要注意坚持以有为换取有位。要集中精力做好分管、主管的各项工作,完成好承担的各项任务。工作做好了、任务完成好了,你在领导乃至干部群众心目中的位置必然不断提升,领导对你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必然不断提高。因为所有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都喜欢想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同志。打一仗能叫好,办一件事能出彩,领导怎么能不重视你、怎么能不支持你?反过来,领导安排的工作你不愿做或做得不认真,交给的任务完不成或完成不好,你从哪里能得到应有的位置,得到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关键要靠自己的工作、筛网滤布自己的努力。四、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组的工作,必须注意讲究方式和方法有好的愿望,有工作激情和干劲,而不注意恰当的方式和方法,也难以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所以,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也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是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同驻在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上级部署工作、强调要求,一般都是从一个地区、一段时间的总体情况出发和考虑的,而具体到每个部门,情况各有不同,侧重点也自然有所区别,不顾驻在部门工作性质与特点,不考虑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实际,简单死搬硬套、照抄照拿是行不通的。因此要在上级精神与驻在部门实际的结合上、在创造性工作上多动脑子、多下功夫,这也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应有之义。

二是要注意在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下功夫,防止单枪匹马。应当明确,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是纪检组长,而是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其他领导以及各个科室也都负有重要责任。做好这项工作要靠大家共同努力。纪检组要协助党政领导把大家组织起来,按照“两手抓”的要求,负起各自的责任,做好各自的工作。要协助党组抓好责任制的完善与落实,协调各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而不要由我们来包打天下。

三是要积极参与驻在部门的各项工作。在参与中了解各项工作的程序与环节,把握监督的重点;在参与中实施有效监督,尤其是事前、事中监督;在参与中密切同干部党员的接触,了解他们的思想与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及时提醒,经常拉拉袖子;在参与中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发挥保驾护航作用。切忌把自己摆在部门业务工作之外,单纯拉出监督者的架式。那是不受欢迎的,大家对你只会敬而远之。其结果什么话也听不到,什么情况也了解不到,什么信息也得不到,你的监督还如何去有效实施,保驾护航作用还如何去发挥?

四是要注意抓重点、求突破,以点带面。这几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头绪越来越多,而纪检组就几个人,力量非常有限,怎么办?就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仔细梳理、理清头绪、抓住重点,防止眉毛胡子一起抓。否则,所有工作都平均用力,结果只能是每一项都平平淡淡,缺乏深度、缺乏亮点、缺乏特色。还是过去多次强调的那句话,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那怕是一两项工作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自己的特色,就不简单,就会带动整个工作上水平。这一点还请同志们多领会、多把握。五、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组的工作,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一是要不断增强把握驻在部门工作大局的能力。要勤于调查研究,勤于学习,尽量熟悉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而了解部门工作的全局,拓宽自己的视野,理清自己的思路,把握好纪检工作与部门中心工作、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以及为部门大局服务的切入点。纪检干部应该是纪检工作的行家,同时也应成为“杂家”,压滤机滤布对驻在部门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应该粗通一些,这样讲结合才会是有机结合,讲服务也才会有针对性。

二是要不断增强与党政领导有效沟通的能力。如何把问题讲透、把领导说通,把自己的合理意见变成领导的共识,这是一种本事,我们应当有这样的本事。关于同领导的沟通问题前边已经讲过,这里强调一点,沟通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要善于将正式的请示、汇报与经常的交流、“吹风”相结合,工作上的沟通与思想感情上的交流相结合。日常多念叨、“毛毛雨”经常下,有时效果更好。平时互相聊一聊,谈谈心,也是一种很好的交流,是增进感情、沟通思想的一种很好的形式

三是要不断增强营造良好人际关系与工作环境的能力。作为纪检干部也不要总是拉着个脸,要学会同上下左右打成一片,同大家交朋友。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平等待人的姿态、宽以待人的胸怀、不计小节的肚量。要在经常性的接触当中宣传纪检工作,求得大家的了解、理解、支持与配合。在广泛交朋友当中履行我们的提醒、监督和保护职责。

四是要不断增强组织协调的能力和为党政领导当参谋助手的能力。要学会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防止机械生硬;学会当参谋、做助手,参谋要参到点子上,助手要助到恰当处。五是要注意谦虚谨慎,严以律己。要多取人之长补己之不足,而不要总是以己之长比人之不足,总是自我感觉良好,翘尾巴长脾气。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领导与同志们的监督。要加强自律,严格要求,以自己的表率作用赢得领导与同志们的佩服与信服,增强自身的感召力。

六、驻在部门的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纪检组的工作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两手抓”的意识,切实负起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研究、提出要求,要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抓好落实;对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包括一些重要专项工作,要亲自抓,组织有关职能科室或有关人员具体抓,不能把与反腐倡廉有关的工作统统都推给纪检组。要确立有人提醒是关心、有人监督是爱护的观念,自觉带头接受纪检组的监督;同时作为部门党组领导,要敢于给纪检组长交任务、压担子,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同他们多打招呼,与他们多沟通,多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注意听取纪检组的汇报,帮助他们把好关、定好向,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纪检组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包括业务工作会议的制度,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参与项目评审和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与干部谈心谈话的制度等,并切实落到实处。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要会同或协助市纪委做好纪检组干部的培训、管理、交流、使用等项工作,以使纪检组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班子和队伍建设提供服务,真正实现业务工作发展、党员干部平安的目标要求。同志们,现在仍处在实行统管不久的磨合期,在这个磨合期,无论是纪检组还是驻在部门领导,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在这个磨合期,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矛盾、不适应,都是正常的。我们要以平和的心态对待之,积极认真地研究并解决出现的矛盾,使我们的统管工作、使新形势下纪检组的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市纪委监察派驻机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篇6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使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领导

1. 公司设纪检监察部,按照定员标准配备纪检监察人员。

2、纪检监察工作是在党委、公司、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部主任负责,具体在纪委书记领导下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方针

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三、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严肃性,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所有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纪检监察监督对象

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2、公司管理部门、分厂、车间和公司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和任用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纪检监察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

2、拟定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提交纪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

3、拟定年度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由总经理签发,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4、向总公司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

5、 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调研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6、开展党风党纪、政纪和条规教育。负责起草有关党风建设的意见和文件。

7、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检举、控告。

8、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初查、核查和立案调查;

9、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10、按有关规定保护党员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11、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纪检监察主要权限

1、按照规定具有监督权和调查权;

2、对干部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状况具有使用建议权;

3、具有列席行政有关会议的权力。

4、按规定具有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权力。

5、具有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的权力。

6、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七、纪检监察人员回避制

1、与责任人是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2、与责任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关于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相关费用处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分厂)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在与公司以外的单位业务往来活动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相关费用处理的规定。

一、公司各管理部门、车间(分厂)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与公司以外的单位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当对自己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依法依纪办事,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二、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员工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本单位管理人员在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遵守公司制度规定和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公司纪检监察部。

三、在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任何部门、车间(分厂)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绝不允许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为小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四、严禁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为公司承办的对外业务活动中,将给公司的返还金等费用私自截留为本单位小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按工作职能负责对外租(售)公司场地、设备、工具以及其它公司财产的部门,必须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公司财务。

六、严禁车间私自承揽对外加工业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对外加工时,必须依据计划生产部的指令,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和结算手续,所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公司财务。

七、确因业务关系需要对公司以外单位作化验、检验、试验等,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财务部提供的收款收据,按收费标准开票收取费用,依据票据金额按月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可按50%的比例提成。

八、在产品**业务中,绝不允许部门或个人,把应提价(可提价)而不以合同形式提价部分作为部门或个人隐匿收入,不允许在对外关联业务中以公司名义收取其它单位的管理费和业务提成。

九、在基建、技改、设备维修及配件外委加工等项目中,禁止承办职能部门及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回扣、佣金、好处费等。

十、有关部门处理治安案件,进行经济处罚应依照法规,并开据罚款单,全部上缴公司财务,部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十一、对外业务往来活动中,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所收取的手续费、中介费、折扣等费用,必须是“收支两条线,”先缴公司财务,然后按比例提成。60%入公司财务帐,40%归部门或基层单位。

十二、绝不允许任何部门或基层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为了获得提成,把让利部分作为中介费、手续费等。在业务活动对于对方单位提出的让利,折扣部分应体现在合同价格之中。

十三、负责承办公司各类商业保险业务的部门,对于返还金、利息等应全部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四、凡是公司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兼职代理公司以外的单位办理的有关业务,对于所支付适当的劳务费,代办费等报酬,先缴公司财务,然后按比例提成,50%入公司财务帐,50%由所在部门提取进行分配。

十五、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应当属于公司的资金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私设由其自由支配的“小金库”。

十六、各单位按规定提留的资金,可以用作为业务活动费和奖励本单位工作突出人员的费用,但应建帐,主管领导应经常检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十七、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责任人,一经发现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先停职,继而由公司纪检监察部依照中**物装公司物监字(2003)349号文件转发的中****监字(2003)463号文件《中国**天然****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此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公司2019年10月4日下发的《对外业务往来中有关费用处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经营风险,防止因签约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物资装备(**)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的一切经济往来,均应事前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同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签定应严格控制在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和资金范围内,超越权限而未经公司认可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是公司财务付款的依据,为了便于操作,在进行下列经济活动时需以书面形式签定合同。

1、原辅材料、设备(包括备件、配件)、零部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过程中需购入的物品;(零星物品、工具、备件、配件、辅料总价在1000元以下可不签合同)

2、公司所有产品的**(包括废次品**处理);

3、基本建设工程、大修理工程、技改项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小型工程、维修项目总价在2000元以下可不签合同)

4、装潢、装修、广告宣传、产品样本制作、财产租赁等业务;

5、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合作等业务;

6、委托代理(包括代购、代销),加工承揽,仓储保管,货物运输,外供能源、动力等业务。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司法审计部对公司所有合同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统一进行审查,并对合同标的价格,结算方式是否经济、合理进行审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关系进行专业性把关。

第六条: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设置:司法审计部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岗,负责全公司合同的日常审查、监督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合同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的送审、与合同有关的文档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司法审计部为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标的价格、结算方式、取费标准等进行审计;

2、对公司基建工程、设备安装、技改大修项目、资产租赁的审批程序,图纸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审计;

3、对合同的经济性、合理性、可靠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4、检查、了解各职能部门签定、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部门的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5、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分配、管理和使用;

6、宣传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对公司供销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7、对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8、办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证和与合同相关的公证、鉴证;

9、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并起草、审查有关法律文件;

10、负责指导本公司合同的登记和统计。

第八条: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参与公司内部经济责任书的制定和对外各类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定;

2、收集各部门的合同签约情况,检查合同履约率,总结合同管理工作;

3、检查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合同档案;

4、审查合同条款,防止遗漏,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至少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矿产品购销类合同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基本建设工程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名称;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地点;工程范围;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结算方式。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峻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概预算);技术资料交付时间;主材供应;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取费标准及双方协作条款。

(三)、租赁类合同

1、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住址;

2、租赁用途;

3、租赁物名称、数量和质量状况;

4、租赁期限;

5、租金;

6、支付期限和方式;

7、租赁物的维修和保管责任。

(四)、技术类合同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享办法;

7、价款、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办法;

8、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五)、其它特种类型的合同其内容拟订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合同的洽谈与签定

第十条:合同签订前,经办人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担保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对方签约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权限,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常性的合作客户年度内除外)。

经办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签订超越经营权限和代理权限的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原、辅材料,设备及配件、零部件等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坚持“多家比较、先内后外、先近后远、货比三家”的原则,以质量、价格、服务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为保证产品货款回笼率,对于**系统以外的产品**,原则上按先款后货办理,长期稳定成熟、资信较好、无长期欠款的用户单位可先货后款。对于以往仍欠公司货款尚未清结的单位,原则上先结清前款再予发货,以上具体情况应结合客户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产品定货会、招投标项目、新市场开发合同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先货后款。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订货合同应遵循市场供求状况,属于卖方市场货物紧缺供不应求的,可先款后货,但应尽量降低货款预付率。属于买方市场的物资,必须先货后款、验收合格后结算。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等合同的签定必须按公司年度计划进行,计划外新增项目应按逐级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基本建设工程50000元以上、大修理工程30000元以上;设备采购50000元以上,设备配件(含外协加工)、设备大修30000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0元以上;物资采购按照质量管理受控原、辅材料200000元以上,其它物资50000元以上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的范围。具体按照《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财产租赁合同对方单位的选择应按先国有、后集体、再个人的顺序,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单位,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或交纳一定的押金。

第十六条:经办人或相关业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或以非本公司产品进行顶替交货。在我方不能保证交货的情况下,确需进行市场调剂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凡对外投资、联营、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或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标的较大的合同,合同正本由公司办公室列入文书档案,履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单项业务合同,由签订部门保管并进行登记,履行完毕,保存期五年以上。

第十八条:一切经济合同,凡未经司法审计部审计而执行的(订货会、招标会等除外),一经查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合同经评审生效后,司法审计部、财务部应各留一份备查,并作为财务付款结算的依据。对于未经审核已先予执行的合同,审计部门不予办理补签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审批

第二十条:合同经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业务人员负责起草合同书或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文本进行填制,并按要求对合同必备条款做到详尽、具体、明确,文字表述简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词不达意。

第二十一条:合同起草完毕后,一般应按经办人(即公司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财务部、司法审计部的顺序进行审核后再加盖合同专用章。

**系统内部单位和长期稳定、成熟的社会单位,其合同生效应按经办人、合同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

非定型产品或按用户要求生产的非标产品合同必须经生产、技术、质检、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审签后才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如订货会、招标会合同,新产品、新市场开发、代储代销合同)按委托代理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基建、安装、技改、大修等标的较大的工程类合同按招投标方式确定。

计划外购置、设备维修、基建安装维修工程需业务主管部门先提交申请报告、相关部门审阅签署意见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与诉讼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并督促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要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严格履行合同,应及时了解未履行的原因及有关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如果合同双方均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反映情况,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方案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予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正式提出书面异议。如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对方当事人向我方提出产品交货期限及质量异议时,经办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予以正式答复,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形式及程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答复必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经办人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档案及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条:合同文档既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外部单位资信调查资料、备忘录、确认书、批准书、担保书、委托书、公证书、来往电文、传真及其他附件。又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仓单、运单、提单、付款凭证、检验单据、进出海关的报关单以及有关合同修改、补充、转让、变更、解除、调解协商、仲裁、终止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合同文档应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设专人归口分类管理,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移交公司办档案室,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二条、公司合同印章的管理部门为司法审计部,专门负责合同印章的发放、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印章的使用需求,按业务情况提出数量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司法审计部发放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合同印章发放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后要指定专人严格保管,禁止个人随意携带使用,特殊情况要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驻外区域**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合同专用章的,按照**公司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办刻制、司法审计部发放并登记备案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的合同应指定专人负责送审,定期向司法审计部通报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文件、函件、电报、电传、传真、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单证均要整理归档,以备待查。

第三十八条:对于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或发生合同纠纷,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需及时协商的,要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按国家或上级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司法审计部负责解释。

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外委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设备购置与维修、加工承揽、技改项目以及部分物资采购的规范化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依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投标范围

第一条、招标范围:基本建设工程50000元以上,基建大修理工程30000元以上;设备采购100000元以上,设备配件、设备大修30000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0元以上,物资采购按照质量管理受控原、辅材料单笔合同金额200000元以上,机电工具、工矿配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单笔合同50000元以上具备招标条件的均纳入招标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投标范围:外部单位发标的,在我公司产品所能涵盖的范围之内,有条件的均可组织参与投标。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

1、根据项目不同分类,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提出招标申请,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详尽的招标资料(工程技术类项目要制定详细、完整、准确的实施方案并编制项目费用预算),由司法审计部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小组确定标底及招标的方式,然后由项目归口负责部门进行招标的组织实施。

2、项目招标的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投标单位的选择: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经审查后其投标单位选择三家以上单位,特殊情况(如:因生产急需,专业性较强的特种设备购置或能满足我公司要求的供货厂商及承揽单位数额有限,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且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比价规定办理。属于公开招标的,以满足我方要求为前提,投标单位个数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应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最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

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设备订购和技术开发项目,因缺乏技术力量,不能编制招标文件(如技术方案及预算)自行组织招标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外委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投标

主要是指公司产品**中对外参与投标。标书由公司授权的经营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并由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召集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各项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

2、任何与投标不一致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3、参与投标的能力。

标书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等级 、生产规模及检测能力简介;

4、本公司满足招标方要求的能力;

5、产品技术规范、交货期、投标报价;

6、产品注册商标。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五条、招标程序

一、项目招标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立项确定

根据公司年度综合计划,项目归口负责单位应提前做好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对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确定的项目随意更改或支解项目内容。项目计划费用不足的,需提交费用追加报告并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或主管领导批准。计划外项目必须按管理程序提交专题报告,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费用预算的编制

由项目归口负责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详细、准确的质量技术要求),属于基建大修理、设备维修、配件外委加工、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要有相关图纸资料说明并编制预算,预算需送审计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及图纸资料,由专业技术部门审核把关。

3、项目考察及市场调研

由项目归口负责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市场考察(重大项目需有纪检监察、财务、综合管理、司法审计等部门参与),考察完毕应向分管领导报告,200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向主管领导报告,项目考察报告经批复后提交于公司招标管理小组,然后由项目负责单位选定投标单位。

4、投标单位的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资质资信、履约能力以能满足我方要求或专业技术条件为前提,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投标经办人需有法人授权委托;

⑵、承担过类似项目的相关工作,有良好的业绩和履约记录;

⑶、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⑷、在最近三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行为;

⑸、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无重大质量问题。

5、招标邀请函及招标须知

招标邀请函及招标须知由项目归口负责的职能部门起草,经招标管理小组审查后发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项目名称;

⑵、项目简要概述;

⑶、质量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标准;

⑷、项目完成方案及投标预算、报价;

⑸、项目完成期限(工期);

⑹、付款结算方式;

⑺、质量保证承诺或后续服务;

⑻、对投标方资质及标书的要求;

投标方资质要求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本年度内投过标的单位提供复印件即可)、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投标报价需以书面正式报价为准,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标书一同需予以密封。

⑼、招标相关资料的领取、投标时间;

⑽、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押金、履约保证金、资料费)应予说明;

⑾、开标评标时间;

⑿、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力求做到详细、明确、具体,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俗易懂。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的发出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须知)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拟订起草,经招标管理小组审查确定后发出;

2、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须知)应按上述规范内容制作。

三、开标评标

1、开标前由招标管理小组根据项目负责单位建议价格或审计部门预算审核情况召开会议确定标底,不能确定标底的可按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或采取比价的方式。

2、开标评标的方式、方法,定标原则及相关注意事项由招标管理小组确定;

3、由项目职能部门拟定评标办法、制作评分表。

属于工程、技术类的,其技术标的评定,评委的组成由承担该项目的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参评人员构成由项目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招标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商务标的评比由招标管理小组召集确定。

4、开标评标会议由招标管理小组召集、项目职能部门组织牵头;

5、出现投标单位全部脱标或不能定标的情况由招标管理小组决定,职能部门另行安排。

四、确定中标单位

由招标管理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宣布中标单位并制作中标通知书。

五、签定项目合同

项目招标结束,由职能部门起草,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审计部门审查后盖章生效。

六、项目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项目招标结束后,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职能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原件,以备存档。

第六条、投标程序

1、公司**部门及钢管机械分厂在接到外部单位招标邀请时应提出投标申请报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批示;

2、由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具体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会议评审;

3、拟订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书;

4、指定专人送达投标文件;

5、参加投标会议;

6、签定项目合同。

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计划外项目,由实施部门按计划管理程序(提交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定)办理计划报批手续。

第八条、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归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考察,重大项目或标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有纪检监察、财务、综合管理、司法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参与。标的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由归口部门自行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完毕向公司招标管理小组提交考察报告,经公司招标管理小组审核后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九条、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实施部门要在考察后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考察报告,报告中要对考察情况和不能招标的原因陈述清楚。按照二十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按比价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公司招标管理小组决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标的评定,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一条、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标底密封,任何参与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就招标事项与外部单位进行谈论泄漏秘密。否则,将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外招标如出现脱标,须向总经理报告情况,征得同意后重新招标或采取其它形式。

第十三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招标,封存有关招标文件,按流标处理。

第十四条、在项目招标中,对于我方提供方案、图纸资料的招标项目,各投标单位要按照预算标的5-20万元缴纳100-200元资料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缴纳300-500元资料费,费用缴至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中标无效,押金不退(押金额根据标的大小在邀请函中予以确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且在我公司今后的项目招标中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个人擅离职守、徇私舞弊,发现后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应由项目归口负责部门具体执行。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项目招投标完成后,项目职能部门应负责将招投标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妥善存放,于年底统一交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方案(含预算)以及拟招标邀请单位的考察情况;

②招标邀请函及招标须知;

③参加投标的标书或报价清单;

④项目标底;

⑤评分标准、评分表及中标确认书;

⑥项目招投标会议纪要;

⑦双方签定的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司法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为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和中国**天然****公司《关于严格审计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通过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查错纠弊、堵塞漏洞,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增强公司竟争实力,为公司领导进行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司法审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与经济监督职能,对本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对公司下属各单位的成本核算、财务收支、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根据总经理授权或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决定积极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监督工作范围:

(一)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及运作、财产完整及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资产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下属单位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计监督,凡合同未经审计,一般不得签约生效。

(四)对公司各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下属单位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兑现审计。

(八)对公司与外部经济组织合作、合资经营以及对合作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界中或界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基本建设工程,大修理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加工承缆项目,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物资运输以及资产租赁等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基建、大修理,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项目概(预)算的编制、报批等情况。

2、项目概(预)算执行及概(预)算的调整情况。

3、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

4、项目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及管理情况。

5、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及设备投资支出。

6、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及交付使用情况。

(十二)办理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三)公司内部相关计划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在各项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

第六条、司法审计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查阅会计凭证、帐表、财务决算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公司及内部职能部门相关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工作需要,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凭证、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照相、录像。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签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领导提出请求处理的意见。

(五)对严重侵占国家资材、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渎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审计部门有权协同相关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七)对拖延、阻挠、拒绝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构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向上级**内审部门反映。

第七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应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所属部(室)、分厂、车间应分别向司法审计部报送以下资料:

1、财务部:月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产品价格表、废旧物资处理价格表、各单位**、利润、成本、消耗、可控费用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年度报表、

2、供应部:年度原材料、产成品收发存表;

3、**公司:**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报表;

4、计划生产部:设备完好率、能源消耗完成情况年度报表,材料消耗实际完成情况年度报表;

5、安全环保部:各承包单位千人负伤率年度报表;

6、质量保证部:各承包单位质量指标完成年度报表;

7、人力资源部:各承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出勤率、定额工时完成情况年度报表。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审计任务结束后,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结论、审计决定等资料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送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财会、经济管理、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业务熟练并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政策理论学习,努力钻研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按制度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有关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司法审计部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未尽事宜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或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办法、规定有抵触的部分,应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物资采购比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采购比价管理范围

1、品种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原、辅材料,机械、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基本建设安装维修工程中涉及由本公司负责提供的各种材料。

2、资金范围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基建大修理工程3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单项造价5万元以下;设备采购5万元以下,设备配件及设备大修理3万元以下;原、辅材料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纳入采购比价管理的范围。

二、比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物资采购实行“随行就市,货比三家”,按“优质、优价、优良的服务”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三、比价管理的运作办法

各项目采购归口管理单位应按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对需求单位所报采购项目要有计划地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必要时会同需求单位共同进行,需求单位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比价管理的原则提出采购价格建议,按规定填写项目采购比价审批表,随入库单交相关库房归材料档案,以备核查。

四、比价管理的运作程序

1、项目归口单位必须按照比价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市场考察调研,每种产品要求提供三家以上单位的具体报价。

2、业务人员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和供货单位的报价填写项目采购审批表,提出项目采购价格建议,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报送司法审计部审核。

3、签定采购合同的,在送司法审计部进行审核时,应同时送交比价审核表,以便审计部门审核。

4、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凭验收单和合同(或协议)一并到财务部办理对外结算,因特殊情况未先予办理合同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在项目完成后补办合同并凭验收单、采购审批表到财务部办理对外结算。

五、有关规定

1、项目归口单位要对项目采购物品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的符合性负责,购入的物品必须经过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未按以上规定办理项目采购审批手续的财务部不予结算。

3、具有项目采购职能的各归口单位,要按年度申报采购计划,并按公司最终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搞单项审批。

4、司法审计部在价格审查中如发现同种类、同质量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经办单位所报价格的(使用单位及公司其他部门也可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产品价格信息),经核实采纳后要对经办单位及经办人员按价差计算总金额的2—10%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审核提供有关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5、对于发现经办单位及经办人员不负责任、未进行市场考察、谎报价格或与供货单位恶意串通故意抬高价格、隐瞒市场真实情况的,经核实后,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6、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按合同量的10—20%每季度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报公司领导按制度进行处理。

7、1000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可不签书面合同,其比价管理由各部门内部控制。

附:物资采购比价审核表

计划外物资采购审批表

计划外物资采购审批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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