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6篇
篇一: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物权法篇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
考点解读之物权法篇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1)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强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增加“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①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书面合同+登记
遗嘱
②居住权的属性:
专属权:为特定人设定的权利,旨在解决有所养的问题,因此不能让与和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用益物权:原则上只能居住使用,而不能出租,但是当时约定的除外。
篇二: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篇三: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篇四: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
篇四: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解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1、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3、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4、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1.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日,小美和朋友在某商场吃饭,结账时收银员推荐了办会员卡充值打折的优惠活动,小美心动参加了该活动,并按要求留下了刚换的手机号以及电子邮箱地址。但之后,小美便频繁接到该商场其他商户的广告短信,邮箱中也经常收到垃圾邮件,小美对此困扰不堪。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私自泄露小美手机号、邮箱等不正当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小美的人格权。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2.
征信评价搞错可以要求删改吗?
升职加薪后的小美决定买一辆车犒赏自己,到4S店了解过后决定用按揭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小美在办理车贷手续时,被告知有信用卡未及时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车贷业务。但小美从未开通过信用卡服务,她觉得是信用评价搞错了,想到征信评价的影响越来越大,她感到十分担心。
解析: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经查明小美的不良信用记录真的是无中生有,那么小美有权依法请求信用评价人进行更正,信用评价人也有相应配合办理的义务。所以如果小美的征信评价确实有误,可以请求更正,以减少对自己的不良影响。
3、遭遇高空坠物被砸伤怎么办?
郁郁寡欢的张三走在回家路上,进入自家小区路过一栋住宅楼时,由于楼上王五家小孩在阳台玩耍时无人看管,将一辆玩具小汽车从窗户扔下。玩具小汽车掉落正好砸在张三头顶,张三瞬间晕倒在地。
解析: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还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强化了他们的责任。
张三被高空坠物砸伤,王五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高空抛物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会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这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兜底”保障的同时也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体育课上学生受伤,学校是否照单全陪?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举证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拒绝校园暴力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篇五: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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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资料
民法典宣传资料1、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
”“救不救
”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
“英雄流血又流泪
”
的现象。
2、小区共
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
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1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
近年来,“校园贷
”“套路贷
”
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解读: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5、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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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6、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读:
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现实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对此,民法典草案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7、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
”
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3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草案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
“兜底
”
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篇六:民法典宣传资料解读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继承权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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