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规定3篇
篇一: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协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协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协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一条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四条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万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会长签核。
(二)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
秘书长签核。
(三)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千元以下),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定同意、签核。
(四)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会长审阅。金额在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不足万元的,由会长签核;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会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2、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3、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4、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5、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篇二: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八)××××××。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履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
(六)本协会人员工资、福利和其它费用的支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七)××××××。
第四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造、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
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五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协调作出计划,报会长(理事长)批准后订购。
第七条
本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独立,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混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三: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规定
社团财务制度管理章程(五篇范例)
第一篇:社团财务制度管理章程
社
团
财
务
制
度
一、财务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社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社员大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会议费;编辑出版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宣传费等;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支出;
(三)服务成本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社团必须按照上述科目编制社团决算
二、社团经费的来源
(一)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留成费用。
(二)社会赞助。
(三)重点活动申请的活动立项。
社团根据自己的情况,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做到了帐款分离,社长定期核查社团财务状况。
社团内部申请活动经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拿合格的发票或收据凭证交社长签字。(2)签字后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到出纳处报销。
(3)报销后的发票或收据凭证交会计人员登记并入账。
社团所有活动经费支出都要有正式发票或收据凭证。如有必要,需提供加盖有所购物品商店印章的原始等额收据。
发票及进行帐务报销时要遵循以下规定:
1.票据内容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或收据凭证上不易写明的须另附清单。2.票据背面应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且须有社长的签名。
在学期初,向全体社员公布社团财务状况,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并回答社员的疑问,社长将定期地分别对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社团决算管理
社团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作为财务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总结。
四、财务监督管理:
社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其社员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应定期向社团成员报告财务工作,财务报告是反映社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社团的结余,一般应该结转下一学年继续使用。社团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社长及社团理事会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篇:社团章程及其他非财务制度
社团章程及其他非财务制度
一、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章程
二、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主持团管理条例
三、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主持团管理条例之简版
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主持人协会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主持类社团
第三条
本社团的性原则:“唇齿之间见四方天下,口舌之中品艺术精华”第四条
本社团的宗旨:主持人协会旨在为爱好主持、热衷艺术的人才搭建展示才华的舞台,同时为社会输送主持方面的新鲜血液。除此之外,还为协会成员定制符合难度适中的培训和训练,通过“培训+练习+实践”的立体模式,不断提高成员的主持水平。
第五条
本社团是中南大学学生联合会的成员,接受中南大学党委、团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中南大学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具体业务
第五条:协会成员热爱主持工作,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笔基
础。并且有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服从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严格执行协会的各项制度。第六条:主持人协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的义务:
1、成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2、发挥自己的专长,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3、协会成员必须以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为组织原则。
第七条:主持人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业内信息、优惠待遇;优先参加庆典礼仪领域内的培训、交流、推介活动。
第八条:主持人协会的成员必须由接受对象认真填写协会成员登记表,并由协会考核通过后方可接收。
第九条:主持人协会正式成员,须由专人对其进行有关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等知识及有关纪律的思想教育。
第十条:培训制度以及内容由协会会长组织讨论并制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凡阻碍协会工作和活动开展、破坏团结者,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正且又情节严重者,开除会籍。
第三章
协会人员设定
主持人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干事若干名
1、会长: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制定协会章程,严格把握宣传纪律;负责协会的其他活动的策划,指导协会发展的方向。
2、.副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具体负责协会活动并协助会长完成协会其他具体事务,协调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3、干事:完成会长、副会长布置的各项工作,尽责做好协会的组织发展工作。
4、会员:热爱主持工作,服从会长、副会长的领导,遵守协会各
项制度,认真负责和完成自己所担任的主持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建议,为协会的发展出谋献策。在努力提高个人专业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第三章
附则
主持人协会每个成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杜绝各类政治事故和重大技术失误。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对会员进行会员口才培训;
(二)在学校举办演讲辩论比赛;
(三)为学校各部门提供主持人、演讲赛及辩论赛评委;
(四)其他有意义的校园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南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积极参加社团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在学社联统一招收会员的时间报名;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费经学生联合会同意方可退回。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有领导能力,行动力,对本协会足够了解,有责任心;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社团与外界联系;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代会长宣布协会通知和决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在合法、符合团委要求的情况下接受的活动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南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主持人协会
2010年
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主持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在协会全体干部和主持人的努力下,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一天天的成长起来,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影响力逐渐扩大,吸纳、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主持人,为了将协会的专业做得更好,为社联和兄弟协会以及各二级学院提供更好的支持,我们特地在才艺中心下设主持团,专门负责各种主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主持团的管理,继承和发扬主持团的优良传统,创造良好的团内氛围并不断开拓创新,使之良好有序地运作,从而欣欣向荣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为主持团管理的最高原则,所有主持人(包括正式主持、预备主持和指导主持)均须遵守,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补充。
3.
本条例的制定、解释以及修改权属于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并最终报送学社联批准通过;其制定与修改须得到全体团员团3/4以上多数同意,解释须得到全体团员2/3以上多数同意。
4.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章
主持团
1、中南大学主持团隶属于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成立,由主持人协会才艺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2、主持团成员由三部分组成:预备主持、正式主持和指导主持。第三章
入团与退团
入团:
1.
主要途径:秋季学期的海选主持人、春季学期的主持人风采大赛。两次吸纳新主持人,吸纳全校各个院系具有主持方面经验或者具备主持素养的有潜力的预备主持人。招新过程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证各院系社团加入,为主持团注入新鲜血液。
2.
推荐制度:主持人协会的主要干部,指导主持和正式主持具有推荐主持人的权利,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助理,才艺中心,团长的面试通过,会长的签证才能成为预备主持或正式主持。
3.
每次招新应以能正常开展主持团工作为原则确定具体人数。4.入团手续:在每学期统一招收主持的选拔中,凡进入正式和预备主持人的名单,阅读主持团条例,签署入团保证书,才艺中心审核合格后颁发主持证,正式成为主持团成员。
退团:1.若团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主持团的活动,可向主持团说明并递交申请退团,主持团作相关记录。2.若团员违反主持团的相关规章制度且规劝无效,主持团将视其为自动退团或强制其退团,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院系、社团。3.主持团每个期末将对主持团团员进行考核和评优,凡各项指标均不达标或多数指标不达标的酌情考虑是否勒令退团并收回主持人证.第四章
主持团的管理体制
1.才艺中心管理体制。才艺中心设有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干事五名。负责对主持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每次主持任务的分配,每次团内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团长监管体制。主持团内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团长和一名副团长在正式主持中选出,另一名在预备主持中选出。团长和副团长配合才艺中心一同组织工作。对分配主持任务享有建议权。
3.会长直隶体制。主持团团员对协会有任何质疑或好的意见,均可直接向会长提出。会长有权直接干涉主持团工作的分配与执行。
4.信息反馈体制。凡主持团团员(包括正式主持和预备主持)参
与的任何与主持相关非团内分配的活动,必须向才艺中心提交申请,无特殊原因,予以批准,并可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与人员的支持,主持经历反馈到办公室,并计入协会档案,做评优之用。第五章
主持团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团员自加入主持团之日起,必须严格遵守团内各项制度,自觉维护主持团的形象和声誉。
2.
团员必须准时参加主持团会议。确有特殊事宜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提前电话或书面向团长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到。
3.
所有团员都将为其建立档案,团员档案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4.集体庆祝生日是主持团温情氛围的体现,主持团团员都将在生日时收到生日贺卡和其他团员的集体祝福。
5.
团员应积极学习,加强个人与主持相关方面的经验和素养。团员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主持经验交流会和培训,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6.
老带新制度是主持团的优良传统,新团员都将由老团员带领,熟悉主持团的历史和氛围,感受主持团的精神与活力,熟悉各种主持的技巧等。新老团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达到能力与友情的双丰收。
7.
团员应积极参加主持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加强对主持团的了解从而尽快融入到主持团中来。正式活动不准无故缺席。主持团的传统活动包括春游、送老晚会、秋游、元旦晚会以及不定期的聚会、体育比赛等联谊活动。
8.主持人的职责。
指导主持的职责
为主持团联系主持机会、活动评委评委、为协会主持人的培养提供帮助、出席部分主持团培训的活动、指导主持团的主持方面工作
正式主持的职责
认真完成协会给予的每项主持工作、有主持人的需要要及时上报给才艺中心(上报的主持机会会给予上报者、并记录在档案、派出干部跟场给予宣传上的帮助)、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带动预备主持、宣传协会、推荐发觉人才
预备主持的职责
积极同协会的指导主持以及正式主持学习经验。认真完成协会给予的每项主持工作、有主持人的需要要及时上报给才艺中心
9.
所有团员在主持团内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所有团员应相互关爱,增进友谊,若发生矛盾必须及时向团部成员反映,在坦诚、理解、宽容的原则下妥善处理,不得采取与主持团精神相悖的行动。
第五章
奖惩与评优
1.每年的海选主持和主持人风采大赛后,新增的主持人将按成绩评定为正式主持和预备主持。比例约为1:3。推荐的主持均为预备主持。2.每次主持经验交流会3.每学期末4.评优标准5.转正
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主持团管理条例之简版
第一章
主持团
中南大学主持团隶属于中南大学主持人协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成立,由主持人协会才艺中心和团长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主持团成员由三部分组成:预备主持、正式主持和指导主持。第二章
入团与退团
入团:
1.
主要途径:秋季学期的海选主持人、春季学期的主持人风采大赛。两次吸纳新主持人,吸纳全校各个院系具有主持方面经验或者具备主持素养的有潜力的预备主持人。招新过程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证各院系社团加入,为主持团注入新鲜血液。
2.
推荐制度:主持人协会的主要干部,指导主持和正式主持具有推荐主持人的权利,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助理,才艺中心,团长的面试通过,会长的签证才能成为预备主持或正式主持。
3.入团手续:在每学期统一招收主持的选拔中,凡进入预备主持人的名单,阅读主持团条例,签署入团保证书。建立主持人档案。转正成为正式主持人的,退团:1.若团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主持团的活动,可向主持团说明并递交申请退团,主持团作相关记录。2.若团员违反主持团的相关规章制度且规劝无效,主持团将视其为自动退团或强制其退团,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院系、社团。3.主持团每个期末将对主持团团员进行考核和评优,凡各项指标均不达标或多
数指标不达标的酌情考虑是否勒令退团并收回主持人证.第四章
主持团的管理体制
1.才艺中心管理体制。才艺中心设有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干事四名。负责对主持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每次主持任务的分配,每次团内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团长监管体制。主持团内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团长和一名副团长在正式主持中选出,另一名在预备主持中选出。团长和副团长配合才艺中心一同组织工作。对分配主持任务享有建议权。3.会长直隶体制。主持团团员对协会有任何质疑或好的意见,均可直接向会长提出。会长有权直接干涉主持团工作的分配与执行。
4.信息反馈体制。凡主持团团员(包括正式主持和预备主持)参与的任何与主持相关非团内分配的活动,必须向才艺中心提交申请,无特殊原因,予以批准,并可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与人员的支持,主持经历反馈到办公室,并计入协会档案,做评优之用。
第三章
主持团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团员自加入主持团之日起,必须严格遵守团内各项制度,自觉维护主持团的形象和声誉。
2.
团员必须准时参加主持团会议。确有特殊事宜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提前电话或书面向团长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到。
3.主持人的职责。
指导主持的职责
为主持团联系主持机会、活动评委评委、为协会主持人的培养提供帮助、出席部分主持团培训的活动、指导主持团的主持方面工作
正式主持的职责
认真完成协会给予的每项主持工作、有主持人的需要要及时上报给才艺中心(上报的主持机会会给予上报者、并记录在档案、派出干部跟场给予宣传上的帮助)、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带动预备主持、宣传协会、推荐发掘人才
预备主持的职责
积极同协会的指导主持以及正式主持学习经验。认真完成协会给予的每项主持工作、有主持人的需要要及时上报给才艺中心
第四章
奖惩与评优
1.每年的海选主持和主持人风采大赛后,新增的主持人将按成绩评定为正式主持和预备主持。比例约为1:3。推荐的主持人均为预备主持。
2.衡量标准:
1)每场主持信息反馈情况
2)每次主持经验交流会以及培训会的参与度与表现。
.3。转正
每个学期期末协会会对团内主持人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预备主持人将会得到转正资格。
第三篇:社团财务制度
热血青春健身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社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表彰奖励支出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宣传费等;
二、社团经费的来源
(一)上学期结余。
(二)收取会员的器材费。
(三)学校以及社会赞助。
社团根据自己的情况,目前由会长管理财务,以后会员多了将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做到了帐款分离,会长定期可以核查社团财务状况。
三、经费报销事宜:
社团内部活动经费报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报销人拿合格的发票或收据凭证交会长签字。(2)签字后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到财务部报销。(3)报销后的发票或收据凭证交财务部登记并入账。
社团所有活动经费支出都要有正式发票或收据凭证。如有必要,需提供加盖有所购物品商店印章的原始等额收据。
发票及进行帐务报销时要遵循以下规定:
1.票据内容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或收据凭证上不易写明的须另附清单。
2.票据背面应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且须有会长的签名。
3.定期进行公布社团的收入与支出,争取做到财务透明化。4.活动前财务部必须公布活动的预算表。
四、财务监督管理:
1.社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2.社团的结余,一般应该结转下一学年继续使用。3.社团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4.社团的器材,除社团联谊活动之外,非健身协会会员一律不得使用。5.社团器材,应由各队队长管理一部分,若有丢失,队长负责。
6.社团的器材在一定期限内如有损坏,损坏人可以不进行赔偿,但具体由各队队长进行商定。
7.社团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在会长及各队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8.除社团联谊活动之外,社团各种器材一律不得外借。
五、社团公共财务保管制度
除各队队长保留的一小部分器材之外,社团一切公共物品任何人不得随便使用,使用前先要经过会长及各部长同意后方能使用。(尽量不要外借)热血青春健身协会会长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第四篇:社团管理章程
社团管理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责任教育自主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其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
社团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批准社团成立的机构为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团委、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实训处及学生会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解散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具体活动项目;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不少于10人);
5、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6、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7、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第五条
社团的登记:
1、成立新社团需发起人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登记,同时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社团申请表;(2)社团章程草案;
(3)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5)社团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团管理部门,一份社团自留,一份报校团委备案)。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六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1、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重新登记注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2)社团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5)社团活动材料(活动方案、过程材料、活动照片或实物)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社团各执一份)。
3、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第七条
社团的解散:
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社团注册者;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
3、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采用社长—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社团的会员
第十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社团组建小组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合格即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利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利。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7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团应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活动记录簿、社团会员名册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
第十七条
社团应制定《社团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
第十八条
社团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刻名章,名章由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刻制,只限于校内使用,需对校外联系时,必须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九条
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二十条
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次活动有记录,每学期至少应有1次面向全校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版刊物、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或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举行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等,需提前二周向学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得到批准,社团及其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安排在课外活动或课后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9月
第五篇: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安一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团是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年级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
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第十七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
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教师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政教处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第二十六条
政教处应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都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举行例会并及时签、登记。指导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政教处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第二十九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第三十条
政教处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政教处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第三十一条
政教处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教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五)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指导中心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政教处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指导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政教处备案。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政教处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处室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可在政教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政教处,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政教处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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