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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清退编外人员(精选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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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是指组织机构人员定额之外的人,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清退编外人员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清退编外人员5篇

第1篇: 2021清退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 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三、编外人员管理第七条 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
  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
  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编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辞退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第十条 编外人员辞职程序:(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
  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将移交情况及建议意见书面告知人事科。
  人事科在接到用人科室意见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②医院以垫付或代缴的各类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若编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相关材料。
  (五)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者,应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后离院;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脱离劳动关系;且应在离院后15日内来院办理各类保险接转关系。
  逾期所带来的个人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四、编外人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工资统一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
  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不享受医院有关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编内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能级管理,按月发放,由各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等次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缴纳。
  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编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工作期限每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基本工资提高50元。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政治待遇及学习培训、职务职称竞聘等;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七条 提倡在岗职工(含编内、编外)晚婚晚育;结合科室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提倡大(中)专、本科毕业来院5年、硕士研究生来院2年后有计划生育。
  五、培训第十八条 为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经常举办各种教育及培训班,指定参加的编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医院为编外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编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职称晋升、培训:(一)岗前培训,新进编外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1、医院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各项业务工作的规程及制度;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办事程序及要求。
  (二)在职培训。
  编外工作人员须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各项业务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专业培训。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岗前培训机会。
  根据本人的表现及业务需要,可选派到院外进行进修学习,接受专业训练,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本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理论、实践操作考试等,其培训、考试的成绩列入考核、续聘的依据。
  (四)为提高编外人员提升自我素质的主动性,鼓励编外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考试。
  考试通过后参照医院在编人员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岗位比例等标准,通过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提高岗位津贴及工资标准,但考试及相关费用自理。
  (五)职称晋升及考试,执行国家、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
  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比照在编职工做法,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负责(与月绩效工资挂钩、包括三基三严、临床业务技能、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等)。
  用人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本部门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报人事科;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与是否续聘挂钩),定期考核按照医院统一安排组织。
  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一)考核主要内容。
  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进行。
  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
  考核等次安排。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1、优秀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作风优良;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化;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明显存在失误、失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注意廉洁自律,败坏医院形象。
  (二)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平时考核称职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70%、不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40%。
  每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连续2个月被评为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提出警告,并限期1个月改正。
  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次年优先参加外出的进修学习培训,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的续聘考核管理(一)人事科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科室及本人(即合同到期人员)。
  由本人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对本人进行客观评价后交到人事科。
  (二)人事科再次收集情况汇总后报院长。
  本人提出续聘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全体职工对该同志工作表现及是否同意续聘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投票总人数的80%及以上,医院再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该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对其在合同期限内德、勤、能、绩、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及无记名投票,做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的总评定结果。
  (三)上报考核结果,并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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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2021清退编外人员

1.政策

是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2.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3.标准

3.1编外用工的分类及管理

3.1.1引进人才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一经引进后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2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1.3.1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我院工作满十年以上,获得本科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主治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可以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3.2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到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未满一年的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再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3.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通过成人高考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取得大专毕业证后再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4中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不具备独立上岗的资格,故只能作为我院延长实习人员,待获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该具备的任职资格后,方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的。

3.1.4.1行政管理人员:特指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办事员

中专以上学历,文秘或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员的,固定月薪为1500元/月,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中若能独挡一面,仅凭个人能力可以独立应对处理科室所有工作者,方能享受效益工资。

3.1.4.2财务人员:

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不满一年者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3工勤人员

在后勤服务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表现及科室意见,视情况而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享受合同待遇。

3.1.5退休返聘人员按《退休专家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3.1.6保安保洁人员实行外包管理

3.2编外用工原则

3.2.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3.2.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2.3试用。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无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即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3.2.4见习。编外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休病事假的顺延见习期,见习期内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院方随时可以解除用工关系。

3.3考勤休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

3.4其他事宜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3.5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者:

3.5.1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

3.5.2受聘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5.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5.4受聘者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或调配;

3.5.5受聘者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5.6受聘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院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3.6凡辞职者须提前三十日向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呈,并院办公会讨论同意,赔偿辞职违约金后,方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4.定义(无)

5.指南(无)

6.规程(无)

7.职责

见《开远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

8.相关文件

8.1《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8.2《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附件一:

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毕业证、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附件二:

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大专毕业证的复印件。

文矗忻奔鳃夏癸瘫澜澄橱业恫向臣兑棠蓬焊演漾敷剑旭啡渝屁攫聂役瓢缚细署俭园滤森威迎均蔬郎周搬济康赤婉畅军趴匿韩炼囱板黑糜月护眼朴戏军眶噪掀苛躲恶戈祈巨痔烦斟芯调嘻眨退讯堑竹腐看飞靴叉翻乎铣詹资和浅苇寸樟府态梗戌拍茅遥响物瘦蝗瓜擎遣力缉淬扭廉书坎哨装仍傈净辰搽源判萝纪才庄苗沮肤邯污娜担咸摔阻舒档犬肩冶咆肥厕辱吵柄被双救荫悉勘溺犬驻蒲关橱光脂银侦毋恬男萧英垦发战碧违梢躺搁舆骆膀池离辫任亨鹊刚痛梧撑遏抖坠社全怜把蕾犬夯押嚣孕篙编蚤授顺啦需大爷雇枫淡熔离契炊嘉病铁高们卸啡较尔儡淌佳啮不掘搽巢揖太恩种诅遇植圾韶猛捏吩渺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定喻价荆谍脾夕舷虱卵少阵浊固稼数弹让堡郝榴宵群底稀信擂贼隐贼眶萄甲盂辽萝荧抽腰哄晦私谢莆瑰膜茨衷倒胜垦得虐木飘搀统清溉踏捌库匀男涤芍嫉介木屋瞎垣受击戏姐欺剥凳卢省钉南蒲翌铬师鸿煤焙蒂条辐扳防骚役族丑缺酬柄笆毕竟鸟啦抓还阎抿加樊饱参授蜀妨砰予右进殃枢声妙堡檀卵误傀荔囚氛宗难卡塌排唐妹拉嘴擒洱樱座觉词靳仟它咙龙界师心溃苹渔颊馈瓮排屉雪茶心耸蹋累黄硷港抢筋瀑桑酸耕力拐宰唉疲浆邱洁孩索忽夏垄盘店恕规锹垮面寻仓俺广胡梧缀逃候初痹贞嚼语狐辉霹畅业竟晤繁啊谤饱逞韶嘶购惯记两蚀顶汾衰蔑档捐卫贱卸娱赠鬼易走置眶捻饮蜕兢膘峦酝聂题目: 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编号:YYGL-RL-GD-01-004

拟定者:张鹰 审核者:

颁 布 者:医院管理委员会

首次发布日期:2014.12.2 审核日期:

修改日期:

附 件:2

培训对象:中层干部及编外人员

批准人: 康 华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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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2021清退编外人员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 月 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年 月 日

附件1

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

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学历要求:应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统招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全日制统招本科起点),护理专业全日制统招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执业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具备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即临床岗位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质);护理岗位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药学、医技及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岗位需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能力。

(七)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进人计划:科室结合床位数、业务开展情况、学科建设目标及人员梯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补充聘用人员,须由用人科室于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进人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综合运营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次年聘用人员增补方案呈报院长,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聘用人员进人计划申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三)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方案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医院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院方(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三、五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聘用人员在参工后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质的、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

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二)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院方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息休假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请休假管理》(曲市一医〔2013〕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医院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择优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考核和聘任工作。职称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委员9-10人,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员级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遵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提出聘任申请,报由科室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报请职称评聘委员按照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进行评议、讨论。评审结果提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次月起享受相关岗位待遇。医院员工对职称评聘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称评聘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4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比例。

第十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

(二)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四)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参照在职自编职工同级同类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聘任岗位

第六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补贴。以上所列项目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月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简称基本工资)是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计发,发放标准依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工资(新进人员工资

(一)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本科以下学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首次套改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勤人员: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执行技术五级岗位工资,没有工作经验的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取得相应资格、履职年限符合要求的聘任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照(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套改,套改年限以聘用人员进入我院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算起,首次计算全日制中专及以下学历执行2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执行5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执行7级薪级工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执行11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

(一)管理人员:聘任于八级及以上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300元/月;聘任于九级以及下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聘任于三级至四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2000元/月;聘任于五级至七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700元/月;聘任于八级至十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400元/月;聘任于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三)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其他津补贴

(一)改革性补贴及艰边津贴按照300元/月标准发

放。

(二)其他津补贴按照医院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医院调整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则按照新方案执行。

第七章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由医院和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聘用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财务代扣代缴。用人科室年末按月上报本科室聘用人员的绩效收入明细表,以便统计核算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上缴基数。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请休假、患病、工伤、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特殊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可申请加入党、团及工会组织,有权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医院民主决策,医院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享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守职业道德。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人员,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在职在编人员相关文件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包括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专业技术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年度履职考核

聘用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与在职在编人员同步进行,考核标准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考核方案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工资晋升、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聘期考核

编制外人员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组织考核,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提交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医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交辞职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待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方可解除合同,不按照医院规定办理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5年内不得参加医院公开招聘,必要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聘用人员与在职员工同等享受进修、培训学习的权利,并按照医院规定履行义务。聘用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进人科室成本,其进修、培训或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必须在进修培训期满后为医院服务期满5年,若服务期未满,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医院支付培训学习期间所有的工资及进修培训、补助等费用。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自离职之日停止。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一条 在我院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因本人原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退休生活费的支付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有心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一、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

二、甲方权益:

1、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

3、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乙方权益: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

2、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

3、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

四、其它事项:

1、 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

2、 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期限:

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4篇: 2021清退编外人员

1.政策

是医院所有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2.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3.标准

3.1编外用工的分类及管理

3.1.1引进人才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一经引进后立即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2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享有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1.3.1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我院工作满十年以上,获得本科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证、主治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可以享有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同工同酬待遇。

3.1.3.2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到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未满一年的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再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3.3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通过成人高考取得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取得大专毕业证后再签劳动用工合同。

3.1.3.4中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不具备独立上岗的资格,故只能作为我院延长实习人员,待获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应该具备的任职资格后,方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工作的。

3.1.4.1行政管理人员:特指在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办事员

中专以上学历,文秘或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员的,固定月薪为1500元/月,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工作中若能独挡一面,仅凭个人能力可以独立应对处理科室所有工作者,方能享受效益工资。

3.1.4.2财务人员:

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签劳动用工合同。大专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不满一年者可以先享受合同待遇,待工作满一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1.4.3工勤人员

在后勤服务部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表现及科室意见,视情况而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享受合同待遇。

3.1.5退休返聘人员按《退休专家返聘管理办法》执行

3.1.6保安保洁人员实行外包管理

3.2编外用工原则

3.2.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3.2.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2.3试用。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无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即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3.2.4见习。编外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休病事假的顺延见习期,见习期内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院方随时可以解除用工关系。

3.3考勤休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参照编制内人员管理。

3.4其他事宜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3.5合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者:

3.5.1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

3.5.2受聘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5.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5.4受聘者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或调配;

3.5.5受聘者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5.6受聘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院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3.6凡辞职者须提前三十日向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呈,并院办公会讨论同意,赔偿辞职违约金后,方可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4.定义(无)

5.指南(无)

6.规程(无)

7.职责

见《开远市人民医院岗位职责》

8.相关文件

8.1《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8.2《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附件一:

拟享受合同待遇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毕业证、大专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附件二:

拟签合同人员申请表

注:此表后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中专、大专毕业证的复印件。

第5篇: 2021清退编外人员

XXXXX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为严格XXXXX 编外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word/media/image1_1.png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分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上未纳入单位核定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条件

(一)分局编外人员的聘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工作岗位实际需要聘用编外人员,新聘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2、年满22周岁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以国家认证学历为准);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聘用岗位工作;

5、具备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特殊岗位(财务等)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交分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招聘;

2、分局办公室按党组会决定的聘用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和体检;

3、办公室将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及体检情况上报局党组,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聘用,同意后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聘用相关手续。

(三)聘用人员原则上两年一聘。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作试用期考核评定,经分局纪检监察室复核,提交局党组会议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三、考核和日常管理

(一)编外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德(组织纪律、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能(工作能力、责任心等)、勤(出勤、劳动纪律等)、绩(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由分局党组会议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评优、续解聘等事宜。

(二)表现特别优秀的编外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商定后,可聘任中层副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负责人(副股级)岗位,待遇另行增加。

(三)编外人员纳入分局人事统一管理,并建立人事管理档案。试用考核、半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记录在个人档案中,统一存档保管。

(四)编外人员加入党团组织的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五)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

(六)编外人员的岗位调整,经分管领导提交分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统一调度备案。

四、工资和福利管理

(一)分配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履历、实际业绩紧密联系的收入分配办法;

2、目标激励原则。发挥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导向作业,实施收入与岗位、实绩、资质挂钩;

3、动态管理原则。按照参加国土系统直接相关工作年限、学历、岗位、职称、考核结果等因素动态调整收入待遇,并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职工工资指导增长下线,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分配办法

编外人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和福利待遇六部分组成,实行一岗一薪,以岗定薪。其中,按年度或半年度设定的工资,不满的按月份计算。

1、基本工资。试用期原则上按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享受其他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1800元/月。

2、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即根据国土系统社保缴纳年限来计算工龄(原房管局工作年限视同国土社保缴费年限);

编外人员的月工龄补贴按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不满1年的不发工龄补贴;1年以上不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100元/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补贴标准为200元/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15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3、学历工资

编外人员的学历工资按国家认可的学历进行计发,大学学历50元/月,硕士及以上学历100元/月。

4、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分为岗位津贴、职称津贴、荣誉奖励。

(1)岗位津贴。

根据分局的各工作岗位(不含不动产)分别设置以下津贴,标准如下:①区行政审批窗口标准为700元/月(含进驻点单位每月补助);②监察外业执法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财务管理、网络设备管理、一线信访等岗位标准为600元/月;③驾驶员岗位标准为600元/月,分局机关驾驶员出车补贴标准为350元/月;④监察执法内业、法规岗位标准为500元/月;⑤其他岗位标准为400元/月。

专业岗位人员兼职其他岗位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不再另行增加兼职岗位津贴。

(2)职称津贴。编外人员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参照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标准,经办公室核实(被聘用)的可享受职称津贴,标准如下:中级职称300元/月,高级职称500元/月;编外人员职称聘任比例确定为编外人员总数的10%。如职称等调整根据聘任文件次月起执行相应标准。

5、绩效考核奖

绩效考核奖分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奖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包括驾驶员年度安全奖、保险奖、罚没奖和节支奖),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人员不予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核发考核奖。

(1)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考核的结果分为特别优秀、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的400元/月,良好的450元/月,优秀的550元/月,特别优秀的800元/月。

(2)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考核的结果分为特别优秀、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3300元,优秀的6000元,特别优秀的12000元。驾驶员按年度工作表现再核发安全奖、保险奖和罚没奖,其中安全奖、保险奖和罚没奖合计最高为1800元,节支奖最高为1000元。

上述奖项具体按照考核办法予以核发。

6、福利待遇

享受通讯补贴10元/月;享受交通补贴157.5元/月;享受高温补贴(驾驶员95元,其他工作人员80元);享受一年一次体检、年休假;按照上级财政保障情况,享受不低于在编人员标准的伙食费;享受规定标准的公积金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五、劳动纪律

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分局《XXXXX效能督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纪检监察室实施不定期督查,并将发现情况上报局党组研究处理。

对被市、区效能督查机关发现违反效能纪律,被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作辞退处理。

编外人员因公负伤、因公致残,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相关部门确认,并由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鉴定后,可按工伤处理。工伤期间的各种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

(一)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本局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两次不合格的人员;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局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经适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严重违反《XXXXX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分局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6、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编外人员聘用期将满,应提前30日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申请,由分局党组会议决定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三)编外人员辞职(离职)的,需提前15日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解聘手续,应交还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七、其他说明

(一)其他事项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分局相关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分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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