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4篇
篇一: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行为,根据集团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领导不配备专用工作车辆,但主要领导、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车辆使用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用车统一调度、优先保障。
机关部门用车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配备范围、标准: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4升,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下。
集团公司各单位公务车辆具体标准,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原则下,应与各自发展规模和效益相匹配。
第四条
公务车辆必须以单位名义办理落户手续,不准以个人或其它形式落户。
第五条
公务车辆不准进行豪华装修。
第六条
车辆使用未满八年、行使未满20万公里的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七条
禁止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抵债、租赁为由,变相更换超标准车辆。确需接受用于抵偿债务的超标车辆,应经公司报集团总公司批准,并在三个月内作价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购买公务车辆:
(一)近年来工作业绩不明显的;
(二)上年度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薪酬文件未执行到位、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不良事件,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又不符合更新购买公务车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批准通过租赁或调剂解决用车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机关部门需要租赁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基层单位所属项目部需要租赁车辆的,由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进行车改,或以发放补贴形式变相车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购买的所有车辆,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及办公室初审后,由主要领导批准,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集团公司下辖独立法人单位、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下发前租赁车辆的,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规范用车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2、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附表1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原车辆使用年限
拟购置车辆型号
排气量
公司部门意见
价格
原车辆行驶公里
台数
主管领导意见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集团公司纪委意见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意见
集团公司办公室意见
集团公司总经理意见
集团公司董事长意见
附表2项目申请租赁车辆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供车单位
租赁价格
租赁车辆型号
租赁车辆已使用年限/里程
租赁车辆
投保期限
租赁期限
申请租赁事由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责任管理单位
意见
集团公司办公室
意见
集团公司领导意见
备注:申请车辆租赁项目应附租赁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篇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
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
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打听、不
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
务
用
车
审
批
表
申请部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用车人数
及
时
间
用车理由及
日程安排
部室领导意见
办
公
室
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调度的车辆车
牌号码
驾驶员
驾驶员电话
驾驶员签字
出车时间
实际用车时间及途经地、目
的地
交车时间
备注
驾驶员签字
注:1、用车前,申请部室填写此单,在完成审批和车辆调度后,将此单交给出车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2、申请人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此单据交集团办公室存档备案;3、出车途经地只需写明途经路线县含县以上的地名;
篇三: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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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区车管委统一审批。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重庆市綦江
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区国资委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签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区国资委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查并经区车管委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
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
(处置)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申报
企业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电话:
申报
购置
车辆
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
价格()万元,排量()升
申报购置理由
资金来源
专项经费()自筹资金()
说明:
申报
处置
车辆
情况
车辆户主
车牌号码
车辆名称
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账面原值
预计售价
申报处置方式
置换()调剂()拍卖()报废()
申报处置理由
审
批
情
况
区国资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车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车辆购置(处置)后
1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处置车辆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查验登记。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级群团,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董事长助理工作内容
办公室文员工作内容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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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篇: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
(二)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车;
(三)厉行节约,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管理责任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四、管理方式
(一)公务车购置:
1、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2、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公务车租赁:
1、公司公务车租赁仅限于自有公务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于外地开展的业务自有公务车使用成本高于当地租赁成本时。
/22、所有租赁车辆均签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书》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租车公司提供的制式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及审批程序;经审批生效的车辆租赁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车辆租赁费用标准按照日租金(含燃油费、司机劳务费,不含路桥费、司机餐费及开票税费等)轿车(排气量1.8升及以下)不高于500元,货车(载重量3.5吨及以下)不高于600元,商务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载客量7人及以下)不高于1200元执行。
(三)公务车使用及保养维修
1、依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严禁公车私用,通过新型技术等手段,随时监控车辆使用情况。
3、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公务车日常使用程序、保养维修及司勤人员管理按照《XXXX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第二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1.党委领导公务用车;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
3.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规则与规程
1.办公室要做好为党委领导用车和各类公务用车的服务工作,领导提前预定的用车,要保证百分之百的到位率;临时性用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车辆到位率。
2.党委大型活动专项用车,需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用车申请并经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学校党委接待来访客人用车,接待人员要根据来访者的有关情况安排好车辆,接待工作结束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4.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用车后填写《党委办公室公务用车登记表》。
5.每月进行一次公务用车的审核、结算工作。经审批人和用车人对用车情况审核无误后,党委办公室与学校运输服务中心、校长办公室等单位结算用车费用。
第三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2.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3.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㈠
一类用车范围
1.学校领导外出工作用车。
2.教育局领导或检查组来学校视察、检查用车。
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学校领导、外事活动、聘请外单位专家以及需接待的重要客人用车。
4.财务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用车。
5.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
6.配合学校宣传和招生工作应急用车。
㈡
二类用车范围
1.副校级以上领导外出工作用车。
2.受公司领导委托外出工作用车。
3.协作单位工作用车。
4.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用车。
㈢
派车标准
1.3-4人以内派小轿车。
2.5-8人派格瑞斯面包车。
3.8-19人酌情派丰田中巴。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1.申请用车,必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及人数、部门、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领导签字。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2.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办公室协调。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2.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公务车及司机。
3.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字后,交办公室安排车辆。
4.办公室安排车辆时填写《公务用车派出单》,注明司机姓名、随行人数、目的地、用车时间、派车人签字等,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
员负责管理和驾驶。公务用车派出后,司机应要求用车人签字并将《公务用车派出单》交回办公室备案。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4.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5.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3.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4.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5.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沈阳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办公室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6.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再实施。
7.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2.驾驶员统一使用办公室提供的加油卡到定点单位加油。
3.驾驶员如发现加油卡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4.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批准。
5.办公室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1.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未经办公室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完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3.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4.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九、保险及年检办理
1.车辆各类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2.车辆年检由办公室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附
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2.本办法自校领导审核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下乡、出差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下乡、出差的管理,保证正常公务用车和公务活动的行车安全,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范围及程序
1.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实行派车制。工作人员下乡、出差,要提前在办公室进行登记,以便进行车辆协调安排。工作人员的自用车辆不作为公务用车,工作人员驾驶自用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发生意外,教育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2.工作人员在县城内进行公务活动不派车,距离单位较远的,工作人员可乘坐出租车进行,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报销;在乡镇进行公务活动需要派车的,提前半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用车情况妥善进行安排。
3.县以外长途用车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除局领导和特殊情况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派车,提倡坐长途交通车。因公务确需带车的,由局长批准。
4.机关各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驾驶员一律凭局办公室的指令出车。
二、车辆油耗、保养、安全管理
1.公务用车加油要由办公室统一开具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行驶途中确需加油的,必须与办公室联系;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下班后及未出车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要在单位待命,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2.驾驶员要随时注意车辆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定期保养,车辆需维修、保养的,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保养;驾驶员要经常清理车辆卫生,确保车内外干净整洁,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行车纪律,严禁酒后驾车,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私自出车,不开赌气车,不开超速车,不开有故障隐患车;驾驶员在请病、事假期间,主动将车及车库钥匙交办公室以备紧急用车。
第五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节约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本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根据“单位统一分配,部门使用管理,申报定点维修”的原则,由综合部负责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调度。
二、车辆停放实行事前报备制。除正常用车外,非工作时间(包括下班后、节假日,休息日)本公司所有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外过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公司,应事先报告综合部。
三、综合部应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听从领导的安排,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非工作时间不得擅自出车。
四、因工作需要,车辆临时调度由综合部负责落实,不得擅自出车。所有公务用车未经领导同意,并经综合部备案,不得将车辆外借他用。
五、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违停,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酒后驾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若车辆违章,由驾驶员本人自行处理。
六、车辆发生故障由综合部提出申请,汇报至总经理室并说明维修项目,经总经理批准,送修人现场验车并签字后有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高新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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