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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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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4?

  【字

  号】宣政〔2010〕35号

  【施行日期】2010.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政〔2010〕3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努力扩大市场有效供应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供应方式。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规模,努力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新开工面积的30%以上。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招拍挂行为,原则上新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实行宗地详细规划控制,净地出让,并在苏、浙、沪等地推介。

  (二)严格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全面组织清理已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宣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宣政[2010]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宣政办[2010]20号)文件要求,对已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

  二、巩固和扩大住房保障,努力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四)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万㎡,其中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中配建;实施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拆迁安置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0年,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5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低收入家庭,鼓励其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创新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按揭贷款;完全没有能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保家庭,逐步通过50㎡以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其他低收入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现住房保障。

  (五)支持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规范引导市广播电视总台、“宣城新闻网”等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组织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补拆迁人的权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六)探索竞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研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国土局会同市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在市场评估地价和严格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探索给定地价、竞低房价的方式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竞价房供应市场。着力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研究解决全国公开招聘、引进的政府机关管理人才和文、教、卫及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通过划拨用地、税费返还等优惠政策,限定租房对象和指导房租水平,支持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青年人才公寓,解决刚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吸引企业人才。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信贷政策,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七)对2010年元月1日以后,在市区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90㎡(含)以下的,所缴纳契税的一半,由契税征收机关的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在市区首次购买或

  拆迁安置(购买)90㎡(含)以下住房的,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宛溪河一期综合整治改造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仍享受《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2008]68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因宛溪河一期综合整治项目属2009年已实施项目)。

  依法销售的顶层带阁楼式跃层住房,在认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时,只计算其标准层建筑面积。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实行差别化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继续执行贷款优惠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第一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五年,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停止第二套以上(不含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购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十)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其本人、配偶和直系

  亲属可申请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服务和管理,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建设时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线电视及水、电、气等建设专项资金,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时序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在报建环节一并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十二)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诚信服务。成立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和市政、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努力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

  (十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的面积每次原则上不少2万㎡,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五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十四)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严格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执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依法查处降低施工质量的行为;国土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规划部门要查处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及合同欺诈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清理并规范房地产开发环节各类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房屋交易中违反明码标价、“一价清”等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缴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引导市场预期。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网站等媒体全面、及时地公开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施工、预(销)售等信息,以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引导消费者适时消费、梯度消费、理性消费。市发改委(物价局)应会同市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地税局等部门尝试商品住房成本认

  证制度,努力公开商品房成本,实现广大群众住房消费知情权。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十六)切实发挥房地产宏观调控联席会议作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决策并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篇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3【摘

  要】<正>杭政办函[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

  【总页数】3页(P35-37)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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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无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J],无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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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

  号】衡政办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建立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品质

  1.保护优先控红线。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2.技术标准保底线。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控规调整及容积率调整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明确目标创高线。按照中部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精心打造城市地标建筑。加强城市空间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在规划三大指标、商住分离、夜景管控、四代住宅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控。完善专项规划编制,补齐道路交通、中小学校、医疗养老、文体娱乐等专项规划短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土地管控,优化土地供应

  4.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综合考虑存量土地、住房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落地、人才引进进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年度土地需求总量,统筹储备土地、平台公司土地入市,有序精准投放土地。产业用地等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不配套居住用地,需配套的一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审定后方可实施。

  5.强力推进片区开发,全面实行熟地供应。加大片区开发力度,完善道路、学校、医疗、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无配套不出让,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出让”的原则出让熟地。

  6.细分片区土地价格,突出价格等级差异。实行居住用地价格分区调控,结合出让地块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科学定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市场调控,确保市场稳定

  7.合理确定住房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情况和法定条件,合理确定商品房

  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并适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按照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聚焦解决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治,逐步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9.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申报商品住宅销售最高价格、平均价格、最低价格。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监制。监制后需要调整的,应先备案,再予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严格执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抵押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房屋交易合同文本,并通过网签系统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房屋登记以住保部门网签备案的合同作为交易合同收件,防止“一房多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1.建立联席机制,加强政企沟通。建立有相关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企信息沟通,及时研判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落实因城施策,实施“一城一策”,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提升住房品质,实行精准供给

  12.支持住房产品多样化。精准提供保障性住房。按需规划建设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安置房等,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精心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支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提升小区环境。精细打造高端住宅。支持区位条件优越地块建设低、多层住宅、高层大平层、商业中心精品公寓等,满足市场对改善型住宅的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3.支持住房产品差异化。支持市房协开展包含住宅建筑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在内的项目品质等级测评,形成低、中、高不同等级的产品品质体系,避免同质化竞争。在生态环境好、配套设施全的片区,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第四代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等创新型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支持房企发展品牌化。引导和培育外来和本土的品牌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龙头企业,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带动市场升级提质。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行业标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支持小区服务优质化。支持创新物业服务方式和类型,不断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项目品质等级需求,提供差异化医养、托管、文教、家政等特色服务,鼓励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政府)

  五、提升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6.审批从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按0.5:0.5的比例分别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报建规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服务从优。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落实《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明确的“四个阶段”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和办理流程,不断提升审批效

  能。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实行规划、消防、土地、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落实“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一家机构实施测绘,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从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确保交房即交证。深化落实“综合窗”改革,不断推进“一个平台在线审批、一个窗口综合服务、一套表单集约申报、一支队伍帮办代办”机制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8.移交同步。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批时明确开发时序,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纳入首期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供配套设施移交清单,移交手续、不动产权属登记在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工作思路,激发市场活力

  19.积极开展“商改住”,盘活存量商业。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可以依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开发建设。允许将已建未出售商业用房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支持适当比例的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住房,不得再销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物业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整合存量车位资源,规范停车服务。加快出台城市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间路面停车管理规定,逐步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

  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21.拓展住房销售方式,缩短库存周期。支持企事业单位组团购买商品住房,特别是各园区管委会可以牵头组织园区企业职工对接房企团购商品房。积极鼓励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买商品房。(责任单位:市安置办,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2.实行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售资金按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分类管理。重点监管资金优先保障监管项目工程进度;支持企业自主使用一般监管资金,允许一般监管资金在项目不同分期建设中流动。实行预售资金差别化动态监管。对综合实力强、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开发经营业绩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按房地产信用评定等级AAA、AA、A级分别监管50%、60%、7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3.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和运营成本。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运营公司,将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集中运营,对于企业集中自持非住宅商品房运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地下车(库)位在报建时的城市配套费和测量费缴纳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4.扩大公寓购房者享受城市福利政策范围。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持房屋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凭户籍与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25.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

  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日报社、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6.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各媒体、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各相关部门要严管未经确定的政策改革信息,防止资料外泄,造成误解,引发炒作。对虚假报道和恶意炒作、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日报社、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

篇四: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并进行销售,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故意制造房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工商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_年10月4日

篇五: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确保供需平衡。完善“熟地”“净地”供应机制,对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优先供应,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土地依法转让。依照国家日照标准,在土地出让前及时掌握并协调处理宗地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行住宅用地出让优惠。住宅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条件。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楼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自然资源部门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五、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加大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六、支持人才购房需求。对符合《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才强县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且在本县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全职引进人才,发放购房补贴,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发放:博士研究生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领

  军人才2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3万元,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2万元、正高职称人才20万元、副高职称人才6万元、高级技师15万元、技师6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推进地下车位销售及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地下车位(利用人防工程设置的除外)销售,纳入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范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实施购房契税补贴优惠。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1个月内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九、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凡在本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套1万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放宽购房落户及就近入学条件。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

  子女可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公安)

  十一、实施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套房购房人,可选择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中一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按1000元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每月按800元标准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二、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强化银企对按,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信贷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十三、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执行优惠利率,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o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实施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统一执行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付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30%,贷款额度可达到所购住房价款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o对我县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类)、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在本县购买首套住房,均可按首套房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20万元。外来务工人员在岳阳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县购买住房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力、、县人民银行、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四、优化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将项目预售资金、开发贷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等全部纳入项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三方监管,确保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预售许可一次性审批面积小于2万∏f的项目,其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分期缴存,即在预售许可前先缴存30%,实现销售收入后在资金监管账户上留足剩余部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十五、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积极推进容缺后补审批机制,企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批文,可办理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凭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可申请基础和地下室或者"±0.000”以下施工许可;承诺按时补件后,在桩基进场施工时,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本措施中对同一项目的相关补贴政策,与市、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篇六: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5.302016.05.30巴府办发〔2016〕21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已经市委三届第185次常委会议和三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及“去库存、调结构、稳增长”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房地产供给侧结构

  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规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

  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规模较大的,要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地。对巴城老城区原则上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已决定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要合理确定用地性质,重点安排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法定时限内,开发企业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建立巴中市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

  引导开发企业转型利用。根据市场状况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依程序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康养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商品房产品。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变和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户型结构作出调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拆迁、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团购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拆迁户和棚改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一次性缴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父母或子女买房。

  缴存职工在市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面积(别墅除外)、贷款额度不设上限。

  凡在我市范围内装修自住住房的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5年期执行。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职工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拆迁安置还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或贷款金额均不得超过拆迁安置还房实际补差价款。

  三、落实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印花税。

  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给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

  对在建工程可依法登记抵押的,应积极支持。

  四、完善购房补贴政策

  凡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备案的,城市老城区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签订网签合同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期间不得转让。

  五、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

  降低农民购房成本。农村居民在我市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网签合同备案时,城市老城区由开发企业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区、新城由开发企业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优惠后,受益财政在第四条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住房的参照执行。

  保障进城农民权益。农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保留进城定居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八权一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农业标准化产业基地物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林权、特色产业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变。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被监护人可随迁进城登记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户籍所在地的“八权一股”。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旧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残疾人建房补贴项目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可享受对应项目扶持政策。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支持商住综合类商业用房去库存。对开发的商住综合楼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即可办理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50%。

  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凡在同一项目购买住房和公摊面积以外的地下停车位,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城市老城区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3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3000元的补贴;新区、新城每个车位由开发企业在原价基础上优惠7000元后,再由受益财政给予购买业主7000元的补贴。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转移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凡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高于本措施生效前同一项目前三个月平均价格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同时,享受财政补贴的地下停车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不得转让。

  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兼营房产租赁业务,为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农民工提供稳定居所。

  支持开发企业将库存房源投入租赁市场。引导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建立租房补贴制度。凡在我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地无自购住房而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200元/月的租赁补贴。

  八、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总额的50%,余下部分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

  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费用在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时交付50%,余下部分在开通时缴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允许房地产项目实施分期开发。整块土地价款已缴清、用地条件和规划设计能满足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统筹规划前提下,可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房屋预售资金共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分期办理分户房

  屋权属证书;在付清土地首付款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对应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管网、路灯、公交、配电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配套滞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减。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形成宜居的生活环境。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防震、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简化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验收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三违”建设,逗硬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防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合理让利、合理定价,巩固市场消费,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支持行业协会积极举办房交会、推介会、团购等促销活动,消化商品房库存量。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本措施发布之日前,仍按原《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巴府办发〔2015〕25号)相关政策执行。

  ——结束——

篇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报告_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做调控政策储备

  摘要:、加土地供应量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及发放项目贷款增强企业开发投劲,、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建议xx年xx月xx日

  今年以受房地产市场不畅和金融政策等因素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波动较市场成交量持续下降可售商品房逐渐增加商品房成交量比下降50%左右市场观望气氛较浓厚

  相关措施出台我市积极落实省、市有关件精神多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会议房地产交易市场有所回升但形势没有根扭现将相关情况及建议汇报如下

  、月份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商品房交易量明显下降

  月份我县商品房销售面积33538万㎡比下降5%;销售金额3303亿元比下降5339%政策出台市场止跌回暖0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3万㎡环比增长966%销售金额3097亿元环比增长0%;其商品住房销售面积3063万㎡环比增长075%销售金额967亿元环比增长07%0月份我县商品房销售价9608元平方米比增加308%月份房屋销售数据与0月份相比下降了8%左右

  、商品房预售比下降

  月份我市商品房预售面积853万㎡比下降389%二、措施建议

  ()、关加房地产投政策措施

  、加土地供应量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

  要以推进城镇化和力实施城镇建设契机加土地出让力增加土地供应量

  二要根据商品房销售情况和库存量变化合理制定住宅、商业、写楼等不功能土地出让计划并适、有节奏地投放市场满足开发企业购地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要加快已出让地块征迁交地及征迁交地程遇到实际困难尽快实现交地开发企业投提供条件

  四是交地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开发防止囤地和土地闲置等情况发生

  .

  、促动工促建设加快开发投步伐

  要进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办事限促使开发项目早动工

  二要建立领导包干协调机制

  乡镇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要包干跟踪开发项目助企业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开发建设程实际问题促进开发项目尽快动建

  三是要确保落实刺激精神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户型以便企业建造适销对路商品房

  3、协调金融机构增加贷款增强企业投劲

  要协调金融机构有效增加土地抵押贷款和建工程抵押贷款规模及办理发放企业贷款

  重要协调国开发银行

  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及发放项目贷款增强企业开发投劲

  、加强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

  是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发项目要会统计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办理开发项目入库按将土地出让金计入房地产投

  二要督促开发企业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据实报送房地产投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

  (二)、关促进商品房销售政策措施

  、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做调控政策储备

  要继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调控新政确保刺激政策全面落实

  重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房地产信贷优惠政策和房地产让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促进商品房销售政策落实到位

  要密切关市场变化做调控政策储备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出台调控政策

  、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促进住房消费

  是建议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0%并允许省异地贷

  二是人购买住住房允许提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支付购房款

  .

  三要通财政借款方式增加公积金贷款规模

  四要积极推行“公商”贴息贷款对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者先由银行按照公积金心审批额发放商业贷款公积金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心金宽裕再将银行商业性人住房贷款置换回

  3、加金融机构协调力落实优惠政策

  是要协调财政存款、住房公积金和住宅维修基金存放银行率先降低购房按揭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庭贷款购买首套房和首改房信贷前提下争取把利率降至基准利率或低基准利率5%0%二要加快高层购房贷款放款步伐

  取消高层购房按揭贷款封顶发放规定协调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即予以放款不再附加施工进条件

  三要支持非地居民异地购房对非地居民购房所地金融机构申请贷应当视地居民予以支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四是协调金融机构支持质良、诚信营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融取消各类金融附带条件降低房地产企业融成杜绝“以贷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行发生

  、增强政府作用促进商品房销售

  要鼓励货币补偿被征迁户住房消费购买商品房凭预告登记证明购买二手房凭移登记收件凭证优先给予支付征迁补偿款;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日起3年被征迁户子女要原被征收地划片区公办学校、幼儿入学入托学校应视片生提供入学入托条件不得增加收费

  二要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被征迁户得实惠”原则建立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选购手房和二手房平台组织开发企业、介企业进驻征迁项目现场对接被征迁户购房

  由国有公司成立二手房公司筹集二手房对接征迁项目和

  被征收人发挥政府主导二手房作用

  5、加宣传力引导理性定价和合理购房

  要加强购房优惠政策宣传力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理性定价制定以价换量销售策略合理让利促销促使房价理性回归和市场销售回升

  二要强化合识妥善处理因降价而引发纠纷

  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

  三要正确房产新政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逐渐消除市场观望情绪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形成有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舆论氛围刺激住房扭持币观望现象促进商品房消费

  .

篇八: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该政策被认为是政府加强监管、稳定房地产市场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政策实施期间,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加强监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不合法的行为,保证市场秩序。

  二、落实房地产信托管理制度

  房地产信托管理相关制度也将加强落实。对于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信托项目,相关机构需要终止该项目。保障房地产信托市场规范、有序运作。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政府将加速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制定房地产税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减少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四、支持建设租赁型市场

  政府将对鼓励建设租赁型市场,提供一定的支持政策。例如,降低租

  赁市场税负,提高房源出租比例,鼓励企业投资租赁业务等。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将继续落实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控制房价上涨。政府将逐步实行“城市房价密集监管”机制,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六、加强房地产信息透明度

  政府将推动“房地产信息公示制度”,保证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七、增加房地产金融支持

  将提高房地产金融支持力度,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对于房地产企业,将提供合理的金融融资环境,减轻财务压力,刺激市场投资。

  八、支持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流转

  政府将鼓励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农民使用宅基地的效益。支持农民将宅基地流转给经营者或者有资金购买的人,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

  九、构建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

  政府将促进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构建,满足不同居民的住房需求。政府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

  政府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确保市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对市场变化进行跟踪,对市场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决策。

  总之,《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泡沫,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也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篇九: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9【实施日期】2011.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一)明确调控目标,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原则上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之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

  1/3控工作,成立由县(区、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区、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环保、人行、监察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介休市人民政府要单独确定本市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县(区、市)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未完成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市物价等部门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共1.87万套、110.8万平方米,投资24.24亿元。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

  2/3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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