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10篇
篇一: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公告
补选字第
2号
因李建河同志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村需对村委会主任职务进行补选。拟采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村委会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在XXX村委会(地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村委会主任。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提名候选人公告
公示
补选字第
4号
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以村民代表方法进行补选村主任一职。提名候选人时间定为2019年4月3日上午8:30至11点,过时不再接受提名。提名候选人地点在XXX村委会。
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候选人员如下:
姓名,性别,学历,是否党员,身份证号,电话。
2019年4月3日对以上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候选人进行公示,上报政府进行政审。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预选公告
补选字第
5号
经村委会会议通过,对我村补选第十一届村委会主任一职进行预选,预选日期定于2019年4月3日早8点30分开始,望广大村民代表准时报票选举,参加预选人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公告
补选字第
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正式候选人:
监票人: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选举结果公告
补选字第
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要本村村民代表参加补选的投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主
任: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计
票
员:(签字)
唱
票
员:(签字)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提名候选人公告
补选字第
3号
经研究决定,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以村民代表方法进行补选村主任一职。提名候选人时间定为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过进不再接受提名,提名候选人地点在XXX村委会,请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互相转告,踊跃参加。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镇XXX村
补选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预选结果报告单
XXX镇XXX村,共有村民代表35名,于2019年4月3日8点30分至11点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代表27名,共发出主任选票27张,收回选票27张(含弃权票0张)。本次预选应选主任候选人2名。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依得票多少为序)
主任候选人姓名
选举结果如下: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唱
票
员:(签字)
得票数
计
票
员:(签字)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3日
XXX镇XXX村
补选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选举结果报告单
XXX镇XXX村,共有村民代表35名,于2019年4月3日8点30分至11点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代表28名,共发出主任选票28张,收回选票28张(含弃权票0张、废票0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1名。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依得票多少为序)
主任候选人姓名
选举结果如下:
主
任:
票数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计
票
员:(签字)
得票数
唱
票
员:(签字)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填报时间:2019年4月3日
篇二: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06.03?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1999.06.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
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的经济收益中支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给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5至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1人主持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送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举大会具体选举办法;
(八)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选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
(二)外出后无法联系,在选举日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村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者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1
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完成国家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直接提名,也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提名时,由选民本人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并以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对选民提出的初步候选人或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条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次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在选举日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村政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个别边远、分散、交通不便的村可以设立投票站,对老弱病残不能到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分别由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两名监票人负责。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完成。
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应立即密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书领取选票,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被代写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不能到场直接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取委托书,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三条
投票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确定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开计票。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也可以一次性投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时,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哪项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哪项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属于哪项,哪项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如当选人数已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直
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但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在三个月内依法选举补齐。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必须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级人民政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对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
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辞职。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出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指导。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的程序和方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补选时,过半数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取消、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煽动选民拒绝投票,辱骂、诽谤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等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追究、压制、报复的;
(四)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结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或票箱等手段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
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9.27?
【字
号】
【施行日期】1995.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兼顾村寨状况。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并公告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并进行培训;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八)处理并向上一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为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核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村民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会议。对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残人员,可以在严格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采取专用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
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应当用蓝黑墨水笔填写。
第二十条
登记选民数以村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为准,票数按票箱中收回的选票计算。登记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3日内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选举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止。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工作期间,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人应当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缺额补选的时间在换届选举后3个月以内进行。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单存档备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第二十三条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工作应当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对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1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有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
选票和票箱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篇五: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村民委另行选举办法
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规定和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议会选举实行由本村选民出席的议会选举大会展开,议会选举大会的主持人由xx村民委副主任或由副主任委托他人策划。议会选举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地点设于。
二、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达到应参会选民数(外出选民可不计入应参会人数)的一半,选举有效。
三、本次高文瑞主任一名。
四、对选票上所列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对候选人赞成的,在侯选人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如另选他人,先在正式候选人后的“符号”栏内划“×”,再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所选人数超过应选数为无效票。不按选举办法规定填写选票,或字迹、符号难以辨认的,该栏候选人的这一票作废。
五、无法核对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假发票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全权核对。委托投票的,必须就是本户直系亲属并在家的选民,但拒绝接受委托投票严禁少于三人。
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三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后,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侯选人所得赞成票未超过参加选民的三分之一,则侯选人不能当选。
七、对出席议会选举的选民按所在生产组排队座不好后,按工作人员斥责后依次检验后,盖章领票并单独至秘密写票点写票并投票。投票完结后,将余下选票当场封存(剪角或撕掉)
八、大会设总监票员一名,监票员名,计票员2名,唱票员2名,由议会选举委员会在不是侯选人的选民中奖提名后交议会选举大会探讨通过后实行监、计、唱票工作。
九、大会主会场设票箱2个。
十、投票完结后,当场开箱将各票箱选票混合后统一计票。在唱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的监督下,深入细致录入并排序选票。计票完结后,当场正式宣布议会选举结果,并立即将选票此线。此线后由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盖章后留存。
十一、主持人宣布另行选举的选举结果。
十二、本议会选举办法经xx村选举村民委主任议会选举大会讨伐
论通过后施行。
xx村村民议会选举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六: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及补选流程
自己主动提出申请辞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选举办法》第四十五规定:“村民委员
辞职是指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并工作之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一、辞职程序
辞职应履行下列程序:
1.提出辞职申请或同时发表书面声明
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写出书面声明送村民委员会,同时张贴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声明辞职申请的理由,以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辞职声明样式如下:
辞职声明
×××于××××年××月××日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被选为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鉴于本人长期有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为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我自愿提出辞职,请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予以通过。
辞职人:×××(签名)
××××年××月××日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辞职问题。在会上,辞职人应说明辞职理由,然后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如果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辞职,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如果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辞职,村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人的辞职后,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造成全员缺额的,应当重新选举。
3.发布公告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辞职问题的决定应在会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
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公告样式如下: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请求,业经××××生
×x月xx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生效,特此公告。
××村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盖章)
××××年××月××日
二、辞职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主任、副主任或管理集体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对
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审计小组来进行。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
《选举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多、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1.补选的条件
(1)村民委员会成员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备案。
(2)缺额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
(3)缺额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
2.补选的程序
补选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村民委员会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再
进行补选。
补选申请表样式为:附件1补选有时间要求。按照规定,缺额而且不足三人时,补选时间为一个月内。也就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补选,以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品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
新推洗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补选,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应当召开由参选村民参加的村民选举大会进行补
选。补选的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正式投票程序相同,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也
可采取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
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必须有参选村民过半
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其他参选村
民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依法补选而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与现任村民委员会同届,不能跨届。补选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当选人名单,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
门备案。
补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报告表的样式如下:附件2附件:1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申请表
村村民委员会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补选职务
补选情况
补选时间
定于
年
月
日进行补选
补选人数
补选原因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候选人情况
镇(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补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报告表
单位名称
补选职务
采取何种选举方式
参选村民(村民代表)总数:
。参加投票村民数:
。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当选票数:。主持人:
年
月
日
1.
补选两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此表。
2.
补选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此表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村留存一份。
县(市、区)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情况
备注
篇七: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一、**县**镇**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职数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由于各种因素,现村委会主任缺额1人,需进行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次补选主任1名。
三、本次补选采用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海选)。
四、关于选举日(选民公布20天后方可进行选举)。
初定201*年*月*日进行选举,各票箱统一在*月*日早上7时30分启用,*月*日12时结束投票。(以选举日前5天的通告为准)。
五、关于“三票”人员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
监票人:
唱票人、计票和其他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镇派驻工作人员
六、关于选民资格的确定。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结合本村实际,以下人员有参选资格,可在本村进行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任**村党支部书记:
七、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1、由党支部委员和村委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登记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11月5日,满18周岁的选民,即2000年11月28日前出生有选举资格的公民),登记选民以**村户籍人口进行登记。
2、本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从2018年11月6日起开始在村委员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公布。
八、关于票箱的设立。
本次选举,设中心投票箱1个和4个流动票箱。
九、关于委托投票。
需要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在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后六日内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相关证件和书面委托书前往村委会办理。每一人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这项工作由**等同志负责。
十、关于选举的投票办法,此次选举采用一次投票的办法。
十一、选举工作人员的误工补助每人***天。
篇八: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
选举(Selection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选举方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
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
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
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第三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
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三十七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第三十九条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
上一届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能在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
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六条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
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20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为搞好选举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时间:为20xx年7月18日,各分会场投票站的工作时间为:上午5:00至11:00时,投完票可提前回到中心会场。
二、选举地点:村委会设中心会场投票站,中心投票站投票时间为5:00至11:10时。各村民组设分会场投票站。
三、选举方式:王家店村第十届村委会职数为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本次选举依据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民主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算的办法,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
四、投票选举;
1、此次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办法。
2、选举日由各投票站负责人领取选票,工作人员检查选票、清点数量,确认为符合选举规定的合格选票后,在选
票领取登记表签字。
3、到各分投票站后当众打开票箱,经选民确认是空箱后,加贴封条。
4、选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工作人员在核实参选证、选民登记表,确定选民身份证后,请选民在登记表上签字并摁手印,方可发放选票,同时将参选证收回。各村民组的选民在本组投票站投票。
5、划票确有困难的选民,自己领票后经工作人员确认,可以找自己信任的人员代其划票,代写员不能违背选民的意志。
6、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О”,不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另选他人的应在姓名空格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相对应的符号内划“О”。不按规定填写的为无效票,不填写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五、委托:
1、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须在选举日三日前由本人写书面申请,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老弱病残不能到会场投票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的选民凭本组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及
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办理委托的选民证应在办理委托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3、每一选民接受近亲属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
4、办理委托书时,必须有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手印,明确委托事项。
5、如确因老弱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在选举日前3日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六、验票和计票工作:
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中心会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
2、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在现场将票箱加贴封签,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剩余选票剪角作废,统一进行开箱清点选票汇总,当众公布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中心会场主持人将全部剩余选票,统一分组监、计票。
3、统计计票时,一个候选人身份不能高职低计,不计算多种身份的累计得票。
4、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或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三日内再次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能另选他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不足名额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可以暂缺,也可以另行补选,如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另选他人。
七、依法确定选举结果:
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时,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上的另选人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按正确的人名语音确定得票,同音不同字的可计得票。选票右下角盖有“元宝山镇王家店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的,为有效票,无此印章的选票,视同废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选民半数时,择日另行选举。
选举有效,将已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本办法未提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实施办法》研究决定。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根据《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县乡党委关于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
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选举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次补选海棠湖村村委会主任1名、委员1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二、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召开选举大会,集中统一投票。
三、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最多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四、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1人,唱票人1人,负责监督、计票和唱票工作。候选人不得承担监、计、唱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非候选人选民中提名,提请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五、本次选举应补选村委会主任1人。
六、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选举有效。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选举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填写选票时,笔迹要清楚、工整,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八、选票上,如填写两人或以上的视为无效票。
九、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有效。每一选票所填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有效。
十、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开箱清点计算选票,并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将被当选人信息口头报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审,待联审结果反馈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宣布选举结果,若联审不通过,经选举委员会研究再次确定选举日,并当场公布选举日。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本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本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或选民代表宣读通过后实行。
篇九: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11.28?
【字
号】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施行日期】1996.11.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选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8日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
(四)公布选举日期;
(五)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十一条
选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的十五日前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的方式产生,由村选举委员会汇总,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张榜公布。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
村选举委员会被推荐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有关情况。但选
举日应当停止介绍。
投票选举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给统一的选票。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可以一次同时投票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副主任中推选。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可以设立单独划票间。
因老、弱、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可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第二十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人不得接受超过三人的委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结
束后,应当于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二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额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者不按规定符合填写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三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置差额。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是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缺额。主任暂缺的,由当选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另行选举和补缺额时,可以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撤换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选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附议,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宣布撤销其职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职务,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撤换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被提出撤换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撤换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
(三)不经选举委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村主任和村委员补选办法
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
第四条
主任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差额一名。
第五条
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为公开介绍。
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
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
职位的符号栏内划“〇”,不赞成的划“x”。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自己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委会前面,设三个分会场,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票(含本人1票)。
第十一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公开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进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临
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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