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防疫物资采购渠道,确保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篇
篇一:规范防疫物资采购渠道,确保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国家防疫物资标准
防疫物资标准是指全国各地采购防疫物资方面建立的质量、安全要求的标准。近年来,随着疫情的发展,为确保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防疫物资标准势在必行。
针对此类防疫物资,国家有关部门逐步提出了完善的标准要求。其中主要包括:
生产厂家提供质量、安全标准,供货商提出产品质量保证机制,采购商实施有效的验收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流程,确保防疫物资的符合我国国家防疫物资标准。另外,有些采购商还会选择符合国际上认可的标准和安全核准机制的企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防疫物资的生产和使用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保证物资的安全环境、质量控制和产品校准;扰民行为将履行公共责任,严格归属社会责任,激励和扶持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技术创新。
总而言之,国家防疫物资标准,旨在确保防疫物资具备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国家防疫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有效降低疫情的发展风险。只有法规跟上疫情的发展,符合必要的标准要求,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篇二:规范防疫物资采购渠道,确保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学校疫情防控措施,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与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库办[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疫物资主要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核酸检测服务、师生隔离的酒店服务、因疫情防控必须的工程、货物、修缮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相关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学校疫情防控办公室、各学院、部门实施采购。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采购便利化通知要求,全力简化防疫物资的采购程序,确保防疫物资或服务尽快到达指定位置。学校疫情防控办公室及各院、部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采购项目资料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第五条
单次购买总值在5万元以下的防疫物资,由学校疫情防控办公室、各学院、部门审批;单次购买总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防疫物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次购买总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防疫物资,报校长审批;单次购买总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防疫物资,须经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次购买总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防疫物资,还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防疫物资采购可使用“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供货时间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原则上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并成立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经市场询价后采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举报。
第八条
防疫物资采购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开展防疫物资采购专项审计。
篇三:规范防疫物资采购渠道,确保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防疫物资采购及领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与保障师生安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简称“防疫物资”)的安全高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疫物资主要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防护面罩、乳胶手套、消毒液、手消毒液、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疫情期间全院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统一领导、专项审批、定量供应、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防疫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各部门所需的各种大批量低值易耗类防疫物资以及防疫所需仪器设备由学院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统一协调负责采购,零星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组将根据财政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采购便利化通知要求,全力简化防疫物资的采购程序,确保防疫物资或服务尽快到达指定位置。后勤保障组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
第六条
学校后勤保障组具体落实物资采购与管理,学校总务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经费。第七条
根据国家防控总体要求,尽量避免人员接触传染,疫情期间
相关防疫物资的采购因防疫物资稀缺,为保障抗击疫情需要,可以直接采购,待疫情稳定后补签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对于确属紧缺并急需的物资,供货方确实不能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三章
防疫物资的储存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防疫工作总体要求,后勤保障处特设置防疫物资临时存储仓库,地点在教学楼
117室。
第九条
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第十条
物资储备出库时,领取人须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第四章
防疫物资的领用管理
第十一条
防疫物资仅限疫情期间因需来校值班人员申请使用,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按需统一申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领用数量,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防疫物资的用途。各部门要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求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全校防疫物资的有效供应,物资的领取按照少量多批次领取的原则,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领取短期内所需防疫物资,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疫情期间物资发放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申领人与学校后勤保障组提前预约,并确认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由工作人员与其确认具体领取时间。领取物资时相关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防疫物资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对
申领的防疫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使用情况。学院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组将在疫情结束后,对各部门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防疫物资以及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等非易损类物资进行登记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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