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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广电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

  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2年6月3日,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从事电影放映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常年坚守在电影放映一线,为我国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做出了贡献。目前这批放映员年事已高,其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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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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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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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6?

  【字

  号】抚府发[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抚府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妥善处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的“有房无证”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证的原则,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所建并已竣工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补交有关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规费后,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具备缴款凭证,但原售房开发企业手续不全或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拆迁、扩路等)需要,拆迁户与原临川市政府有关拆

  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易地安置建房,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三)个人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已经原计委立项,但未报房改部门审批,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的,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且建房单位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并报房改部门补办了审批手续的;

  (四)个人购买单位和开发企业合作建房的,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或因权属纠纷经法院裁定,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五)单位或个人购买因经济纠纷经法院裁判及因其他原因而进行拍卖的房屋,无法提交房屋所有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登报告示六十日后,权属无争议,能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的。

  二、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单位和个人未交纳有关建设规费的,无论原是否有减免批件(拆迁安置除外),一律按每平方米69.36元的标准确定补交。原已交规费不全的,按该标准补全规费。

  三、以上补交的建设规费,按照抚州人民政府2007年7月2日颁发的抚府字[2007]44号文件规定由市房管局代收,用于启动危旧住房改造和安置房建设,使用时须经报批。

  四、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应补交的规费,单位或开发企业能补交的,由单位或开发企业补交,不能补交的,由个人补交。

  五、2001年以后因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因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局处罚,并由市城市规划局监察支队开具《违法建设查处联审单》,待有关部门联合签署查处意见并经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动

  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特殊情况,应得到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七、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以上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先申请,后公告的程序办理。

  八、房屋的竣工年限和质量安全证明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安全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九、以上补办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市房管局统一建立登记备案。

  十、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律师巧妙解决返还留用地多年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篇:律师巧妙解决返还留用地多年历史遗留问题

  律师巧妙解决返还留用地多年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案情】

  刘先生等人系浙江省A县B镇C村村民。1998年,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征地批复,此次征收范围包括刘先生等村民的耕地。同年由A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征收完毕。201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先生得知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在本地成功办理了多件留用返还地的案件。经过打听,刘先生等人决定到北京聘请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代理,请求返还留用地,争取合理权益。

  【办案掠影】

  由于多年前地方征地信息不透明,加之时间间隔过长,刘先生等人掌握的材料非常有限,为了更好的掌握征地信息,和雪莲律师在贾启华主任的安排下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征收涉及刘先生农业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等。2014年8月2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答复,称经查刘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地块于1998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供地;同意公开用地批复即建设用地呈报表、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红线图等。通过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可以确定刘先生等人的承包地确实被征收。

  根据1997年A县的地方法规和浙江省的规定,在刘先生等人土地被征收时A县已实行留用地返还政策。为此贾启华律师与和雪莲律师针对返还留用地开展的具体落实工作。

  由于拆迁律师出面维权,A县政府高度重视C村刘先生等人的问题,迫于种种压力B镇政府先后多次召开各中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落实C村刘先生等村民的留用地安置问题,最终决定在征收的高速公路留置地内安排九间地基,作为征地留用返还地,且对九间安置地基建设手续先行给予审批。至此,刘先生等人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被解决。

  【法律适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发【1999】171号文的规定》;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采取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

  第二十条

  征用耕地按照不同地段给予不同的安置用地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安置用地指标可以按7:3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一、二、三类地段面积分别按照每亩120、100、80平方米计算。安置用地指标也可以全部用于三产,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每亩45、40、3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100日内确定位置(零星征地的除外),按照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三产安置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有偿调剂;(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委托代建。

  三产安置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转让,容积率在1.5以内的三产安置用地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三产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容积率在1.5以内的,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超出1.5的,超出部分由政府全额收取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三产安置用地安排在统一配套建设小区内用于房地产

  开发的,按核定的安置用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提供开发量,按建设小区的规划方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篇: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这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

  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2、把握政策,实事求是

  把握政策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核心所在。如果企业仅考虑解决矛盾,不严格把握政策,则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容易给其他类似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地区类似企业的稳定。鉴于此,企业始终以国办发文件为依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既承认职工诉求的合理性,又不能单方面地站在企业或职工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企业只有全面、充分、实事求是地考虑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认认真真分析其产生、发展、爆发的全过程,并采取符合政策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3、不添新乱,不留后患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就是难啃的硬骨头。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既要充分尊重当时的特定历史,充分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理解当时政策的进步意义,又要确保今后不产生新的矛盾,不增添新的麻烦,不留下任何隐患,这的确是对企业主要领导驾御企业、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清理的人员范围、处理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不留后患,又专门制定了配套办法,即《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了政策依据、符合解决范围的人员、操作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说明,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解决方案的严肃性、全面性,缜密性。

  三、解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方法

  1、倾听诉求,将心比心

  在集访的整个过程中,企业建立了畅通的诉求体系,要求所有干部都是上访者的接待员,所有干部都要耐心地倾听上访者的诉求,将心比心,站在上访者的角度去解疑释惑,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所

  有上访者尽情倾诉,发泄其想法及不满。同时要求,所有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对上访者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及时反馈上访者诉求,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诉求,咨询职能部门后,主动上门做工作,使上访者感受企业是真正重视他们的诉求,拉近上访者与企业的距离,为解决问题树立企业积极的姿态,营造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氛围。

  2、正视矛盾,分清主次

  正视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分清主次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我们至始至终都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矛盾,也从没有回避矛盾,更没有隐瞒和压制矛盾,认认真真分析各类矛盾的类别,区分出与政策有关的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在集访期间,退休教师也来上访,我们明确告知他们的问题不属于这次内退职工的范围,待内退职工反映的问题彻底解决后,再针对退休教师反映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同时,即使是内退职工反映的问题也有办理内退无关的事情,我们同样也分离出来,这样,就较好地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顺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

  3、胸怀全局,体现个

  性

  解决内退问题,是十分敏感和棘手的工作,稍有不慎,则会影响全局,酿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后果。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企业主要领导胸怀全局,谨小慎微筹划解决方案,确保既解决企业内退问题,又不引起地区其他企业内退职工因互相攀比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先后走访了政府和类似企业,经过认真分析,内退现象普遍存在,且具有共性,但考

  虑到企业的具体问题和个性问题。我们在制定措施和办法时,就特别有针对性,既解决了企业的矛盾,又没有给面上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几年的实践证明,通过分析企业的特点和个性,所制定的解决办法是正确的,经受了考验。

  4、信息畅通,掌握主动

  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谁掌握的信息越多谁就越具有主动权。信访稳定工作特别处理和解决内退问题,也是同样的道理。为了收集最

  新最准确的信息,我单位利用各个渠道收集信息,除了通过各单位、各支部公开的渠道收集信息外,我们有针对性安排不引起内退职工怀疑的人员深入内退职工经常聚集的地方了解内退职工谈论的情况,尤其是了解骨干人员的想法,然后将内退职工最新的思想动态反馈给主管领导。这对于企业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定正确的解决办法和政策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政策攻心,晓之以理

  做信访稳定工作,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始终坚持以政策为依据,运用政策攻心,言之有理,拘之有因。我们处理内退问题时,始终坚持了这一点。我们制定好文件后,并没有立即出台,用了四多月的时间进行政策攻心。我们安排有关人员故意将文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散布于内退职工当中,观察其反应,了解其变化。同时,表明企业的态度,不作任何许愿,决不突破政策,一视同仁,严格依据政策和文件执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企业会最大限度的考虑职工的利益。在正式出台文件之前,党委书记通过直播的方式发表电视讲话,党委书记饱含对内退职工的关爱之情,心系对企业发展的担心与顾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阐明政策及实施办法,号召全体职工与家属共同为企业快速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而努力。党委书记就解决稳定问题发表电话讲话,在企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其方式新颖,覆盖广泛,为迅速解决内退问题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6、责任到位,群策群力

  信访稳定工作不仅仅是信访部门的职责,它需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同时,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需要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位,群力群策,形成大信访格局,推动整个信访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在解决内退问题时,较好地调动了企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形成企业主要领导抓总,分管领导分片负责,各单位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责任体系。其次,全体动员,发动职工,积极宣传稳定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发展离不开稳定,发展需要稳定的浓郁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内退职工的亲戚、朋友之间

  的情感纽带,深入家庭,开展工作,集各方之力量,汇各方之智慧,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工作格局。

  7、团结多数,孤立少数

  对于绝大多数内退职工,其诉求是合理的,其要求也是正常的。我们通过深入了解,很多内退职工是想通过正常的渠道来反映他们的诉求,不愿意参加集访。另外,由于他们的子女大多也在企业上班,绝大多数内退职工不愿看到因集访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心还是希望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好,有些是抹不开面子,是被迫参加组织者进行的集访,真正闹事的人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得出这样的判断后,我们就依靠和团结全体干部职工集中精力做好大多数内退职工的思想工作,孤立小数。实践证明,只要大多数人思想统一了,稳定了,企业就有了稳定的基础。

  8、依靠政府,维护秩序

  紧密依靠政府,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尤其是处理和解决集访事件的一条重要经验。正常来说,政府是正面价值取向的代表,也是合法和正义的代表。依靠政府,可以规范上访者的行为,更可以使集访事件处于理智状态,避免走向极端。由于,我们长期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的政企关系,在企业发生集访事件期间,政府主动帮助我们,主动出面帮企业做工作,主动向退休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讲解政策,反复告戒不要有违法行为,要用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有力地配合了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总之,信访稳定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稳定工作,尤显得格外重要。只要我们在信访稳定问题上原则把握得当,方式方法合理,就一定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实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三篇: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影响和阻碍众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何处理和解好决历史遗留问题,已是当今有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这些基本原则

  和主要方法在处理和解决本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能对类似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二、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2、把握政策,实事求是

  把握政策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核心所在。如果企业仅考虑解决矛盾,不严格把握政策,则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容易给其他类似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地区类似企业的稳定。鉴于此,企业始终

  以国办发文件为依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既承认职工诉求的合理性,又不能单方面地站在企业或职工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企业只有全面、充分、实事求是地考虑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认认真真分析其产生、发展、爆发的全过程,并采取符合政策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3、不添新乱,不留后患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就是难啃的硬骨头。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既要充分尊重当时的特定历史,充分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理解当时政策的进步意义,又要确保今后不产生新的矛盾,不增添新的麻烦,不留下任何隐患,这的确是对企业主要领导驾御企业、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清理的人员范围、处理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不留后患,又专门制定了配套办法,即《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了政策依据、符合解决范围的人员、操作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说明,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解决方案的严肃性、全面性,缜密性。

  三、解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方法

  1、倾听诉求,将心比心

  在集访的整个过程中,企业建立了畅通的诉求体系,要求所有干部都是上访者的接待员,所有干部都要耐心地倾听上访者的诉求,将心比心,站在上访者的角度去解疑释惑,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所有上访者尽情倾诉,发泄其想法及不满。同时要求,所有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要对上访者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及时反馈上访者诉求,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诉求,咨询职能部门后,主动上门做工作,使上访者感受企业是真正重视他们的诉求,拉近上访者与企业的距离,为解决问题树立企业积极的姿态,营造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氛围。

  2、正视矛盾,分清主次

  正视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分清主次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我们至始至终都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矛盾,也从没有回避矛盾,更没有隐瞒和压制矛盾,认认真真分析各类矛盾的类别,区分出与政策有关

  的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在集访期间,退休教师也来上访,我们明确告知他们的问题不属于这次内退职工的范围,待内退职工反映的问题彻底解决后,再针对退休教师反映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同时,即使是内退职工反映的问题也有办理内退无关的事情,我们同样也分离出来,这样,就较好地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顺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篇:交通补短板要重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交通补短板要重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基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稳评引发的思考

  董嘉明

  叶建勇

  陈啸

  王畅

  近年来,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已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尤为突出,各种社会矛盾层层叠加、年年累积,已严重阻碍了新项目的顺利推进。相关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有历史的原因,即高速公路建设初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养老保险政策的局限;另一方面是由于当时项目推进和后续运营过程中制度执行偏差所造成的。本文以近年来浙江省省内十余条高速公路(含拓宽工程)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为基础,对评估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并提出应对与化解措施。

  现有高速公路历史遗留的主要问题

  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没有解决成为项目推进的最大风险隐患。从稳评调研来看,浙江省内十余年前建造的高速公路普遍存在失土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办理的情况。由于当时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高,失土农民参保的意愿普遍不强。比如,浙西某高速公路建设时,村民纷纷出具承诺书放弃参保,造成100多个参保名额浪费。而近几年来,随着失土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接轨,其待遇逐年提高,失土农民的参保意愿日益强烈。比起浙东北地区,浙西地区由于大项目建设相对较少,农民从其它项目征地获得的参保机会也少,因此,相当一部分失土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如果遇到高速公路拓宽,失土农民就会要求将过去被征土地的社保也补上,否则,就会

  出现阻碍施工的情况。稳评调研中了解到,浙西某县当时因高速公路建设未参保农户多达3500多户,全部补缴预计政府需支出3个多亿。这对于财政收入并不宽裕的浙西县(市、区)来说,确实是不堪重负。

  大小“三改”工程留尾巴。高速公路红线内外的大小“三改工程”(改路、改渠、改沟)是高速公路主线建设影响地方水系、道路和农田的恢复性工程。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可避免要截断和破坏路线两侧原有的道路体系、灌溉体系和排水体系。如果“三改工程”恢复不好,会给沿线百姓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进而引发、激化地方矛盾,造成阻碍施工等现象发生。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中因“三改工程”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以浙西某高速公路为例,稳评调研中发现,项目已运营多年,业主承诺的改道、改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及时完成。如遇拓宽工程,以前的矛盾会因此叠加。某行政村村民居住地与承包田被高速公路分割在两边,承诺建设的高速公路上跨桥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实施,村民上访不断。还有的村反映高速公路“三改”工程因层层转包,存在质量问题,或高速公路积水未解决,或土地未复垦,或村道未修复。工程结束后建设指挥部撤销,存在的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处理,群众只能走上访途径。

  对沿线绿化土地租用政策不满意。高速公路绿化既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工程,又是国土绿化和公路景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浙江省高速公路情况来看,存在沿线群众对绿化用地政策不了解、用地租金支付标准过低或不及时、后续绿化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比如,浙北某高速公路沿线的村民要求在拓宽工程建设时,将绿化土地一并征用。群众还反映绿化带的后期管理问题,比如,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无人修剪,乔木灌木影响农作物生长,有人随意往绿化带里倒生活垃圾,还有个别苗木老板组织村民在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里抢种苗木,等待道路拓宽补偿等。

  第五篇:《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

  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

  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

  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关于落实宁政发[2010]10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5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统一经办流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问题

  (一)申报程序

  1、能够提供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申请参保人持相关原始证明资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建档。

  2、无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由

  申请参保人联系同一单位三名以上联保人,填写‘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持本表到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据此出具“1995年以前离岗工作经历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证明,除此之外,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情况的证明,若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申请参保人持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建档,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初审。

  3、各街道(乡镇)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初审及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审核。

  4、社保局审核后返回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公示结束后,市社保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反馈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领取参保人身份证、6户口本,并通知参保人办理缴费或领取待遇手续。

  (二)申报资料要求

  1、证明具有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如:临时

  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等,每页必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实体)或与原用工单位有最直接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印章。如证明资料(如:工作证、奖状、进门证、工资表、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需同时出具“1995年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2、街道(乡镇)上报市社保局拟参保人员档案袋封面需注明内装证件和资料、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详细名称、档案编号、参保人联系电话;花名册分社区汇总名册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两种,社区汇总名册每页加盖社区印章,街道(乡镇)汇总名册每页加盖街道(乡镇)行政章;档案编号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序号由街道(乡镇)统一编号,须连续不重号。

  3、公示单须注明街道(乡镇)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负责人在汇总花名册上签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待问题查明后再做决定。

  二、提供原始资料或证明的单位

  1、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

  7业户籍人员,原单位(含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现仍存在的,由原单位(或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提供,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2、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县(区)人社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协调下达招工文件的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

  3、原市(区)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和单位已不存在,由归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证明资料。

  三、其它方面的问题

  1、申请参保人填写的“认定表”,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街道社区填制的公示单按统一格式和规定填写和公示。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邓菊,联系电话:2012626市社保局联系人:王格红

  联系电话:26517913、以上通知所涉及的表格、公示单、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花名册均可在石嘴山市社保网下载,网址:www.xiexiebang.com附:

  1、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8认定表。

  2、公示单、审核花名册

  3、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经办流程图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及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的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保缴费

  (四)“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历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5年1月以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月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

  四、待遇计发

  (六)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其他参保人员达到领取

  养老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配合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稳

  妥推进。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10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篇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是摆在广大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俗话说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问题多。有矛盾和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回避问题、推诿扯皮,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非无计可施,而是少数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对“旧账”视而不见、避之不及,以致于“旧账”拖成了坏账、呆账、烂账、死账,说到底“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信心比黄金更可贵,决心比钻石更璀璨。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保持“车到山前必有路”的十足信心和“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拿出不怕难、难不怕、怕不难的态度,直面困难、正视矛盾,坚决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果断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做到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松劲、群众不认可不罢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问题是工作的方向。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是增进党群干群关系、提升党员干部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扎扎实实地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到位,才能得到群众的真心认可和点赞。从某种角度看,历史遗留问题多是已经“浮出了水面”,被党员干部所掌握、所了解的问题,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把准历史遗留问题的“脉”,正确区分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与一般原因、深层原因与表面原因,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牢牢掌握主动权。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发扬求实、唯实、务实、落实的钉钉子精神,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既要见效更盼长效,切实达到解决一个问题、完善一套制度、堵塞一批漏洞的效果,坚决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显性矛盾化解了,隐性矛盾又浮现了。要坚持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注重问题整改成果的运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提炼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经验做法,通过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深入细致地分析研判,把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抓好落实,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成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篇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解决定销户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2003年以来,随着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不断推进,解决农村定销户的历史遗留问题已摆上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最近几年,由于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定销户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愈演愈烈(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定销户市级上访三次,区镇级上访几十次之多),已成为我市各级政府头痛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干扰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也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着为民办实事,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指导思想,如何妥善解决悬而未决的定销户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定销户形成的历史渊源

  上世纪60年代国家困难时期,为减轻国家粮食负担,克服暂时困难,中央在1961年—1963年期间采取了减少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的重大措施。温州市根据当时中央决定和省委的部署,精简下放了一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农村落户。1979年,针对众多精简下放人员上访申诉问题,地委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城镇下放人员口粮问题的初步意见》(温地委办[1979]25号),对精简下放后没有参加农业生产和分配,今后也不可能同农业结合的人员,单独划出作为农村定销人口,由国家参照城镇居民的定员标准,核定到户,给予粮油计划供应,实行“一年一定”的定销办法。其家属也随同本人一起享受定销粮政策,俗称“定销户”。1992年全国粮食市场放开后,定销户的定销政策也随之取消。在1995年和1998年的二轮土地承包中,绝大部分定销户由于没有从事农业一线生产,故也没有参加土地承包。

  二、定销户存在的主要矛盾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价格也不断上升,于是围绕二、三产安置用地,定销户与拥有土地的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激烈。所有矛盾焦点都指向土地承包。

  定销户认为,自己在国家困难时期响应政府号召而落实农村,既然户口落在农村,为什么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

  农户们则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定销户虽然户口在农村,但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是村民,且绝大部分长期从事二、三产业,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也没有参与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是农户们二十多年来共同财富的积累,定销户无权也无任何理由共享村集体经济。况且定销户是政府政策调整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由政府负责解决等等。

  三、行政部门解决定销户问题所遇到的现实困难

  定销户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2004年6月份,为确保社会稳定,积极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温州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的若干意见》(温农领办[2004]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成立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领导小组,责任到县(市、区),任务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切实解决定销户问题。强调不能歧视定销户,他们应该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由所在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时至今日定销户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在现行村民自治格局下,各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前成为一纸空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必须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由于定销户在村民中所占比例少(以状元桥村为例,60多位村民代表中仅5、6位定销户代表),因此,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成为一种奢望。我国现行行政最基层组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被定位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不能以行政指令方式贯彻上级政策意图,不可能通过行政指令解决定销户问题。于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定销户举行了上百次有规模、有组织的镇、区、市级集体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也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社会影响。为了切实解决定销户问题,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农户、定销户开展政策宣传,开展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做好沟通、协调、说服工作以求妥善解决,但最终都无功而返。目前,定销户本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很难预控。一旦规模扩散,将严重干扰社会稳定,后果无法预料。很难排除定销户越级上访的可能性。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主导下,解决定销户问题已刻不容缓。

  4.解决问题的建议

  定销户问题既然是政府政策调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无望、工作陷入僵局的现实情况下,迫切需要政府调整思路,努力协调、解决落实。于是,寻求一个既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触及村民利益的解决方案成为当务之急。市驻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指导员李芍在区镇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积极

  发动群众,集思广益,通过多方的走访调研,深入详细的分析咨询,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与区、镇、村有关领导达成共识,认为提.高村三产用地容积率是目前一次性解决定销户问题最为可行的方案。当前,农村三产用地的容积率都控制在1.5,如果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其超出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除去成本费用后的所得来一次性解决定销户问题(由于各区、镇、村定销户情况,土地征用进度情况各不相同,容积率提高多少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需具体量化,制定出详细方案)。由于该方案涉及规划部门,经初步咨询,规划部门的意见是,农村三产用地的容积率按市政府规定一般控制在1.5,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需市政府出面协调,他们方可审批。经综合分析,该方案没有涉及重大的法律法规,且涉及所需协调的部门也不多,对各方面的影响也最小,实施的难度相对较低,但可行性较高。建议市政府可以先在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进行试点,一旦试点成功,可在其他县(市、区)推广,也许能最终解决全市定销户问题。

篇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在思路上,要具备法治、底线等六种思维;在方法上,要坚持尊重历史、切实可行

  摄影/方黎明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遵循“房地一体”“权利一致”的原则,“有房无地”“有地无房”“无房无地”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日益显现。而这些问题的形成,大多与过去管理脱节缺失、政策衔接变化、执法不规范、“房地分离”、房地产开发企业灭失等有关。

  鉴于成因复杂,且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样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化解此类问题时更需要担当和创新,找到正确的思路,采取具体可行的办法。笔者尝试以湖北省十堰市的实践为例,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探索。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思路上,应当具备六种思维。

  一是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政,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今后思考问题和做出决策的“中心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不再发生。

  二是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明确的基本内涵——

  保证国家利益不流失、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人民群众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顾国家、人民、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就是守住了底线;守住“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就是底线思维。

  三是权利一致思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要求“房地一体”“权利一致”。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确保“房地合一”,房屋和土地权利一致,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房地产也才能真正成为“合格

  商品”。

  四是政府主导思维。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在“疑难杂症”面前勇于担当,敢于拍板,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尤其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相关法规政策,发挥政治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优势,做到妥善处理。

  五是集体决策思维。研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发挥领导办公会、领导小组会或者部门联席会的作用,采用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法开展和推进工作。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降低决策和履职风险。

  六是担当思维。推动改革,必须有锐意进取的魄力和担当。分散登记时代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现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可遵循,实践中也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样需要担当。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方政府来说,必须切实把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以“岁月不辜负、光阴不虚度”的精神状态冲锋在前,形成头雁效应。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办法上,要坚持尊重历史、切实可行。

  一是实行“三分开、三同时、三核实”的基本做法。十堰市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照“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让群众买单”与“不能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企业违法行为合法化”相结合总体思路,提出了“化存量与防增量并重”的基本原则,实行“三分开、三同时、三核实”的基本做法。

  所谓“三分开”,即将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与为群众办证分开;将行政审批和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将税费征缴与为群众办证分开,对办证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由责任单位负责征收。所谓“三同时”,即在优先解决权利人办证问题时,启动最严格的法律追责、追缴、追讨程序,对纳入办证清单、启动办证手续的项目,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并依法处置到位;同时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专项验收手续;同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对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的,启动司法途径追缴,实施失信惩戒。所谓“三核实”,即按照“谁发证谁核实,谁监管谁负责”原

  则,严格审查,落实责任,防范增量。

  其中,“三分开”是前提,将为群众办证、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三同时”是关键,将履职尽责、动真碰硬解决影响办证的关键难题作为突破口,不惜动用公检法力量;“三核实”是保障,建立机制,防止违法违规楼盘入市,从源头上阻断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

  二是利用司法手段解决开发企业欠缴税费等疑难问题。主要是从依法履责角度,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权益,动用行政、司法手段追缴相关开发企业欠缴的税费。具体措施上,可以在明确费用后迅速下达通知,启动约谈,以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震慑。如仍拒不缴纳,可以将企业纳入房地产领域不良诚信黑名单,通知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限制,如冻结其项目下不动产交易等。同时,通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启动法律追缴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同时,对于有恶意拖欠记录的公司,除采用法律手段追缴以外,还要进行联合惩戒。可将其欠缴记录记入诚信档案,调整其信用评级。此外,对于欠缴公司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渠道公示催告限期缴纳,通过诚信体系纠正其失信行为。

  三是实行“一房一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大多是适用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或者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是合理甚至合法的,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个性”。因此,既要重视法理思维,从立法精神和依法办事取得的效果上来思考问题;又要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解决方案。实行“一房一策”时,应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否影响其他群众的利益,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四是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屋办证难问题。尊重历史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厘清脉络原委,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实际情况。划拨土地使用权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后,在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同时,划拨

  土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得到重新定位后继承沿用,在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屋办证难题时,应充分尊重历史,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五是严厉打击和解决一批“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制造了信访矛盾,应严厉打击。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是一场自我革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身就是创新,需要在探索中实干,在实干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通过解决历史难题,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先导,以解决违法问题为引线,以惩治违法企业为抓手,创新解决办法,补齐管理短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构建房地产健康市场。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2期

  【作者】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汪正义

  陈小瑞

篇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尊重历史,妥善处置遗留违法用地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尊重历史,妥善处置遗留违法用地

  2018-05-11神州国土

  来源

  阅1028转14修改

  尊重历史,妥善处置遗留违法用地

  仇大海

  2017年8月23日,强台风“天鸽”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沿海登陆,这场50年一遇的强台风给珠三角地区带来巨大破坏。而恰恰是这场台风,在不经意间掀开了历史违法用地的“盖头”。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在珠海、江门等地督察时发现,很多被台风掀去屋顶的小工厂在整修过程中被卫星拍摄到,给基层土地执法带来了难题。这些小工厂已存在多年,土地没有依法审批,也未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导致这些图斑无法按照合法用地上报系统。但是,如果按照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执行难不说,还会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

  卫片执法系统通不过,依法查处无法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其实,这场台风掀开的只是历史违法用地的冰山一角。据保守统计,广东省历史违法用地总量在100万亩以上,相当于全省3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之和。历史违法用地不仅存在于广东这样的发达省份,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地方政府解决历史违法用地的愿望迫切,也进行过诸多有益探索,如阶段性采用变更调查的方式确认一部分,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消化一部分。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始终没有将问题处置彻底。究其原因,主要是绕不过两大难关:

  一是政策法规关。违法用地问题由来已久,为遏制违法用地发生发展,国家相关法规制度一直在完善。土地执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过程。由于违法用地长期客观存在,相关利益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若以现行法规、政策处置必然困难重

  重。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主要有拆除和没收两种处置方式,但由于无法协调利益相对方,也难以强制执行,这两个途径仅存在理论可能。若要完善用地手续,将历史违法用地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抛开规划和指标问题不谈,需先缴清罚款,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利益当事人如不愿意或无能力缴纳,一般不会主动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申请,情愿维持现状。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普遍不敢冒“违法行政”的风险去处置这些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一些探索也被相继叫停。在各种监督检查的压力下,以及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地方自主出台政策解决历史问题的动力明显不足。

  二是规划计划配给关。处置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必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给。从广东省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增量规模有限,一些城市甚至要实施减量规划,有限的用地规模必然要优先保障新增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不可能用于处置历史违法问题。计划指标管理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置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种预测,又是一种调控手段,管未来不管既往的特征明显。如果上级部门不下达处置历史违法用地专项指标,下级就不可能将保障发展的宝贵指标用于处置“前任”留下的问题。

  系统处置历史违法用地具有现实意义,符合新时代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地方政府有动力,人民群众有需求。首先,处置历史违法用地有助于市场主体权益的实现,撬动存量资产向资本转变,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其次,可以降低城市提质改造成本,提升区域产业用地集约化程度,助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再次,有利于破解基层土地执法困局,缓解因历史问题引发的群众土地权益纠纷,理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升土地管理整体水平,使地方政府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处置历史违法用地,必须遵从尊重历史、特事特办的原则。历史违法用地形成于特定地区和特定历史阶段,无法准确套用也不宜简单套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置。建议由国家

  层面出台处置历史违法用地的指导性文件,授权地方政府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分类分批次消化处置。可结合清理情况,在用地规模、计划指标、税费收缴等方面予以倾斜,激发中央、地方和市场参与者三个积极性。

  (作者单位: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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