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7篇
篇一: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quittersneverwinandwinnersneverquit.(页眉可删)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有哪些?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质押融资,是中小型企业中常见的一种借贷方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和喜爱。其实办理股权质押并不复杂,只要掌握好几步即可、那么,大家知道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流动性资金短缺,想要融资却困难重重。可以说融资难是一直困扰着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没有足够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向银行保证自己的坏带能力。而股权
质押融资很好的分散了银行信贷的风险,这也大大降低了企业借贷的门槛。股权质押融资为我也开辟了另一条融资渠道。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融资流程主要是,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提供相关的资料、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等,具体步骤请大家仔细阅读上文,。
篇二: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权是可以被质押的,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质押程序来进行的,才能够确保质押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质押手续
(一)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
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进行股权质押手续的时候,是要按照对应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否则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这点需要注意。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帮助。
篇三: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大小。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
另外,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及对公司资产拥有的体现,是股东的权益价值。以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对融资者来说,体现了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使不容易流通股权成为“有效资产”。而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经营状况不好而难以获得贷款的困境,又可分享高增长企业的经营效益,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提高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与其他权利质押相类似,其生效的关键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通过登记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权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交易的目的。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银行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主要是针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对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中公众流通的股份质押,在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公司的负债、应收账款、现金流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方式会得到广泛的使用,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依照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以使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依法受保护.
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市场运作规范,对于发挥股权的融资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可以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出质登记的公司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权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实践中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被托管在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中心,对于这些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本身就是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需由股权托管机构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出质股份的查询(核对)要求。《物权法》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样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登记的操作性强,运作成熟,所以因质押登记引起的相关争议很少。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三、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股权质押融资案例
某省产权交易所除为托管企业进行股权托管服务外,还多层面地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托管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托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自2007年以来,为托管企业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共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质押方式。
(一)将公司股权质押给创业投资公司
案例1:A公司90%股权质押
该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生产制药添加剂为主的高科技公司。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欲对外进行融资,但由于没有任何高附加值的实物资产可用来向金融机构作实物抵押,故融资一直没有成功。2007年2月,某省产权交易所与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以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90%股权(900万元)作为质押,成功为企业融资500万元人民币。
2007年9月该制药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变故,需转换股东及法人代表,产权交易所配合该制药公司完成前述股权的解除冻结,等该公司股权调整后,又重新办理股权质押。因此,产权交易所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既可促进股权流动,又可合理防范风险。
(二)将公司股权质押给商业银行
案例2:B集团公司的股权质押
B集团公司是一家资产规模大、颇具实力的集团公司,旗下有一家国内A股的上市公司及多家有实力的公司。公司为了盘活集团资产,补充流动资金,将持有的某商业银行3000万股股权在某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了质押融资业务,将3000万股的股权质押给另一家银行,成功融资2000万元人民币。
(三)将公司股权质押给自然人或股东
案例3:C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集团是一个大型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一家A股的上市公司和多家公司.为了解决集团新项目融资问题,于2007年7月在某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了股权质押业务,成功地将旗下一家公司的47。5%的股权(计6440万元)质押给了内部职工,完成了内部融资2692。5万元人民币,盘活了集团资产.
篇四: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在工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
采纳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股权持有方、受资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全然资料〔公司章程,会计报表等〕,同时需要到受资方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做股权质押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托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
股权质押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关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
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
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此的将质权设立的缘故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给予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的概述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局部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实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关于来讲,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实文件。
二、以股份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刻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从质押的程序来讲,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方案,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依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
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讲,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讲,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记事项□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申报事项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万元
被担保债权数额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同意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机构登记的股份。
申
请
人
声
明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的,不得超过
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
、行政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产生的经济纠纷和
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申
请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
产万元/万股
人
生的经济纠纷和
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声
明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文件。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登记事项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
□股权□股份公司股权
申
报
被担保债权数额
股权类型
事
项
出质人类型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
□
其他
□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同意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
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的,不得超过
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
、行政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产生的经济纠纷和
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申
请
人
声
明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万元/万股
额
注销缘故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3、质权人放弃质权;
□4、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注:注销缘故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
人
声
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证实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
托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托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
篇五: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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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过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依法按照流程进行。企业要进行股权质押必须要到工商局去办理,那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以下就是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相关内容。
一、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股权质押是公司在资本运作中常用的手段,所以必须要了解办理的相关要求。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可以看出,对材料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所需材料种类较多,大家在准备时,一定要清楚。同时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质押约定的条件成立后,股权转让所需材料,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太原律师。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篇六: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质押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1、借款合同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
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
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
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
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往往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结合“小股东拟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拒绝为小股东出具盖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的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工商登记机关或前述有限公司大股东担心,股权出质会打破有限公司人合性,将“陌生人”引入公司的怵惕心态。并且,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首先分析《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必须在30日内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假定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例外约定情形下,按照前述规定,如有限公司股东拟出质其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出质股权的股东,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只有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
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两个意思表示。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而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
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在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押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当然无存在之必要,更无须何谈质押权的设立。
因此,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该股东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表示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通知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
另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股东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给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
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对外出质,无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无需提供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造成行使障碍。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公司法》、《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实质上已经丧失意义,并且基于以上分析,也不具有操作合理性。理由是,《物权
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况且《公司法》七十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有限公司股权(当然包含实现股权质押权的诉讼),应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以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即使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未酿成诉讼,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押权,也属于向有限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理应遵守《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因为质权人关注的是出质股权处分时的交换价值,股权出让给任何主体只要价格公允,即可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而且股权质押合同签订阶段,《物权法》规定禁止流质,也避免了出质股权被债权人获得的风险。
退一步说,质押股权实现过程中,如未酿成诉讼,假定由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卖给第三人或经拍卖程序出让给第三人,但没有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的配合,股权转让工商过户也难以得到办理。况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并未明示单列要求《股东会决议》文件,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含糊带过。
但在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实际办理过程中,如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尽量提供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如系小股东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章的大股东不配合的条件下,尽量通过30日征求意见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尽管如此做,与博主的观点相悖。
3、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按照其章程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以其所持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出质人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议。
此处应注意,出质人为有限公司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出质并书面签章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形成书面股东会决定,除此情形之外,作为出质人的其他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程序性规定,召开董事会形成多数人的意思决议,或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避免会议决议被撤销。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的,还应当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其意图是审阅查看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有无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实际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往往已经在该工商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登陆自己的工商查询系统获得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要求出质人提供毫无意义。
如出质人是小股东且与大股东存在僵局或矛盾条件下,提供经公司盖章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尽管《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
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事宜无禁止性规定和股权未被在先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处分情形的证明文件。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要求股权所在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章程无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无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等限制处分情形,而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内容是否规定禁止转让,一般会在工商登记机关
备案,工商登记机关自查即可获知;出质股权是否存在在先质押、司法冻结措施,因质押登记要在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冻结裁定人民法院也会送达给该工商登记机关,故要求该证明文件,理论上难以说通。
当然不排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刚刚修改,增加禁止股权转让(或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的规定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或者人民法院冻结拟出质股权的裁定已送达给公司,但未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情形,但该种情形发生的几率比较小一些,况且,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篇七:工商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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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书
股权质押书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本文格式word版,可以编辑修改
签订的合同编号:借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原那么,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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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股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和其他费用等。
4、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6、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所涉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当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乙方拒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质权,所得价款作为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假设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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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2〕甲方停业、处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等、被宣告解散、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无法继续营业的。
〔3〕股权质押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做出股权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行为、将股权向第三方转让行为、赠与和再质押行为,以及向工商管理部门提请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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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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