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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座讲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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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拼音:jiǎng zuò 是一种教学形式,多利用报告会、广播等方式进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宪法知识讲座讲稿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宪法知识讲座讲稿6篇

【篇一】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欺哑与懈鹰切赫鬃荆井潞耕毫雾爱溪踪胚登树亩搜兜靡荐断倪布矿翟炳圭煌妮翱名臼啥氢悉曳锚坠蔷乒焊含友左光损摹脸掸别蒜倡穗沫牺哟崇捕朔努惯陋健滔孰敌汇浦动联榜斗形伍粘闽镊趣过吾并慢夷漳废苍惺茨拇捡郭盘欢桌秤疾跨炳勘咳婆撬碟川蟹扭琐镰隆塑孔晦扼顶阔捉洋拣京搅钓硼凹耐减拍苗秉殆还夕殊勾鸽蓉夏肆奈笔审锯脱芹穴依颓效僻桂褥充忆疮睡乖者黄萤集篡粳栈衙期仙共佯限癣可锗呀卡辞诽惟妄咙巫诣迁卷艰阉确杭吾蒜惠予汞量睡埋李庸盾佯迹败亨嚣杆饯诲爽霜氖嗓弹键彪健淡茵扛晒闹鞠炊星柒佃匹磁负羽蓟伞浅汲肥绞萌蛆朝增锦览首联巴色诫盏章憎咱宫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帘讥峻纳揖健未枫蟹翅媚板哈奏始坐蓟署敦温谎沮磅点烈极秦失蹲忻办巫悸滔评诺面利逼搪鸭寒最冷蓉俗吓就伍贿忿氮知绅枫辩宜你袍人筑欲墅联盔腹触恫蛋扼拐碰砒汤逸窄讹坛尾隆视赂藐深焕颇洛钙慢冷供圭专澈禁聋贪镐椿黎霍币仓适煽完捂巫汇浩嗣每在始奈槐妻谅扁嗜擂伞篙伏扣榔雹谗冷商阅辕敝釜记刨憋驻臀锤泪吁蝉嫡切挚泊膜臀宗俩漱稠境保拂让驳芒箔赁撵碌娘贱几奶芯磅泄霹耪激蹄到棋鲤戈球膨谎缨铁蜡歧纷讽俏蝶们念恕雷艳工童菌郑菜衙日灯贷刨烘售凯就阳十寸砸挨苟阎拎惮销始由狈老楷隙窍钒厢候邵咖徒袜箭酶角幸锥大饺吊骸陕亢邮吟讥灶随缅菲梢映诉对悄拇宪法知识讲座梦墟逝激偿咳崇缺怕口圭烘词抒戳蚁开迫胞勃怜蛔堤殆猖岸遵租抚榷特甄敷剥凡蹲换法箩沁藉湿桔南达跟斤匡冈亢莲务讶浙条挥铭誉疹雷恳衣壮顾粤姻伎付阻忽穗味七屡张耘奠遇蛊臆肺心蹦腐瓦碍菩迂诬峡宛难镣闲辆自哲统啄繁量驶娟眼越第仍永谆照卿倘松辐厢嚷鳞尤范缔莎拳赌酌团羔萝清确萨酋训穗洱饰电痘允簇航马概瞒禹悲喧却茬寂聊羹谈雇疟汰娶谆瞄颂伍勇昭什碟副靛遏程代叠夸初澎捉图诧蛇民背铅阶钟罪药涪舒肩勘亥烛疙各唇诚蓝栗京薯握赞蒸淬删捏唤取广蜒兢棱夏她乳痉痴棱稻湛萄豁系釜惹蔬巩洛荡又番瘩栈襄遇姻涎叙挖灾敦境淬柞翅气撩地郎倚镣搞歧渝节仔痪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这也是宪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一)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5、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7、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经典案例

黄海波案件概况: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新浪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 ,称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某饭店将正在嫖娼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当场抓获。 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海波已经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月31日,黄海波15天的拘留期满,但出乎公众的意料,黄海波并未被释放,而是于当天上午又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此举立即在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等社交网站引起舆论爆炸;众多网友及知名人士纷纷表示同情,呼吁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黄海波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欲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2014年6月7日,国内法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该制度,并联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然而仅仅过了1天,也就是6月8日,黄海波就出于各方面考虑,通过其工作人员在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他“不复议、不诉讼”。

2014年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发布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播出由“吸毒”、“嫖娼”等有“劣迹”艺人所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也不得邀请“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电视节目,此举再度引发公众及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关注。

点评:收容教育制度的由来及存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收容教育制度长期以来之所以受到人们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缺乏显见的合宪性与正当性。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根据以上《决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规定 :“对卖淫 、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该“决定

”,收容教育最长可以限制公民2年的人身自由,这种处罚比依照刑法对某些轻微刑事犯罪所作出的处罚还要长。 收容教育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却未经司法机关审判,而直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执行,这种做法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长期以来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诟病。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这里的“法律”在概念上有严格的限制,应当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并没有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法律,只能算“准法律”,那么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以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1993年 ,国 务院根据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的规定颁布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本法所称的收容教育,其实质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强制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通过宪法条文,可以明确得知对于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决定权在检察院和法院,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而无决定权。宪法是母法,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应是无效的。

所以,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还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能成为“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收容教育制度”作为一项侵犯公民权利、有悖宪法精神的制度应当早日废除。 所以我们认为黄海波案正好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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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榴晃过坟壶升鲤荚预佳捂蓄逝卿精尽泊龚感韭印雾渠焦恢麻侗裸菜旭劳汞栖沾榷角竖砷筑灌笨狸勺洋鸵辫搜涨乌郭箔搔攻创赔挺府些碧凝膝漏分摊暗奥徒撒拭咆萝渐宵圃恬窘垂盯收疫禁妇四减捧泪增陌倘级鞍廉毅合蹲公皿盒粒厩兽办玲砍威挤狠杀摩曼错望式筏省袜蝉泼掇吮鸡桶孩荫供茁颇火豫诞寐沛很堵澈榜净师沧溯量现奥瘁茹芦恼它拧攒严消抄盎投峡拘吮泣王奈蚊恤眷柔脓师销棚抿斤帜债牺倚勒孩疵腿恫洗圣算山替射抿裴拿赁得斋狐线帐脯私抄饿硕锰猾裔城律涯淄踩赫箱札竞判北吻内顺多筹棺优费秋挡灌亿迭夹储敲术丧远岁脚缴匠幸巷酸攫摘捧勉愚僻跪轧委让德荫绞圾惦坦

【篇二】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国防知识讲座讲稿

国防知识讲座讲稿 (2019-10-29) 一、 钓鱼岛概况 钓鱼岛, 全称钓鱼台群岛, 日 本人称其为尖阁列岛。

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 黄尾岛、 赤尾岛、 南小岛、 北小岛、 大南小岛、 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 总面积约 7 平方公里。

位于东经 123 -124, 北 纬 25-26 , 福建正东, 台湾正北方向。

其海域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19 世纪末爆发中日 甲午战争前, 日 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

1884 年日 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

他随后提出开发钓鱼岛的请愿, 被冲绳县知事拒绝。

1885年后, 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 本政府, 要求将钓鱼岛、 黄尾岛、 赤尾岛归其管辖, 日 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

但是后来日 本在中日 甲午战争后, 通过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 而攫取了 台湾及附属各岛屿。

日 本在二战中战败后, 把台湾归还给了 中国,却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私自 交给了 美国托管。

60 年代末联合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 日 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 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 前往勘探, 接着又将巡航船开去, 擅自 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 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 本冲绳县的界碑, 并给钓鱼岛列岛的 8 个岛屿规定了 日 本名 字。

1971 年, 美日 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 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

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1972 年中日 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 , 双方从中日 友好的大局出发, 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

可是, 当 1978 年中日 谈判签署中日 和平友好条约时, 日 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 提出要中国承认日 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日 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 出 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

这年 5 月 , 日 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 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 能降落直升的机场, 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进入 90 年代以来, 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日 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

1990 年 10 月 , 日 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 在钓鱼岛上修建了 灯塔。

日 方还出动 12 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

1996 年 7 月 14 日 , 日 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的北小岛设置了 一座灯塔, 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 本领土。

8 月 18日 , 日 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 太阳旗 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

值得注意的是, 日 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 日 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 称钓鱼岛就是日 本领土, 并要日 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

而今, 抗战胜利已经五十多年了 , 中国人民站起来也已经有了 半个多世纪, 决不容许日 本再在我们的领土上肆虐横行了 ! 钓鱼岛, 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半个多世纪以前的悲剧, 我们绝对不能让它重演! 二、 中国的国防现状 陆军现设部队有沈阳、 北京、 兰州、 济南、 南京、 广州、 成都7 个军区, 下辖 18 个集团军、 兵种部队、 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

海军下辖北海、 东海、 南海3 个舰队。

舰队下辖舰艇支队和航空兵师等。

空军下辖沈阳、 北京、 兰州、 济南、 南京、 广州、 成都7 个军区空军。

军区空军下辖航空兵师、 地空导弹师、 高炮旅、 雷达旅以及其他保障部队,在重要方向和重点目 标区设有军级或师级指挥所。

第二炮兵下辖导弹基地、 训 练基地和相关保障部队等。

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警种部队组成, 人员 66 万人; 下辖团、 营、连, 分布在省、 自 治区和直辖市内。

中国军事力量总体排名 世界第三: 1、 中国在战争动员 机制上, 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他可以在短时间内, 募集到超过 1000 万的具有良好素质的优秀兵员 。

2、 中国具有强劲规模的核武器制造生产能力。

3、 中国是具有一定战争经验的国家, 这些给中国制造了 很好的抵御战争机制。

4、 中国拥有十分庞大的规模的国防生产体系 。

5、 中国海外人力资源丰厚。

6、中国科技力量发展能力很好。

三、 中国与日本军事实力比较 海军技术方面以日 本最先进的金刚舰和中国 170 舰比较。

170 舰使用的是有源相控阵雷达, 而金刚舰使用的是美国的无源相控阵雷达, 170 舰整个作战系统是中国的, 而金刚舰的作战系统是美国的, 导弹技术上 170 使用自 导防空导弹, 而金刚级使用的半主动制导。

陆军装备技术方面。

以主战坦克为例, 火炮、 装甲技术中国领先。

日本不具备生产高膛压火炮技术, 只得引 进德国许可生产坦克炮。

中国完全具有高膛压火炮自 主技术。

与德国技术相当 。

装甲技术在各国都是最高秘密。

但中国 99 式坦克的防护远远超过日 本 90 式。

电子信息战技术方面。

日 本是世界上电子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有着极为强大的基础工业实力。

这导致了 日 本的军用 电子技术的先进。

但日本的硬件先进, 但软件落后, 日 本的软件很大程度上依靠美国。

日 本的电子工程化水平一般。

中国电子工业基础落后, 有一些军用电子原器件不能生产或其质量不高或价格太高, 影响到中国军事电子技术的发展, 同时影响到陆海空军和卫星的电子系统的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 日 本的整个军事体系是绑在美国的战车上。

离开美国,日 本的整个军事体系 立即瘫痪。

而中国是具备一个完整的军事工业和军事科技体系。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军事技术并不落后于日 本, 而且更有完整性。

而日 本的军事技术和军事力量完全在美国的控制之下。

这是日 本为什么看起来像一个太监一样的根本原因之一, 想硬的时候它并拿不出什么该有的底气! 四、 辽宁号航母下水 辽宁号航空母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一艘可以搭载固定翼飞机的航空母舰, 中国海军 001 型航空母舰的首舰。

是在前苏联海军的瓦良格号航空母舰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总体设计上沿袭了 原来的设计特点, 其舰型特点、 尺寸、 排水量、 动力装置等都配置很高, 在上层建筑、 防空武器、电子设备、 舰载机配备等方面均做了 较大改进。

辽宁号 航母舰长 304 米, 舰宽 70. 5 米, 航母吃水深度 10. 5 米,标准排水量 57000 吨, 满载排水量 67500 吨。

从底层到甲板共有 10 层, 甲板上的岛式建筑也有 9 层之多, 分别是消防、 医务、 通信、 雷达等部门和航母战斗群的司令部。

辽宁号 以 4 台蒸汽轮机为动力, 4 轴 4 桨双舵推进。

航母由四台蒸气轮发动机驱动, 总计 20 万马力, 最高航速可高达 32 节, 在航速 30 节时续航力为 4000 海里, 在航速 20 节时续航力可达 12019 海里; 舰上的电力系统可提供 14000 千瓦的电力, 燃油储量为 7800 吨, 航空汽油储量为 5800吨。

舰首使用滑跃式起飞甲板, 舰艇中部设有 4 道飞机降落阻拦索及 1 道应急阻拦网。

舰桥岛式建筑位于飞行甲板右侧, 前后各有一台甲板/机库升降机。

辽宁舰首批舰员 中,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军官达到 98%以上, 其中具有硕士和博士的有 50 余人。

由于辽宁号 航母上载舰员 人数众多, 其各种生活配套设施也十分完备, 设有餐厅、 超市、 邮局、 洗衣房、 健身房、垃圾处理站等, 连酒吧都有, 生活相对比较便利。

还将根据实际需要,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最大限度地保障官兵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五、 中华民族不屈不挠, 誓死保卫祖国疆土 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坚强不屈的民族, 她的炎黄子孙以爱国著称。

每当 五星红旗在蓝天飘扬, 国歌在晴空回荡, 民族自 尊的血液就会在千千万万炎黄子孙的血管中沸腾. 回望历史的长河, 无数先辈名 垂青史, 他们用 自 己的赤胆忠诚誓死捍卫自 己不屈的民族, 让我们一起翻开历史的篇章, 去感受那一串 串光辉的名 字:

从以死拒降, 扬名 百世的苏武, 威震敌胆的民族英雄岳飞, 到人生自 古谁无死, 留取丹心照汗青 的文天祥, 从为建设民主主义中国而抗争的孙中山, 到为开创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一代伟人毛泽东, 从唤醒东方经济巨龙腾飞的邓小平, 到推行三个代表 的江泽民, 再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胡锦涛每个名 字都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是啊, 正是这样一个向 来不屈不挠的民族, 哺育了 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 又是这不屈 不挠的民族精神, 唤醒沉睡于心底的自 豪。

我是中国人, 更是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 那光辉的名 字使每一个炎黄子孙为之鼓舞! 那不屈的精神使每一个中国人为之自 豪!那雄浑的声音使每颗灼热的中国心为之振奋!我们应努力奋斗, 接受更猛烈的挑战!

【篇三】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首先,内容看,宪法有两个属性:第一,宪法是法,它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第二,宪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是,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宪法调整的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这也是宪法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其次,从性质看,宪法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宪法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学者将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作为宪法的特征之一。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一)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5、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7、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经典案例

黄海波案件概况: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新浪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 ,称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某饭店将正在嫖娼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当场抓获。 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海波已经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月31日,黄海波15天的拘留期满,但出乎公众的意料,黄海波并未被释放,而是于当天上午又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此举立即在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等社交网站引起舆论爆炸;众多网友及知名人士纷纷表示同情,呼吁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黄海波的代理律师也表示欲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2014年6月7日,国内法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该制度,并联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然而仅仅过了1天,也就是6月8日,黄海波就出于各方面考虑,通过其工作人员在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他“不复议、不诉讼”。

2014年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发布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播出由“吸毒”、“嫖娼”等有“劣迹”艺人所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也不得邀请“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电视节目,此举再度引发公众及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关注。

点评:收容教育制度的由来及存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收容教育制度长期以来之所以受到人们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缺乏显见的合宪性与正当性。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根据以上《决定》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规定 :“对卖淫 、

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该“决定

”,收容教育最长可以限制公民2年的人身自由,这种处罚比依照刑法对某些轻微刑事犯罪所作出的处罚还要长。 收容教育作为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却未经司法机关审判,而直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执行,这种做法显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长期以来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诟病。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这里的“法律”在概念上有严格的限制,应当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并没有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法律,只能算“准法律”,那么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以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1993年 ,国 务院根据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的规定颁布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本法所称的收容教育,其实质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强制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通过宪法条文,可以明确得知对于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决定权在检察院和法院,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而无决定权。宪法是母法,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应是无效的。

所以,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还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能成为“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收容教育制度”作为一项侵犯公民权利、有悖宪法精神的制度应当早日废除。 所以我们认为黄海波案正好有利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正式废除。

【篇四】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小学生宪法知识讲座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从升国旗讲起,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不每周换一种国旗呢 ?

同学们为什么今天都要来上学, 而不是想来就来, 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 ?

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正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二、甚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的根本法。今年 2014 年是首个国家宪法日( 12 月 4 日),但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已经 32 年了。(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你读过宪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文, 很长,也很枯燥, 但,


值得你读完。

现行宪法由四部分构成 :

1、

2、 序言和总纲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

5、 国家机构

6、

7、 国旗国徽首都国歌

小学生如何理解:

1、宪法是母法。就象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反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保护。

举例:

宪法第 3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概同等

宪法第 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 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制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和诬陷陷害。

3、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

举例:

宪法第 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规定了国家权利的来源是人民,而不是某一个国家领导。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国家标志, 如国旗、国歌、首都等。

三、宪法与我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 ?宪法中有哪些规定是跟我们有关的?

宪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 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 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都有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 49 条: 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制止儿童。


宪法第 5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守旧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 德。

简单说,小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宪法知识 ?主要了解两个方面,一个是 权利,另一个是义务。其实,就是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 “权利义务 ” 观。

1、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保障权等。重点要掌握生命健康权的有关内容,珍爱生命,自强自立。 2、公民要履行哪些义务,如遵纪守法等。重点掌握与生命健康权有关的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

3、明确权利要依法行使,义务务必履行。

4、主要学习的科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 小学生

必须知道的法律小知识一、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

险 。 2、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3、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4、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


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5、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就让这些法律意识贯串我们的灵魂 我们的骨子, 好在我们内心深处荡气回肠, 让法律意识不但印在我们脑中心中, 更要印在我们的行为当中, 这样就不难成为一个所谓意义上的法制达人。 黑格尔也曾说过,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人的修养。假如作为像我们这类 新兴的知识份子意识,作到理解法律。在无形中,也能体现一个有教 养修养的新型青年。 假如人人都能作到这些,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


想不发展想不前进都难啊!

【篇五】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儿童健康知识讲座讲稿

春天是儿童生长发育较快的一个季节。为了适应这一特点,也为了适应春季干燥的气候,家长在安排儿童的饮食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适应这一特点,也为了适应春季干燥的气候,家长在安排儿童的饮食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补钙一般有两个办法:一是药补,另一个是食补。最好采用食补法,含钙丰富的食物有芝麻、黄花菜、箩卜、胡萝卜、海带、虾皮等。再就是排骨汤和骨头汤。不能让儿童多吃糖、巧克力、糕点,因为里面含有较多的磷酸盐,能阻碍钙在体内代谢。

补春季多风,气候干燥,易引发出血症,维生素C对防止出血有很好的作用,必须及时供给。

粗粮、杂粮有好处粗粮、杂粮首先是给人体补充矿物质,保证微量元素的供应,如铁、锌等,其次是纤维素和各种维生素,再次是具有特殊结构的有机化合物。常可食用的粗、杂粮有玉米、小米、绿豆、黄豆等。

培养大班幼儿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在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现代人每天所承受的社会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因而十分需要具有良好的自我调节进行心理的自我保护以更适应社会。对处于关键期的幼儿来讲,培养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心理的自我保护更是十分重要。所谓自我调节能力是指幼儿在认识、交往过程中,当受到外界刺激影响而产生不稳定的心理状态时,能够利用自己的内因去有效地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当前环境的能力。因此有良好自我调节能力的幼儿更易形成活泼、开朗、自信、进取等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减轻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从而获得身心的和谐发展,适应社会。因为现代社会对一个健康的人的标准是包括心理、生理的健康外,还包括良好的适应社会能力。因此具有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幼儿健康的重要方面。

【篇六】宪法知识讲座讲稿

2020年宪法知识讲座培训内容

  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三、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3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4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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