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6篇
篇一: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小学2022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二、学校建立随车员制度,每车上有一名随车照管员,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填写好随车记录。
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二)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三)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公安报案,并向学校及管理部门报告。
四、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车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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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车司机职责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有敬业心和责任心,把安全放在首位。
(二)校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
(三)每天出车前后要对车辆进行严格检修,严禁校车带病上路。
(四)接送学生时候,要等待学生全部落座以后方能启动车辆,学生没有做好的时候不能开车。
(五)行车时严禁与跟车人员进行交谈,更不能打电话、吸烟。
(六)遇到下雨、下雪等恶劣天气,要减速慢行,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直至停运。
(七)校车司机对学生要热情,严禁讽刺、辱骂学生。
(八)校车司机要休息好,不能疲劳驾驶。
(九)校车司机要协助跟车人员做好学生的管理,确保乘车学生的安全。
六、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一)随车人员每次随车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乘车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能力。
(二)随车人员每天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全程随车(时间视季节而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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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人车分离。
(三)每次上下车随车人员要亲自点名,不得落下任何一名乘车学生,并与学校值班领导做好交接。
(四)校车在行驶的过程中,随车人员要与学生一起,管理到位。要帮助学生系好安全带,教育学生头、手等身体部位不得伸出窗外,不推搡不拥挤不吵闹。上下车有序排队,照顾礼让小同学,等车停稳后随车照管人员要亲自打开车门,扶送学生上下车。
(五)每天放学随车人员应把最后一趟的最后一名学生送到指定地点下车后,自己方能回家,中途不得私自离车,而造成乘车学生无人管理。
小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稳步推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工作会议,做到雷打不动,切忌虎头蛇尾。
二、每次会议的主题要鲜明,内容要新颖,做到有组织,有落实,不流于形式。
三、每次学校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班主任必须准时参加,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迟到或缺席安全共工作会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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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出现类似情况将依照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四、参会人员都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记录,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各班班主任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会议,积极配合学校搞好各项安全工作。
五、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及安保主任要经常深入各班教室,督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并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六,学校就安全方面工作还存在的问题,要在下一个月安全会议上报告采取的措施以及各部门和各位教师要注意的事项。
七,学校安全部对每次安全工作会议做好记录。
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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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应对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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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4、汽车例行保养修酿定(1)
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度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
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2)
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日常工作规定(1)
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
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
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
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7、司机的职责(1)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
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
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
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
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
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
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i正件才出车。
(8)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洒后驾车。
(9)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
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
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
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
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
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
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8、驾驶员守则(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
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
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
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
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
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
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
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9)
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篇三: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校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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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制度(精选8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校车管理制度(精选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车管理制度1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
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
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11、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和幼儿园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网络等渠道做好信息共
享和极端天气预警工作,健全职能部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处置到位。
校车管理制度2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
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校车管理制度3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
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校车管理制度4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
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校车管理制度5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为确保我园校车安全,确保每个乘车幼儿的安全,我园特定以下措施:一、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五、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七、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班级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八、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九、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十、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十一、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十二、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三、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校车的幼儿园的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校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校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校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校车管理制度6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四、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校车管理制度7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2)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3)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7.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
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8)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8.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校车管理制度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
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
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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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校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1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2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
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8、费用报销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
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3为规范学校校车的使用,更好地为行政、教育教学服务,提高校车服务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
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
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
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
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10、x中学用车由黄甫驾驶,东宝外校出车由蔡涛驾驶。
11、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41、使用范围: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2、校车使用与派车权限: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3、出车规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4、驾驶员当班规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5、车辆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6、报销: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5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6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在协助政府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政府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向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7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园所各负担一半。
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3、除幼儿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园里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园内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幼儿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按园
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园里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要热情有礼貌,对幼儿具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将按相关制度处罚。
3、司机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及家长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证实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长来电说明,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8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
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篇9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
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篇五: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
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2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
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3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
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
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
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
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主管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
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
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总务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主管报总务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
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
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
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
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
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
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7)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
司机全月安全行车,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给予每月奖励100元。
(21)
总务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公务派送校车事项规定
(1)分配各部门使用的汽车,只配合使用部门的工作用车。与本校工作无关的`用车,除指定专项用途者外,一律经总务部主管同意后使用,否则,由用车人员及司机共同担负经济责任。
(2)车辆出外办事必须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况例外)填写申请派车单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交到总务处审批派车。
(3)未经部门领导审批申请单,一律不放行。
(4)本学校人员因公务用车外出办事必须有随同人员,达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请派车,未满二人外出办公务一律不派车(财务例外)。
(5)本学校教职工外出办公务的未能达到派车的人数,需要坐公共汽车报销车费,先经部门领导审核和总务部门审核必须说明事务,回校把车票上报校领导签名向财务部报账凭票实报实销。
(6)财务部对不适当用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的用车和坐车,应坚决拒绝报销,并退回给当事人员用校车的追收车费。
(7)休息日公务用车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派车。
10、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总务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1、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
主管。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主管。
(3)
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5威格幼儿教育中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园校车管理,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车内不准吸烟。
5、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7、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0、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职责
1、随车照管员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2、随车照管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幼儿名单,确认核实无误后,方可上车。确保乘车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3、随车照管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随车照管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随车照管员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随车照管员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并签字,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随车照管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随车照管员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车到园后,幼儿下车,随车照管员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随车照管员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随车照管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
8、家长应到站点接送幼儿,严禁让幼儿独自过公路,否则后果自负。随车照管员应将幼儿亲自交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9、跟车老师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幼儿缺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10、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随车照管员必须在当日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11、跟车老师在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后勤主管签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处备案。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
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
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
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11、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
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
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和幼儿园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网络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极端天气预警工作,健全职能部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处置到位。
篇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新版)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车运营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校车工作基础,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教育、安监、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校车购置、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学生教育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要落实试点经费,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将校车购置、运营维护等各项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校车收费标准
我国目前在校车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2年4月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对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发改价格〔2010〕1619号文件,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粘贴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服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车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职能谁负责”的原则,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监察、税务、电视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台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车资质管理
第六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标准,从事校车营运的车辆,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取得当地政府同意,经教育局初审后,由交警、交通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驾驶员资质管理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驾驶证B照及以上驾照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或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校车管理
第八条
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数、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九条车主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必须强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安装GPS系统。
第十二条车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车主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
第十五条
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
(二)接受并审核车主提交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营运申请。
(三)监督校车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学生家长进行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
(四)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把住保险关,审查驾驶员资质,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校车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五)在校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路面条件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强监管。
(六)加强对校车业主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
(七)统一校车标识、着色及编号。
(八)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为符合条件的校车办理从事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达到证照齐全,持证经营。
(二)确立校车营运方式,建立校车营运良好秩序。
(三)在城区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维护好校车营运道路,确保校车营运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落实市政府对校车扶持的财政补贴经费。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三)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跟踪服务,掌握学生用车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监督管理。
(三)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五)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
(六)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与每个学校校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及学生家长签订搭乘校车的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的职责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根据运行线路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相关部门履行本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二)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电视台职责
(一)建立校车报道热线。
(二)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宣传。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每学期开学前,配合当地政府与乘车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校自备校车必须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教育学生遵守搭乘校车守则,建立照管人员、学生、车主、驾驶员的良好关系。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确保不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主的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含校车准运相关证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
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为车辆、乘车人、承运人、第三者投保各项保险。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纠正驾驶员的各种不良习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五)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七)校车上应配备必需的有效消防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八)校车运营做到按规定线路、时间、人数、时速行驶,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客运《从业资格证》,并具备校车驾驶员的相关条件。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校车安全相关制度。
(三)按本暂行办法核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安全时速和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时预见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配合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好行车途中秩序,确保驾驶安全。
(六)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家长的职责:
(一)倡导、鼓励就近学生、有行走能力的学生步行或者骑自行车上下学,倡导、鼓励学生家长接送子女上下学。
(二)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担负起学生乘车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四)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五)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与车主签订接送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乘车守则
(一)不准搭乘不符合规定的社会车辆。
(二)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应该在车站站台上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
(四)上车后,按指定位置坐好,并系好安全带。
(五)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向车窗外抛投任何物品。
(六)乘车途中不准与驾驶员交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准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七)车到站后,在车行道上不准从机动车左侧下车;下车后,需横穿车行道时,应在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导下,从车尾后穿行,切不可从车头部贸然通过。
(八)服从照管人员、司机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车主对校车安全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接送服务合同》(文本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批准,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
(五)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第三十二条车主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严禁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行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配合照管人员照管学生上、下车,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四)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五)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六)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七)协助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副驾驶位置不乘坐学生及无关人员。
(八)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九)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校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校车经营者、从业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校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接送学生客运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及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对校车营运道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学生、监护人或其他人的投诉。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对车主管理驾驶员、车辆安全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校车车况的检测;
(二)加强车主、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三)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的监督与指导;
(四)加强对校车上路行驶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超员、超速、使用报废车辆、驾驶非准驾车型和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等严重交通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督促学校建立起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二)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学生家长签订有相关责任状;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帐;
(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监督与检查;
(五)根据交警、交通等部门意见,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暂停、终止或取消其办学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安监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校车营运资格,并由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和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报废车辆、无证无牌等手续不全车辆或未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的;
(二)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校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三)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校车营运资格、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校车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检年审、及时保养维修车辆的;
(五)未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
(六)超员及跨区域运行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车主或驾驶员中途随意倒换学生乘坐车辆、擅自涂改或者挪用车辆标识的;
(七)车主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未配备有效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九)校车经营者未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接送学生服务合同》的;
(十)一年内处罚记分满6分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违犯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及有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校车营运的。
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或执行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乘坐其他车辆上下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自行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校车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校车从业申请。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称学校是指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办的本市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所指学生为以上学校的学生及幼儿。
第四十四条运输船舶营运学生的,参照本暂行办法和相关船舶营运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临湘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临湘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有与上级新的政策制度规定不符合或相冲突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以上级新的政策制度规定为准。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3为确保每一位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特请各位同学认真遵照执行,人人争当“文明小乘客”。
1、乘车学生必须准时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候车,听从校车司机的安排,不允许擅自更改上下车的站点
2、学生乘坐校车时要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的顺序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
3、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走动,不能把手和头探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严禁打架,更不允许以大欺小、欺负年龄小的学生。
4、校车未停稳,不能上下车。一定要等校车停稳之后,在司乘人员的带领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车。
5、严禁在校车上喝饮料、吃零食、乱吐痰或乱扔垃圾,要保持车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6、学生在校车上的一切行动要听从司乘员和组长的安排和指挥,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车或下车。
7、学生在乘坐校车时要文明礼貌、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照顾,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8、学生在下车后要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经家长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车负责老师任副组长,校车带车老师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每辆校车必须有一名带车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不驾驶有问题的车辆。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驾驶员接送学生规定
(1)校内:
A.驾驶员进校后不得在校内抽烟,随地乱扔垃圾,乱吐痰。
B.学生未全部上车前,不得发动车辆。
C.车辆进入校区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上下学途中:
A.如有学生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由随车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或家里,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B.若有家长要求驾驶员变更停车点或更改线路,驾驶员和带车老师不可随意答应,可请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与车管部门协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驾驶员应按校车行驶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的应在确定学生全部到齐后方能开车,否则仍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驾驶员职责
(1)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及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检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4)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免延误接送学生。
(5)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要经常检查,带齐证件才能出车。
(6)驾驶员对师生应热情服务、礼貌相待,言行举止文明。
(7)驾驶员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以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休息。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2)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3)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7、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
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8)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8、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6校车是学校为了方便学生上学、放学而提供的便捷服务,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帮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
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
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四、举报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
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最新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0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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