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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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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分工__》精神,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__令649号)、《__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陕发【**】20号)、《__办公厅转发__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__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__》(__【**】70号)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__中的重要作用,与其它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期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

  __政策衔接工作的意见__》(咸政办发【**】108号)文件精神,从**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达到扶贫标准。

  ——完善“分类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按照低保标准比例的20%到70%增发低保金,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实施“渐退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__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强化动态管理。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__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

  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__门要每年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初,县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县__门,__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标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县__门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的需求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限定的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__门报人社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以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十三五”期间,新建区域性供养机构1——2个,新增床位

  300张左右。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农村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统一用于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开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达标创建活动,通过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现有供养机构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健全完善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确保他们及时得到稳定的生活照料。

  (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1.医疗救助。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建档立卡扶贫户中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门诊医疗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给予全额救助。低

  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给予300元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00%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分别按低收入对象(50%)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30%)的比例救助。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分别按低收入救助对象(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1.5万元)的标准执行。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加大未成年人救助力度。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

  上述所有救助流程结束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救助程序及标准按《**县精准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2.临时救助。

  ——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我县1至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加快推进“救急难”试点。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临时救助力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积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不断总结推广前期“救急难”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救助面。

  3.其他专项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受灾建档立卡贫困

  户灾害损失。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倒损房屋原则上不再重建,统一纳入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贫困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教育救助的重点群体,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建档立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给予住房救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政府主导、__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__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认定和帮扶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享受到相关帮扶措施。

  (二)建立保障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各镇(办)要结合实际,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有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依据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保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

  对低保或低收入以及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分档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

  对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农村

  低保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农村低保。

  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确保其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起共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脱贫攻坚政策。

  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县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宣布脱贫当年,再将低保金计入家庭收入。

  (四)强化资金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发放。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六)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县、镇(办)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设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社会救助对象

  人数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做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南宁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民政局及其他南宁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卫计委、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1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持续实施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协商对接,实现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不断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计委、教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2系建设

  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民政部门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计、教育、住房、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必要的经办人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1-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3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5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民政局及其他南宁市社会个月内完成,市、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管理部门,各县(区)县在自治区有关指导意见。

  人民政府

  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以下简称“同第3项时间要求”)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已经将社会救助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相关内容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部门,各县(区)人民政持续实施

  要》,在编制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府

  时,要继续将社会救助纳入其中,今后持续实施。

  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持续实施

  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全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制关部门,各县(区)人民度的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共同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政府

  -2-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6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7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8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9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10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目前已加强对自然灾害、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逐年落实

  养、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同时将本级负担的救助资金障局,各县(区)人民政纳入财政预算,今后持续实施。

  府

  财政局会同南宁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人民政府

  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卫计委、自治区2014年12整合现有社会救助的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月底前,市、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2015年6月底前享,以及救助对象信息在救助部门之间的共享。

  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完成一期工程

  府

  民政局会同南宁市各社会

  救助管理部门,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人民政府

  民政局会同南宁市各社会以“城乡统筹”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考虑救助管理部门,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和低保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人民政府

  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3-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11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12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13度的具体措施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南宁政局、农业委员会、国土市备灾中心项目已立项,并批复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今年逐年落实

  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的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建设资金1000万。今后要积极推进该县(区)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争取在2015年开工。

  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国土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在严格按照《南宁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同第3项时间要求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灾害信息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自气象局、统计局等其他有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统一发布渠道。

  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已完成。今年9月,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南宁市城乡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同第3项时间要求

  医疗救助办法》,把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3(区)人民政府

  万元。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2016年12月底前14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结算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实施

  社会保障局

  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结算机制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卫计委及有关部门,各县已完成。今年11月,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南宁市疾病应15同第3项时间要求

  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区)人民政府

  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4-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16度的具体措施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17度的具体措施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18策措施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19度的具体措施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要制定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在本市就读的在校生中的最低生活等有关部门,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应学人民政府

  籍信息,了解救助需求,落实教育救助各项措施。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困难人民政府

  标准和救助标准,落实救助资金,健全基层网络,明晰办理程序。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我市已将享受低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符合条件的低政局、民政局,各县(区)同第3项时间要求

  保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人民政府

  今后要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完善我市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急难”对象发现和快速反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应机制,明确救助对象类型、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简化救助资同第3项时间要求

  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铺开“救急难”工作。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进一步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20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同第3项时间要求

  (区)人民政府

  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食宿、急病救治、协助

  -5-

  序号

  工作任务

  返回等救助措施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21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免等支持政策

  持续实施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22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23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联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社会单位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求对接信息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和服务,健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同第3项时间要求

  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救助对象提障局等有关部门

  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持续实施

  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政局、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具体落实措施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24制和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25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核对机制于2014已完成。我市已于2012年建立了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通运输局、住房保障和房年12月底前建立,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并提前建立起社会救助家庭产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信息核对平台于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接入车辆、户籍、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保障局,人民银行南宁中2016年6月底前息,接受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进行收入和财产状况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

  的核查。

  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已完成。我市已于今年8月印发了《南宁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同第3项时间要求

  作流程、部门分办制、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和首问责任制,明确了关部门,各县(区)人民办理时限。

  政府

  联合市委宣传部、卫计、教育、住房、人社、司法等部门,利用各种媒体、载体在全市范围内定期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

  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卫计委、教育局、住房保障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26和房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律、法规和政策

  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

  -8-

篇三: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篇四: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3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1篇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学习宣传《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姓,真情服务暖民心”主题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主动宣传。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介绍《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重点阐释《办法》的最新规定和创新突破,准确把握《办法》实施中的制度衔接和责任要求。对于《办法》涉及到的疾病应急、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内容,要主动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合力做好宣传工作;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大力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传。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站、微博、*等新媒体,通过举办讲解培训班、开辟报刊解读专栏、进村入户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会救助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省民政厅将把《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列入2022年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请各乡(镇、区)在4月5日前书面报告实施方案,4月27日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办法》将社会救助上

  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办法》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告别“碎片化”,确立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办法》涵盖十分全面,包括了8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内容,确立了一个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具体供养内容。

  对于受灾人员救助,《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申请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在教育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大学就读的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在住房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对于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定了救助规范。

  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在具体措施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办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要求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健全了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篇五:社会救助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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