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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9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属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

  第三条

  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发证。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发证应严格

  按照土地确权政策和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依法依规加快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

  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可以不重新登记发证。同一土地多次登记发证的,以后一次依法登记发证结果为准。

  (三)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群众有换发证书意愿的,可以申请换发新证。符合房屋办证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原权属证书丢失、损毁的,按规定公告作废后,可以申请补发证书。

  第四条

  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权利主体。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本

  农民集体成员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到户。不动产登记簿中权利人登记为该户户主,登记的宅基地仅为一户使用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若登记系支持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宅基地为家庭成员共同

  共有”。申请登记的宅基地“户”、“户主”、“家庭成员”等情况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或因依法继承等原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原因取得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依法继承原因外取得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农村村民落户城镇,申请原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其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六)因生效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权利人申请农村宅办理登记发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五条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处理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权利人申请换发证书,宅基地面积以原登记发证为准。宅基地现状四至界线与原登记发证时四至相符,但因原丈量测绘技术原因导致原发证四至界线尺寸、面积计算不准确的,经四邻签字认可、所在组和村同意,公告无异议,可按现状地籍调查测量界线尺寸、面积量算结果登记换发证书。宅基地四至已发生变化,与原发证四至不符,或者难以确定原发证属于丈量测绘技术原因导致界线尺寸、面积计算不准确的,且现状地籍调查面积大于原发证面积的,仍按原发证面积进

  行登记换发证书,超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现有房屋拆迁、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尚未登记发证的,分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经所在组、村公示无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后,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

  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

  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依法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

  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现有房屋拆迁、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或者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三)因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以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为准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因权属纠纷、未经批准占地、超标准用地等已立案处理,尚未处理完结的,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第六条

  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内注明形成原因与本意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因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仲裁形成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可以确权登记。

  2.依法继承房屋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确权登记。

  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因合法批准、分家析产、接受赠与等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可以确权登记。

  农村村民两处宅基地面积合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确权登记。

  (二)因建新不拆旧或者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

  修订实施后接受赠与、分家析产、购买住宅等造成“一户多宅”

  的,不予确权登记。

  第七条

  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转移登记

  (一)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本农民集体内部互换房屋导

  致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利人可直接申请宅基地转移登记,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本农村集体内部成员间因买卖、赠与、受遗赠房屋等致使宅基地发生转移的,受让方、受赠方、接受遗赠方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经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批准

  后,方可申请宅基地转移登记。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房或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四)农村宅基地流转、抵押的,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前,农村宅基地

  流转、抵押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违法违规处理问题。

  (一)违法宅基地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得登记发证。

  (三)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组村申请,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四)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登记发证。

  (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第九条

  未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

  (一)因地上没有房屋未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对发放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报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二)因不符合一户一宅而未审批建住宅的,应尽量鼓励其有偿退出。

  第十条

  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全面加强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充分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民(成员)代表会的作用,按照“面对现实、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宅基地权属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依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篇二: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协调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报告3篇

  协调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报告第1篇

  创建指挥部:

  辖区广后街社区原广后街大院的700余户居民于年9月由城投公司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因牵扯到部分居民、光辉村部分村民的安置和补偿费用以及村上的地皮费问题,致使拆迁事宜未按期全部完成。

  目前存在的问题:

  1、拆迁现场留下了大片拆迁后的空地和未拆迁尚在居住的居民和村民房(多半由外来人员租住)。

  2、在拆迁过程中,因城投未给付拆迁工资,大片空地被拆迁工人自行出租给个别驾校或废品收购站。

  3、居住地因无下水,近5年来,这些地方已成为垃圾堆积、污水横溢的脏源点。

  街道、社区曾多次找过城投公司,但都未予解决,给周边群众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每遇环境卫生百日会战、城管风暴等大型整治活动或检查,街道和社区都是组织干部或者社区综治员自筹资金雇佣车辆进行拉运清理或用彩条布进行遮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只能治表不治本,也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近期,国际马拉松赛事、、创建文明城市迎检即将来临,环境卫生整治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面对这一城市顽疾,街道、社区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清理整治,但收效甚微。这一区域地处国际马拉松赛事必经路段,若航拍势必直接影响到辖区乃至全市、全区的环境卫生整体形象,希望区上出面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从根本上彻底予以解决。

  协调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报告第2篇

  4月18号市委市政府召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会议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国土、住建、有关乡镇及项目区业主单位工作会议,迅速做出了重要部署,现将我县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澄清底子,为做到有的放矢,我们精心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一次排查摸底,对存在房屋征收遗留问题的七个项目进行了逐个登记备案。这七个征收项目共涉及拆迁户数计713户,已拆迁425户,未拆迁未安置288户。(1)元光路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秀水办事处二里井社区,于2022年9月动迁,已拆迁163户,未拆迁19户;(2)根亲文化园建设项目,位于秀水办事处八里松社区,于2022年10月动迁,已拆迁98户,未拆迁39户;(3)新福东路建设项目,位于城关幸福路东段,于2022年8月动迁,已拆迁26户,未拆迁3户;(4)产业集聚区一期建设项目,位于县城产业为集聚区内,于2022年9月动迁,已拆迁360户,未拆迁200户;(5)吉尔茶叶建设项目,位于番城办事处六里庙社区,于2022年8月动迁,已拆迁16户,未拆迁7户;(6)温州商贸城建设项目,位于蓼城办事处东大店社区,于2022年4月动迁,已拆迁26户,未拆迁12户;(7)204省道建设项目,位于204省道两边,于2022年12月动迁,已拆迁24户,未拆迁3户。

  2、制定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解决每项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安排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在工作方案中对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强化督查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部署。

  3、全面启动存在遗留问题项目的征收工作,务必做到遗留问题不彻底解决,人员不散、机构不撤、工作不停。日前在解决元光路东段城中村改造拆迁遗留问题时,通过多方努力,顺利拆除了位于项目区内的两处房屋,为项目的区间道路建设和拉舍围墙扫清了障碍。

  4、督催部分项目安置用房开工建设。根亲文化园房屋征收项目用于安置的土地平整,道路建设已全面展开,产业集聚区用于安置的金色雅居项目已开工建设。

  5、依法拆除部分项目区内的违章建筑,共拆除违建21处,拆除违章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另外温州商贸城项目的违章建筑进行证据收集等工作,为强拆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6、组织了工作组深入各项目区,对被征收户开展全面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加强了与被征收群众的积极沟通,争取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对被征收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予以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被征收户对征收补偿安置要求过高,拒不搬迁,影响项目推进及整个项目的安置工作;二是个别项目中被征收户以安置房面积、楼层以及配套建设不符合个体要求为由拒不入住;三是部分被征收人对同期先后开展的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形式解读不清,即要求最高的补偿价格,又要求最实惠的安置及产权调换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对有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实行领导包项目、工作组成员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照上报市政府的遗留问题解决时间表完成工作任务。对有条件可以先行建设安置用房的项目,要求项目业主必须优先建设,在资金、人力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对安置房用地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要求各单位优先予以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补偿标准漫天要价、对安置提出过高无理要求、经调解、仲裁仍不搬迁的个别被征收户房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

  协调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报告第3篇

  水观镇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解决集镇建设发展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市委:

  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我镇抢抓2022年被四川省列为“百镇建设示范行动”乡镇和2022年被国家住建部列为“全国重点镇”的机遇,以“治理美镇,开发扩镇”为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用地和建房秩序,大力推进场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中心镇凝聚功能。

  近年来,我镇招拍挂土地5块,出让总面积亩,成交总价款1004万元,使场镇面积拓展到平方公里,场镇常居人口突破10000人。通过土地的开发,不仅集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还利用土地收益金偿还了800余万元部份历史债务,维护了一方稳定。

  但是,“”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场镇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拆房安居、征地青苗补偿600多万元新增债务等,又遗留了诸多矛盾和问题,特请求市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解决:

  一、“”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和场镇居民危房改造请求解决的遗留问题

  “”汶川地震后,我镇灾后重建户和场镇居民危房改造户有139户,为确保受灾农户尽快安置,根据灾后重建“先建后批”的政策,2022年我镇在老山寨村规划了10多亩土地用于安居,按4至6层进行修建。因集镇建设快速发展,该宗地已成为集镇永安街的核心部份,我镇于2022年将该宗地报征为国有土地。现安居房已全部建成,而建房手续极不完备,急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求解决:一是建房户补足出让金,按协议出让评估供地。不宜再采取招拍挂供地;二是对建房户补办规划设计;三是对建成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和综合鉴定;四是在办理“两证”中给予程序上的简化。尤其是要简化一些前置程序和中间程序,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五是在办理“两证”中降低费用。这些安居农户都是因为无房居住而修建房屋,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办证中应缴的费用,因此,尽量降低如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减轻他们的负担;六是缩短办理“两证”时间。国有出让土地的建房手续的办理程序复杂,如果要按正规程序办妥需要耗时几个月,希望“集中办理,缩短时限”。

  二、因供水及基础设施项目和长滩河中小河流域治理项目建设的拆迁农户请求解决安居的问题

  2022年初我镇供水及基础设施项目开始启动,该项目总投资1670万元,占地20余亩,拆迁房屋8户。2022年初我镇长滩河中小河流域治理项目开始启动,该工程全长公里,总投资2050万元,占地20余亩,拆迁房屋29户。为确保两项目顺利推动,我镇与这37户农户签订协议,承诺于2022年10月对其安居。目前,这些农户房屋已拆,杜强、张泽华、张泽富暂时安置在老山寨村村委会临时居住,其余农户寄居在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个别拆迁户在场镇租房,因建房手续迟迟不能办理,导致拆迁农户无法安居,他们多次到镇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兑现承诺。我镇拟在杜家坝永安路旁国有土地选址安排9户拆迁户,其余拆迁户以集体土地选址进行安置。请求解决:一是在国有土地选址安置的拆迁户,以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因为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拆迁户难以接受;二是集体土地选址安置的拆迁户,以集体土地建设指标供地,或直接按规划区外农民建房规划建设。

  三、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请求解决用地指标的问题

  2022年我镇被四川省列为“百镇建设示范行动”乡镇,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分两年下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省财政资金投资500万元,项目用地指标60亩省捆绑下达到阆中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235万元,占地2亩。为确保两项目落地生根、顺利实施,请求解决:落实两项目建设用地指标62亩。

  四、危房改造户在场镇滨河路安居请求解决用地指标的问题

  经统计,我镇有危房改造户165户,他们自愿申请到滨河路安居,按两层川北民居建设滨河路景观带。请求解决:以集体土地建设指标供地5至10亩。

  五、水观镇小城镇建设国有土地存量盘活请求解决降低起拍价的问题

  我镇2022年在永安大街延伸段报征国有土地50亩。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整,土地市场疲软,2022年上#招拍挂亩,至今未拍卖成交,农户400多万元的征地拆迁费用无力兑现,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乡镇维稳的压力剧增。建议:按市场供求关系规律降低起拍价,每亩30万元左右为宜。

  特此报告!

篇三: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土地手续,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领导小组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XX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确认,负责本区域内信访稳定工作。

  3、县规划局: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规划手续,提出处理意见。

  4、县城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已建成商品房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

  7、民政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8、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欠税情况进行核实并追缴,为购房者办理相关完税手续。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核实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并对其营业执照提出处理意见。

  10、县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由县政府承担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落实解决,及收取土地出让金事宜。

  11、县公安局:负责对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合同诈骗、逃税及职务犯罪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协助各成员单位寻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

  12、县人民法院:负责历史遗留项目的立案和审理,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及有关资产查封和处置等工作。

  13、县信访局:负责协助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上访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

  14、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难问题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15、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16、县国资局: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查、审批等事宜。

  四、工作程序

  (一)归集汇总历史遗留问题

  XX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情况归集并核实相关资料,包括条件确认、要件确认、现场勘查、与开发企业

篇四: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

  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违法的处理

  第四条

  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

  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按实施新农村建设时的政策和细则确定。

  第六条

  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际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

  (三)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

  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四)199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之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一)超出按户控制面积一间以上部分;

  (二)1999年1月1日起,因未批先建造成“一户多宅”的;

  (三)新宅基地批准后,原宅基地未收回或旧房未拆除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条

  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准日之后至2014年3月27日之前,农民建房违法占用前的地类为建设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和已农转用土地),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确定为宅基地的,或者违法占用前的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且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确定为宅基地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九条1999年1月1日起,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在本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前国土局已经处罚,但按本细则规

  定可予以罚款或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经当事人申请,按下列规定处理:

  尚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农房仍存在的,不再继续执行。

  第三章

  规划违法的处理

  第十条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农房,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

  第十一条

  1993年11月1日起建成的农房,属已实施新农村建设村庄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但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超建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建建筑面积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

  1.阁楼层起坡高度超高但没有加层;

  2.屋脊点高度不超过米;

  3.地下室未超过挑梁垂直投影范围,并有单独的消防逃生通道;

  4.露台没有永久性封建的;

  5.增设挑梁或挑梁超宽,但前后合计超宽宽度在米以内;

  6.其他可以按规划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

  (二)未经规划许可的,依据建设时的改造政策,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用地规模和规划建设指标。对符合规划的,确认房屋所有权;对不符合规划的,按本条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1993年11月1日之后建成的农房,属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村庄,建房经规划审批的,按规划审批的层次确认房屋所有权,其中有升建且不超过一层的,升建层部分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未经规划审批,且不超过四层的,三层(含)以下部分确认房屋所有权,第四层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情形的,依据规划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已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农户提出申请,填写处理表;

  (二)村级组织按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要求开展农户建房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将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村级组织上报的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村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罚款处理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和

  分户报批图。

  (五)村级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

  (六)农户凭处理表、补办的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申请,填写处理表;

  (二)村级组织调查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将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村级组织上报的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处理前应当报国土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八)农户凭处理表、补办的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联建的,须由村(居)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并应共同申请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需拆除的农房,在未拆除之前,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超占宅基地、超建建筑的面积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因实施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联建的农户,可按共有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合法取得的农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使用权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有偿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和办法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篇五: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精神,妥善处理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努力解决房屋“办证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房屋“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如期兑现民生承诺,为建设“品质X”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历史。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政策规定,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办法,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精准识别,分类处理。

  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按照建成时间、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逐一梳理甄别,摸清项目底数,确保处理范围准确。凡不属于遗留问题的项目,不得纳入处理范围。依据存在问题和项目实际,研究解决对策,分类制定实施细则,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三)先易后难,扎实推进。

  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形成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需要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手续办理的难易程度,分类汇总,逐步办理。先期处理五证齐全商品房及相对成熟项目的办证问题,再行处理其他类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确保扎实推进,如期完成任务。

  (四)上下联动,各尽其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对遗留问题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处理范围

  X年6月30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中,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予保留的商品房、城棚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职工集资建房等,均列为遗留问题,纳入处理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小产权房,以及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或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按年度分批次处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X年重点解决“五证”齐全及相对成熟的商品房未办证问题,年底完成7000户以上;X年重点解决“五证”不全商品房其他类型房屋未办证问题;X年全面解决我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苏继文副区长任组长,国土X分局李庆国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遗办),办公室设在国土X分局,由李庆国同志任主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建住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区城改办、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X分局、质监X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街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定期举行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下发区级各相关部门执行;具体问题处理,可由副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人员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及联系电话报送至区处遗办。

  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待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六、部门职责

  区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司法保障。

  区检察院: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负责办理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涉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涉嫌侵占、挪用购房人契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侦办。

  区监察局:负责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与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的各类信访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区建住局:负责对非城棚改项目的建审手续、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审查,可以整改完善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建设管理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对规划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区城改办:负责全面核查城棚改项目中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对城棚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筛选已列入计划实施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人防办:负责办理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对涉及人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

  国土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项目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的处置意见;对已完善手续的遗留问题项目,上报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

  规划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的规划审批及验收情况核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整改意见;筛选占压道路红线、列入旧城改造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核查项目单位缴税情况,对欠缴税款的项目,开展征(追)缴工作。

  工商X分局:负责核查并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质监X分局:负责建筑物电梯的安全监管。

  七、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阶段(X年9月)。

  各街办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采用全面普查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对遗留问题项目逐一开展核查,掌握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手续办理情况、房屋性质和涉及户数情况、未办证的主要原因等,进行分类梳理,汇总造册,建立台账,统计上报。

  由国土X分局牵头,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办配合,负责制定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拟定年度实施细则,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完善手续阶段(X年9月一X年10月)。

  区处遗办根据调查摸底数据,按照市处遗办实施细则由易到难的原则,分类研究项目情况,按照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两类上报市处遗办分类解决。而后由各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解决遗留问题,达到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的条件。已经完善手续的项目,由该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购房群众,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总结验收考核表彰阶段(X年12月)。

  处遗工作启动后,年终由区处遗办向市处遗办报告X区全年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处遗办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街办、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三)抽调工作人员。

  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确定专人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处遗办所需办公场地、车辆、经费等,由国土X分局研究提出具体需求,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将任务完成情况按月上报区处遗办,区处遗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超额或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弥补漏洞,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篇六: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商铺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一、商铺遗留问题的基本情况:

  2008年我公司A段、B段进行了部分销售,共销售45套。涉及约26户,大部分已交首付10万。(详见清单)。我公司承诺2010年交房但因规划调整和加油站搬迁问题至今未交房,业主反映强烈。

  二、针对上述基本情况,已售商铺如不提前解决,极有可能出现购房户集中到售楼处讨要说法的情况,势必会对本次商铺销售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故拟定如下处理方案:

  1.将已售商铺A段、B段统一按从东到西的顺序整体向西平移本次可售商铺,对购房户统一安置解决。

  2.如选择安置调换,需按此前确定的购房总价补请余款。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可暂定按每年10000元∕间标准减半赔付。

  3.如选择退房按已付购房款的同期贷款利率退还本金及利息或或双倍返还。

  三、其他问题:

  1.开竣工日期需要确定。

  2.工程部需全力配合本次销售及安置调整。

  3.极有可能出现不交房款的情况。

  4.可否安排专人以个人名义加价3-5万收购,转移矛盾。

  5.已调换的原A段、B段商铺可考虑本次一并销售。

篇七: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袁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如下方案: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袁镇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审核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袁镇市生态环境局袁镇县分局)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审核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发展服务中心)

篇八: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14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17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17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17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

  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

  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

  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

  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

  (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

  (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

  (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

  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

  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

  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

  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

  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

  (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

  (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

  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

  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丰宁满族自治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担当作为的原则,针对全县范围内以集资方式建设的住宅项目因时间跨度长、政策调整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公正分析,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策,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尽快解决群众诉求,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但基建手续不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等。

  三、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项目筹建单位;

  (二)项目筹建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三)项目筹建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代表或推荐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

  四、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2016年12月30日前,权利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且已入住多年的住宅小区视为符合相关验收规定,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再收取规划、建设、消防相关验收手续。

  1、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申请主体向国土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由国土部门进行确权。对已入住多年,确实无法补办土地批准手续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土地性质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权利人为筹建单位、承继单位或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为单独宗地的,将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住宅项目与原单位在同一宗土地上,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并登记在单位名下的:对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经用地单位与小区业主签订分割协议,为双方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分别为办公用地、住宅用地或商住用地。对不能够提供基建手续的,需申请主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用地不属于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的证明文件。

  3、未完善土地转用手续的涉军土地: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能够提供转用协议及支付凭证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在不动产权证中暂不登记土地权利信息,并于登记薄中记载此宗地为军用土地未办理土地转用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批准手续都不能提供的:遗留问题项目,在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从旧原则,执行项目动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1、能够提供规划、竣工等验收手续,无土地批准手续的:依据从旧原则,经国土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2、已入住多年无法提供用地、规划、验收备案手续的:采取按现状登记的原则,由申请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建设、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国土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并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内容;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确认函,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建设面积、用途等内容;申请主体持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但现状面积及界址线与实际批准不符的:

  1、面积一致界线不符的:由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与国土部门按现状进行实地测量及地籍调查,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

  的前提下,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

  (1)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可通过调整用地范围线方式解决,由国土部门出具界线调整确认函,申请主体出具界线认可的承诺书后可将地籍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小区界线的依据,按现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2)确实无法调整的或因技术原因造成用地界线不变面积增加且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按现状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用地性质为出让的,在符合建设规划、经公示四至无争议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不动产转移登记

  解决遗留问题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由申请主体集中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申请主体集中或小区内业主单独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依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自然人使用的已购公有住房、集资房、小区内商业用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

  金;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按照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乘以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自然人使用的家属院、房改房独宗土地补办出让的,按时价评估,由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年限:住宅小区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年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算起,出让年限:住宅用地不大于70年、商业用地不大于40年。该小区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起止时间以第一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土地分摊标准: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分摊(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各户建筑面积)。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所需费用

  1、代管人代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收取登记费;

  2、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测绘、鉴定等所需费用,按市场价格由申请主体缴纳;

  3、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丰政通【2013】第6号文件执行。

  七、附则

  (一)在解决遗留问题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政策未涵盖的,依据一事一策精准施策原则,经工作专班研究报经解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出台针对性政策。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后废止。因申请主体或业主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主体或业主自行承担。

  (三)国家、省、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九: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

  号】兰政发[2010]89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单位: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利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处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

  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对商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并出具办理意见,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违规建设且未处罚的,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时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中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

  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对房改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内容向指挥部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注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市房改办可以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将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只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对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

  地的,由买受人补交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一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被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交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井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24号房间)

  联

  系

  人:吴

  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

  4607333--8228、8266七、工作措施

  (一)为确保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工作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指挥长,副市长俞敬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刘大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现场办公,解决办证中的具体问题。

  (三)办公室负责制定解决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的工作实施细则、办理程序、相关政策、税费收缴等事项。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建设、财政、人防等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证的联络、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办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效能办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将这一民生工程列入各相关部门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快速、有序推进。

  (五)市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的势头,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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