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警联合办案4篇
篇一:税警联合办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测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30题)
1.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为中心、以()为突破口、以()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单选题]*
A.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发票电子化改革,税收大数据(正确答案)
B.发票电子化改革,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税收大数据
C.税收大数据,发票电子化改革,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D.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税收大数据,发票电子化改革
2.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2年,在()上取得重要进展。[单选题]*
A.税务执法精确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
B.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正确答案)
C.税务执法精确性、税费服务精细性、税务监管精准性
D.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精细性、税务监管精准性
3.到2023年,基本建成的税务监管新体系以()为基本手段。[单选题]*
A.重点监管和“信用+风险”监管
B.重点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C.“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正确答案)
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风险”监管
4.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单选题]*
A.数据共享平台
B.风险监控平台
C.智慧税务(正确答案)
D.纳税服务网络
5.《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面()类重点任务。[单选题]*
A.6个,24个(正确答案)
B.6个,30个
C.8个,30个
D.8个,24个
6.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智能归集。[单选题]*
A.一人式
B.一户式(正确答案)
C.一员式
D.一局式
7.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单选题]*
A.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平台
B.省级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C.省级统一电子税务局平台
D.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正确答案)
8.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单选题]*
A.区块链技术(正确答案)
B.互联网+
C.数据共享
D.大数据云平台
9.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不断完善(),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单选题]*
A.政务服务平台
B.税收大数据云平台(正确答案)
C.电子税务局平台
D.部门间数据共享
10.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单选题]*
A.首违免罚
B.首违不罚(正确答案)
C.处罚清单
D.违法清单
11.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单选题]*
A.异地共认(正确答案)
B.跨省认定
C.跨省通办
D.省内共认
12.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单选题]*
A.留存备查制
B.免报制
C.告知承诺制(正确答案)
D.电子查验制
13.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单选题]*
A.6个(正确答案)
B.5个
C.7个
D.10个
14.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单选题]*
A.“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正确答案)
篇二:税警联合办案
浅析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税警协作
[摘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时,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影响,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义务、搭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可以提高税警协作的质量。
[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税警协作
涉税犯罪是经济领域内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发案数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据公安部近期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涉税犯罪案件78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93名,挽回税款损失360亿元。在打击各类涉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为维护税收征管和社会经济安全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受
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两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效能。
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的现行机制
1、从制度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税警协作始于1997年。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修改,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涉税犯罪从其管辖范围剥离出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对涉税案件的管辖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200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涉税犯罪的侦查主体、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负责对涉税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从实际工作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方能完成这一诉讼过程。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当税务机关发现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涉嫌犯罪时,需要及时将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司法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的程序、材料、时限、责任等具体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
涉税犯罪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获取犯罪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构成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罪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行政处理多、刑事处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一环节,立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诉还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效能感和积极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公安机
关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
2、在机构设置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不相隶属,在打击涉税犯罪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统一协调领导。加之两机关工作方法、措施手段、法律政策依据等异多同少,故容易出现沟通不足、合力不够的情况。虽然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时间、人员与利益上的协调,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是“众口难调”,对协作起到的促进效果并不大。
3、在职责权限方面,权责尚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型、功利型或道德型协作,还未上升到制度型、法律型协作。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基于感情或利益来决定是否协作配合的现象,缺少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制约。如在案件的管辖和涉案款的处理上,对于可以交罚款和补缴税款的案件,税务机关往往积极管辖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想管辖却无从下手;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案件则往往相互扯皮。另外,公安机关
与税务机关对存款等都有查询、冻结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过程中也时有冲突,出现利益纠纷。
4、在执法理念方面,受各自法律政策的影响,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的态度、立场上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多以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执法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中尽量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重;而公安机关则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执法原则,最大限度地打击、预防犯罪。由于两种不同执法理念的存在,在对待、处理涉税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思想不统一、意见分歧的现象。
5、在监督制约方面,由于立法和机构问题,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涉税犯罪的行为监督制约尚不到位。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移交无从得知,因而无法实现真正监督。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责配套措施。当税务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进行何种处理也缺少相应机构进行监督。此外,由于监督制约的不完善,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与涉嫌涉税犯罪的企业或个人有着利益关系,或自身不廉洁,因而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情况,使涉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三、对提高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质量的建议
1、调整机构设置,是解决税警协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国内关于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的呼声很高,但从目前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来说,暂时尚不具备条件。但可以效仿我国海关部门在内部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缉私警察机构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的内部相应设立专门侦查涉税犯罪的警察机构,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及预审等职能,从而彻底解决协作带来的问题,并能极大地提高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和打击力度。
另一种方法是在税务机关的内部,建立由税稽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涉税犯罪侦查联合办公室,专门负责搜集、受理来自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源,并相应开展侦查工作。
2、完善法律法规,是解决税警协作问题的根本保证。税警协作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滞后密切相关。我国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用以协调指导相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关系。例如,根据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是行政处罚在前,刑事处罚在后,实践中常常出现侦查时机被错过或多重处罚的情况。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其调整为刑罚处罚优先,不重复处罚;对侦查之后,不构成犯罪的,再予以行政处罚。
3、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职责明确,才能保持协作畅通。事实证明,工作程序的不规范、职责和义务的不明晰是导致税警协作不密切,出现推诿扯皮的重要原因。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应着重解决这个问题。如应建立涉税案件反馈、备案、行政复议和责任倒查追究等制度。不论是来自税务机关的案源还是来自公安机关的案源,只要立案侦查都应进行备案,且公安机关要及时把案件审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甚至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只要法律手续完备,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助请求,另一方都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因不履行义务而产生后果的,由相应具体的罚责措施予以惩处。
4、加强沟通联系,搭建信息平台,提高协作效率。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增进部门间的了解,熟悉对方的业务或工作程序,统一办案思想,加强彼此间的理解与信任。
两机关应着力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与整合税务机关的金税工程和公安机关的经侦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便捷涉税案件的移送等环节,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篇三:税警联合办案
多地成?警税联合作战中?2021年以来,多地陆续成?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3?,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举?了“税警联合作战中?”揭牌仪式5?28?,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作战中?,在市税务局稽查局正式揭牌成?;7?30?,桂林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壮族?治区第三稽查局联合举?了桂林警税联合作战中?挂牌仪式;9?1?,钦州市公安局、钦州税务部门联合举?钦州市警税联合作战中?挂牌仪式;10?9?,北京跨区域税警联合办公室揭牌仪式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稽查局举?
11?4?,税务总局驻?州特派办、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海关、中国?民银?深圳市中???等四部门五单位联合举?打击虚开骗税专项?动?作推进会暨警税合成作战中?揭牌仪式;11?18?,贵州省?个警税合成作战中?在贵阳挂牌成?。
1、什么是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般设置有现代化的作战指挥室、情报分析研判室、举报接待室、讯(询)问室、数据中?等,其主要职责和功能是发挥警税协同职能优势,构建共同研判、数据融合、实体运作、?段互补、成果共享的警税协作新格局,建?起科学、规范、?效的涉税犯罪监测系统和研判平台。打破警务、税务信息壁垒,构建?数据池,连接两个部门端?,实现3个打通,即打通数据信息物理隔离壁垒、打通交换传输通道、打通运?共享渠道,交换传输公安数据和税务数据;具备监测预警、研判分析、警税协同、精准打击、统计分析、知识库6?功能,实现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全要素、全数据、全链条研判拓展,使?数据成为丰富战法、提升战?的新增长点。2、各地成?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的背景资料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案》,明确要求健全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2016年4?,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运?暂?办法》。根据该办法,公安部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设?“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并选派专门?员任联络员。联络办的正式挂牌,标志着联络机制进?实体化运作的新阶段。2021年3?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作?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警税双?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步畅通?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作机制。?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的成?,正是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件精神的成果之?。毕竟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共同的责任。(备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涉税案件归?于公安部。)3、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对企业和企业?板意味着什么?成?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之前,公安机关进?涉税案件查处缺乏信息优和?业优势,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依托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信息供给,属于“权强能弱”。税务机关具备从税收登记、备案、查处等诸多环节的职能优势,但是不具备侦查权,属于“能强权弱”。警税联合(合成)作战中?以税警实体化合作为导向,集中税警优势资源,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健全完善?作机制,解决部门协作、刑?衔接等实际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凝聚双?合?,形成“1+1>2”的规模经济效益。2019年7?31?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作情况,指出虚开骗税违法呈现出以下态势:?是“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主要载体;?是虚开企业进?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申报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成为虚开主要?式;三是“?逃失联”成为逃避打击主要?法;四是“配单配票”成为骗取出?退税主要?段。税警联合办案通常涉及主体众多、链条较长,很多合规经营的上下游企业也会受到牵连。税务机关独?实施稽查活动时,通常可以保证稽查程序合法合规。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中,公安机关的过早介?形成了?种压?,可能会促使税务机关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导致合规经营纳税?的陈述申辩权受到限制甚?剥夺。此外,有的公安机关忽视了个别罪名(如逃税罪)的?政前置问题,过早将当事?羁押,没有给予当事?充分的?查补税机会,不利于纳税?合法权益的保护。--END--5A级税务师事务所团队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案及落地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下右下?“在看”
篇四:税警联合办案
警税协作经验做法
为有效打击全市涉税违法犯罪,*公安以深入推进警税协作实体化运行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持续提升打击力度,为*社会治安特别是税收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一、完善机制,创新警税协作模式
在原有警税联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立涉税犯罪侦查支队,使警税协作更加紧密、更具特色、更富成效。一是完善实体化运行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年*月*日,*市挂牌成立全省首支涉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税侦支队),标志着*警税协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实体化运行的新阶段;
二是建立集约化工作机制。成立警税合成作战指挥中心,有效整合税务系统稽查指挥平台信息,实现了公安、税务及第三方数据资源全面共享、深度运用。通过公安、税务人员合署办公、统一领导的实体化运行模式,形成了“资源节约、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协同高效”的警税合成新机制。
二、规范管理,切实提升执法水平
税侦支队成立以来,警税双方积极探索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确保实体化运行顺畅高效、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一是建章立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同作战“*+N”制度体系,即“公安+税务”协同作战工作机制和案源管理、案件办理、证据转换、保密规定、教育培训等N个机制,明确协同作战各环节事项和工作职责,推动警税双方人员、数据、手段等有效融合,形成数据共享、手段互补、精准打击的合成作战模式;二是提升技能,规范执法行为。持续开展
上一篇:企业关系证明怎么写3篇
下一篇:民法典知识竞赛考试题库及答案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