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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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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1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天然气生产运行部为甲级防爆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生产安全运行,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各灾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运行部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每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处理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加强事故管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对重大未遂事故也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处理报告和复查记录。

  4.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意动用未经许可的设备和工具。

  5.严格执行进站管理规定。

  6.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危险区,在站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危险源区域逗留。

  7.在禁火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带入各类火种,凡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储仓库进行存放并有专人监护。

  8.每个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9.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其它区域一律需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10.各种安全装置、监测仪表、警戒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挪用,安全通道要随时保持通畅,安全装置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11.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一律禁止私自维修工作,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

  私人电器,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培训合格的仪表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12.每年雨季前,要对避雷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测试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13.禁止在站区生产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站场保持清洁,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1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交接班安全检查。

  15.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全站职工应熟知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进站须知

  1.站区内严禁一切烟火,不准携带火种进入站区。外来办事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火柴、打火机、电警棍等)入站时交门卫保管。

  2.本站和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准穿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站区。

  3.工作人员进入气站应按规定着装。

  4.凡进入站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发动机排气管的出口处佩戴防火帽(阻火器),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拖拉机.电瓶车.蓄力车.放射性设备严禁进入站区。

  5.不准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油水、扫车垃圾等。

  6.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必须持单位行政介绍信,经本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站,参观时必须有本站领导和安全员及有关人员陪同。

  7.外来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站内生产设备,更不准自行在贮罐区放残气。

  8.对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对于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天然气管理制度2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

  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九、制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设计方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锅炉、自动控制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的设计经验,并须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所做出的改造设计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方案的实施负责。

  十、锅炉改造通用方案应符合《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另文下发)的要求,方案应包括改造后的锅炉设计总图、控

  制系统电气图,注明选用的燃烧器、自动安全切断装置、主要仪器仪表等元器件的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并提供上述装置、元器件的测试证明;改造通用方案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改造施工。

  十一、从事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须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许可证》。

  十二、锅炉改造施工前,具体改造施工方案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施工单位应接受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

  十三、锅炉改造施工须由市劳动局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十四、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3一、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

  燃气灶具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

  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工程部报告。

  下班前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四、对天燃气的设施管理,部门需安排专人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报工程部备档。

  五、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

  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七、违反本制度按酒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对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天然气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天然气管理制度5为确保天然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管网燃气泄露,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确保燃气用户的安全正常使用,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天然气公司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1、管网部分

  1.1巡视检查内容:1.1.1所有外管网运行管线及庭院中、低压管线,包括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引入管等。

  1.1.2调压站(箱)2、巡视检查要求:2.1对巡视内容要求的外管网、庭院管线及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等处,每两个月徒步用手推式检测仪普查一次。无法用手推式检测仪管线,用打钎法检测。

  2.2巡线员每天要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包括调压站运行情况、管线有无塌陷、有无占压管线、管线周围施工等不安全因素,并对所辖区域的全部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点等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

  检测,每周一次;燃气管线周围的其它井,如通讯井、上水井、下水井等进行检测,以确定有无天然气泄漏,每月一次。阀门每年检修两次,雨后所有低洼处阀门打开检查,有水者及时抽掉。

  2.3雷诺式、fk式、sn式调压站(箱)等每天要巡视一次,并注意观察压力状况及其它运行情况。楼栋式调压箱每月巡视两次,观擦设备运行情况及检测有无泄漏。

  2.4巡线人员对检测出的泄漏点,如泄漏点的浓度超过1000ppm,要就地进行监测、警戒,立即逐级汇报。并立即通知抢险人员进行处理,对低于1000pm的泄漏可在当日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派人进行分析、检测、处理。如未能及时处理,巡线员要对泄漏点进行每日追踪、测试,将结果及时反馈。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管线、缸、井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及时做出处理。

  2.5所有巡视检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记录要求清晰、完整、规范,内容具体、详细。

  2.6巡视检查实行责任制。若负责自己区域的巡线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而由其他人发现,未酿成任何后果者,纳入考核。对本区域巡线员一次性罚款100元,对其他发现者奖励100元。若酿成后果,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2、户内部分

  2.1巡视检查内容

  民用户内是否有报警器、报警器是否改装、厨房内是否住人、是否有第二火源、软管是否过长、软管是否穿墙、燃气设施挂压物品、有无燃气设施封闭情况、有无私自改管、私接热水器、私自启封、盗气、管道腐蚀情况等。

  2.2巡视检查要求:2.2.1对普通表民用户,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户内安全普查。

  2.2.2对查出无报警器用户要进行安全宣传讲解,动员用户安装报警器;对厨房内住人、有第二火源、软管过长、软管穿墙、挂压物品等除讲解宣传外,要立即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2.2.3在普查中若怀疑有燃气泄漏,普查人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对

  不能确定的或有泄漏的要及时上报安全部处理。

  2.2.4对私自改管、私接热水器、私自启封、盗气、燃气设施封橱、管道锈蚀等情况要做好记录,由巡线队汇总后报安全部处理。

  2.2.5无论普通表还是ic卡表,凡是无报警器要每年进行一次漏气检测。

  2.2.6所有普查情况要做好记录、登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汇总、存档。

  3、公福户、工业用户部分

  3.1巡视检查内容:公福户、工业用户的燃气表运行是否正常、报警器的安装使用情况、燃气管线有无挂压物品、管线腐蚀情况、有无燃气设施封闭情况、有无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现像、有无管线占压情况、有无私自增灶情况、有无盗气现象、有无漏气现象、表房有无堆放物品、公福户有无第二火源等。

  3.2巡视检查要求:3.2.1对公福户、工业用户的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

  3.2.2对检查出的公福户有第二火源、燃气管线挂压物品、表房堆放物品等要立即清除整改。

  3.2.3对检查出的私接大灶、盗气现象要立即封灶、封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4对燃气表运行不正常、报警器未正确安装使用的、燃气管线腐蚀、燃气设施封闭、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要在三日内进行维修、安装、办理。对占压燃气管线的要下发违章通知书,并协调有关部门在七日内拆除。

  3.2.5对发现有燃气泄漏的要及时通知抢险人员进行抢修治理。

  3.2.6所有普查情况要做好记录、登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汇总、存档。

  天然气管理制度6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所有进入钻井、井下作业、炼化生产区域、油气集输站(场)、油气储存库区、油气净化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入厂(场)证件。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场)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所在单位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合格目视标签。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影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脚手架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除压缩气瓶、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规范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条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标注名称及编号,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标牌。

  第十九条管线、阀门的着色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同时,还应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条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的电气按钮、开关都应标注控制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应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粘贴校验合格标签。远程仪表在现场应有显示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二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固定生产作业区域的不同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

  第二十四条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

  (一)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

  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钻井监督岗位职责:1、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钻井监督权利:1、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1、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培训:1、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1)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1、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钻井监督聘任

  1、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日费制现场管理:1、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

  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12、负责整个固井时光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订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3、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14、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防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15、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具体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

  16、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7、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

  18、复杂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19、对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20、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实验和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井下安全。

  21、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日费计算单。

  22、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服务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23、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项汇报,日常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定。

  24、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2)钻井液日、月报;(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4)指重表记录卡;(5)井控记录卡;(6)钻具记录;(7)钻头记录卡;(8)钻井液处理记录;(9)测斜记录卡;(10)固井质量评价测井图;(11)钻井取心记录等。

  25、完井后负责检查与整理以下资料:(1)钻井井史;(2)钻井施工设计;(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4)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5)综合录井工程记录;(6)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26、完井后应填写提交的资料:(1)钻井监督月报;(2)监督指令;(3)监督日志;(4)各种事故专题报告;(5)单井项目完成报告书;(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等。

  27、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专人守侯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十七条总包制现场管理

  1、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了解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情况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2、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中的技术、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全面掌握。

  3、参与并协助油田公司组织好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驻井:(1)开钻验收;(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3)井上处理事故;(4)阶段承包井转如费制前一周;(5)总包制井转试油,或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要求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定。

  5、监督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的责任的建议。

  6、监督和检查各服务方施工队伍的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6,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7、参与油田公司组织钻开油气层前的井控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油气层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油气保护材料的检查。

  8、负责检查井队队长、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的填写等井控9项制度的落实;对钻井队地层破漏试验监督。

  9、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改进的事项。

  10、负责检查服务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服务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

  及时向油田公司汇报。

  11、负责对服务方承担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要掌握生产时效的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有责任向服务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完井后,参与服务方提交的钻井工程报表、钻井井史、全井钻井技术总结、钻井液技术总结、复杂与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的验收工作。

  12、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监督指令;(2);监督日志;(3)监督月报;(4)监督日报;(5)监督备忘录;(6)钻井工程技术总结;(7)钻井工程事故总结报告;(8)开钻验收报告;(9)套管及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13、钻井监督下达的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录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14、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自定。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放射性和剧毒物质的防护和治理的监督。

  3监督钻井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监督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他固体废

  物等)的处理,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八章钻井监督配备和费用

  第十九条现场钻井监督配备标准:日费制钻井监督配备4人/井,总包制井驻井监督配备2人/井。总包制井巡井监督根据油田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钻井监督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钻井监督费用由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劳动保护、保险、差旅费、原单位聘用费、管理费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钻井监督取费标准:钻井监督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总投资中。各油田公司根据第二年度监督工作总量提出各专业监督需求及费用计划,于每年年底向工程监督中心申报,工程监督中心将检查落实监督费用使用情况。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钻井监督费用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执行。

  第九章钻井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钻井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钻井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钻井监督奖励资金从监督费用及节约的工程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钻井监督考核由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组包括钻井监督管理、勘探开发等部门人员。

  第二十五条钻井监督以单井(钻井周期小于半年)或以半年为单位进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钻井监督工作表现、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二。考核结果分优、良、差:95分以上为优、85分到95分为良、85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奖惩

  1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钻井监督者,奖励20,000-100,000元,并在下轮项目招标中优先录用。

  2日费制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节约成本的5%-10%奖励。

  3施工中事故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值班监督予以奖励。

  4对一次考核为差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降级使用或再培训;连续三次考核为差者,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

  5由于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者,扣罚监督个人单井总费用的10%-20%。情节严重者全部扣除,同时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钻井监督所属的监督服务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合同扣罚违约金。

  6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督费用直至报工程监督中心吊销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8一、lng气化站主要设备的特性

  ①lng场站的工艺特点为“低温储存、常温使用”。储罐设计温度达到负196(摄氏度lng常温下沸点在负162摄氏度),而出站天然气温度要求不低于环境温度10摄氏度。

  ②场站低温储罐、低温液体泵绝热性能要好,阀门和管件的保冷性能要好。

  ③lng站内低温区域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及其配件在低温工况条件下操作性能要好,并且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密封性和抗腐蚀性。

  ④因低温液体泵启动过程是靠变频器不断提高转速从而达到提高功率增大流量和提供高输出压力,所以低温液体泵要求提高频率和扩大功率要快,通常在几秒至十几秒内就能满足要求,而且保冷绝热性能要好。

  ⑤气化设备在普通气候条件下要求能抗地震,耐台风和满足设计要求,达到最大的气化流量。

  ⑥低温储罐和过滤器的制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已纳入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制造、验收和监查的规范;气化器和低温烃泵在国内均无相关法

  规加以规范,在其制造过程中执行美国相关行业标准,在压力容器本体上焊接、改造、维修或移动压力容器的位置,都必须向压力容器的监查单位申报。

  二、lng气化站主要设备结构、常见故障及其维护维修方法

  1.lng低温储罐

  lng低温储罐由碳钢外壳、不锈钢内胆和工艺管道组成,内外壳之间充填珠光沙隔离。内外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制造和焊接。经过几十道工序制造、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其夹层在滚动中充填珠光沙并抽真空制成。150w低温储罐外形尺寸为中3720×22451米,空重50871kg,满载重量123771№。

  (1)储罐的结构

  ①低温储罐管道的连接共有7条,上部的连接为内胆顶部,分别有气相管,上部进液管,储罐上部取压管,溢流管共4条,下部的连接为内胆下部共3条,分别是下进液管、出液管和储罐液体压力管。7条管道分别独立从储罐的下部引出。

  ②储罐设有夹层抽真空管1个,测真空管1个(两者均位于储罐底部);在储罐顶部设置有爆破片(以上3个接口不得随意撬开)。

  ③内胆固定于外壳内侧,顶部采用十字架角铁,底部采用槽钢支架固定。内胆于外壳间距为300毫米。储罐用地脚螺栓固定在地面上。

  ④储罐外壁设有消防喷淋管、防雷避雷针、防静电接地线。

  ⑤储罐设有压力表和压差液位计,他们分别配有二次表作为自控数据的采集传送终端。

  (2)低温储罐的故障及维护

  ①内外夹层问真空度的测定(周期一年)②日常检查储罐设备的配套设施:③储罐基础观察,防止周边开山爆破产生的飞石对储罐的影响。

  ④安全阀频繁打开,疑为bog气体压力过高。

  ⑤储罐外侧冒汗,疑为储罐所用的绝热珠光沙下沉所致。

  ⑥正常储存液位上限为95%,下限为15%,不得低于3米(低温泵的要求)

  ⑦低温阀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漏液现象。若发现上压盖有微漏,应压紧填料压盖。若阀芯不能关闭,应更换阀芯,低温阀门严禁加油和水清洗。

  2.气化器

  (1)气化器的结构

  ①可承受4级地震和160公里/小时的飓风。

  ②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580psig(40kg/m。)③流量最大到8000nm3/h④一体式设计气化器高度14米,重量大约是7100kg⑤气化器由40余个部件组成,均采用美国进口铝合金材料制作,国内组装。连接处使用不锈钢螺栓、铝合金角铁焊接,并经及气体试压、焊缝检查合格后出厂。

  ⑥气化器低温液体自下而上不断气化后,气态介质由顶部流出。管路的对称设计保证了液体在气化器内的均匀流动,各类气化器都有不同的翅片组合形式,翅片的有力组合是为了减少气化器结霜的情况,保证气化效率,常见的组合有:8+12组合,4+8组合的模式。液、气态的流向也不相同,这些设计都是为了提高设备的气化能力和效率。

  (2)气化器故障及安全操作

  ①外观结霜不均匀

  ②焊口有开裂现象,特别注意低温液体导入管与翅片和低温液体汇流管焊接处的裂纹。

  ③注意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对人体的冻伤,以及对皮表面的粘结冻伤,故在操作过程中务必注意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④气化器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过渡结冰和周边环境温度下降等情况,请尝试以下几个解决办法:i减少液体的输入量

  ii增加气化器的数量

  iii用热水或者其他手段给气化器化霜

  v停止、切换气化器或使用备用气化器

  3.低温离心泵

  (1)低温离心泵的结构特点为保证lng储罐内的lng输出达到次高压16kg/cm2的压力,在lng储罐的出口设置了多级变频低温离心泵,低温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泵体和电机完全浸没在lng低温介质中,从而杜绝了产品的损失,并保证了泵的快速启动

  ②真空绝热套使冷损降至极限

  ③密封剂浸润性设计时维护要求降至最低

  ④泵芯顶部悬挂于壳体的设计便于安装与拆卸

  ⑤可变频调速的电机扩大了泵的输出功率和转速的变化范围

  (2)低温烃泵的故障及安全维护

  ①日常操作中不应有异常噪音,几个泵之间比较比较

  ②定期检查:按说明书要求每4000小时进行维修检查(与供应商联系)③低温储罐最低液位至泵进口管道液位应保持在3米以上的高度

  ④注意对泵外壳体的保护和对泵的外壳体的清洁工作。

  ⑤外壳、外壁结霜怀疑为漏真空(泵启动后顶部的结霜为正常),可对外壁进行真空度检测,但真空度检测孔平常不要打开。

  4.过滤器

  (1)过滤器的结构特点

  场站所使用的过滤器是网状滤芯式过滤器,用于过滤出站天然气中的颗粒杂质及水。过滤器的滤芯式可以更换的,更换下的滤芯(指滤网材质为不锈钢)经清洗后可重复使用。过滤器配备压差计,指示过滤器进出口燃气的压力差,它表示滤芯的堵塞程度,过滤器滤芯的精度一般选用50um,集水腔的容积大于12%过滤器的容积。

  (2)过滤器的日常维护内容和故障处理

  ①定期排水和检查压差计读数

  ②过滤器本体、焊缝和接头处有无泄露、裂纹、变形

  ③过滤器表面有无油漆脱落

  ④有无异常噪音及震动

  ⑤支撑及紧固件是否发生损坏、开裂和松动

  ⑥若过滤器法兰盖出现泄露可能是由于密封面夹杂异物,可将密封面吹扫(吹扫可用氮气)后更换密封垫片。

  ⑦若接头处发生泄露在丝扣连接处加缠生胶带,情况严重的予以更换

  ⑧过滤器前后压差过大可对滤芯进行吹扫或更换

  ⑨过滤器吹扫或维修后须用氮气试压、置换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lng气化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章制度

  lng装卸车操作规程:lng储罐倒罐操作规程

  lng气化器操作规程

  bog复热气操作规程

  储罐自增压操作规程

  eag复热器操作规程

  卸车增压器操作规程

  撬装式调压器操作规程

  bog计量撬操作规程

  lng离心泵操作规程

  天然气加臭机操作规程

  中心调度控制程序切换操作规程

  消防水泵操作规程

  lng气化站管道设备维护保养技术和操作手册

  2.建立台帐、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和各类原始资料

  维护记录

  巡查巡检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资料

  各类操作记录

  应急演练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3.编制天然气管线、场站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制度及实际情况,预案应分别有事故不利因素的分析、危害、分级、事故处理响应的等级、处理的程序及后期处理,并经常开展不同等级的事故演练和对抢修装备的检查,对大型的演练要联合当地的公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一道进行。

  4.严格执行上岗考试制度

  各类操作人员独立操作前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5.加强对消防设备和防雷防静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加强对lng气化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抽查和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对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水炮、储罐喷淋等设施及干粉灭火器的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设备需定期保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6.建立lng场站设备等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lng工艺管线及其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①注意对工艺管线保冷层的保护和工艺管线的各类阀门等的检查,仪器仪表接线盒、接线柱的检查,管道支架、操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涡轮流量计的定期加油,管道绝缘法兰静电绝缘的检测),工艺管道如液相管都向液体流动的方向具有一定坡度,坡度的大小依设计而定,而气相管一般没有坡度。注意工艺管道活动支架的正常滑动。

  ②日常检查常开阀门如安全阀根部阀、调压阀、紧急切断阀、单向阀和常闭阀门如排空阀、排液阀的运行状态。场站内有平焊法兰和对焊法兰,两者分别用于中压和高压管道,平焊法兰又称承插法兰,对焊法兰又称高颈法兰。

  ③保持工艺管道的畅通,防止憋液、憋气。注意储罐满罐的溢出和bog排出鼙的变化。

  ④注意管道支架因地基下陷而对管道产生下拉力,使管道发生弯曲现象。日常巡检过程中应给予注意。

  ⑤对工艺管道腐蚀现象应给予注意,在日常维护中注意反腐和补漆。对易腐蚀的螺栓、螺帽及转动件的外漏部分可加黄油配二硫化钼调和使用。

  ⑥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阀和仪表的效验并做好记录。对lng气化站内的设备、阀门、管件、垫片及仪器仪表的检查维护保养相关事宜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向供应商和产品维护单位咨询。按要求做好维修方案和现场记录工作。

  ⑦lng场站应备有低温深冷的防护劳保用品,应有驱散大气中冷凝气体的设备,如大型风机。

  ⑧lng场站作为重点危险源,并且已列入政府安全重点防范单位,作为气化站的管理单位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处理一些问题。

  天然气管理制度9一、目的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强化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公司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门站、工业门站及输配系统的燃气设施(调压站、阀门井、调压箱柜)等重点部位。

  二、三级监督管理

  1、重点要害部位的三级管理,是指燃气公司的各级领导对公司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解监督管理,即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所有燃气设施,副总各自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中的一块或一类燃气设施,在原有的职能和业务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重点要害设施的交叉监督管理。

  2、各级领导均应明确各自的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范围”,担负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检查和安全监督责任。具体方法有:2.1、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2.2、检查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2.3、检查“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2.4、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情况;2.5、帮助协调解决“监督管理范围”内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燃气公司总经理、副总和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须到各自的“监督管理范围”蹲点工作一个工作日(可相互错开),工作形式可为组织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与员工面对面沟通,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对“监督管理范围”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具体工作的内容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体现,以备核查。

  天然气管理制度10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和排除隐患,预防气体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二、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三、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四、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五、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

  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六、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七、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八、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天然气管理制度111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煤气设施(管道)的检修,需制定作业方案、施工检修方案及相应作业手顺,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

  3天然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燃气来源,并将残余气体置换合格。打开燃气加压机和贮存等燃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4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设施中的燃气后,天然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需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

  5进入设施内或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规定,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票

  6在天然气区域检修动火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单。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应有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火许可后方可动火。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试验合格;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二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必须按首次工作的规定,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动火前必须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并备好消防器材。

  7、高空作业时要戴好安全带;不应利用煤气管道作起升设备的支

  架,不应以抛掷方式递送工具和其他物体。

  8、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9、在天然气作业区作业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天然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天然气管线安全应采取的监督、保护措施。

  10、天然气设施检修除严格执行本安全规定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公司设备检维修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管理制度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是公司生产经营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对设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设备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指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用于公司城镇燃气及cng的生产、经营、维修等的设备及辅助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体系,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推行设备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加强设备的基础管理工作和基本功训练,加强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度,加强修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实加强各单位设备工作的实际内容和管理机构的力量,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公司层面的指导监督力度,为公司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通过技术和经济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和辅助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和改造,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可

  靠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指导思想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预保为主,保修结合”,建立设备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发展。

  第七条

  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原则

  维护与检修(常规修理、项修、大修)相结合;

  精心操作与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相结合;

  分级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技术、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

  生产运行部是设备管理的归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司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任主任,生产运行部部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1.确定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

  2.审查装备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确定重大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的推行。

  4.平衡协调公司设备管理有关业务,提高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5.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劳动竞赛,审定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个人,决定表彰惩处事宜。

  6.组织、协调修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成立设备管理人员,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确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设备管理经验教训。

  2.编制上报本单位装备技术发展的近期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3.积极推行设备技术管理及先进维修技术。

  4.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管理竞赛活动,评比推荐本单位设备管理优胜单位、集体和个人。

  5.修订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并及时向生产运行部反馈有关信息。

  6.负责设备、工具及其配件制造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方案或建议。

  7.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

  8.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类设备报表

  9.定期向本单位主(分)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规划、计划、选型、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到投入使用等各阶段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引进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负责提出适用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和引进设备,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任务和市场状况,兼顾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及维修方便性,由工程技术部织综合论证,提出选型、购置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上报。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购置应严格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规定,坚持网络采购的原则,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物资采购按照价比三家、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七条

  选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性能良好,质量优良,能满足生产工艺装备的要求。严禁选用已淘汰和近期内可能淘汰的设备及未经技术鉴定的试制设备(包括技术鉴定未通过的设备)。

  第四章

  设备安装、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的安装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图及其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对大型、成套新设备的安装、施工应要求厂家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安装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对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经生产运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设备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做到平、正、稳、全、牢、灵、通和四不漏(油、气、水、电),保证安装质量。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牢固安装在基础上后,对其装配或组装的零部件,必须清洗干净,并涂上规定的油脂或润滑油,特别应注意接合面和滑动面的清洁度。对设备上带有铅封和技术文件中规定不得拆卸的机件,严禁拆卸。

  第二十一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设备操作使用人员、维修人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

  新装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由熟悉设备使用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试运转包括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试运转步骤先从部件开始,再由部件到单机、单机到机组整体联动。每进行一个步骤的试运转,必须达到技术要求,前一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运转。空运转试验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安装精度、传动、操纵、控制、润滑、液压、安全等系统是否正常、灵敏和可靠。负荷运转是考核和检查设备在规定负荷下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产使用前,严格执行走(磨)合规定,做好设备的走(磨)合工作,并由使用单位或维修部门进行投产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安装、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索赔意见。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五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严格按各项操作、保养规程操作使用,严禁

  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

  第二十六条

  新设备或经大修理后投入运行的设备,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走(磨)合及其保养,在此期间要详细观察,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报告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不经此工序应确认为违章操作,如发生设备事故应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级别的“四懂、三好、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用好、管好、维修好;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和技能,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八条

  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设备使用制度。单人操作、一班作业的设备和运输车辆、特车等,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制;两班制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长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共同管好、用好设备。

  第二十九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对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三十条

  设备使用前和使用中,操作者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或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汇报。

  第三十一条

  凡倒班使用的设备,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工具、安全生产及准备工作、场地卫生、运行记录资料和维护保养等情况,发现问题双方共同处理,并将其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内。

  第六章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维护保养应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设备保修原则,通过维护保养,减缓设备的磨损,减少设备的故障,延长设备的修理周期。

  第三十三条

  在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级、定期、定作业范围,定质量要求的“五定”维护保养制和设备维护保养挂牌制。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操作工、维修工都负有维护保养义务,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维修体制,制定出科学的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职责的分工。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由操作班长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大修工作,由设备使用单位上报计划,由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生产运行部负责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提高修理质量和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对号率、设备检修率和设备维修费用率的考核工作,并列入班组或个人的考评条件。超过规定的指标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第三十八条

  根据生产设备特点、类别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体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推行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维护保养作业的内容和时间,实施完成后要有记载,并填入设备档案内,作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设备在进行维修作业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设备磨损现状、查明存在问题或隐患原因,为修前准备和维修措施提供准备。

  第七章

  设备大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大修理计划编制原则,应以设备运行技术状况和设备大修理间隔小时(里程)等为依据,结合生产任务和设备检查、评定的技术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

  第四十二条

  编制设备大修理计划的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修设备必须是列入在册的固定资产设备;

  2.设备运行已到规定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经鉴定确需大修而有恢复价值的设备;

  3.设备运行虽未达到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发生严重设备故障,经鉴定并具有恢复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

  设备运行虽已达到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周期或里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大修。

  ①已批报废设备和待报废的设备。

  ②属于技术淘汰,又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③已多次大修,且大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75%以上,原则上不进行大修。

  第八章

  设备更新、改造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认真搞好设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落实技术力量,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能耗和设备技术性能、功效等情况,对设备进行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适用,生产上高效、低耗、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更新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确定,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当报废。

  第九章

  设备润滑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润滑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用油、用水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对设备的定期保养换油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设备使用润滑油要严格实行油品对路、按季节、按技术要求换油。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设备润滑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用油,降低消耗,合理使用,做好废油回收工作。

  第十章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

  第五十条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牵头,设备管理部门参与并负责技术鉴定、审查工作。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或未办理呈报、审批手续的封存、报废设备、不能按封存、报废设备论处。

  第五十一条

  设备封存的原则及条件

  1.在确保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凡本单位确属暂不需用的闲置设备。

  2.停用时间须在一年以上而不再启封使用的设备。

  3.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工艺技术改选而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

  4.设备封存时要零部件齐全、完好。

  5.凡待修停用、周转备用存放的新设备不能作封存。

  第五十二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封存设备实行使用单位和资产部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设备封存分为入库封存和就地封存。封存前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及设备附件进行清理、清洗、保养、排除内部积水,做好防锈、防护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设备报废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即使通过修理,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修理超过原值60%,经修理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能耗超过原机标准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四条

  设备的报废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设备申请单和鉴定表,财务资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及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在没有批准报废以前,应对设备妥善保管,不得拆散作配件,上级批准后按报废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要加强实物管理,严禁再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性能降低或人身伤亡等,均为设备事故。

  ①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0以上的;设备连续停机六十天以上。

  ②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

  ③造成人员死亡的④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特大事故。

  第五十八条

  设备事故修复费用的计算:

  设备修复费用包括:损坏部分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配件费等。

  第五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机,如有人员伤亡应迅速抢救伤员,疏散人员,避免次生事故发生,同时逐级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处罚按规定进行,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一般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调查;特大设备事故由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调查。

  3.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由公司根据事故大小逐级上报公司领导。

  4.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经济损失较大的设备事故,还应保持事故现场,严禁隐瞒或变动现场,违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二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台帐、技术档案等基础资料。并且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在设备发生变化时及时增减。

  第六十一条

  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易损件图样、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以及大修理、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特种设备还要建立特种设备检查、检测等相关资料台帐。

  第六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等现代设备管理方法,对设备进行动态、静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六十三条

  建立借阅制度和管理办法,防止丢失和损坏、撕毁,对保密、重要资料的不得随意复印和外借。

  第十三章

  设备管理的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生产运行部门会同办公室制定出设备管理培训计划并落实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培训,并将技术培训纳入年度设备管理的考核和先进评选,对多次培训均不

  合格者采取扣罚绩效或待岗学习等处罚。

  第六十五条

  设备维修、操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应纳入员工教育计划。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结合生产特点和要求,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压力容器、电工、焊工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建立技术培训及考核档案,不断提高员工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章

  设备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设备管理优胜单位的评选和劳动竞赛,对设备管理成绩突出、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六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可对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以及给予经济处罚。

  1.设备严重失修,片面追求产值、工作量,搞短期行为,拼设备等情况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2.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虚假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对造成设备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5%进行赔偿,并建议公司对其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然气管理制度13一、概况:

  化机厂使用的管道天然气体为公司储运部直供气,在机动车间煤气站降压后分为两路分别输送至各生产车间和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降压前管道内气体压力为0。4mp,降压后管道内气体压力分别为0。05mp(供生产车间)和0。1mp(供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在生产稳定的状况下其主要成分为甲烷。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我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事故风险主要表现:火灾、爆炸、窒息、高温灼烫

  二、管道气使用一般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的主要成分的理化性质,掌握燃烧、爆炸、窒息的应急处理技能和急救知识。

  2、车间各缓冲罐必须标示“天然气”中文标示,缓冲罐油漆、编号、无锈蚀。

  3、车间管道只用于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加温预热,不得用于烤火取暖等与生产无关的用火。

  4、车间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缓冲罐、阀门、接头等管道构件和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无泄漏。并认真填写化机厂《管道天然气使用检查表》。

  5、使用管道天然气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专用加热工装进行检查,接头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在加温过程中作业人员需关注燃烧情况,出现熄火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关闭阀门。

  6、点火时,必须两人配合。一人点火,一人开阀门。点火程序:先点燃火种,后开阀门送气。严禁“先送气,后点火”。点火时,点火人与点火点距离1。5米以上(使用点火棒点火),防止烧伤。

  7、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加热时,使用的橡胶管不得横穿车间安全通道。特殊情况横穿安全通道时应加防护措施。

  8、加热工装固定、支撑牢固。周边3米以内无易燃物和电器设施。周边10米内无危险化学品及各类气瓶。加热时,严禁用易燃物(木质材料等)做管道支撑。

  9、天然气加热结束后,作业人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加热工装、橡胶管等归位定置摆放。

  10、车间必须安排专人每天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11、机动车间煤气站接到储运部“停气或送气”通知后,立即报告生产部调度室,由生产部调度室通知用气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天然气通知后必须安排专人检查天然气阀门关闭情况。

  12、机动车间每天对厂公用管道(含厂区外)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半封闭、封闭空间(设备内、筒节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前,车间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对该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识别,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加热时,必须落实通风措施,防止因缺氧自熄。

  3、点火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加热火焰是否燃烧正常,经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监火。

  4、因生产需要夜间持续使用天然气加热,车间必须安排专人对燃烧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火焰已经熄灭,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使用压缩空气对封闭空间吹扫,待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

  5、直径较大的工件反扣后内部加热,必须将工件下端垫高。下平面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6、作业人员在半封闭、封闭空间内作业,同时需要在内部加热,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通风、监护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方可作业。

  四、车间内管道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全厂统一检维修管道及设施,由机动科统一组织实施。各车间必须按照机动科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车间临时检维修,必须向厂机动科、安保科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维修前车间必须切断气源。严格执行盲板管理制度。

  3、对检维修管道,必须使用氮气充分吹扫置换,排气口用橡胶管引至厂房外空旷处排放。同时,挂牌警示。

  4、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测合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用火。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管理制度。

  5、检维修完毕后,检查各部位完好无泄漏。

  6、检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厂高处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141总则

  1.1为加强计量管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和统一,依据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场站的日常计量工作。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品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管理。

  1.4生产运行部为公司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2职责

  2.1生产运行部

  2.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推行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监督管理各分公司的计量业务工作。

  2.1.2负责调解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计量纠纷。

  2.1.3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的周期鉴定、检定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2.1.4负责公司各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

  2.2分公司

  2.2.1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2.2.2负责与上、下游合同单位商品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签单交接。

  2.2.3协助生产运行部处理公司与上、下游合同单位的计量纠纷。

  2.2.4协助生产运行部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3管理内容

  3.1计量交接管理

  3.1.1公司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应依据公司与上、下游合同单位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执行。

  3.1.2天然气计量交接工作由所属分公司负责管理,按日由供需双方签单交接。

  3.1.3天然气计量交接以上游单位(卖方)的计量为准。气量交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相关分公司协调处理。

  3.1.4计量仪表发生故障,需调整计量数据时,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处理。

  3.2现场计量装置及流量计算机管理

  3.2.1分公司仪表维修工应按操作使用规程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并保证计量仪表及箱体的清洁完好。

  3.2.2计量仪表严禁超量程使用,孔板流量计严禁超差压供气。

  3.2.3根据孔板使用的有效期及量程范围,需要进行孔板更换时,由分公司填报《孔板更换申请表》,并向生产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3.2.4更换孔板时,须提前24小时通知下游用户,由分公司计量仪表技术员修改孔板内径参数。

  3.3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3.3.1贸易交接计量装置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检定周期见《贸易结算计量仪表检定周期表》。

  3.3.2计量器具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3.3.2.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3.3.2.2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3.3.2.3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3.3.2.4无检定合格证的。

  3.4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管理

  3.4.1计量器具备品备件包括计量点使用的压力表、差压变送器、温度传感器、孔板、孔板阀易损件、流量计算机及在线气体分析仪的备品备件,原则上按使用总数的3%储备。

  3.4.2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由各分公司编报,由生产运行部审批,物资公司负责采购,并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4.3各分公司负责对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的仓储管理。

  3.5计量器具档案资料管理

  3.5.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及备品备件说明书原件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存档。并负责向各分公司提供所需要的证书复印件。

  3.5.2各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及资料的管理,保证计量器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3.5.3各分公司在更换或周期检定计量器具后,应向下游用户及时提

  供合格证书。

  4附则

  4.1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天然气管理制度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高中压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警示桩及高中压调压站外观和阀井室外观的安全巡查管理。

  第三条管网生产运营部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公司力量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第四条管网生产管网生产运营部负责监督管理巡线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定期负责对管道运行中出现的占压、“三穿”及附属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汇总、上报。

  第五条巡线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段巡查工作,监督管理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及时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占压、第三方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企地协调工作、管道保护宣传工作。实行“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巡线人员职责及任务分配

  第六条巡线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七条根据公司现有情况将整个管网分为2个巡线组,每组一人现配置电动自行车2台。

  第八条巡线范围巡线员所辖主管线、沿线阀井室、隧道、绿化带、主支干到、农田、建设工地等关健点等。

  第七条巡线员必须熟悉所巡查的管线及附属设备(凝水缸、阀门(井))的位置、技术参数、状态、燃气走向。并充分掌握燃气管道

  及设施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安全距离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检查天然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敷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或开挖取土的现象;管线安全距离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施工及其他市政工程;有无违章用气、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

  第十条管网巡线人员还应对天然气管道相邻的地裂带、电力电缆、热力、人防沟道部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巡线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到位。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对辖区内管网及设施巡视一次,重点地段反复巡查,并设专人盯守。

  第十二条巡线内容

  7.1、管道

  7.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清淤、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现象。

  7.1.2、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至500米内有无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7.1.3、检查管道是否漏气。

  7.1.4、检查管道是否漂管及埋深不够。

  7.1.5、检查管道是否有裸露,裸露段防腐层是否完好。

  7.1.6、检查沿线通讯光缆保护套管有无损坏现象。

  7.1.7、检查“三桩”是否齐全完好。

  8.2、管道穿越

  8.2.1、检查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的防护工程是否良好,穿越处是否完好、标志桩是否完好。大开挖处是否回填完好并符合路况要求,标志桩是否完好。

  9.3、阀井室

  9.3.1、检查阀井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检查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各密封部位是否存在漏气,是否漏油,供电和电压显示是否正常。

  9.3.2、检查阀井室内管件、阀门有无内、外漏现象,温度表、压

  力表是否工作正常。

  9.3.3、检查各阀门、管件等是否完好,阀位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泄漏。

  9.3.4、检查阀井室内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9.3.5、检查阀井室是否通风良好,有无积水、结冰现象。

  9.3.6、检查放空火炬是否竖直,接地良好,防腐层完好。

  9.3.7、各阀门上的标志牌是否误用。

  第十三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巡线员要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堆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物品;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作业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管道周边施工的协调,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并及时上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巡线员所辖区域内出现施工等可能损坏燃气管网的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与施工者或施工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情况、工期、进度、规模,以便确定监护时间、监护范围、监护重点。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影响燃气管道。同时,将燃气管道位置、埋深状况向施工方交代清楚,以确保燃气管网免遭破坏。

  第十七条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报日常巡线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立即向施工方说明情况或制止施工,然后用通讯工具联系公司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八条负责协调处理管线占压和各种安全隐患,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巡线员在巡视的一天中,必须把一天所有经过的路段、路段中各种与燃气设施相关的资料填入相关的巡线日志中,填写时要

  真实不得写些与巡线无关的事物,字迹要工整、认真,内容、时间、填写人的姓名一字不准缺少。

  第二十条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好现场,保护第一现场资料,设警戒区,疏散围观人员。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走向、埋深、穿越、隧道、线路交叉、水工保护、违章占压以及管道沿线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察看了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不定期抽查管道(阀井室)及附属设施、阴极保护系统、各有关设备仪器设施是否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管道专业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安排管道巡护和维修人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对管道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2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线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25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扩展到,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报告管网生产运营部。

  第二十六条危害告知。管网生产运营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一)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三)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四)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进度报告。巡线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定期上报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篇二: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初稿)

  总则

  第一章

  防止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条

  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

  第二条

  的思想、“以人为本”树立

  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坚持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创新发展、和谐安全”

  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核心经营理念,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

  坚持安全生产检查,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装备,用安全技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三条

  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

  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与员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

  员工应履行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造安全作业环境,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正确佩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组织与职责

  第二章

  对本单位安全生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

  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消防安全、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安全生产工作。

  员组成。

  领导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

  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

  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负责处理日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九条

  常工作。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领导组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四)

  (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

  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

  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加气站、运输车队等生CNG企业及其所属输气管道、第十条

  配备满足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中配备专业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不宜频繁调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动。

  同意。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咨

  第十二条

  询、检验、评价,并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

  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从业人员上岗前,工作。

  证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岗位员工和部管理人员、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

  第十四条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

  第十五条

  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奖惩。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安全监督

  第四章

  项目的安全监(工程)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在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中,督。

  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健全各项管理制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的管理,第十八条

  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安全技术

  第五章

  第十九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

  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加快先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第二十条

  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

  加大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

  提高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本质安全。

  (工程)扩建项目改建、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第二十一条

  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

  验收评价。

  重要和特种设备定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第二十二条

  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要坚持设备监测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广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第二十三条

  泛征求合理化建议。

  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章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第二十四条

  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育和培训,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分管领导和安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和转岗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第二十六条

  。“一人一卡”做到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的二、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以

  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经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第二十八条

  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新技术、企业采用新工艺、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后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方可使用和操作。

  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第三十条

  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安全检查

  第七章

  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属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织安全检查。

  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站(队)要落实

  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以及特殊节假日生产特点,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第三十二条

  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定期对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单位)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

  和指导。

  规范及安全依据标准、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第三十四条

  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做出书面记录,并向上级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位的负责人签字;

  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监督加大对违章检查、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

  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重大事故应责令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第三十六条

  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险区域内撤出,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

  在评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

  整改。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第三十七条

  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评估和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状态。

  对上级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投入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年度预算时,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一)

  织编制;

  企业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二)

  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三)

  经上级审定后下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对已经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四)

  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安全技术、第四十条

  职业健康、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等。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将消防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安全责任制。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定加强管理,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第四十三条

  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

  第四十四条

  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第四十五条

  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严格监护措施,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

  第四十六条

  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培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化管理,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

  自救互救。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章

  将交通安全企业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第四十八条

  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强保持车况良好。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第四十九条

  防采取有效措施,化公务车辆和天然气重卡车队的管理与控制,范交通事故发生。

  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十条

  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十一章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

  第五十一条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护法规政策,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

  第五十二条

  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第五十三条

  不断改善工作条,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达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要

  求。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五十六条

  金。

  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

  应急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十八条建立专业化应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提高救援装备水平,急救援队伍,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

  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和恢复的联动机制,险救援能力。

  应急预案内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分类、第五十九条

  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

  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当地政府、案培训和演练。

  应上报给抢险救援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十条

  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第六十一条

  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

  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督管理和检查。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

  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救人优先”指挥统一、职责明确、“反应迅捷、置突发事件要做到

  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事故管理

  第十三章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发生事故后,第六十三条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位负责人。

  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特大事故,发生重、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第六十四条

  并按照上报集团公司或公司本部,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谎报或者拖不得隐瞒不报、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企业应建立事

  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

  和按规定处理。

  及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事故后,第六十五条

  的原则,“四不放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

  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

  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

  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部门汇报。

  并建立健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第六十六条

  管理档案。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章

  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六十七条

  考核指标。

  对安全生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

  第六十八条

  获安全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发给证书;生产达标企业称号,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领导组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第六十九条

  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奖励建议由公司给予奖励。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七十条

  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一)

  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发现事故预兆,(二)

  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

  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的。

  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第七十一条

  处理。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第七十二条

  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安保基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一)

  金中支付;

  可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考核罚款,(二)

篇三: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天然气日常安全使用制度

  1、严禁在天然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路上不允许防止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公司管理部保修。

  2、有天然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3、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天然气设施。未经天然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整改、检验,不得私自新增、移动管线、设施的安装位置,保证其严密性、安全性和耐用性。

  4、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以保证燃气泄漏时及时发现。

  5、室外泄漏同时应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禁止人员、车辆等进入漏气现场,禁止现场使用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任何工具。

  6、室内泄漏切记不可动用电气设备,包括鼓风机;切勿启动任何电器开关(如开灯或关灯、鼓风机等);切勿使用室内的电话、无线电话及手机;及时进行开窗通风;并撤离室内人员至室外。

  7、注意泄漏时切勿使用任何明火(包括火柴或打火机)测试漏气来源。

  二、巡检及维护制度

  1、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设施等进行检查,分为:

  (1)埋地管线:检查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是否有无占压现象。

  (2)架空管线:检查是否有悬挂物;有电线电缆、接地装置等的搭接等;对管道的各个接口处、阀门处经常进行检漏。

  (3)计量调压装置、阀门等:检查阀门是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作;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等。

  (4)春秋季节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进行放空、除锈刷漆等。定期或不定期对

  天然气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对车间的粉尘进行清扫,防止积聚绒毛等易燃物品。

  三、检漏方法:

  1、闻:天然气都是经过了加臭的,如果泄漏量稍微大点,都可以通过鼻子闻到臭味。

  2、听:如果漏气严重,在较远处就可以听到嗤嗤的泄漏声。

  3、看:燃气设备关闭后,流量计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

  4、检:用肥皂水涂刷在管道连接处检漏,如果发现有气泡出现,说明有泄漏点。注意:切忌用明火检漏。

  5、定型机每天至少一次由班长负责全面检漏,并做好登记,由车间主管本人监督检查并签字。

  6、使用检测定员定时巡查。

篇四: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天然气工程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7-1122:52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安全奖惩管理。

  二、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100~1000元:

  1、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组织成员责任分明。遇有人员变动,工作性质改变等,能迅速调整、完善该组织结构的;

  2、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且贯彻执行到位的;

  3、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各种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达到预定的目标。使员工具有能迅速应对各种突发事故能力的;

  4、安全意识、责任心强,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章指挥的;

  5、提出有利于公司正常发展的建议和见解,且其建议和见解在公司内部得到广泛推广的;

  6、对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7、被总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8、被总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个人或安全员的;

  9、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10、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11、在安全技术,安全操作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二)以上条款未包括的应奖励事项,一般每人每次奖励50~100元。

  (三)奖励方法

  1、符合(一)1-11条表现之一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审查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并报公司安全质量技术部备案。重大奖励事项,应由公司安全质量技术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有权向本公司或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三、处罚

  (一)违章行为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安全帽不

  扣下颌带罚款10元。

  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挂安全带,罚款50元。

  3、进入施工岗位不按规定着装,罚款20元。

  4、电工、电焊工不穿绝缘鞋作业,从事手持电动工具(设备)作业不穿绝缘鞋或不戴绝缘手套,每项罚款20元。

  5、砂轮、切割锯等作业不戴防护镜;每项罚款20元。

  6、故意损坏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在公司规定的禁火、禁烟区域内吸烟、用火,每次罚款100元;在区域内发现烟头,对该区域的负责人或班组长每次罚款50元。

  8、不服从安全员管理,辱骂安全员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200元;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章作业处罚

  1、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违章用电者,罚款20元。

  2、无损检测作业、试压、试车、置换等危险部位作业不设警戒标志或围栏,每次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手持移动工具,对使用者罚

  款20元,对器具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4、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而强行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

  5、不挂安全网不戴安全带,高处行走不设置防护设施,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每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到期未检,每人罚款50元;操作证丢失,每本罚款100元。

  7、违章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8、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或混放使用;使用不合格的压力表;使用未安装阻火器的乙炔瓶;违章搬运、使用气瓶,每项对操作者罚款20元。烈日下气瓶无防曝晒措施,对责任班组罚款50元。

  9、使用的机械设备旋转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罩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

  10、酒后进入施工岗位作业,除责令停止作业外,每人罚款30元。

  11、高处作业及洞口与临边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

  (三)管理处罚

  1、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便开始施工,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

  2、每周安全活动、每天班前安全讲话不及时进行或未做记录,对班组长罚款20元。

  3、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不制止,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情节十分严重者建议予以行政处分,并调离安全员岗位。

  5、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不制止,对查出的隐患不安排整改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完,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每处罚款100元。

  (四)事故处罚

  1、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事故班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发生重伤1人或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3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30%,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分别罚款800元和200元。

  3、发生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800~1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50%,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4、发生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600~1000元,对事故班组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5、发生一次事故多人受伤(3~9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时,应视具体情况对未遂事故的责任人员和单位比照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处罚。

  7、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在规定时间上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单位加倍处罚,同时对瞒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8、分包队伍人员发生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四)其它处罚

  未作处罚规定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出现的其它违章行为,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现场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

  人月标准工资的10%。

  四、罚款处置

  (一)对责任者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财务部门根据罚款单据在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二)对单位的罚款,由安全管理部门出据罚款单,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三)对现场违章者的罚款,由安全员出据罚款单,经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四)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的违章情况的处罚,由检查部门出据罚款单,受检财务部门负责扣除。

  (五)发生事故时,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班组、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罚款,由事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扣除,上交公司财务中心。

  (六)安全罚款,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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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

  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2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3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41、天然气完全燃烧需消耗氧气,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天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气,一定要关闭表前阀。

  5、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6、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7、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漏气,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发现漏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等泄漏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迅速关闭燃气总开关或阀门,阻止气体泄漏。

  2)打开门窗,流通空气,使泄漏的燃气浓度降低,防止发生爆炸。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4)迅速打开门窗,让天然气自然散发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点,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抢险电话。

  6)迅速疏散附近人员,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7)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常开状态,必须保证完好有效;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的建筑要保证排风系统能正常启用,以防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安全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8)使用灭火器灭火:燃气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体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5一、厨房管理与要求

  1、先要做到生产量不确定不规范,不计量。

  2、生产原料要做到工艺要求,岗位配合,成本构式,以及产品质量反馈。

  3、对厨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点管理,应对员工有效的做到指导和出色的管理,把饭店的经营意图和经营理论有效的传达到每个员工和管理人员。

  4、厨房管理的生产要求,要做到,释放后台的应有能量和设计厨房的加工制作的质量标准。

  5、把握原料进货,采购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原料发放,领用原料调拨。

  6、成本控制和菜品设计,以及不断的定期对厨师长考试。

  7、加强与餐厅前台的营销,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题活动促销。

  8、确定厨房人员的数量,厨师岗位人员的选择。

  二、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厨责任制度

  2、厨师长日常工作责任制度。

  3、违规、违章事故处罚制度。

  4、厨房设备报修制度。

  5、清洗卫生用品的领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与原料盘存。

  7、厨师工装穿着规范。

  8、厨房卫生操作规章制度。

  9、常用主料与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检查厨房安全、油、电、水以及相应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6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

  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7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8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9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篇10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篇六: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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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管理制度范本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天然气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天然气管理制度1一、燃气表间及管线管理

  1、定期对管线及表间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2、保持燃气表间通风良好,定期除尘清理。

  3、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4、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

  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二、单位燃气使用管理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火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天然气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气管理法规及天然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天然气供气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二)建立专职检修队伍,对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三)按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和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

  第七条供气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设施例行检修需要中断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提前1天(中断工业用户供气提前3天),在停气区域内公示中断供气和恢复供气时间;临时抢险需要中断供气且涉及面较广的,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生产、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险等制度。

  供气单位对用户提出咨询、报修等要求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对抢险要求应当立即处理。

  第九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天然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章天然气使用安全

  第十条供气单位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应当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公用、商业及工业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供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天然气管道或计量器具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器具及由供气单位制作的铅封;(二)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天然气;(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四)擅自转供天然气;(五)擅自改装、迁移天然气器具;(六)拒绝供气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和对有故障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天然气设施进行检修、更换;(七)将天然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或在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0.1米内安装电器设施和线路;(八)将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客厅、卧室、库房、办公室、浴室、厕所等;(九)在安装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和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十)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超过2米;(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气的行为。

  第四章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天然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对用户给予安全使用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天然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从事天然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用户提供的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安装要求的,安装者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六条天然气器具安装完成后,安装者应当通知供气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不合格者,属于安装质量问题的,安装者应

  当免费重新安装。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单位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装保修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讯线路不得跨越天然气储配站和加气站。确因环境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必须采取供气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施工或爆破作业时,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配合作业。

  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在其可行性研

  究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砌筑水工构筑物、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供气单位作好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度汛工作。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线原有覆盖层减薄、悬空,不得损坏管道水工保护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气设施所在区域泄洪的,应当事先将泄洪时间和泄洪量通知供气单位。

  供气单位维修河道中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防护工程,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二)在天然气设施上或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弃土和摆摊售货;(三)安装、改装、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或其保护装置;(四)擅自将天然气室内主管道、计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气设施封闭;(五)修建建(构)筑物包围或占压天然气设施;(六)在天然气设施的维修抢险现场擅自动用明火;(七)在天然气地下设施两侧各0.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恶性施工,危及天然气设施;(八)非紧急情况擅自启闭天然气公共阀门;(九)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指明处罚主体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用气合同内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任条款的,对供气单位处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至(四)项的,责令改正;对民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用、商业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工业用性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违反第(六)至(十一)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城市燃气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装者不通知供气单位验收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不事先通知供气单位协商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工程建设造成建(构)筑物占压天然气管线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天然气改线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至(九)项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第(三)、(四)项,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违反第(七)项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破坏、盗窃天然气设施的;(二)妨碍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天然气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天然气安全管理秩序的;(三)阻挠或干扰供气单位对天然气事故进行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供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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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有关天然气的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维修、应急处置,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天然气,是由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压力为0.026Mpa中压压缩气体。

  第四条对天然气的采购、使用和设施设计、安装、检维修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EHS部负责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设备部负责天然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设施的检维修工作

  (三)采购部负责天然气的采购、使用、计量及调压柜的管理工作,并与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协调工作

  (四)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使用天然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天然气管道、设施设计、施工、验收

  第五条公司内天然气新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备部应当专人监督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天然气

  工程质量。

  (一)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燃气管道宜采用

  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管道漆色要符合工业管道漆色管理规定。

  (二)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三)调压器露天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为0.30m,并应设置防护栏,五米内禁放烟火、动火。

  (四)天然气管道横穿厂内主要道路下时,最小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9m(路面至管顶)。

  (五)天然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间的水平净距:建筑物基础1.0m,给水管0.5m,污水、雨水排水管1.2m,通信电缆0.5m,热力管1.0m。

  (六)架空管道与路面的净距不小于4.5m。

  (七)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定》SH3063规定。

  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设备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备部应当在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后,设备部应当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天然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章天然气的使用

  第九条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第十条天然气作为主要替代的清洁能源,使用部门及设备部应当严格管理其使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天然气的使用单位(生产部、食堂)应当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有关天然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二条使用天然气的机台上方建筑物上安装燃气探测器,检测室内燃气泄露浓度,控制器与主管道电磁切断阀连锁保护;机台进出口位置分别安装燃气探测器,控制器与机台燃气支管道电磁切断阀连锁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天然气系统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部建立天然气输配系统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天然气计量仪表委托定期检验检测记录(复制件);

  (二)设备部明确责任人建立天然气设备设施的防爆膜、电磁阀、检测报警器等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记录;天然气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天然气重点使用部位要严格执行开停车顺序:

  开车顺序:开启排风机(3分钟)、循环风机→打开风门→开启天然气阀→点火→升速→运行

  停车顺序:关闭天然气阀→停车→关闭风门→关闭循环风机、排风机

  第十五条天然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燃烧异常情况,使用部门要及时告知设备部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开车。

  第十六条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

  (五)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未经审批在埋地燃气管道和设施附近进行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七)在埋地燃气管道附近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管理内容

  (一)燃气使用机台包括XXX等,燃气火具为火口、燃烧器,使用部门不得私自调节燃气火具,不得将燃气火具防护罩拆掉,每班清理机台内外与燃气火具表面卫生,并由该部门安全员检查、检测所辖区域燃气设施;

  (二)设备部每年对燃气地上管路进行一次除锈防腐;每月对机台的燃气探测器进行清理、维护一次;每班检查、维护燃气火具的完好与排风设施安全运行,并做好检查与维护记录;

  (三)EHS部每周两次对机台燃气管路活节、火具等进行漏点检测,对泄露报警系统检查并记录检测数值,由专职安全管理员检查检测;

  (四)EHS部每天对机台及火具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周对设备部检查与维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凡违犯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规定,视情节与后果的严重性,责令限期或立即整改,并处以10~1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生产部、食堂)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报EHS部备案。

  第二十条EHS部应当制定公司天然气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报公司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检测报警器及报警装置系统运行程序:

  (一)单个机台检测报警器报警,电磁阀切断气源;

  (二)机台停车;

  (三)通报设备部检查处理漏点;

  (四)手动打开电磁阀供气;

  (五)执行机台开车顺序。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A:天然气安全周知卡

  附录B:天然气泄露专项应急预案

  天然气安全周知卡

  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能发

  其蒸气比空气重,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

  泄

  露

  处

  理及

  防

  火

  防

  切断火源。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合理通风,禁止泄漏物进入受限制的空间(,以避免发生爆炸。切断气源,喷洒雾状

  水稀释,抽(室内)或强力通风。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

  天然气(沼气)泄露应急处置预案

  一、应急组织

  组长:李焱雄

  副组长:刘军德

  成员:生产部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设备部经理及维修、电气人员、于超凡二、应急处置

  (1)生产班组人员、安全巡检人员等当发现或接到燃气泄漏事件报告,立即通知设备部维修队进行查漏,安全管理员携带泄漏检测仪现场随时监测室内燃气浓度。

  (2)当未查出漏点,室内燃气浓度有持续增高趋势或已接近爆炸浓度下限,立即报告应急处置小组,EHS部、生产部、设备部立即按照各自职责行动:设备部:立即关闭室外燃气总阀,两人一组继续查漏处置。

  EHS部:通知附近人员从安全出口撤离至上风向,警戒各出口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限制厂区内车辆通行,并做好随时救火准备。

  生产部:组织当班人员从最近出口撤离至上风向,撤离前禁止操作任何电气开关,防止火花。

  (3)进入现场不准打手机、不准用对讲机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

  (4)如燃气主管道发生泄漏,立即拨打埃维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88400000抢修电话。

  (5)如发生燃气爆炸,立即由总经理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应对。

  (6)在恢复供气之前,需检查漏点处置情况和监测室内燃气浓度。总阀门开启后,设备部、EHS部在现场继续监控。

  (7)EHS部详细记录事故始末时间、发生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造成的损失,向总经理报告。

篇八: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1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用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目的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加强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生产场所安全卫生

  1、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2、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3、井下、巷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清洁干净、照明齐全。

  4、斜井、斜坡道、提升口、升降口、工作台应加护围栏、栏杆。传动部分的走台不能低于或平行于传动设备。

  5、矿石、原材料、工具、设备的堆放都不要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6、生产车间、厂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窗户应保持完好。

  7、高空设施、设备、工具要保持稳固、不能坠落。

  8、坑道、厂区都不能有积水、废水停留,排水沟需加盖板。

  9、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10、工作地点的照明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但不允许光线刺目。

  11、工作室、值班室、生产车间的窗户要经济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12、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对于较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对于淋雨的露天作业和临水作业的工人应设雨棚或发放防水雨衣等劳保用品。

  13、室内生产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2度的时候,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10度时应设置取暖设备。

  14、在低温条件下工作,首先要穿着暖和。

  15、在高温条件下生产操作的工人,应由单位供给盐汽水等防暑清凉饮料。

  16、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17、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痰盂,每天要清洗一次,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或洗衣粉。

  18、工作场所不允许堆放垃圾,脏物腐朽东西。

  19、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地就餐或饮水。

  20、禁止在工作作业场所大小便,解手必须上厕所,厕所必须按时清洗、冲刷、消毒清池。

  第三条:生产性气体、粉尘治理

  1、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消防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的发生,杜绝矽尘病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2、本矿对坑道掘进采矿作业,碎矿工段矿石装运等粉尘生产环节和接尘人员定期检测,坑道作业人员每半年检测一次,车间作业人员每个检测一次。

  3、通过有效性综合治理,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能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2-4毫克/立方米。

  4、具体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进、采矿必须保证供水,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②合理安全劳动力,减少接尘人员。

  ③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首先保证坑内贯通和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井巷必须设置良好的机械通风,及时排除炮烟和粉尘。

  ④碎矿工段车间的老虎口,圆磨振动筛、矿仓、漏斗等粉尘散发量较大的流程和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式作业。矿石应保持5-10%的水份。

  ⑤矿石和精矿粉的装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尘浓度不能超标。

  ⑥厂房、车间要设置良好的吸尘、除尘设备或湿式雾化设备。

  ⑦入厂新职工必须经过入厂前的健康检查。

  ⑧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口罩和防尘口罩。

  ⑨尘埃要按时清扫干净。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

  ⑽生产性废气必须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第四条:生产性防毒治理

  1、严格防止硫化铅、氧化锌、一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强药剂管理,特别要加强三酸和剧毒药剂的管理,防止职业危害,防止中毒。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3、毒性浓度不能超过0.02毫克/立方米。

  4、对于铅粗矿堆、铅粉装卸、铅浮选必须有严格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各种原矿、精矿作业都要坚持湿式作业。

  6、对药剂工要加强专职业条训练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药剂时,必须带好防毒面具。

  7、对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以及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8、对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应加强防护设施。

  9、对化验室的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要到人,严防使用不当和流入社会。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10、加强药剂的管理作用。

  第五条:生产性噪声防治

  1、噪声防治和国际性卫生标准和工业防治重点,噪声超标对人体危害较为严重,必须加强防治。

  2、噪声最大允许量为ad90分贝。

  3、打钻人员必须要保护好消音罩,并要将消音罩的出口方向朝前。

  4、圆磨、筛分机、球磨机、空压机等较大设备应加设防护隔音消音设备。

  5、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6、操作时不能靠近噪声较大的设备。

  7、严禁听觉失常、心脏病以及身份虚弱者操作声级较高(ad80分贝)以上的设备。

  8、对从事超标设备(90分贝)以上的操作工,应发给护耳器。

  9、对(90分贝)以上的超标设备、设施,应采取密封隔音和消声措施。

  10、对从事声级较高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矿区安全卫生

  1、加强外来车辆、外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常驻矿区的外来人员应服从本矿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加强外包工程队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外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人员必须参照执行本矿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接受本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监测检查。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矿区堆放废品、垃圾、脏物和柴草、废石、废碴必须按工业设计地点专门堆放处理。

  4、工业建筑必须整齐有序,不许任何人乱建私房,乱搭工棚。

  5、不许随意排放有害气体、有害毒物、脏水。

  6、井巷、道路、厂容厂貌、宿舍院落必须整洁卫生。

  7、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七条:生活环境保护

  1、办公楼、宿舍楼、家属庭院都要每天清扫,不准乱堆乱扔杂物垃圾。

  2、阳台、楼道、门口、洗脸间、水房要清洁卫生。

  3、住室床铺要摆放整齐,不许乱倒乱扔、随地吐痰泼脏水,不许贴挂黄色画面图片。

  4、厕所要男女有别,定期打扫,夏季消毒灭蝇,禁止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大小便。

  5、大力提倡种花养花,发展盆景书画,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6、搞好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职工的情操。

  7、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开展体育比赛,发展体育运动。

  8、激发职工爱矿热情,把我矿建设成花园式的企业、城市化的风貌,园林化的环境,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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