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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9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疫情到来之后,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城镇失业人员正在不断增加,要想对失业人群进行有效帮扶,国家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政策,根据城镇失业人群现状,为其提供再就业服务。人社局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管理时,需要对失业人群进行准确定位,根据不同人群发展需求,为其提供针对性服务。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扶持微小企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进行全面解决。本文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及对策进行相关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对策研究

  我国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在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因为当前我国城镇就业环境正在不断改变,传统领域就业机会也在逐步减少,增加了城镇人群就业压力,且社会竞争环境比较激烈。在对再就业问题进行处理时,政府需要出台相应规则,还要创造良好就业环境,确保失业人员能够获得再就业机遇。但因为各项岗位对工作人员能力存在较高要求,因此要做好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充分把握再就业机会,从而获得更好发展

  [1]。

  一、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疫情时代到来之后,各个产业的发展难度正在不断加大,城镇失业人群也在不断增多。在对失业人群再就业问题进行解决时,国家出台的支持政策存在不足之处,无法为所有失业群体提供充足保障。因为当前再就业岗位比较少,失业人群过多,在为所有失业人员提供岗位时,无法根据不同失业群体能力提供相应岗位。大多数失业人群综合素质比较低、专业技能不足,在参与岗位竞争时,因为自身问题导致竞争水平下降,长期以往失业人群会出现心理问题,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学生就业难度比较大,应届大学生已经成为城镇失业人群主力军,一

  些大学生受传统理念影响不愿回农村就业,缺乏自主创业意识,再加上社会就业岗位不足,导致就业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2]。

  二、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救济制度

  在对市场经济进行改革时,产生了大量失业人群,这些人群再就业率比较低,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下岗之后,不仅生活存在困难,且存在严重心理落差。在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时,需要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为所有失业人群提供生活保障,同时要为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救济人员,提供合适经济收入来源。要为所有人群提供合适岗位,才能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还要对被救济人群心理进行充分照顾,确保所有人群都能适用新常态下市场经济变化规律

  [3]。

  (二)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在进行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时,可以降低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预防失业问题发生。目前我国已经逐步拓宽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但未能实现社会面全覆盖,一些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大多是已经参与工作的劳动人群,没有参与过工作的劳动人群,没有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内。即使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人群失业之后,保险金额也无法为失业人群日常生活提供充足保障,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内容进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在进行制度建设时,政府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拓宽保险人群范围,可以将困难群众和富余劳动力纳入到保险范围内

  [4]。

  (三)设立专项创业基金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就业优先战略,并且出台了相应政策法规,提高了就业质量。在对再就业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通过市场调节,为劳动者提供自主就业机会。政府要简政放权,为再就业资源整合搭建信息化平台,通过对平台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为失业人群提供更加优质服务。政府还可以设置专项创业基金,对存在市场发展前景创业项目进行大力扶持,还可以出台创业孵化政策,同

  时要对各项工作程序进行简化处理,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在对创业人群进行管理时,还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以扩大创业人群融资渠道,确保更多社会资金能够注入到创业途径中,为创业政策实施提供充足资金支持。政府要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氛围,促进相关工作进行更好发展

  [5]。

  (四)创建培训班

  大多数失业人群是因为自身技能水平,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出现了失业问题。因此政府要积极举办培训班,为失业人群提供针对性技能培训服务,在对失业人群进行理论教育和技能培训时,不仅要增强失业人群基本素质和品质以及能力,还要强化培养人群创新性就业意识,要对失业人群潜能进行充分挖掘,使得失业人群在参与培训活动期间,能够掌握基本岗位知识。政府还可以鼓励失业人群积极参与教育活动,通过对失业人群进行职业教育,改善人力资源供给,要为这些人群提供招生培训体系。在对失业人群进行教育课程设置时,还要增强实践课程,并且建立健全评价指标,还可以鼓励失业人群积极创业,并且对现有教学方法进行持续改进,通过对创业实例进行讲解,使得失业人群能够明确自主创业方法和过程以及规律,帮助失业人群掌握基本创业知识技能,增强失业人群再就业自信心

  [6]。

  (五)加大微小企业扶持力度

  政府在对微小企业进行扶持时,不仅可以对企业利益进行全面保护,还可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从而增加就业岗位。政府在进行政策实施时,需要对微小企业进行公平对待,需要根据企业项目特点以及实际发展要求,设置技术和资金支持标准。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还需要对微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重点关注,通过出台相应制度,并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导向,扩展企业发展规模。在对微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并且构建统一融资平台。如果企业对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可以为其提供相应信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确保企业能够不断壮大,从而对再就业问题进行全面解决

  [7]。

  (六)加强企业管理

  微小企业要根据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对所有岗位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通过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市场形势对发展战略进行适当调整,实现转型升级。企业在加强自我管理期间,需要扩大建设规模,从而为城镇失业人群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微小企业还要加强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并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工作人员精神和物质奖励,营造良好形象,从而获得更好发展

  [8]。

  (七)加大农业建设力度

  目前在进行就业机制建设时,我国城乡建设处于不对等状态,因为农村区域土地正在不断减少,但农民很难获取再就业机会,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区域农民,难以参与到再就业竞争环境中。且当前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城镇劳动力处于富余状态,在城市区域就业岗位大多适合于年轻群体,一些农民就业岗位属于体力劳动行业,例如保洁服务和建筑等。这些行业体力劳动过重,但报酬偏低且岗位有限,无法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群体再就业需求。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根据各个农村区域特色,对原有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通过开发农村产业,为失业人群提供更多再就业机会,同时要构建一体化城乡就业体系,通过对城市和农村人力资源进行整合应用,促进各个区域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真正实现农村和城镇平等就业。

  (八)拓宽大学生就业途径

  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学生再就业大多是通过公开招聘和社会推荐参与岗位竞争,一些猎头公司和中介公司无法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大学生难以在人才市场环境中,获得良好岗位竞争机会。因为在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时,大部分职能划分并不明确,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人才信息更新速度比较慢,求职和供职渠道不通畅,影响了大学生就业发展,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措施,扩大大学生就业渠道,还要建立健全数据库,通过对大学生供求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并且构建针对性就业岗位资源库,确保大学生能够了解各项岗位要求,并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招聘机会,提高大学生群体就业率。在对大学生结构性失业问题进行解决时,还可以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同时为其他失业人群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创业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缓解社会环境下就业压力。因此国家政府要

  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并且给予创业人员政策和经济扶持,同时要加强高等院校创业教育。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时,不仅要增强大学生不屈品质和精神,还要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培养大学生竞争意识,确保大学生能够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并为大学生群体就业提供更多路径。

  结语: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城镇失业人群再就业压力正在不断增大,失业人群正在不断增多,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在对再就业工作进行创新性管理时,要想从根本上对失业问题进行全面解决,就要对失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失业人员综合素质能够得到进一步提高,还要增强失业人员心理素质,才能真正提高失业人群社会竞争实力。人社局要从多个角度对这些市场进行拓展,还要为失业人群提供多渠道就业途径。通过为失业人群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更多岗位和机会,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进行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1]芮国星,高立威.经济新常态下城镇失业人群再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21,42(06):663-668.

  [2]孙守纪,杨一,方黎明.失业保险的参保再就业效应与道德风险效应——城镇职工和迁移工人的异同[J].江汉学术,2021,40(03):5-19.

  [3]张夏峰.就业视角下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分析[J].明日风尚,2017(09):368.

  [4]王阳.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困难群体失业趋势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7(04):5-18.

  [5]邱福林.高校毕业生规模对城镇失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8(02):43-47.

  [6]邱福林.城镇失业人口结构特征、变化趋势及其治理对策[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7(04):50-55.

  [7]史册,杨怀印.我国社会再就业心理辅导服务模式完善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247-251.

  [8]殷俊,陈天红.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影响因素以及方案设计——基于武汉市城郊的调查数据[J].当代经济管理,2014,36(08):87-91.

篇二: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失业再就业补贴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根据现行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另外,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同时,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篇三: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06〕1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

  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

  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且失业

  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

  兵。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办理条件: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

  3年内可以免

  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

  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

  额为限。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3)“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

  5元/

  人以下(含

  5元/人)的洗浴场所。

  (4)对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

  员,从

  2006年

  1月

  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

  止执行。

  (5)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

  2009年

  12月

  31日前。税收优惠政

  策在

  2009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如

  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

  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

  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2.所需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

  料向其经营地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

  (1)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区)地

  方税务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

  4.办理时限:

  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办理条件: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

  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

  (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

  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

  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

  策至期满。

  (3①

  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

  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

  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低于预核定减

  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高于预核

  ②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低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

  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二刀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

  定工作月份/12X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

  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

  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低于核定的减免

  税总额的,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

  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

  年度扣减。

  ④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认定。企业应当于次年

  1月

  10日前按照申请税收减免程序规定

  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

  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并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二刀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

  工作月份/12X定额

  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

  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

  3年。

  (4)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营业

  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5)“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

  5元/

  人以下(含

  5元/人)的洗浴场所。

  (6)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9年12月

  31日。税收优惠政

  策在

  2009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如

  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

  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

  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2.所需资料:

  企业可依法向县

  (区)

  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

  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

  时间表》;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职工花名册;

  (10)资产负债表;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表);

  (1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

  (区)

  地方税

  务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程序

  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4.办理时限:

  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

  1.办理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

  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

  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

  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

  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

  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

  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70%以上(含

  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所需资料:

  企业可依法向县

  (区)

  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

  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

  (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

  (4)(5)(6)

  项是指由国家经贸

  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

  (总

  公司)

  出具的认定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

  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

  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综

  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程序

  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4.办理时限:

  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篇四: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政策有哪些5篇

  第一篇: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政策有哪些

  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政策有哪些?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贺劲松)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我国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一系列新的扶持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行业外,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等。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当地担保机构担保,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有关条件,经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培育性场所等。

  来源:新华社2002年11月29日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接续

  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按照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全部由再就业中心承担。

  对于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7%纳入统筹基金;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对已出中心但年龄偏大且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人民日报2002.05.11第五版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第二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姓名:王步强

  学号:

  专业:

  指导老师:

  教育层次:大省级电大:分校:教

  学

  点:

  专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王

  步

  强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失业人员在不断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职业指导人员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盲目性。为了更清晰地把握住失业人员的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顺利地实现再就业,我特别对150名失业人进行了再就业情况调查。

  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想了解哪些因素会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产生影响,调查的具体结果如下:

  一、失业人员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失业的出路是再就业,再就业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失业人员的家人也应当给予他们积极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是失业人员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地去了解来访者失业后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其做出相应的职业指导。甚至有时职业指导人员还应该与来访者的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

  二、再就业培训好,可惜机会少——失业人员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员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经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的再就业本领。结合我师的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先培训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再就业培训。调查结果表明,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已经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再就业培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新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但调查结果同时也反映,被调查的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

  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有能够真正地把失业人员吸引过来。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时,我们应当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失业人员迫切需要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宣传的力度,尽量让大多数失业人员知道在哪将举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三、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

  失业人员呼吁

  在失业人员看来,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媒体上做招聘广告,仅仅是想利用招聘广告的广告效应,打着“招聘”的幌子,为自己的单位做广告。这样,来应聘的人就不由自主地成了他们单位的义务广告员。这种欺骗行为给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既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又浪费了他们的精力,更重要的会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在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中,职业指导员要让失业人员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求职应对技巧,以便避开招聘的陷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四、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面对一个个不同心态和条件各异的下岗职工,从他们的再就业情况中,我逐步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针对不同的四种类型,采用不同的职业指导方法,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第一类是:失业后很快就能适应,感到失业是一个好机会。他们对再就业的要求比较高,希望能有一份发挥自己能力的工作,她们有一定的实力进入人才劳务市场竞争。针对这类失业人员,我的做法是:给他提出高要求,准确地发现他的优势,鼓励他在新的环境里锻炼自己,给他推荐的工作是有创造性的工作,而且是在原企业中因为企业条件所限汲得以发挥的新职业,如业务员,保险员等工作。结果是比较成功的,有的边工作边参加了学习

  第二类是:失业人员后心里不平衡,带着情绪,对人才劳务市场的用工条件总是抱怨,强调不符合自己,爱发牢骚,甚至对我们很不礼貌。我的作法是,给她们说话的机会,实实在在的对待她们,引导

  她们正视自己,了解人才劳务市场,让她们知道自己有些表现不利于再就业,帮助她学会考虑问题,推荐她们一份具体工作如售货员、管理员、外勤、炊事员,她们都能比较出色的完成工作。

  第三类是:有一些具体困难需要帮助的女工,家里有较小的孩子,有病人,可是不上班又没有生活来源。这类女工的谈话中一般是谈论具体事情的时候多,她们希望我能通过她的谈话理解她,帮助她,她们对工作选择不挑剔,只要离家近一些,不上夜班、有休息日,能照顾家就行。因此这类女工也是不难找工作的,如保洁工、值班员、小

  时工,她都能很快地接受而且干的很好。

  以上说的这三类型的失业人员是比较常见的,还有许多更具体的问题,需要我们用职业指导这把金钥匙更进一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同时,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出新经验,不断探索新路子。

  五.与失业人员同走就业路

  职业指导是一个帮助过程,那么职业指导的跟踪服务便是伴随失业人员一起走的过程。目前,从国家劳动保障部到兵团及师劳动局直到师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都把职业指导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有许多人都在关注十三师就业服务中心的跟踪服务。主要是想了解成功的经验。

  职业指导是实实在在的帮助,是一个科学的帮助过程,来不得半点虚假,对失业人员的帮助要让他们感觉到才行,最好的办法是伴随他们一起走。首先要双方建立帮助关系,要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要通过与他们的谈话了解他们每一个人最需要帮助的问题是什么,只有跟踪了解,仔细观察才能发现,发现问题后你的帮助就有目标了,让失业人员感到你总是在关心他的再就业。

  转变观念关键是在单位领导,特别是在目前招聘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失业人员转变了观念找到工作,新单位不签合同造成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失败,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只是强调让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是没有说服力的。伴随失业人员一起走,才能发现问题。职业指导的跟踪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的同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发挥职业指导的最大作用

  在再就业工作中,职业指导体现的成效应该是帮助失业人员实现

  再就业,企业搞再就业的干部要千方百计地帮助失业人员渡过这个转变时期,与他们一起调整心态,共同转变观念,而不仅仅是让失业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近几月失业的朋友来谈的都是进中心的问题,职工想办法找劳务输出信息给领导,还给领导出主意,想再就业办法,领导根本不睬,某些领导把让失业人员进中心看成是一个任务,而不去具体帮助。失业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的是统一管理,集中信息为失业人员找岗位,是把失业人员更好的组织起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不是只停留在进中心的人数上。

  再就业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事业,需要失业人员、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的努力。失业人员不等不靠,企业不推卸责任,再就业服务中心尽量帮助,方能充分实现再就业。正如职业指导员所说,职业指导在再就业工作中的成效应该是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企业搞再就业的干部要千方百计地帮助失业人员渡过这个转变时期,与他们一起调整心态,共同转变观念,而不仅是让他们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同志不是本着全心全意为失业人员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他们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任务,实现一个指标,这样不仅未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反而在失业人员的心目中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

  因此,我们极关注失业人员。因为只有持续的积极关注他们,才能把职业指导工作做得充分。尽可能的使每个失业人员尽快走上就业岗位。

  第三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

  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

  《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检查合格后,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规定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四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刍议

  文章标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刍议

  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是国家推进企业改革和实现企业脱困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笔者利用工作职能,通过走访、调查了

  ##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情况,阐明区政府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作为,并针对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问题,提出了几

  点建议。

  一、政府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区下岗失业人员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区下岗失业人员13508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6810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6112人,现已经基本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政府通过近年来实施再就业工程,实现再就业7689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89人,帮助指导城镇失业人员2600名就业)。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减少,国有及其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相对提高了1.5倍,2005年实现盈利1.0亿元,与2002年相比增长2.1倍。##区的再就业工程实践,对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争取再就业主体的认同和参与。

  ##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社会宣传,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挥党同人民群体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再就业工作定为“一把手”工程。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区直机关中还开展了“一帮一”的扶助活动,即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与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结成帮对,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提供求职指导和就业渠道……。与此同时,还通过媒体和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下岗失业人员和人民群众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在社会宣传方面特别注意了两点:一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留恋单位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能为他们提供保障,感觉在国家单位有一种归宿感,在宣传中反复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会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

  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都将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针对广大职工在就业观念上存在的误区,着重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并采取选典型、树样板,培育再就业明星,进行榜样示范。使广大职工明白就业的本质是从事有合法劳动报酬的工作,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自谋职业。家政服务以及各种非全日制临时工作,不仅同样是就业,而且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一个职业者的个性化需求。

  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下岗再就业的浓厚氛围,一方面表明了区政府对这一工程的姿态和决心,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改制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2002年下半年在很短的时间内,“国有企业职工进行较大规模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便成为全社会家喻户晓的改革趋势,从而促使广大国有企业职工从等待政府包揽解决的态度,转变成对自己未来出路的理性思考,转变就业观念,明确下岗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并考虑选择何种方式参与再就业工程。

  (二)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制定配套政策,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让下岗失业人员有归宿感。三条保障线为下岗失业人员构筑了三道安全防线,第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进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是下岗失业人员三年期满出中心以后仍未找到工作者,可以领取2年失业保险,第三是失业保险期满后还是没有工作的,还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了保证下岗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不变,无论他们是在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还是协议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和失业保险期满后、以及大年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按规定申领低保。2002年##区出台了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使低保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截止2004年12月底,全区已有城镇4316户,9175人领取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采取特殊帮扶措施,帮助困难下岗失业人员。2002年来,##区针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就医、子女入学等特殊困难,制定了扶贫帮

  困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如卫生部门对特困职工就医免收门诊费;教育部门为特困职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减免学杂费,工会等群团部门多方筹集资金,资助300名特困职工子女进入高校学习。区委和区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开展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单位的四送活动。各方面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送岗位1019个

  第五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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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主要内容】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

  【主要内容】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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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主要内容】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1号

  【主要内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

  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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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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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主要内容】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②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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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③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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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6〕8号

  【主要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挪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11号

  【主要内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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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主要内容】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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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6〕8号

  【主要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挪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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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汇编

  《半月谈》资料室

  【期刊名称】《半月谈》

  【年(卷),期】2002(000)01【摘

  要】@@与再就业有关的各种政策,一直是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将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法规、政策,编写政策问答,供广大读者参考.

  【总页数】4页(P28-31)

  【作

  者】《半月谈》资料室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多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八项政策全部出台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政策落实难原因分析及建议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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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12.27?

  【文

  号】财税[2002]208号

  【施行日期】2002.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

  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

  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篇七: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篇八: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EMPLOYMENT编辑王雪娇就业针对长期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措施研究文?/?冯????侃量和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2007年开始实施,2011年,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再就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项目,能够更好地解决长期失业问题。在整个就业困难群体中,长期失业人员往往经历屡次失业经历,学习能力较差,存在各种各样的再就业障碍,是最难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所以,在北京,长期失业者的再就业保障成了政府工作的重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基于长期失业人员的特点,通过分析长期失业人员现状和劳动力市场和政府行为的症结,提出了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和提高再就业的数愿在家待业领取失业金,也不愿意外出就业。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提供的工作岗位不在少数,但因为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观念不正确,也造成工作匹配度不高。再就业难的问题不是因为就业机会的缺乏,而是因为劳动者择业观念不正确。转变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是提高就业率的关键。三、劳动力市场及政府行为的症结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所获得的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性严重影响着长期失业者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渠道比较单一,长期失业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精力获得多方面的就业信息。再者,市场上也存在一些黑中介和工作欺诈、用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长期失业者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就业愿望。因为市场无法对长期失业者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控,这就要求政府公共服务部门进行资源配置。但是现阶段政府部门虽然在各个镇街设立了就业服务中心,但职业培训流于形式。长期失业人员的界定是以失业时间长短为标准的,所以造成人员层次差异大,集中培训针对性不强,并且仅对职业技能为内容,容易忽视对长期失业者的心理疏导和个性化引导。一、长期失业人员及再就业保障的定义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保持失业状态达一年以上的失业者,其中失业的界定则在正在寻找工作机会但未得到就业的状态。2011年实施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写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种。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长时期处于失业状态且实现就业有困难的本市劳动者。为帮助和实现失业人员尤其是长期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就是再就业保障。四、帮助长期失业者就业的措施1.法律保障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让政府就业部门的工作有据可依,有了法律保障。2.货币补贴保障登记失业人员每月固定领取失业金,以保障其基本的物质生活。但是这种直接的货币补贴在近些年来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故建议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就业货币奖励政策,不仅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能够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效提升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愿望。3.转变长期失业者的就业观念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劳动者就业形式多种多样,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固定单位,也不是局限在某一固定时间,二、长期失业人员现状由于失业持续时间长,并且年龄偏大者居多,接收培训机会偏少,长期失业人员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失业时间越长,其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的难度越大,越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业信心是决定其是否有就业愿望的基础,也是长期失业人员选择自己重新就业的重要因素。劳动者自信心严重不足,便会对自己能力产生怀疑,各种悲观情绪也会随之产生。求职失败次数过多,也会让其自信心严重缺乏,造成恶性循环。长期失业人员可能会认为必须找一个固定的、稳定的单位才算是就业,还不懂得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是如何实现的。还会因为各种原因错失就业机会,眼高手低,宁64OCCUPATION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就业EMPLOYMENT编辑王雪娇也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还可通过试工并给予固定补贴为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工作机会。例如企业给长期失业者提供一个只需支付一半报酬的工作岗位,另一半工资由基层就业服务站支付给劳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在劳动者与企业双方都达到满意之后,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企业再支付给劳动者全额工资。(2)政府补贴计划。建议政府制定补贴政策向长期失业者倾斜。例如:企业一旦招收长期失业者,稳定工作半年或一年后,可向政府就业部门申请补贴。(3)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自由职业时间和形式多种多样。劳动者、企业、政府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面对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势。长期失业者也应当改变眼高手低的做法,多在周边挖掘、发现工作,形式不限,提升就业的效率。4.增强长期失业者的再就业信心长期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越长,脱节于社会的程度越高,再就业的信心就越不足,再就业保障的基层一线人员对其进行就业信心和心理疏导的必要性越大。鼓励长期失业人员多学习,学习各种技能;鼓励长期失业人员应该根据真实情况,灵活选择再就业方式,踏实工作。5.市场的扩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具有行业多、门类广、门槛低、劳动密集型等特点,对于吸纳就业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中小企业能够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对创立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推进技术进步,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充分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6.政府的促进就业工作政府作为一个调节市场和劳动者的枢纽,应当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减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的匹配成本,以实现供需岗位之间的平衡与快速对应。政府应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工具,克服由于供需岗位不能迅速匹配的困难。(1)建议设立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公益项目。政府可成立专项公益资金,企业提供对口技术支持,长期失业人员提供自身劳动力,组成三方合作机制,建立可满足社区日常需求的微小企业,例如蔬菜直通车、流动早餐车、便民超市等设施,这在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需求的同时,通过学习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课程,提高长期失业人员自身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能够适应现代企业文化和技能的需要。一方面失业人员可以依靠该能力养活自己,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政府转移支付的财政压力。通过技能培训,使其自身能力提高,政府就业服务部门通过推荐上岗,为企业提供令人满意的劳动力。(4)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是北京市再就业保障的重点和主抓点。北京市的再就业保障政策中,可通过税费的减免、专项资金的奖励、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创业。比如,北京市昌平区在2015年11月整合农村集体产业用房资源,打造了全国第一家创新创业社区——回龙观双创社区,其中,长期失业者在此自主创业将享受减免办公场所房屋租金、免收创业企业开设登记过程中的登记费、工本费、提供融资支持、会计和法律服务数十种优惠政策。(5)就业援助计划应当分类制定,应按不同群体层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劳动力市场进行分类。援助措施的制定应兼顾援助对象的差异性。对于确实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就业的,可以通过设置社区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让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中,这对失业者自身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五、小结总之,长期失业者群体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以及高风险群体。因此,社会和政府都需要保持长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援助计划来化解其不利因素和风险,使长期失业者重返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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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针对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有哪些政策

  

  精品文章

  《[浅谈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失业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话题。政府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笔者在此对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部分失业入员自身观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多年来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城镇居民形成了高依赖性、低风险性、弱竞争性为主要特征的“稳定”就业观。追求工作轻松、职业固定、报酬优厚、离家较近这种不良的就业意识,造成就业无门和空岗无人的强烈反差,产生了“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城里人下岗,外来工上岗”的现象,加剧了再就业难度。此外,失业人员自身素质是影响再就业的另一重要因素。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其自身素质难以适应再就业的需要。从劳动力结构角度看,目前最先从劳动岗位分离出来的是文化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的职工。这些职工的再就业与其自身现有竞争能力存在着严重制约的关系。另外,国家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而一部分人员对此却不重视,敷衍了事。

  2.就业岗位开发不足,就业压力持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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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经济基础薄弱,民营企业发展缓慢,就业岗位开发困难。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新生劳动力、失地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与下岗失业人员这些富裕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叠加”,使劳动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压力持续加大。

  3.人力资源市场及社会保障机制尚需完善

  目前,我县人力资源的市场机制尚需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与反馈、就业委托与推荐等功能尚待提高。对失业登记、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上还需改进。此外,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偏低,也使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望而却步,存在后顾之忧,给再就业工作造成了人为困难。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强化再就业培训工作

  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存在一方面失业人员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很难招到合适的员工的错位现象。这种劳动力数量过剩和质量短缺的矛盾,迫切需要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职业培训规范化。形成以技能考核为核心,以初、中级培训为重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职业培训市场化。做到以人为本,强化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其文化素质偏底、技术技能缺乏或单一的实际,加强再就业技能培训。使培训与市场紧密结合,“岗位围着市场转,培训围着岗位转”,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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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力。三是充分运用再就业培训经费,做好政府再就业培训专项经费的落实,使之来源于培训,运用于培训,良性发展。

  2.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一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事业结合在一起,使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健全帮扶就业机制,在援助困难群体再就业上抓落实。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以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咨询、优惠政策办理为主要内容,开展日常援助、重点援助和托底安置。三是强化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能自谋职业的,全力予以扶持。有使用单位的,千方百计予以促成。四是鼓励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有创业需求的,提供各方面便利,全力予以扶持。增强他们创业的信心、坚定他们创业的决心、加强他们创业的恒心,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3.建议政府强化调控手段运用

  一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政策法规调控力度,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与流动,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吸纳,吞吐和配置作用,使失业人员出的来,流的动。二是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功能。要解除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向民营企业流动或自主创业。三是进一步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参与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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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深入走访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强化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再就业有关政策,真正为企业和失业人员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

  (作者单位: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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