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交管村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钟推选村务监督委4篇
篇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交管村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钟推选村务监督委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3.11.282004.01.01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选举
省级地方性法规
已被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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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部署选举工作,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总结、推广选举工作经验;
(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工作材料;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期,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受理选民意见和申诉;
(十)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省、市、州和县(市、区)、乡(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须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其未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村民不得在两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其他智力残疾者,经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选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七条
选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因故推迟选举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选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提倡选民将那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较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十五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第二十四条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决定预选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不预选或者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的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另行推选。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向选民陈述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打算,回答选民的询问。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未进行预选的,组织选民重新提名。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做如下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便于选民选举的原则,设立选举大会的会场。还可设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书面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
第三十一条
选民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人员清理选票,由唱票人公开唱票,作出记录,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将选票封存,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三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两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中协商推选一人主持工作,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另行选举,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全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职责自行终止。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及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自行终止。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办完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和有关集体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选民按每五户到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名单应予公示。
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上一届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在新一届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及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对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过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对迁出本村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或者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一名成员,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村民小组长的罢免和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其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以上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选举或罢免,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随意增加或减少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
(四)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指定、委派、撤换、调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交管村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钟推选村务监督委
村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篇三: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交管村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钟推选村务监督委
所有单项选择都选“C〞
所有多项选择都把所有选项都选上
判断题所有奇数题都是“?〞、所有偶数题都是“?〞
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应知应会
一、单项选择〔直接在选项上打?号〕
1.要优化村干部年龄、学历结构,力争通过换届实现年龄、学历“一降一升〞,原那么上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
〕以下的年轻干部。
A25岁
B30岁
C35岁
D40岁
2.要重视培养使用女干部,可借鉴一些地方实行“专职专选〞的方法,保证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推动村妇联主席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尤其是要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到达〔
〕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到达〔
〕以上的目标。
A20%;10%
B30%;20%
C30%;10%
D30%;30%3.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由〔
〕直接提名。
A半数以上村民
B半数以上选民
C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
D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4.
〔
〕组织对通过联审的村“两委〞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A县级党委
B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C乡镇党委
D管区党总支
5.
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按照不少于委员职数〔
〕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全村范围内进公示。
A10%
B15%
C20%
D30%6.
新一届村党支部班子产生后,乡镇党委要在党员大会闭幕后〔
〕内,组织村党支部新老班子做好公章、文档、资金、办公场所等移交工作。
A10天
B20天
C7天
D30天
7.
乡镇党委要在换届选举完成后〔
〕内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效劳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8.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为〔
〕人。
A3-B3-C3-5D5-99.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
〕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7日;3日
B5日;5日
C5日;3日
D7日;5日
10.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不能超过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能接受委托。
A1人
B2人
C3人
D5人
11.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及以上
B三分之二及以上
C过半数
D三分之一以上
12.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内向新中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中选证书。
A5日
B7日
C10日
D30日
13.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内完成工作移交。
A5日
B7日
C10日
D30日
14.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
〕
以上。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15.
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中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
〕。
A三分之二
B半数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三
16.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只有〔
〕才具有候选人的提名权。
A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B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C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D乡镇党委
17.
〔
〕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A村民委员会会议
B村民小组会议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村“两委〞会议
18.
选举工作人员由〔
〕
提名,经〔
〕讨论通过。
A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
B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会议
C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
D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
19.
投票结束后,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公开唱票。计票前提交〔
〕讨论决定。
A乡镇党委
B村党支部
C村民选举委员会
D村民代表会议
20.
在乡镇党委派人指导下,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结合“两推〞和资格联审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
〕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乡镇党委组织考察。
A10%
B15%
C20%
D25%21.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到达或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
〕,会议有效。
A半数
B2/3C4/5D3/422.
正式党员〔
〕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A等于或少于
B多于
C缺乏
23.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
〕。
A批准;批准
B备案;备案
C备案;批准
D批准;备案
24.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名。
A3-B3-C3-5D5-725.
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名。
A3-B3-5C5-D7-926.
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名,最多不超过〔
〕名。
A1-3;B3-5;C5-7;D7-9;927.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人组成。
A3-5B3-C3-D5-928.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以上。
A三分之二
B五分之四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29.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
〕户至〔
〕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假设干人。
A十;二十
B五;十
C五;十五
D十;十五
30.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一次。
A每月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年
31.
村民代表会议有〔
〕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
〕同意。
A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
B过半数;过半数
C三分之二以上;过半数
D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32.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
〕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A村民小组会议
B村“两委〞会议
C村民代表会议
D村民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直接在选项上打?号〕
1.
严格落实村“两委〞人选资格联审机制、筑牢“防火墙〞,对
〔
〕,坚决杜绝进入村两委班子。A政治上的两面人
B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C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
D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人员
2.
要全面开展村“两委〞班子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村财务进行集中清理。重点审计
〔
〕
等工程,以及党员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内容,公示审计结果。
A三资管理
B村级重要事务
C重点工程
D重大支出
3.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
〕推选产生,设主任和委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那么,其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布。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村民小组会议
4.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
〕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A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B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C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者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5.
选举村民委员会,参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
A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
B没有公开唱票、计票
C违反差额选举原那么,采取等额选举
D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6.
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向乡镇党委汇报并请示后,正式报送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
〕。
A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
B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
C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方法
7.
党员因以下哪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根底上,报乡镇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
A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B虽未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的C年老体弱卧病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8.
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注重从以下哪些人员中推荐村党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
〕
A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德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本村致富能手、本乡外乡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
B优秀大学生村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乡村医生教师
C土生土长、素质好、有见识、有本领、有业绩、对家乡有感情、愿意回乡效劳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D本村在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或退休公职人员
9.根据推荐、联审、考察和研究情况,由乡镇党委对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全员谈心谈话,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由〔
〕一起谈,重点做好不再提名人选、转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正确对待进退留转。
A乡镇党委书记
B组织委员
10.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
〕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A被选举权
B表决权
C选举权
三、判断
1.
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员大会选举。〔
〕
2.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产生,必要时乡镇党委可以直接提名。〔
〕
3.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
4.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5.
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可以参加党员大会选举。〔
〕
6.
村委会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始得中选。〔
〕
7.
村党组织选举,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始得中选。〔
〕
8.
监票人由村党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
〕
9.
正式党员等于或少于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
〕
10.
计票人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
11.
村委会选举,通过“另选他人〞方式选出的人员,应当场确认中选。〔
〕
12.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
13.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
14.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
员当众启封。〔
〕
15.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需经村“两委〞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
16.
搬离的村民分片安置后,其户口已经迁出的,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17.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否过半数,以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数为准,不包括废票。〔
〕
18.
对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的,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和其他已登记的村民名单一并公示。〔
〕
篇四: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及时交管村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钟推选村务监督委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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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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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8.11.30?
【字
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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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经费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治安保卫,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负责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相关惠民政策,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四)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
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六)管理维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普及科技知识,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明风气;
(七)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民与非本村户籍居民之间、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谐和家庭和睦;
(九)协调与邻村、驻村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
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单位派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村务公开等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
(八)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是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职权应当由村民会议行使。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由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推选,具体推选户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但是每户只能产生一名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村民遵守、执行;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名单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更换村民代表:
(一)村民小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要求更换的;
(二)户口迁出并且不在本村居住,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
(五)主动辞职的;
(六)被判处刑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征求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后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本村重大事项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定。决定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分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
(四)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管理的资产、资源等情况,退耕还林、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村工程实施、土地征用等情况;
(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扶贫帮困、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九)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
议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民小组应当设立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时间或者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可以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安排,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三十日内进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群众公认,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
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照原推选方式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三)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投标、预算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四)扶贫、社会救助等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等会议;
(二)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村民反映集中的村务、财务问题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三)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向乡(镇)监察专员提出建议;
(五)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布。
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公告,并依法进行补选。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其离任后六十日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立卷、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等有关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按照《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